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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2008-1-10

当投标人在一次所报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或优惠报价时,以该次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当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或优惠报价时,以调整后的报价或优惠后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计算得分之前,首先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报价有否异常报价等情况。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满分100分)

(1)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60%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40%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75%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25%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3)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90%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10%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以上(1)、(2)、(3)三种办法在开标前当场随机抽取确定一种办法。

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6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93%(含)至评标基准价之间,从86分起加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2分;在评标基准价的93%以下,从72分起扣,每低于(93%)的一个百分点扣4分,扣到0分为止;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评标基准价103%(含)之间,从86分起扣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在评标基准价103%以上,从80分起扣,每高于(103%)的一个百分点扣6分,扣到0分为止;

(4)以上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中间值得分按比例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各类评标方法详解

附件2 标定标方法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注: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招标人均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超过上下限范围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1 公式法 1.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3 对于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详细评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1.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标、日常履约评分规则(见评标方法附件)对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分和日常履约评分。 1.5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和日常履约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的评审总得分N。 + N? ? = S A X A 1 2

N—评审总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S—商务标评审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X—日常履约评审得分(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A1--商务标评审得分权重,按 %计(一般为 60-80%); A2--日常履约评审得分权重,按 %计(一般为 20-40%),A2=1-A1; 1.6 评标委员委员会依据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按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第一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评审总得分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合格的这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果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对评审总得分次低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最终推荐技术标合格的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7 若出现投标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情形,招标人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2 平均值法 2.1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3 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设 ? ? ? ? ? = 4 个数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Int N ,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 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此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随后的评审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该基准值不作调整; 2.4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小于或等

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选优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 7家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7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7 家。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特殊情况的考虑。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评标办法有关要求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7 人。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纳入评审范围。评审主要内容: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前言 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辖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的工程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

商务标评分规则

附件二、商务标评分规则 招标人可选择以下两种商务标评分规则之一。采用规则二的应尽虽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否则评标委员会计算虽较大,评标时间较长。 规则一: 1.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大于五个的,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 mt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 设4淇中Int为取整函数,不 进行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

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

2.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 B A 100 C A S —商务标评审得分; B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A 一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 一扣分系数,当 B>A 时,C=3 ; B

算术平均值A: 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初步评审 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初步评审通过的投 标人大于五个的,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下列 方法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 mt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个数 设4淇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 1.2.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 B A 100 C A S= 100 S—商务标评审得分; 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A一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一扣分系数,当B>A时,C=3 ; B

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第一章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组建七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技术类评标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评标原则 1. 竞争优先,择优选用。 2.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评标的标准 1. 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好。 2. 满足招标内容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质保期。 3. 报价及售后服务、各种优惠条件对招标人最有利。 4. 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合理。 5.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评定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的书面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产品技术参数或者是软件的功能、履约能力与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依据评审、签名,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投标单位,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商务评议(占15%)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 2、技术评议(占35%)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招标要求的。

3、价格评议(占50%)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50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五、评标统计及定标办法 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打分统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评委评出的各投标人总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后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评标委员会应按得分顺序,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中标人。当投标单位最终得分相同时,以价格低的排名靠前的原则,依此产生名次。 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单位,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未成交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定 2008-1-10 当投标人在一次所报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或优惠报价时,以该次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当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或优惠报价时,以调整后的报价或优惠后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计算得分之前,首先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报价有否异常报价等情况。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满分100分) (1)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60%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40%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75%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25%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3)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90%再加上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总造价×10%后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以上(1)、(2)、(3)三种办法在开标前当场随机抽取确定一种办法。 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6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93%(含)至评标基准价之间,从86分起加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2分;在评标基准价的93%以下,从72分起扣,每低于(93%)的一个百分点扣4分,扣到0分为止;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评标基准价103%(含)之间,从86分起扣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在评标基准价103%以上,从80分起扣,每高于(103%)的一个百分点扣6分,扣到0分为止; (4)以上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中间值得分按比例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三十五)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十六)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单位从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十七)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更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

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

试述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试述几种评标方法的优劣 【摘要】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本文通过阐述常用的三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评标法的优缺点,试图寻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策略。 【关键词】评标办法;技术标;商务标 建筑工程存在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等特点。招投标环节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业主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又有实力的队伍,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投标文件来体现自己的优势,这些都需通过招投标来实现,笔者把从事投标实际工作中一些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探讨。 1.三种常见的评标办法 1.1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 适用于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和造价影响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评价和商务标评价两部分。专家对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充分体现了投标人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社会信誉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缺点一是须事先制定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方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投标人或评委人为地破坏。二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不当,容易发生“高价中标”的现象,引起招投标的质疑。但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容易操作,实际应用广。 1.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一般工程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施工企业都能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主要竞争的是价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即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部分评审,对技术标合格者再进行商务标部分的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把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种技术、商务和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评标规定和规范

欢迎阅读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 2 3 直接选优推荐7 4 (1 (2 (3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4 人。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 【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三种 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总则 1.1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程序为评标入围单位确定、初步评审(即否决投标判别)、详细评审。 1.2本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计分,投标人的总得分为投标人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的合计得分,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标满分为分(55-60分);技术标满分为分(45-40分),技术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分项打分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评标入围单位确定 2.1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进行评标。(注: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商务分相差悬殊,超过技术分最高与最低分值的差值致使技术标评审失去作用时,可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出具对这些投标人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决议。) 2.1当投标人≤7家时,则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当投标人>7家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去除N(1≤N≤3)家后,从剩余投标人中由低到高取M(M≥7)家的投标人入围进行评标;剩余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 对于评标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致使投标人少于3家的,可按上述方式补足至3家。 2.1当投标人≤9家时,则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当投标人>9家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投标人家数为偶数N时,取由低到高的第N/2家投标人(入围)的报价为中间值,向下取2/3M(取整)家投标人,向上取1/3M(取整)家投标人形成M+1(M≥6)家投标人入围进行评标;投标人为奇数N时,取由低到高的第(N+1)/2投标人(入围)的报价为中间值,向下取2/3M(取整)家投标人,向上取1/3M(取整)家投标人形成M+1(M≥6)家投标人入围进行评标。(注:1/3、2/3为本标准文本推荐比例,操作中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但中间值向下取的投标人数需≥2倍向上取的投标人数。) 对于评标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致使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可按上述方式往下补足至3家。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一、评标办法采用的评标方式: 最低评标价法 二、评标方法及程序: (一)、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谈判主持人:何芳 (二)、谈判小组组成: 1、采购人代表1人 2、有关专家4人 (三)、监督机构: (四)、谈判步骤: 1、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 2、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该供应商进 行第二次报价。 3、第三轮为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 4、第三轮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 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谈判程序: 1、谈判主持人宣读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 2、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监督人员公布检查结果; 4、澄清有关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 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5、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程序的投标供应商,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投标供应商 顺序,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 >>要求及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说明, 分别与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的各投标供应商就技术、价格、交货时间、产品质 量、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谈判。对技术和商务条件与谈 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出具书面无效 原因说明; 6、向进入最终承诺的投标供应商发放<<最终承诺报价单>>,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 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10分钟),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 7、谈判小组审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推荐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经谈判小组认真审议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出具<<竞争性 谈判结果报告书>>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采购单位在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上确 认签字。 三、谈判结束,主持人公布谈判结果。 四、谈判中的注意事项: 1、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 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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