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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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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作者:戴振宇律师 |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浏览:3883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摘要】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立法缺陷、对策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公司立法从未动摇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心所在。但在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股东会形骸化的趋势难以逆转,“所有与控股分离”的态势更为明显。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西方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而我国对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在理论研究上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不断强化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一、中小股东概述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讲的,所谓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如齐斌的表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利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数字的比例”。“中小股东”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的群体。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指那些投资于企业,以资产收益为目标,并且关心企业运行的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特殊环境下,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这样的中小股东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企业中不具有主体地位,公司法不可能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上升到“主要”的高度,因此中小股东很少受法律特殊保护。二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可能具有超过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决定权,因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通过与大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者。

对于这样的中小股东而言,什么才是他们的权益所在呢?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权益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以股东收益权为主,而共益权则主要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与其他股东一样,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同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少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且其权益的实现与大股东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股东权益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在疑义。对于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无论大小皆是平等

的”、“股东因其出资财产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股一权”等也广为大家所接受。但是在实践中该原则并不同时适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是仅仅适应于股东权益的自益权部分。

(一)知情权、质询权被剥夺

我国的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财务会计报告等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不一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公司法中对股东是否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未涉及,所以小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并且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在没有法律的明确保护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操纵长期不允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也不向股东分红,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普遍发生。股东的知情权流于形式,这无疑变相剥夺了小股东的该权益。较之知情权、质询权更显得苍白无力,旧的公司法中甚至没有涉及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鲁桐和孔杰的实证研究,在保障股东知情权方面,绝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没有公布审计师的名字和费用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没有机会提问或提案,也没有提问和回答的记录。

(二)表决权被变相侵占

按照公司法,在公司的正常营运状态下,股东是公司最终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终极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及表决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从决策的动议、批准、执行和监督四个环节来看,股东大会均应维护股东权益。但实际上,股东大会在保护股东权益的问题上,尤其是对股东权益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及董事产生制度等问题上,被大股东所控制,小股东权益虚置的情况十分严重。

由于同股同权原则,大股东因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控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能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将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公司利益,限制或吸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压迫、欺诈、排挤中小股东。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出现小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利益相分离的状态,使股东间的实质上的平等不能实现。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权集中于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政府引导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体制缺陷并未完全消除,公司构架带有很强烈的行政权引导色彩。在这种没有有效制约控股股东决策权的公司中,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之间存在极度的不一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较大利益上的分歧。小股东的权益成了首先被忽略的对象。小股东的表决权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

(三)监督权名存实亡

根据同股同权原则,股权总体分布状况决定了小股东的劣势地位。小股东股份在总股份中占的比例较低,大股东能较容易地控制股东大会。由于大股东的操纵等因素,许多中小股东平时难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很难就某项决议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反对意见。凡此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实际上是一小部分大股东的会议。大股东在表决某些事项时,很少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拥有多数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最可能由大股东选出,由此在公司中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所代表的将会是大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机制下选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可能真正体现小股东权益,代表小股东行使监督权。

三、现行《公司法》立法缺陷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但是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比例要求太高,在只有两个人的有限公司中这样的规定也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公司法》第57~59、62~63、123条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普遍规定的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的责任和规定。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集,但是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比例过高,不符合股权的实际,社会公众股比例小,公众人数较多,低于也比较分散,人均持股数量少。此外,若董事会拒绝提议怎么办?法律只规定董事会有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而股东和董事只有请求权而无召集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一股一权和多数决原则。但是却没有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没有股东回避制度的规定。此外,没有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也没有小股东否决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108条,虽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化,难于操作,且只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对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并对其授权范围和行使作出必要的界定。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东的诉讼救济。但仅是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可见范围十分狭窄,不能适应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另外,也并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但只提到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究竟何为适当?又规定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行使,大股东操纵必然压缩进入的职工人数。

四、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

(1)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规定当一个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这样控制大股东表决权绝对量的做法,可以直接限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予以适度的平衡。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忠实义务也是股份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一股一权”原则受到严重威胁,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大股东股份上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权利优势大于实际股份的比例,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应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为真正股份平等,防止大股东操纵,应对大股东限制,并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额外权利。

(2)有条件地建立并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一股一权”的联选办法难以反映中小股东的真正意志,其利益难免受到限制。而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投给一人,也可以将所有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最后以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的董

事和监事。这样一次性的集中或分散向其他候选人行使选举权,就保证了至少在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保护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3)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行为约束。目前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而通过社会公众及投资人的监督来约束公司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只是事后行为,无法避免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因此应对重大的关联交易通过股东会特别表决后方可通过,严格规定和执行董事回避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

(4)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为自身利益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力侵害人提起诉讼是直接诉讼。而当董事或经理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控股股东基本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中小股东在受到欺压是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和渠道。所以应确立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中小股东认为应追究董事、经理责任,而公司法定诉讼代表人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以致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赋予公司一个或几个股东自行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公司一个或几个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提起诉讼,这便是派生诉讼。它使中小股东直接用诉讼活动对公司管理人员形成卓有成效的监督。

(5)确立少数股东否决权制度。“多数规则”是基本的议事规则,是协调形成公司统一意志的基本法则。但是也不可绝对,大股东多滥用其控股权,控制公司的意志。为了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的利益,应赋予少数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的方式排斥不合理的决策。

(6)唤醒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并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例如股东会的召集权,股东会提议权,业务调查权,账本查阅权等等。使得中小股东也能真正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业务中,避免用脚投票抛售股票的现象,同时这对于高层管理人而言也是一种监督,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有意义的。

五、结语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在新的发展趋势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凸现成为关注的问题。我国的公司法也将保护股东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确认,并规定了股东较为广泛的权利。但是从实施的效果看,股东权的保护,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在我国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公司法中的规定仍然有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应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内公司实践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来加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畅通社会闲散资金,促进股东的多元化和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司经营,对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蓉、黄振,《浅析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特区经济,2005(5)

[2]刘先丰,《我国小股乐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华北金融,2006(3)

[3]刘映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若干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

[4]王霞,《重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经济论坛,2004(8)

[5]阮雪梅,《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理论探索,2008(1)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崔存新贾西城焦红云(济南市平阴县环保局2504000)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二)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三)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的成效不断地被新产生的环境压力抵消,仅仅维持了环境状况不致急剧恶化。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否认制 2、表决权代理制 3、累积投票制 4、股东诉讼制度 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7、股东提案权 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9、表决权回避制度 10、股东的知情权 下面做详细分析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 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 法条第107条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 法条106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四、股东诉讼制度 法条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法条第75条,第143条,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公司的重大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 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六、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法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 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被它操纵,由他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赋予中小股东此项权利,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请求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七、股东提案权 法条第40条,第101条 中小股东有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并未享有提案权,提案权仅由董事会享有,这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不为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则中小股东的问题仍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讨论和解决。因此,《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权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其提案权。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法条第183条 此权利让少数股东在公司运营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困难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九、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排斥制度) 法条第16条第2、3款 它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很多时候,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 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 十、股东的知情权

中国环保产业的现状前景与对策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数据库浏览中国商业报告库中国资讯行提供 正文显示:在线词典 【行业分类】环境保护 【地区分类】中国 【时间分类】19991207 【文献出处】经济研究参考 【标题】中国环保产业的现状.前景与对策('99文献)(7766字) 【副标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岳颂东 【正文】 环境保护产业是以防治城乡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环保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至今发展仅仅20年,分析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现状,展望环保产业发展的前景,克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完善环保产业振兴的政策体系,将使我国环保产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环保产业发展的现状与特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1月--6月为期半年的调查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除西藏、宁夏、海南以及台、港、澳地区,以下同)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9090个(企业单位7617个,事业单位1473个),其中专业单位5995个,占单位总数的66%,兼业单位3095个,占单位总数的34%。职工总数169.9万人,其中企业单位148.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87.4%,事业单位21.4万人,占12.6%。环保产业拥有固定资产720.1亿元,其中企业单位620.9亿元,占86.2%,事业单位99.2亿元,占13.8%。环保产业年产值521.7亿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59.2亿元,占总产值的88%,当年实现利润58.1亿元,占销售收入的12.6%。调查显示,从1989年到1997年8年间,我国环保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新兴产业,具备了初步的产业规模,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保产业纵向与自身相比,发展是不慢的;但是横向与其他产业相比,其发展则呈现如下几个特征: 1.产业的总量规模依然不大,发展潜力十分看好。 1997年环保产业年总产值为521.7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对于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十分严重的我国来说,确实不是很大。另外,在全国7617家企业中,固定资产小于15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90%左右,大中型企业占10%左右,即便在总量规模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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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作者:戴振宇律师 |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浏览:3883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摘要】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立法缺陷、对策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公司立法从未动摇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心所在。但在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股东会形骸化的趋势难以逆转,“所有与控股分离”的态势更为明显。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西方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而我国对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在理论研究上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不断强化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一、中小股东概述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讲的,所谓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如齐斌的表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利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数字的比例”。“中小股东”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的群体。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指那些投资于企业,以资产收益为目标,并且关心企业运行的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特殊环境下,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这样的中小股东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企业中不具有主体地位,公司法不可能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上升到“主要”的高度,因此中小股东很少受法律特殊保护。二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可能具有超过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决定权,因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通过与大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者。 对于这样的中小股东而言,什么才是他们的权益所在呢?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权益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以股东收益权为主,而共益权则主要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与其他股东一样,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同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少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且其权益的实现与大股东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股东权益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在疑义。对于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无论大小皆是平等

浅谈耕地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71· 71 三农论坛 大道至简,以粮安天下,以粮定民心,充足粮食是使人民安居乐业的支点,是使社会和谐稳定的杠杆,是使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石。粮食的重要生产要素是耕地,耕地则是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保护耕地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一直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所以采取真正具有可行性的措施,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切实守好耕地面积红线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实现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找准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才能精准施策: 1.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平衡。 1.1耕地非农化。城市发展必然会占有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必然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矛盾出现,即城市发展,耕地减少,例如许多地方圈地造工程、工厂、开发房地产等大量占用耕地。1.2农村劳动力流失。城市发展,需求大量劳动力,而农村收入较低,靠耕地带来的收入无法满足农民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这样有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发展中,而土地被迫留给村里老弱病残来耕作,致使耕地出产率下降,甚至荒废。同时农民对耕地缺乏保护意识,由于村里的耕作者大部分受教育程度较低,学习能力差,也没有给予他们合理的技术支持,耕地技术落后,生产率低,生产积极性不高,大都是粗放型的耕作模式。 1.3现代农业科技应用普及程度不高,农业现代化 进程缓慢。在农业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仍然有一部分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环境因素,农业发展相对滞后,还处在靠人力,牲畜力来耕作,农业科技应用基本没有,更别提拥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人才。拥有良田,却只能望田兴叹。 2.耕地保护政策不完善以及政策执行不力 2.1耕地占用和补偿不平衡,城市发展经常占用一些城市周边肥沃的土地,而这些被征用的土地会被一些并不肥沃,远离城市的土地来代替,表面上补偿面积是相等的,但实则占优补劣,以次充好,差别巨大。同时耕地补偿次效应,高额的耕地补偿款,可以让农民发展第二三产业,生活质量提升,所以大部分农民期望被征地,甚至城市的扩建使一部分农民无地可耕,领着高额的征地补偿,在家游手好闲。 2.2耕地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监管,执行不力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地区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部分单位和个人则在耕地中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土等现象仍然存在。国家为了能够实现对耕地的保护,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土地开发整理面积都以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来进行明确,但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尤其是耕地保护主体监管缺失,保护耕地职责不清,全靠农民的自觉行为,好的政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 对症下药,靶向治疗,方能药到病除: (1)农业现代化要与城市化协同发展。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要在城市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完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加大惠农强农力度,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从某种意义讲,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 浅谈耕地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田 丰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自然资源局,山西 长治 046400) 摘 要: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 危害耕地的不良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发展和合理使用,还必须严格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从我国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的长远战略入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关键词:耕地;耕地红线;补偿;责任制;科技推广;土地流转文章编号:ISSN2096-0743/2019-09-0071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1、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2008-11-24 02:13:48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779次评论:0条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林跃 生态环境现状 我县是重庆市幅员面积最广的区(县),幅员面积达5173平方公里。境内生态环境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200个生态大县之一,在全市的十个生态大县中位列第二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立体气候明显,灾害天气频繁;二是水土流失严重,流失水土面积近3000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59%;三是植被损害、退化现象较为严重,面积达58000亩左右;四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冲击,少数属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五是部分水生态环境有恶化的趋势;六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破坏总面积达56公顷;七是农村生态环境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差距较大。 原因分析 造成我县生态环境现状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历史遗留问题。酉阳历史上曾有“松国”之称,后来由于大炼钢铁、乱砍滥伐、毁林垦荒以及掠夺式的经营造成森林资源剧减,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没有形成真正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局面,乡镇、村社没有稳定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业人员,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重大经济战略决策中环保部门的有效参与还没有真正落实。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较少。由于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县级财力十分有限,难以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上级有关部门的投入也因总量较少,难以满足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需要。四是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对群众的环境保护宣传还没有深入到每一个乡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致使很多群众的环境保护观念不强,环境保护知识缺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发生在普通群众的日常行为之中。 对策思考 我县地处三峡库区的源头,分别与湖北、湖南、贵州等接壤,境内的乌江、沅江两大水系都注入长江,因此,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对保护三峡库区的水环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建议从以下方面来保护和改善酉阳的生态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各种机制和体制。要通过上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考核,督促相关环保工作机制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等等。二是加大对酉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一方面是通过考核强化县级财政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是上级部门要通过退耕还林等形式加大对我县生态建设的投入,同时由于我县是三峡库区的源头,应将其纳入三峡库区范畴,便于在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等方面争取更多的资金。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区域合作。我县不但地域面积广,水系十分发达,而且与市内外多个区县接壤。因此与其它省市和区县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相互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区域合作和沟通,要在信息资源、区域资源开发规划、预警机制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等各方面开展合作,以共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四是要整合部门管理生态的机制和力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应该依法确立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因多头管理而出现无人管理的局面。如各种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和日常监管,既有农业部门,也有水利部门和国土部门,这极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五是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针对我县地大面广,现有人员难以监管的实际,可设片区环境监察队伍,并应将生态环境的监察纳入其职责范畴。另一方面可实施管罚分离的原则,在环保局还没有直管前将环境监察队伍收归上级环保部门管理,便于其更好地开展环保执法。六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

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法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 内容提要:无论您是否成为股东,或在成为股东的路上,你都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因为这篇文章所述内容 是您成功股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 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拒不分配利益 【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 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 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

浅谈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与保护措施

浅谈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与保护措施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惠及子孙的伟大工程,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应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问题措施 一、我国生态环境基本状况 1、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改善,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防治沙漠化,水土保持,国土整治,草原建设,及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等,并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问题:虽然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然面临严峻形势,问题依旧大于成绩。目前我国环境总体在恶化,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生态赤字逐渐扩大。突出表现在: (1)、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生态恶化加剧,沿江湖泊、湿地等日益萎缩,水源涵养、调蓄洪峰等功能衰退严重,旱涝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植被退化、土地沙化。(2)、水土流失严重。建国初期,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16万平方公里,现在,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经达到356万平方公里,形势十分严重。特别严重的地区主要有,黄土高原地区、南方低山丘陵地区以及长江中上游和横断山脉地区。

(3)、土地沙漠化严重。我国北方的沙漠、戈壁以及沙漠化地区已超过14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5.5%,目前有5900多万亩农田、7400万亩草场、2000多公里铁路以及许多城镇和乡村受到沙漠化威胁,是世界上受沙漠化之害最深的国家之一。 (4)、森林资源锐减。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里采伐量远远超过森里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森林资源。 (5)、地下水位下降。由于对地下水的过分开采,导致华北地下水位每年平均下降12厘米。 (6)、大气污染严重。现代社会里,随着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的大量排放,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今年来,酸雨不断蔓延,不仅影响着大陆,而且也影响着临近地区。 (7)、水资源污染及短缺。我国属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虽然总体达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部分河流开发利用过度,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另外,水污染现象也愈演愈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不断被排入江河中,使水体污染不断加重。 (8)、人口压力。目前,我国人口已逾13亿,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这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最大压力。人口众多,迫于压力,人们不得不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砍滥伐等,人口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大压力。 二、生态环境恶化原因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这是由自然环境的自身变化引起的,

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12921854.html, 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作者:赵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2期 摘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焦点,与国外相比,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更加突出,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权利侵害;公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86-01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通过公司制度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不需要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对公司进行管理,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使得公司获得增值,而公司则会给投资者相应的利润分配。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借助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公司法》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公司法》中,在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倡导利益平衡的理念,而为了有效践行这一理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内容的焦点部分。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谈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界定中小股东概念之前又必须要先了解股东的概念。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的出资时间等情况的不同,股东的涵义也会略有差别。那什么是中小股东呢?所谓中小股东,是相

怎么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一、界定相关概念,更好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 2、明确界定“不正当目的”,防止小股东权利受限 3、可约定公司账目存疑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查公司状况 二、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 2、可以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如按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一些事项必须61%以上的股权通过。 三、董监高的产生方式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可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有董监高的提名权 2、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的选举采差额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3、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耕地保护现状浅析

耕地保护现状分析 引言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当前耕地保护并未引起公众重视,其机制长期运行不畅,存在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认知度、参与度低 我国当前的耕地保护政策并未把农户纳入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农户也没有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这导致农户对耕地保护客体缺乏了解的主动性,并且在理解认识“如何保护耕地”时没有站在耕地保护主体的立场考虑问题,而只考虑自身利益,具体表现在:(1)在耕地质量保护层面,在土地投人方面,农户有投人意愿,但缺乏投人积极性,并且有投人意愿的农户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合理利用家庭资源,而不是为提高耕地质量; (2在土地耕作方式方面,因为保护性耕作方式带来的高效农业生产效益,农户对其非常欢迎,但因只看重保护性耕作方式带来经济效益的一面,而忽视其保护耕地质量的目的,农户将保护性耕作方式变成破坏耕地质量的方式。 (3)在耕地数量保护层面,对于大量减少耕地数量的土地征收,只要其补偿标准达到农户满意的程度,多数农户就会欣然接受,而不顾过量征地给耕地数量带来的严重危害; (4)对于导致耕地数量快速减少的土地违法行为,多数农户不但赞同,而且还有违法用地行为动机,这充分说明农户没有保护耕地数量的意识。 在理解认识“如何保护耕地阳寸农户仅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仅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对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农户从来没有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主体。 (二)政府政策实施绩效低 中央政府从公众利益出发,保护耕地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耕地保护的市场缺陷,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稳定,耕地保护的重点在于维持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应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既包括政治目标,也包括经济目标。政府保护耕地的动机由最初单纯注重耕地数量,确保粮食安全上升为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根本,同时注重调整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并关注土地生态环境。 而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损害中央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地方政

环境保护的形势与对策

环境保护的形势与对策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管理严重滞后,与环境保护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全面落实观,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环境保护要切实解决好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核与放射污染,以及促进人与和谐等突出问题。加强环境保护必须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实行有利于环保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推动环境科学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落实环境保持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环境保护战略位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治理生态保护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环境形势严峻,保护环境紧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督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引发众多的经济纠纷!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建立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三.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四.强化高管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己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

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前景

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 作者:思源(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小学识字课本告诉我们,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但是,最新信息告诉我们,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重侵袭之下,我们这960万平方公里遍体鳞伤,完好的肌肤所剩无几,生态环境脆弱区已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如果不奋起救治,国将不国! 一、灾难就在前头 我国的生态环境灾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 沙漠可能吞没中国 土地沙化是我国特别是西北地区当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沙尘暴、不断扩展的沙化土地使得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建国以来,我国沙漠面积已由15亿亩扩大到25亿亩,全国已有66.7万公顷耕地、235万公顷草地和639万公顷林地变成流沙。荒漠化年均扩展速率达4%以上。由于风沙的影响,许多地方人畜已失去生存条件,农牧民被迫迁往他乡,成为“生态难民”。 现在我国从西北、华北北部到东北平原的西部,分布着沙漠、戈壁和荒漠化土地200多万平方公里,已是国土面积的1/4。而且土地沙漠化面积还在继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每年扩大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每年扩大2100平方公里,90年代末每年扩大3460平方公里。绵延万里的沙漠正在向中华腹地进军,最近的沙漠距天安门仅70公里,以致一些人发出了迁都的呼声。

近几年来,我国对荒漠土地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总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每年新增的荒漠化面积相当于丢失一个中等县。过去几十年里,国家对沙漠化防治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研究显示,仅有约10%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治理,12%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局部治理,整体恶化”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最近在对40年来中国681个气象站气象实测资料综合分析后,中国科学家发现,青藏高原已成为新的风沙策源地。青藏高原荒漠化土地已达到50多万平方公里,占青藏高原总面积的二成,比上世纪70年代净增近4万平方公里,增长率超过8%。青海湖已在日渐浓缩,趋向干涸。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整个青海湖干涸,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和整个青藏高原乃至大半个中国全变成沙漠就指日可待了。 2. 水资源缺乏且严重污染 虽然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3%。中国面临着水资源的严重缺乏,特别是北方地区,其农业占全国的66%,而水资源供给的80%却在南方,主要在长江流域。中国的粮食生产严重依赖水资源,大约80%的粮食产自水浇地。从1982年到2000年,黄河每年有2/3的时间干涸。与20世纪50年代初相比,全国湖泊面积减少15%,长江中下游的湖泊数量减少一半以上。全国每年平均消失20个天然湖泊。建国以来,已有1000个湖泊干涸。 中国北方的蓄水层被消耗的速度要快于它能得到补给的速度。海河流域的水位线下降了50至90米,许多城市,如天津和济南发生了严重的地表沉降。中国水资源使用效率很低。有专家估计中国用来灌溉的水资源的60%由于种种原因而浪费掉了。中国也长期受到洪水的困扰。2003年7月的洪水影响了中国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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