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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未实际发放工资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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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的政策盘点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对年末计提年初发放的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规定不一,现总结如下:

⑴青岛的规定[备注1]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1-05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5

⑵宁波的规定[备注2]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⑶辽宁的规定[备注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3-3。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25

⑷天津的规定[备注4]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9-24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09-3-1

⑸苏州的规定[备注5]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⒉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12-28

⑹浙江的规定[备注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10-3-17

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9-03-23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备注7] (冀地税函〔2009〕9号)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冀地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

期:2009-1-21

⑻吉林的规定[备注8] (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

期:2009-3-17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9)大连的规定[备注9] (大地税函[2009]18号)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2-1

⑽上海的规定[备注10](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

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

⑾北京的规定[备注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

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v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⑿河南的规定[备注1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二、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备注13]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3、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

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文时间:2009-3-13

(14)四川的规定[备注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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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青岛国地税一向齐心协力,汇缴前发放可在计提年度扣除,不必再纳税调增,如果汇缴结束前尚未发放,则需纳税调增。待实际发放年度允许扣除,即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备注2]汇缴前发放,计提工资允许扣除。

[备注3]汇缴前发放,计提允许扣除,未发放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备注4]天津国地税口径一致,只允许下打月计提工资扣除。

[备注5]汇缴前,计提工资允许扣;汇缴后,实际发放年度扣。

[备注6]浙江国税,汇缴前,计提允许扣;汇缴后,实际发放,允许扣。浙江地税,

只查到2009年文件,该文件十分严肃,必须实际发放。

[备注7]汇缴前,计提允许扣;汇缴后,实际发放允许扣。

[备注8]汇缴前发放,计提可扣;汇缴后,实际支付扣除。

[备注9]汇缴前发放,计提可扣,但大连高明之处,又加了一句,如果有避税目的,不允许扣除。

[备注10]严格按实际发放时扣除执行,未见汇缴期特殊规定。亲爱的纳税人,调吧,先调增,再调减。

[备注11]实际发放时扣,未见汇缴期特殊规定。

[备注12]实际发放方能扣,未提及汇缴期优待。

[备注13]自从强硬消化了福州国税转发31号文的补充意见,一直对福州国税心有余悸,不过福州这个文件还好,根据该解答,新税法后,只有实际发放才能扣,未提及汇缴期有特殊照顾。

[备注14]汇缴前,计提允许扣;汇缴后,实际发放允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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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计算公式: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 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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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因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除的。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介绍了个人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 尤其,34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期资讯概述了3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却只能在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支出只能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基础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4号公告之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较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将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并作为福利支出限额扣除。这可能缩减纳税人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固定”做进一步的解释。我们理解,既然这种福利性补贴,要求满足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是指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支出。换句话而言,这种福利性支出应与工资薪金一样满足每月固定、没人固定、标准固定。如,公司按一定级别给每人每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通讯补助应属于34号公告所指的可按工资薪金扣除的福利性支出。 二、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和年终奖”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每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34号公告之前,各地对于1月份发放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如何扣除执行不一:如福建地税坚持只有在当月发放才能在当月扣除,天津地税则认为只要在次年2月1日之前发放,就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还有的将其放宽到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即5月31日)扣除。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34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不仅每年1月份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且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的奖金如果在当年已经预提,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劳务派遣费扣除新规的影响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15号公告”)曾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按规定扣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叮叮小文库 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计提和发生、结转的会计分录

(一)工资 1、计提(计算、分配)工资: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注:如果发放工资时代扣员工借款、代扣费用、代扣个税等,则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注:(1)“其他应收款”为代扣的员工借款; (2)“其他应付款”为代扣的费用或员工尚未领取的工资。假如之前代扣的费用(如水电费等)已上交而当时计入了企业的管理费用,此时就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1、计提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员工报销医药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三)、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2.5%) 1、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意:计提时只计入“管理费用” 2、上交(或实际发生)时 (1)上交工会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员工报销培训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注:不会有“生产成本”)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注:经营性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五)、税费 1、一般的税费(除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外的税费):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XX税(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XX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增值税(是在销售时确定,不单独计提) (1)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进项税额”。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印花税(不计提,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耕地占用税(不计提,发生时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6、企业所得税: (1)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2、结转完工入库产品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3、结转已售产品的成本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计提各项税费的会计分录

计提城建税、、缴纳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会计分录 各种税金的核算方 一、会计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一)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 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四、税金计入成本费用的范围有 1、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及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车船税的账务处理是: 2、计算应提取的上述税金, ( 1 )按计算出来的金额入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房产税 ( 2)按期如数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1)应交纳的印花税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预提,上交时直 接减少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印花税数额较大的企业,首先应计入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2015-10-14 09:23 来源:小税务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2018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2018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57.5万元,实际支出12.5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12.5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为15,税收金额为(1000*8%=80,40+15=55)的孰小值5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5-55=-1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 (2)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经费 账载金额为12.5,实际发生额为12.5,纳税调整金额=0 4、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账载金额22万元,实际发生金额22万元,税收金额为(1000*2%=20,22)的孰小值20,纳税调整金额=22-20=2万元。

会计分录模板

会计分录模板 1.接受投资 借:银行存款(接受货币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接受无形资产投资) 原材料(接受原材料投资) 库存商品(接受库存商品投资) 贷: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超过注册资本部分) 2.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取得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取得长期借款) 3.计提短期借款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假设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利息 借:财务费用(短期借款利息和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借款利息) 贷:应付利息 4.归还短期借款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假设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1)支付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已计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未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2)归还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本金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归还的本金) 贷:银行存款 5.购材料同时材料到达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商业汇票支付或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开出商业汇票) 应付账款(款项尚未支付) 6.购材料,已付款材料未到 (1)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开出商业汇票) (2)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7.预付款方式购买此料 (1)预付货款时

贷:银行存款 (2)用预付款买材料,材料已入库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3)结算材料货款 预付款大于材料款,多余款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 预付款小于材料款,补付材料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8.购入固定资产 (1)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9.领用材料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生产产品领用材料)制造费用(车间一般消耗领用材料)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领用材料)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领用材料)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领用材料) 其他业务成本(对外销售领用材料) 贷:原材料----某材料 10.提现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11.用现金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12.分配工资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生产工人的工资)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 管理费用(厂部管理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工资)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解析 2018-04-19谢德明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三、股权激励项目的填报解析 (一)填报说明 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备注:此处说明存在问题,详看下面案例3)。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二)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

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侧如授予限制性股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四)税会差异

五险一金计提会计处理

五险一金做会计分录的方法 2014-4-8 15:56:1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新会计制度下五险一金如何做会计分录?请看下面的详细介绍。 下面介绍相关的会计分录: 1.分配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 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没办理之前不能计提,“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各地不一样。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一、五险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缴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 贷:库存现金(实际发放的金额) (二)企业负担部分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

(三)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单位+代扣个人应缴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 1.单位负担部分(按工资总提取,各地方提取比例不一样) 提取时:学会计论坛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个人部分 付工资时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三、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1)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2)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四、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与养老保险相同。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2010-7-27 0:00:00 文章来源:江苏省地税局【大中小】【打印】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200-2000)×5%=25(元)。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例2: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计算: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0%-375=24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825+75=24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0+75×11=25725(元)。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57.5万元,实际支出12.5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12.5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

关于跨年发放工资所得税汇算扣除的问题

关于跨年发放工资所得税汇算扣除的问题 2012年底计提的工资,2013年1月发放,请问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这部分工资能扣除吗?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年度内”支付“及”实际发放“。具体涉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定。 畅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最新个税税率表

2018年最新最全的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8年最新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双手奉上,附带8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专为会计人收藏备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金-缴税= 10000 -1100-525 = 8375元。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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