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 for ignitabil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C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G
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
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
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自以上标准实施xx,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1996)
特此公告。2007年4月25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标准
5实验方法
6标准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提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话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08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GB19521.1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GB19521.3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闪点flash point
指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火花点燃的最低温度。
3.2
易燃下限low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以%表示。
3.3
易燃上限upp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以%表示。
3.4
xx范围flammable range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分数表示。4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4.1液态xx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固态xx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
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4.3气态xx性危险废物
在20℃,
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实验方法
5.1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T298的规定进行。
5.2第
4.1条按照GB/T261的规定进行。
5.3第
4.2条按照G
B19521.1的规定进行。
5.4第
4.3条按照G
B19521.3的规定进行。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