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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大远程教育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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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学习中心:—————————————————————————————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本质与特征是什么?

答: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地理因素、历史传统、国家形式、文化观念、宗教习俗乃至国际环境等,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在于法律确认并保护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①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②行为人表示要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2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4)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2.王某,女,1995年5月出生。2010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12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8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3.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4000元,但我想3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3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甲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乙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4.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8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5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2012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分成5份,每份3万元。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

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公平责任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过错。

2.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

3.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四、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五、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

2.严格责任以违约行为为责任要件。

3.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组成。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处于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广泛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及法定特别违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民事责任的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

2:受害人自己过错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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