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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回归相关问题

红筹企业回归相关问题
红筹企业回归相关问题

一、红筹企业介绍及证监会审核政策 (1)

(一)红筹企业及“红筹落地” (1)

(二)红筹架构基本模式 (2)

(三)红筹架构的典型设置 (3)

(四)证监会对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的审核政策 (5)

(五)证监会/发审委主要关注问题 (6)

二、“红筹落地”重组方案选择 (8)

(一)重组方案一:收购外资股权 (8)

(二)重组方案二:增资方式 (10)

(三)其他重组方案 (13)

三、红筹企业A股上市具体操作中主要关注点 (14)

(一)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 (14)

(二)股权转让中的定价问题 (16)

(三)税收优惠问题 (17)

(四)外汇问题 (19)

(五)SPV的处置 (20)

(六)实际控制人的连续性 (21)

一、红筹企业介绍及证监会审核政策

(一)红筹企业及“红筹落地”

1、红筹企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国内公司直接到境外上市,根据登陆交易所的不同,相应成为H 股公司、S 股公司、N 股公司;二是以红筹模式( 指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SPV,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注入境外控制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业界通常将红筹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大红筹”指“国企红筹”,而“小红筹”指“民企红筹”。以下阐述均围绕“小红筹”展开。

2、红筹回归与“红筹落地”

广义上的红筹回归是指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回归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

H股上市公司回到国内直接发A股的“联通模式”;二是指公司已搭建好红筹构架准备境外上市,但由于境外资本市场等原因又准备回到境内A股上市,因为将原来搭建的红筹架构拆掉,恢复到搭建前的结构并筹备上市,可以将此过程简称为“红筹落地”。

3、“红筹落地”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

年第10号令)(2006年9月8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修订,以下简

称“10号文”);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75

号文”);

(4)《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9]69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698号文”);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

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2月27日);

(二)红筹架构基本模式

红筹架构一般指拟上市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BVI)、

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上市目的地如中国香港、美国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或协议控制(VIE结构)境内经营实体,以境外

壳公司名义实现在海外上市的目的。从现有案例来看,红筹架构模式可以分

为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

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津群岛;

Cayman: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

SPV :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国境内公司或

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境外公司;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境外SPV在境内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

VIE结构: Various Interests Entity 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会计

准则术语。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如果境内企业所在行业不允许外商独资和控股,例如从事电信增值业务,通常采用VIE结构,也称为“新浪模式”。通

常的做法是: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且根据需要,与境内

企业及其主要股东签订一系列协议安排,通过这些协议安排,海外控股公司

可以实际控制境内企业,并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收入和利润,

将境内企业变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

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

股权控制模式:日海通讯、誉衡药业协议控制模式:263网络、启明星辰

(三)红筹架构的典型设置

中国内地企业为寻求海外上市而搭建的融资架构,通常采用由境内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大陆之外注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收购/协议控制国内经营实体的形式。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仅为持股目的而设立,因此注册地一般选择在避税天堂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上市目的地如中国香港、美

国等地。

红筹架构设置的具体原因:

1、香港在以前只接受四地的注册公司上市:香港、百慕大、开曼和中国;

2、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

3、在海外上市主体的上下层设置BVI公司:

(1)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

(3)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

(4)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

(5)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按照“75号文”必须在180天之内汇入境内,设置BVI公司可规避;

(6) BVI公司的股东相对不透明,可隐藏问题股东。

(四)证监会对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的审核政策

根据证监会2010年的保代培训内容及创业板保荐业务通报会记录,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审核政策如下:

1、第一次培训强调:红筹架构公司必须清理简化股权结构,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第二次培训强调: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第四次培训强调:针对红筹和返程投资,严格要求持股的透明度——假外资要求处理境外结构;真外资境外结构过于复杂的,也要简化。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4、第五次培训强调: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太

子奶案例);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的问题现在是得到认可的,尽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5、此外,培训中讲到清理红筹结构时,由于失去外资企业资格,应补交之前以外资企业身份取得的税收优惠,且补交的税款应当计入当期而不能以“可比性”为理由调整以前报表。

(五)证监会/发审委主要关注问题

1、SPV相关问题

(1)说明SPV设立履行的法律程序,披露SPV的股东、注册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等情况;

如根据1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2)说明由自然人设立海外公司控制的原因,以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风险;

(3)说明SPV设立时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各自然人通过海外设立公司出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4)披露SPV设立以来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债权债务及潜在纠纷,其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并提供SPV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登记备案资料及证明文件;

(5)披露SPV存续期间的董事会成员构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的履行情况;

(6)说明其作为境内WFOE的单一外资股东期间,对境内WFOE的生产经营和其他重大事项如何做出相关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7)说明SPV返程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有效性;

(8)VC/PE机构的股权结构、实际受益人及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信托持股或委托持股安排,及相关投资相关条款;

2、股权重组相关问题

(1)关注回归过程;

(2)详细说明相关各企业的历史沿革,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历次增资出资情况、资金或资产来源、资产重组和股东股权转让等情况;

(3)历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4)说明股权转让款的定价依据及其支付情况,并提供股权支付的相关凭证;

3、税务相关问题

(1)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文件,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依照的法律法规及认定依据,享受外资优惠可能存在的追缴税款的风险及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符合10号文的相关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特殊规定);

(3)关注预提所得税相关问题;

4、其他相关问题

(1)披露发行人境外上市计划实施到何种程度及放弃境外上市的真实原因;

(2)相关股东资金进出境是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审批、涉及税收、资金来源及往来、外汇进出境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红筹落地”重组方案选择

(一)重组方案一:收购外资股权

1、该方案关键步骤:

(1)境外SPV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或其控股境内公司;

(2)境外SPV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或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作为发行人股东继续存在。

实际控制人

2、该方案特点:

(1)现有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成功案例均采用该模式,易被证监会认可;

(2)股权转让完成后拟上市主体股权结构清晰;

(3)境外SPV可以完成注销程序并顺利将其资金汇入境内;

(4)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境内股权受让企业代扣代缴。

3、该方案具体流程安排

境内自然人(或通过其控股的公司)收购拟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外资股权,将其重组为境内自然人(或控股公司)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1)审批:原商务主管部门及发改委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①支付流程

A、境内自然人(或控股公司,下称“中方”)在与外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中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在每次向外资股东支付款项时均扣缴20%的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698号文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中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完税证明等文件,以申请取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下称“《税务证明》”)

C、中方持《税务证明》等文件向中方所在地的外管局申请核准购付汇,经核准后,自中方外汇账户中支付,或持外管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以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

②支付时限

可以选择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若选择分期支付,一般需在改制审计基准日前支付50%,并在A股上市申报材料前全部支付完毕。

③影响具体重组方案的关键:税负

A、关于拟收购外资股权比例:大部分还是全部?

B、税负问题:拟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继续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保有原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被追缴。如:

所得税:a)法定优惠税率;b)10年监管期;c)A股上市公开发行的影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5年监管期

C、关于收购价格及计价基础:是否需要评估定价?

可能的标准包括:(1)象征性价格;(2)原始出资额;(3) 注册资本;(4)经审计净资产值;(5)净资产评估值等。

审批部门及中国证监会的态度:商务主管部门及发改委,一般不会有异议;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价格不敏感,但关注交易程序的合规性。

D、是否预提了股权转让所得税?

(二)重组方案二:增资方式

1、该方案关键步骤:

(1)境内自然人可通过持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增资的方式控股拟上市公司。

(2)在增资完成的同时,境内自然人以转让或境外公司回购的方式放弃持有的境外公司权益。

境内控股公司

境内经营实体

2、该方案特点

(1)现金增资无需缴纳所得税;

(2)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现金增资进入拟上市公司;

(3)现行法律对增资价格无限制性规定;

(4)由于增资而非转让引起股权结构外资比例低于25%只是不再享受外资税收优惠但是不会补交之前享受的外资税收优惠,因此拟上市企业的税收压力将会小得多。

(5)大比例增资(至少占增资后51%以上,以实现控股权回归),资金的来源问题;

(6)此次大比例增资后,以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问题;

(7)如回购方式,境外外汇资金短期内无法汇入境内;

(8)未将境外股权清晰化,可能会被证监会再次要求拆除。

3、该方案具体流程

相对于股权收购方案,增资方案的具体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减少了外汇支付、税收缴纳等环节:

(1)内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方案;

(2)主管商务部门批准该增资方案;

(3)领取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相似案例参考:世纪华通

世纪华通于2011年7月过会发行。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9月29日,华通控股与美国公民诸葛晓舟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暨发行人前身华通有限成立,其股权结构为:

2007年9月28日,华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华通控股单方面向华通有限以人民币现金折合美元增资208.33万美元,增资完成后,华通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333.33万美元。其中,华通控股出资233.33万美元,占70%,诸葛晓舟出资100万美元,占30%。

世纪华通案例的特殊性: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一直都在境内;为单方面增资,增资后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三年之后才申报材料;

(2)增资发生时属于成立初期,公司规模和注册资本不大;

(3)详细解释了增资的原因:华通控股在日常经营作出重要贡献;华通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经营性资产投入到公司。

(三)其他重组方案

外资股东以拟上市公司股权对持股公司增资方案:即外资股东以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对境内自然人设立的持股公司增资,大部分的估值进入资本公积,少部分计入持股公司注册资本。

该方案与增资方案存在相似之处,增资主体是境外投资者,除存在方案二的一些缺点外,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满足10号文、75号文中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需经过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而商务部和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对此类行为基本不予审核批准,该方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红筹企业A股上市具体操作中主要关注点

(一)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

在重组过程中,涉及境内、境外两地或多地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此会涉及境内、境外税务方面的规定。

1、境外

(1)香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重组过程中转让香港SPV公司的股份,即“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所得的利润不需要交纳香港利得税;但是由于转让香港SPV公司的股份属于香港证券转让,故需要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买卖各方需要交纳总额为5港币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的印花税。

(2)BVI:BVI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但是根据中国与BVI政府签署的最新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以及2009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设立在BVI的SPV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一旦设立在BVI的SPV被认定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2、境内

(1)59号文: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境内企业部分属于2009年财税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中规定的范畴,其中定义了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其中特殊重组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

根据698号文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2)预提所得税:按照中国相关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是指针对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

如果境外SPV没有被认定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其从境内经营实体分得的股息收入等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SPV被认定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698号文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698号文于2009年12月10日出台,该文强调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实质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所得税的管理。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②参考案例:世纪华通

“2009 年9 月18 日,上兴国际与永丰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兴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3,900 万股股份以3,9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永丰国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此次股权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

2011年6月8日,上兴国际补缴了2009年11月转让世纪华通3,900万股股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263.45万元。“

(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在实施外资股权收购之前对公司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相应的分红,降低股权转让标的的金额,从而减轻相应的所得税负担。

参考案例:中能电气(实际控制人2002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为真实外商投资企业)

“转让方加拿大电气所转让股权共计25,142,700.00 股,其中9,802,727.55股系其原始出资取得,其余系中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原出资金额及2008 年以前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故加拿大电气无需就本次转让纳税。

加拿大电气亦已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加拿大电气补缴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加拿大电气将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实践操作

对于回归的红筹架构企业,预提所得税是否缴纳是境内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的一个关注重点,如下表所示,在已上市的回归案例中,只要涉及预提所得税的案例,其缴纳情况均被监管机构关注。

(二)股权转让中的定价问题

定价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一般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这也是发审委关注的要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出资额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

2、净资产法: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评估价法: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其他方法: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在实际案例中均有采用,如下表所示:

(三)税收优惠问题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应该就是普遍讨论的股份公司在中方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无需补足以前优惠税收的法律依据。

5、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所辖企业上市,对于是否补税态度比较灵活

(1)相关案例:日海通讯:“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股权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

即无需补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可见,在此类补缴税款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有一

定的灵活性,企业有一定的谈判和争取的空间。

美盛股份:“美盛饰品2002 年6 月3 日设立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设立之初,股东赵小强在拉斐尔·尹特斯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其护照复印件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公司注册和后续变更登记事宜,拉斐尔·尹特斯逊本人并未向美盛饰品出资,其名下认缴的出资是由赵小强向香港公司KELFORD(Hong Kong)LTD 借款,并委托该公司向美盛饰品的资本金账户汇款出资。

通过股权转让,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补缴了曾经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保荐人和律师向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出协助查验函。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对协助查验函的复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经补缴了曾经作为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会对赵小强及发行人进行处罚。”

从已过会案例来看,只要保证控股权回归境内的前提下,证监会允许拟

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仍保留在境外,从而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

惠,而不需要因未满十年期限而补缴税收,境外股权多为香港公司持有。

①控制权转回境内,境外股份转给另一SPV:日海通讯、得利斯;

②控制权转回境内,境外SPV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保留:嘉麟杰、誉

衡药业、佛山星期六、尤夫股份、向日葵、汉得信息。

(四)外汇问题

1、根据10号文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

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

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2、根据75号文第八条规定: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根据外管局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06号文”)及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外管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重大事宜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在红筹回归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股权转让、终止VIE协议、注销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等事宜,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外管变更、注销登记。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下表所示,除得利斯和启明星辰未做说明外,其他四家企业均对其SPV的外汇来源、外汇登记情况做出说明,且均按75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进行了登记。

设立红筹架构、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到的外汇问题是发审委的关注重点,会要求发行人就资金来源、外汇登记等问题做详细说明。在具体处理中,在设立红筹架构的时候,按75号文在外管局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去外管局做变更,但是对于未做登记的企业,地方外管局在操作中一般不予审批,目前则已经完全停止75号文的备案。

2、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在75号文的基础上,对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在外汇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并购境内企业和注销登记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五)SPV的处置

【律师解读】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红筹架构的实质是一种境外交易架构,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在实践中,如果一家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并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种类型的架构通常称为红筹架构。根据境外控股公司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也即“新浪模式”、VIE架构)。 [1]中国企业搭建红筹架构的最终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在境外上市融资。 在科创板正式出台之前,搭建红筹架构的中国企业(“红筹企业”)基本只能选择美国或香港上市。相较于香港,美国资本市场对红筹架构的包容性更高,特别是对待VIE架构的态度更是“有求必应”。因此,红筹企业的首选上市地仍是美国资本市场。

由于各种原因,红筹企业在美国上市成两极发展: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市场上能和苹果、微软一争高下,而另一些中国企业则面临“水土不服”,“悄然退市”的窘境。这些中国企业能够在境外上市确有其过人之处,但是在面临资本市场转型时,无法像“独角兽”那样灵活自如地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再加上科创板出现前,中国监管部门一直对红筹架构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当时已经搭建红筹架构但还没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如果要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似乎只能拆除红筹架构;对于那些已经在美国上市的红筹企业,则只能先私有化,进而拆除红筹架构,在此之后才能回归A股。在私有化时,红筹企业需要面临新旧资本的交替、架构拆除、投票权变更、小股东诉讼、外汇税务结算等各种复杂问题,对公司财务和运营均会造成较大压力。 自2020年以来,以上情况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私有化和拆红筹,已经不是赴美上市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障碍。 2020年2月27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华润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意味着科创板诞生了首家

VIE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及实务要点)

VIE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及实务要点)VIE红筹回归(“VIE回归”)之前一直有,不过从去年暴风上市之后,暴风影音的市场的表现让大家刮目相看,VIE回归开始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去年五月份开始,发生了很多中概股退市的案例,部分已经通过直接IPO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登陆A股,但大部分企业正在回归路上。 近期一直有市场传闻证监会在限制中概股回归,但反过来思考,优秀中概股回归应该是有利的。所以,这个事情还是应该正常推进。直接IPO时间成本高,如果希望尽快登陆A股市场的,多半会考虑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本文将对VIE 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分析。 VIE红筹回归的重组方案解读 案例一: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 首先是分众传媒的案例,分众传媒是中概股回归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它基本的回归步骤:先境外一个私有化,然后再进行它的VIE的拆除重组,回来再和上市公司进行借壳。第一个关键的点,就是境外私有化的资金怎么安排,接下来,境内回归的时候,首先要把VIE拆除掉,VIE拆除是怎么样一个方式,拆除完之后再和上市公司做交易,这是一个基本的架构。 现在市场上的VIE重组有常见的几种类型,相对于分众传媒这个案例来讲,它选择的结构是用WOFE来收购这个VIE公司,VIE公司是拿牌照的,WOFE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是境外融的钱进来的通道。它为什么选择WOFE来收购VI E?有其具体情况,这个情况和我们市场常见的反过来用VIE来收购WOFE,是相反的方向,有它的特殊性,它的特殊性在哪了?从分众传媒来讲,它是广告行业,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政策监管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开始,广告行业是有外资限制的,所以,分众去美国上市的时候,选择了VIE这样的结构,包括其他类似的境外上市传媒领域,基本也都选择VIE结构。对广告领域,后来国家政策已经演变,对外资放开了,所以,当分众回来的时候,它可以选择用WOFE来作为将来注入A股的主体,相关的投资人创始人都可以落到WOFE分众传媒这个实体里,然后再以这个实体去收购下面的VIE,这是它的基本背景,行业政策对外资已经放开,中外资可以进来了。 分众传媒回来的主要环节的基本的流程

红筹回归案例-分众传媒

红筹回归案例-分众传媒 一、纳斯达克上市 2005年6月,分众传媒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境外控股母公司Focus Media Holding Limited(FMHL)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声明,FMHL的美国存托股份(ADS)于2005年7月13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在上市前,江南春通过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td(JJ Media)持有FMHL约19%的股份,上市后被摊薄至约18%。在私有化前,江南春持有FMHL约19%的股份,复星国际持有约16%的股份。同时,分众传媒的VIE结构如下:

二、私有化 1. 私有化方案 2013年,江南春联合方源资本、凯雷集团、中信资本、中国光大控股等四家投资方,向FMHL董事会提交私有化提案。私有化发起股东包括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Gio2 Holdings Limited、Power Star Holdings Limited和State Success Limited,发起人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和Gio2 Holdings Limited在开曼群岛设立Giovanna Group Holdings Limited(GGH)、Giovanna Intermediate Limited、Giovanna Parent Limited和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四层控股公司作为实施私有化主体。其中,Giovanna Group Holdings Limited最初由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和Gio2 Holdings Limited设立,后续引入Power Star Holdings Limited,三方各持有GGH约33.33%的股份。 私有化采用境外收购常见的合并模式,即由FMHL与Giovanna Parent Limited和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签订合并协议,以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和FMHL合并的方式实施,合并后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停止存续,FMHL作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成为Giovanna Parent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在FMHL 所有原股东中: (1) 江南春及其控制的实体持有的129,122,265股FMHL股份及限制性股份单位无对价注销,并以每股0.001美元认购309,074股GGH股份(对应估值相当于710,172,457.50美元),占合并交易完成时GGH股权比例的31%,江南春及其控制的实体同时将7,272,730股FMHL股份以每股5.5美元注销并获得4000万美元; (2) 复星国际将其持有的72,727,275股FMHL股份无对价注销,并以每股0.001美元认购174,084股GGH股份(对应估值相当于400,000,012.50美元),占合并交易完成时GGH股权比例的17.46%

启明星辰——红筹架构回归

启明星辰——红筹架构回归 2010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核通过启明星辰的首发申请;2010年6月7日,启明星辰正式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招股。至此,这家由留美博士归国创建并在中关村历经十五年风雨磨砺出的企业在经历了境外上市的周折之后终于叩开了深交所的大门。 启明星辰2005年起了境外上市融资的念头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无奈。当时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尚未正式实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闭塞,更关键的是中国证监会由于审核理念的滞后而不能对中关村科技企业有比较客观的 评价,从而导致当时中关村企业首发审核的通过率不足五成。而公司2008年选择境内上市一来因为当时因为创业板讨论的持续升温导致以上状况明显改观,二来由于公司涉及我国网络安全问题应用客户涉及政府部门和军队,境外上市也会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因此最后选择境内上市。 启明星辰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现在已经成长为我国自主创新重要的民族品牌和网络安全行业的领导者,也是入侵检测与防御、漏洞扫描、统一威胁管理网关(UTM)、安全合规性审计、安全专业服务和安全管理平台(SOC)的市场领导者。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启明星辰成为北京奥组委最大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奥帆委唯一信息安全供应商。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技术的领导者,国家领导人对于启明星辰的发展也甚为关注。2000年至2003年之间有江泽民、胡锦涛、李岚清、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参观了企业。 一、启明星辰的初始红筹架构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为此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基本情况如下: 2005年3月23,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唯圣控股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王佳持有1股,后来王佳将股份转让给Sea Deep Services Limited(BVI

证券业学习——红筹架构拆除相关问题研究(上) 100分

红筹架构拆除相关问题研究(上)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 1 . 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 A.30% ? B.49% ? C.50% ? D.60% 我的答案:B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 ()。 ? A.借款合同 ? B.股权质押协议 ? C.认股选择权协议 ? D.投票权协议 ? E.独家服务协议 我的答案:ABCDE 2 .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 ? A.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B.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 C.义务教育机构 ? D.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我的答案:ABCD 3 . <p>如果投资主体是境内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程序可能涉及(&nbsp;)。</p> ? A.发改委的相关程序 ? B.商务部门的相关程序 ? C.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程序 ? D.国资委的相关程序 我的答案:ABC

判断题(共6题,每题10分) 1 . 除了境内拟上市主体及其并表范围内的企业以外,原来红筹架构下的其他主体(包括境外各层SPV以及VIE模式下的境内WFOE等)通常都不会被要求注销。()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境内IPO审核会重点关注发行人控制权和股权的稳定性,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交易架构的设计,避免造成实际控制人变化。()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在选择将WFOE或VIE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时,尽可能选择有盈利的主体。()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对错 我的答案:对 5 . 红筹架构是由中国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控制境内的实际运营企业,并由该SPV作为主体在境外达成融资或上市目的。() 对错 我的答案:对 6 . 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需要购汇向拟退出的境外股东支付转让对价,对于此类出境资金的来源及其支付汇出时的预提税扣缴等事项,也需要履行外管和税务的相关程序要求。() 对错

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

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一、境外投资及外资并购 (一)10号文 1、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 2、适用10号文的其他类型

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 1)定义: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可实施换股的两类境外公司:为已上市境外公司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10号文中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不同于75号文定义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可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内公开合法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不适用特殊目的公司。 4)上市境外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主要步骤:

6)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情形 对于上市的境外公司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须完成境外上市并在下述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部)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未能在境外上市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的。 4、10号文规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的情形 1)关联并购:境内居民以其在境外设立和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企业的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2)跨境换股: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应报商务部审批。 3)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报商务部核准。

红筹公司回归重组方案

黄治国:红筹公司回归重组方案 以如下案例为示范,初步解答红筹公司回归股上市的重点关注问题与程序、步骤项目背景 公司系一家从事医疗疫苗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其架构为红筹架 构,现拟拆除红筹架构,并实现股上市。目前的股权架构如下: 可供选择的重组方案 由于中国公司法、证券法明确规定,拟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必须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股份公司,为实现股上市的目的,需要将红筹结构中已经在境外形成的股权平移到境内,并完成境内外资产、业务的重组,我们建议的方案如下: 第一步:红筹回归,完成境内上市主体的股权重组。

境内自然人持股公司、名境外投资者(“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受让方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的原始出资价格,转让协议生效后,公 司豁免上述受让方支付对价的义务。 第二步:境内外资产和业务重组,将主要资产和业务集中于境内上市主体。 公司收购原母公司公司股权,从而将海外公司纳入上市架构公司收购境内自然人持 有的其他境内公司股权,从而将境内内资业务纳入上市架构。 三、重组后的架构 红筹回归及资产、业务重组后的股权架构如下: 红筹回归及资产、业务重组后的股权架构如下’

四、采取上述方案的原因 (一)关于豁免 () 为何不支付而豁免对价 境内自然人在本项目中并未按照号文办理外汇补登记。因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系由境内自然人通过向境外人士借款而设立的公司,不涉及外汇出境,且公司在境外实际经营业务,公司的设立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虽然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做了扩大解释,但是在企业与外管局的沟通中,外管局并未要求企业办理外汇补登记。现在办理外汇补登记存在一定难度,取得无须办理外汇补登记的证明亦存在不确定性。 在外汇补登记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购汇出境,可能构成号文项下的逃汇行为,有可能受到处罚。[] 另外,在号文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况,若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价格,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外管局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在对外支付前要求取得税务局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取得该证明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企业急于完成红筹回归,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对股权转让价款予以豁免,并同时办理外汇补登记或取得无需办理外汇补登记的证明,同时向有关税务机构申报纳税,而不至于由于外汇登记的事情耽误整个红筹回归及业务重组的进程。 () 豁免对价带来的问题 豁免对价方式的采用也是基于特殊原因而考虑的,会引发一些问题。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

投行小兵关于红筹架构等相关研究的汇编 目录 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 (2) 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二)案例篇 (6)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15) 案例研习(二十四):75号文的外汇登记问题 (23) 案例研习(十六):返程投资解决之道 (26) 投行随笔:关于OTCBB的12个感悟 (31) 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 (33) 假外资如何处理? (33) 2009年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要求 (34) 2010年5月保代培训关于红筹架构和返程投资要求 (35)

专题研究:红筹架构境内上市专题研究(一):规则篇 2010-05-10 10:39 博注: 小兵曾对境内企业红筹上市做过专题研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红筹架构废止的问题,大家可同时参照《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本博搜索)。 一、基本概念 1、小兵个人认为,较之H股上市公司回到国内直接发A股的“联通模式”,这种情形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红筹回归,具体叫做什么名称也没有定论。简而言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原本想去境外上市,于是搭建了红筹构架,但是由于最近两年境外资本市场不太好,于是又准备回到境内A股上市,就只能把原来搭建的红筹架构拆掉,恢复到搭建前的结构并筹备上市。 2、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证监会一直是持开放的态度,但是很长时间来都没有取得突破,而现在不管是过会的还是被否的,其中一些对于红筹结构抽离之后境内上市的尝试已经相对完善且值得借鉴。 3、根据小兵狭窄的知识视野以及网友的资料提供,现在存在该种情形且成功过会的公司有:263网络(二次过会)、日海通讯、得利斯、启明星辰、得利斯以及誉衡药业;而红筹结构被否的企业为:海联讯和同济同捷。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被否的企业原因有很多,绝对不是单单因为是红筹结构,因此,不管是成功过会还是被否企业,且在红筹结构抽离方面的一些尝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4、小兵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中263网络和日海通讯是我们所讲的典型的解决红筹结构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也是用专门的篇幅来说明这件事情的始末。而有些企业如得利斯,不过是为了在新加坡上市而多了一层海外上市主体而已,没有红筹架构那么芜杂,在后来的还原过程中应该也会省力些。 二、重要事项 1、红筹架构的废止一般都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这样的处理并不复杂也不陌生,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的管理。这一点,在很多招股书中都没有提及,只有263 网络提到在红筹架构设立时根据“75号文”进行了外汇登记。是会里对这个不是很在意,还是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了沟通,我们不得而知。 2、另外还有税的问题。红筹架构的搭建有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假外资的返程投资,但是一般情况下境内企业都会根据外商投资者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果红筹架构废止而变成内资企业以前的税收优惠是否要退呢?多数企业没有提到该问题,深圳一家企业是没有退还税收优惠而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了批复。小兵个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个税收优惠需要补缴是没有异议的,可能每个地方的政策还有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去协调吧。 3、由于红筹架构上市之前一般都要进行一轮私募,因此,在还原之时首先要回购私募所持有的BVI公司的股权;当然,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国内拟上市主体会在上

红筹回归专项问题研究

红筹回归专项问题研究 目录 一红筹发展的历史回顾 (1) 二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法规及其主要内容 (3) 三股权控制模式下对于境内监管法规的遵循 (7) 四10号文后股权控制模式的一个特例 (9) 五合同控制模式下对于国内法的遵循 (10) 六红筹回归的产业政策问题 (11) 七红筹回归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12) 八取消红筹架构的细节问题 (12) 一红筹发展的历史回顾 本文所指的“红筹”是指境内股东(包括公司和自然人)将其持有的境内资产在境外间接上市,即以其境内拥有或控制的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一家壳公司,以该壳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境外间接上市的关键有两个:一是将境内企业的原有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壳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主要是合同形式)使该壳公司控制境内资产、权益;二是境外壳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回归”是指境外上市受挫或者主动放弃,试图转回境内A股市场上市。 境内红筹架构上市主体几乎全部在开曼群岛设立,因为(1)红筹模式下,香港联交所只接受开曼和百慕大注册的公司,最近才开始接受其他BVI公司。(2)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因此如果拟以红筹架构在美国上市,那么拟上市主体一定要在开曼设立。 大型国企发行H股之后再在境内发行A股的情形不是本节所述“红筹回归”;仅仅多了一层外资架构的股权结构并也不能称之为红筹模式,更准确的定性是返程投资“假外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不在本节讨论范围内。

在过去的30年间,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国企到民企,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目前出于基本停滞状态。

红筹公司回归重组

红筹公司回归重组 国内A股市场的审批机构—中国证监会郑重承诺,“加快审批进度,批量打造上市公司”,一批“轻资产”、“新商业模式”的公司纷纷登录中国资本市场,国际板也即将推出,新三板也在紧锣密鼓的实质性推进过程中,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已经初步形成,我们预测,红筹公司回归A股上市是大势所趋。是以如下案例为示范,初步解答红筹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重点关注问题与程序、步骤。 一、项目背景 S公司系一家从事医疗疫苗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其架构为红筹架构,现拟拆除红筹架构,并实现A股上市。目前的股权架构如下: 二、可供选择的重组方案 由于中国公司法、证券法明确规定,拟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必须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股份公司,为实现A股上市的目的,需要

将红筹结构中已经在境外形成的股权平移到境内,并完成境内外资产、业务的重组,我们建议的方案如下: 第一步:红筹回归,完成境内上市主体的股权重组。 境内自然人持股公司、2名境外投资者(“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HK公司持有的S公司全部股权。受让方直接持有S公司的股权。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的原始出资价格,转让协议生效后,HK公司豁免上述受让方支付对价的义务。 第二步:境内外资产和业务重组,将主要资产和业务集中于境内上市主体。 S公司收购原母公司HK公司股权,从而将海外公司纳入上市架构;S公司收购境内自然人持有的其他境内公司股权,从而将境内内资业务纳入上市架构。 三、重组后的架构 红筹回归及资产、业务重组后的股权架构如下:

四、采取上述方案的原因 (一)关于豁免 (1) 为何不支付而豁免对价 境内自然人在本项目中并未按照75号文办理外汇补登记。因为 S公司的股东HK公司系由境内自然人通过向境外人士借款而设立的 公司,不涉及外汇出境,且HK公司在境外实际经营业务,HK公司 的设立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虽然106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 外汇补登记做了扩大解释,但是在企业与外管局的沟通中,外管局 并未要求企业办理外汇补登记。现在办理外汇补登记存在一定难度,取得无须办理外汇补登记的证明亦存在不确定性。 在外汇补登记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购汇出境,可能构成106 号文项下的逃汇行为,有可能受到处罚。[1] 另外,在698号文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下)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下) 2014-05-17 08:53 来源:郭雳陈俐利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关键词: 红筹架构,境外上市,股发行,返程投资,协议控制,对赌协议 内容提要: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是全球证券市场和监管竞争的体现。该现象与红筹股回归、红筹股私有化回归既有联系又存在重要区别,同时其本身依据股权、资产或协议控制型等不同架构也呈现出各自特点。证监会在审核中确立了清理境外壳公司、控制权回境与实质拆除红筹架构、信息披露与合规性要求等重点及例外处理,近20项实例在类红筹、返程投资、对赌协议、协议控制、外汇登记和税收优惠补缴等问题上丰富着中国证券法律。其所折射出的更是企业需求、市场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精彩互动。 四、法律与实证分析 (一)关于清理境外壳公司 之所以要清理境外SPV,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操作的角度看,根据《证券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公司法》第二条、《股票条例》第七条、《主板/中小板IPO办法》第八条和《创业板IPO办法》第十条,上市主体应当是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SPV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因此,红筹架构企业不能以SPV作为上市主体。 其次,从法律结果来看,根据10号文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设立以境外上市为目的之特殊目的公司,其批准证书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字样。1年内没有完成境外上市的,有关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因此,未及时境外上市的SPV将自动中断与境内运营实体的法律和产权联系,成为孤立的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境外壳公司。其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回归而言,没有太大的存在价值。 最后,就法定的发行条件而言,《主板/中小板IPO办法》第十三条和《创业

红筹回归详细资料

红筹股(Red Chip),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 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红筹股定义的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 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 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 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 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一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由于恒生的实用性,后一种划分方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不同地区的红筹股概念 香港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香港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着英资和华资公司的划分。后随着香港 的回归前后与大陆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大陆资金逐步进入香港,形成第三类机构——中 资企业。 2000年后,红筹股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当年红筹上市12家,筹资3539亿港元,占当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筹资总额的77%。 到2004年,香港红筹企业总数达84家(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所)。 新加坡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始于1993年(癸酉年)的中远投资。在2002年前,在新加坡上 市以国有企业居多,有一些直接上市的通道,比如中新药业。但也有一些用的是红筹模式, 比如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中远投资,也是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市值最大的中资公司,就是买壳上市。其后的联合食品、大众食品也都采用红筹模式上市。这一阶段在新上市的中 国企业有16家。 2003年以后,中国企业赴新上市形成了热潮,上市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红筹模式被广泛运用。2003、2004两年每年都有12家中国企业在新上市。加上7家中国大陆相关公司,形成47家中国概念板快,被称为“龙筹股”。 美国 从1992年起,中国公司开始在美国上市。这一阶段包含了两类企业,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并存: 一类是在香港上市的国企H股以美国存托凭证方式(ADR)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等8家公司, 另一类为外资或中资的公司以红筹方式上市,如华晨金杯汽车、中国中策轮胎和正大易 初摩托。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 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2011-03-02 11:52:29清科研究中心 关键字 :红筹架构 [] 自从“10号文”出台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取道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几乎化为泡影,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越来越多已搭建好红筹架构的企业着手拆除红筹架构转战境内资本市场寻求上市途径。 自从“10号文”出台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取道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几乎化为泡影,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越来越多已搭建好红筹架构的企业着手拆除红筹架构转战境内资本市场寻求上市途径。大中华区着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推出《2010年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研究》,从红筹架构的历史及现状着手,分析了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模式,并结合已成功回归的红筹架构企业的成功经验,对目前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何去何从做出全方位解析,为拟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红筹架构企业的上市提供发展建议。 红筹架构建立时所形成的海外结构,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新浪的信息类产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则可以通过VIE,即协议控制,使境外实体合并境内企业的财务报表;二是普通的产业,即非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则可以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权益间接反应到境外实体里面,之后境外实体可以海外上市。由此可以衍生出多种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的回归模式。现将实用性较强的部分红筹回归模式归结如下,这些回归模式基本已在过去的成功案例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就目前的证监会对于上市企业过会信息的考量、对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的把握而言,目前并不存在

境内企业香港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一、基本概念 (一)红筹股和红筹上市 1、红筹股 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另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 2、红筹上市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我们将国企称为“大红筹”、将中小民营企业为“小红筹”,以前小红筹上市并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只有来自外管局方面的有关外汇的监管。现在10号文规定必须武安不需要商务部审批,而以往地方上的类似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商务部通常要三四个月。商务部的审批肯定比地方规范严格,但是如果不分企业和项目规模的大小,审批一律收归商务部,大家有些担忧。或许这也是从另外一个间接地途径限制了很多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 (二)红筹上市的优势 1、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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