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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入账”的认定及违规依据

“白条入账”的认定及违规依据
“白条入账”的认定及违规依据

“白条入帐”的认定及违规依据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这才是白条的根本,即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白条本质上是一种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行为。

一、“白条入账”主要发生的情况:

1,涉及到个人行为,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会、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比如公司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花费掉的,还有一部门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的,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权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4,还有即使是大额业务行为,企业也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

二、违规依据

1、《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

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18-2-28几种会计凭证的税务风险点

2018-02-27建筑业财税快递 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 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支付给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 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⑤丧葬费; ⑥死亡赔偿; 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误区2:收据不能作为记账的凭证 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吗?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误区3:收谁的钱挂谁的账 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误区4:职工借款出差回来报账后单位不开收据职工借款出差,出差回来后,用票据报账,多退少补。不管员工是否交回现金,均应该开给冲账收据。否则,如果财务入账错误或将票据弄丢后,出差员工就有口难辩,无法证明自己借款已冲销。 误区5:从A公司采购货物、却将货款付给A的老板或员工 此种情况除非有A公司的委托收款证明,否则一旦A公司追索货款,将有口难辩,还得再付一次货款。 误区6:凭证后必须附原始凭证 不完全正确。凭证后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原始凭证,有些业务不一定有发票类的原始凭证,还可能是外单位做的分割单。

收据与白条

补充资料: 一、收据: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又分为财政部门监制、税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或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出差借款等等。内部收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外收到的入账收据必需是税务局的正规收据才有效,比如如果购买商品的时候商家给的是内部收据,在会计上是不能作为凭证的。公司内部的借款收据或押金等可用内部收据,但最好是用税务局的免税收据。 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账。如职工向单位交纳的水电费、房租、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账,其作用相当于“白条”。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 2、外部收据: ①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收取规费和咨询服务费用时所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收取各种规费和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非经营性收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加盖监制章。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费,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等,都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具有合法性,可以入账。 ②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全国所有的城市都能够买到税务局监制的收据,但必须是有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带发票购买簿,盖有公章的购买申请单,税务登记证副本(地),使用完的收据。经税务局领用的收据是正式收据,收据的存根联必须留存,作废的收据三联必须都留存,否则下次购买新收据时会通不过验收。正式收据开给的对方,对方可以以此报账。税务收据同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会计上是可以作为凭证的。而文具店买的收据实质上只是收款的一张证明字据,对方不能做账,一般开给个人。 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可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这些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依法在非生产经营款项收付使用,也是可以入账的。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回借款不收利息,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③部队监制的收据: 如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 综述: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 3、收据的填写方法: (1)原则上不得拒绝开具收据。收据一般为“一式三联”,保留存根。 (2)收据记载事项:收款日期、交款人(单位)、摘要、金额(大小写)、交款种类(明白记载支票等票据种类或现金)、收款人签章。

财务“白条入帐”问题解决方法

一、基本逻辑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白条入帐”主要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案例分析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 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 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 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 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

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2、《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1、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

白条入账涉及的法律风险

白条入账违反了什么 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 (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什么是白条入账 怎么入账 有什么风险

什么是白条入账怎么入账有什么风险 白条入账是财务人员经常碰见的,也是初当会计的会计人会问的问题,为了同样的问题不再重复解释,也考虑为财务人员规避一定的涉税风险,现就白条入账问题做一个解析。 一、什么是白条?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这里会律哥认为:白条不是发票的对立,即不是说没有发票的都叫白条,至少这个观点我个人不是非常认可,至于说什么叫正式单据、什么叫不合法的便条这个还是有一定的自由权,每个企业对所谓的“正式单据”的理解是不一样,比如说,每个企业对员工借支行为,要填写的这个“借支单”可能规范、样式都是不同的,那这个借支单算不算白条?严格来说,只要是履行了公司的一定授权审批程序,我个人认为这就不是白条,那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这才是白条的根本,即你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白条上是一种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白条入账主要发生在哪些业务?

1,涉及到个人行为,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会、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花费掉的,还有一部门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的,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权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4,还有即使是大额业务行为,企业也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此种情况不讨论。) 备注:对于以上无票行为很多单位都是找一些不相关的发票去报销,这一点本人保持沉默,不支持也不反对,因为这确实是税法上很难堵的一个漏洞,但是我们国家税收基本上,申报、管理、稽查分开,你能申报上、不一定不会被稽查查出来。 三、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

白条入账问题解析

白条入账问题解析 白条入账是财务人员经常碰见的,也是经常有网友咨询的问题,为了同样的问题不再重复解释,也考虑为财务人员规避一定的涉税风险,现就白条入账问题做一个解析。 一,什么是白条?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这里会律哥认为:白条不是发票的对立,即不是说没有发票的都叫白条,至少这个观点我个人不是非常认可,至于说什么叫正式单据、什么叫不合法的便条这个还是有一定的自由权,每个企业对所谓的“正式单据”的理解是不一样,比如说,每个企业对员工借支行为,要填写的这个“借支单”可能规范、样式都是不同的,那这个借支单算不算白条?严格来说,只要是履行了公司的一定授权审批程序,我个人认为这就不是白条,那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这才是白条的根本,即你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白条上是一种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白条入账主要发生在哪些业务? 1,涉及到个人行为,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会、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花费掉的,还有一部门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的,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权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4,还有即使是大额业务行为,企业也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此种情况不讨论。) 备注:对于以上无票行为很多单位都是找一些不相关的发票去报销,这一点本人保持沉默,不支持也不反对,因为这确实是税法上很难堵的一个漏洞,但是我们国家税收基本上,申报、管理、稽查分开,你能申报上、不一定不会被稽查查出来。 三,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 “白条入帐”主要是影响会计确认,以及税务上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白条入账”那必然就要发生一种业务相对应就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白条”顶替拿走了,如果说当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那么从的税务考虑白条主要对费用及所得税的影响。(以下具体分析)

基层工作心得:加大治理农村财务“白条”入账问题的力度

基层工作心得:加大治理农村财务“白条”入账问题的力度 所谓白条,也叫经手单,泛指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手续的字条、单据、凭据等非正规发票。近年来,尽管各地全面推行了组账村管、村账乡(镇)管的农村财务“双代管”机制,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并对曾经出现的“白条”问题做出了很严肃的处理,但以全县201X 年开展的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情况来看,“白条”入帐问题却屡禁不止,成为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共性问题。这些“白条”支出,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甚至几千元,极个别甚至出现几十万元的情况,且相对集中于招待费(自办伙食)、误工费、赔偿费、占地补偿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租车费、零星工程费等方面。 一、“白条”入账的主要危害 “白条”入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导致公务费开支混乱,村级财务支出失真,从小处讲是财务管理的问题,从大处看,是农村基层“四风”和腐败问题产生的温床。主要有以下几种危害:一是容易造成村集体虚假支出,掩盖村领导不法行为,致使村领导侵占村集体资金;二是容易给对方提供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是容易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级管理透明度不高;四是容易造成经济业务反映失真,给套取现金留有余地,侵占集体资金留下可乘之机,造成集体经济蒙受重大损失;五是容易造成坐收坐支,给借支挪用也提供了方便之门。

二、“白条”入账问题产生的原因 白条(经手单)入账的问题是应该能够杜绝的,但为什么白条(经手单)入账成为农村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共性问题呢?经过认真的思考和梳理,从经济业务的发生到会计做账整个过程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村委会领导重视不够。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财经纪律观念不强,经济业务发生后对经办人员取得的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主观上认为经济事项是清楚和真实的,就在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上签字审批,日积月累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白条支出单据。 (二)报账员(出纳)未认真履行出纳职责,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报账。经济事项发生后,大部分业务都是出纳人员结账的,当对方没有开具正规发票而出具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没有进行有效抵制;另外当其他经办人员拿着经过领导签字审批的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来报账时,不敢坚持原则,怕得罪人。 (三)民主理财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村报账员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报账前,民主理财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只是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签字,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没有提出整改意见。 (四)乡(镇)农综站会计见单做账、审核把关不严。乡(镇)农综站会计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核,见单做账,对各村报来的不合理、不合规的票据没有退还各村进行整改,久而久之,镇、村两级对白条入账的情况就习以为常了。 (五)审计监督力度不够。审计机关建立以来,根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在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但是,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金,大量使用“白条”入账,非常不合规。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核实以上情况后,检查组认为,尽管A公司该项费用没有产生实际资金流动,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的做法应拆分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收取经销商保证金,二是向经销商支付奖励。两项业务虽然均以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处理方式却有着本质区别。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白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情况是存在的。若以虚构的“白条”列支费用,属于逃避财务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

段,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类似本案例中内容真实、有实际业务背景的“白条”在企业的会计账中记载,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因此,若企业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且以“白条”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若企业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或者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双方税款不产生影响,则无须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 A公司收取经销商保证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且在合同终止时全额向经销商返还,跟押金性质相似,属于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款项。可以看出,取得的收据在财务处理中作为原始凭证是合理的,该事项不影响损益,对税款征收无影响。但是,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励已计入销售费用中,直接减少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税务机关对该部分作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A企业最终补税750万元。 其实,A公司并非只有“白条”入账一条路可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按商品销售量一定比例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

企业“白条入账”的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白条入账”的费用如何处理 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税法对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和专业,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有可能无意取得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手续的“白条”作为原始凭证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较多,原因也较为复杂。现将“白条入账”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简析如下。 一、“白条入账”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一致,这里不做讨论;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 意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则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二: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企业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后仍旧亏损的企业,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

会计核算风险点资料

第一篇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扣除)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白条入账的风险(20201229164516)

白条入账:案例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大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某 房地产公司。发现公司在2011 年~2013 年间,取得了 多家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稽查局抽取了该公司 3 年来取得的13 张劳务费发票和2 张饮食业发票,经 专业鉴定,这些发票全为假发票。 除此之外,还发现大量劳务费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以白条入账。在检查组人员的讲解和铁证面前,该公司财务经理承认,截至2013 年,公司以白条入账金额达约1800 万元。大连地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处 罚,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罚款合计265.7 万元。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指不符合正规凭证要 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种舞弊手段。如报销时不合规的单据,替代现金的欠 条等。 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 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 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就是因为“白条入 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 偷逃税款。

现在交易手段完善,大都具备取得正式发票的条件,但也还存在许多取不到发票的情况。 “白条”入账的常见业务有以下4种 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例如: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费、个人劳务报酬、租 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 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 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 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 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 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维修费等的费用单价 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 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 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还有 部分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因此这部分不可能 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 4企业发生大额业务行为 企业发生大额业务行为,需要开具发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取 得发票的。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无发票入账的税务风险 1、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是要所得税后列支,也就是说要多交所缺发票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2、如果你不担心查帐的人会查出来,那么你可以用其他发票代替(但也要符合 入账的标准)。一般是以发票的内容入账。 3、进货没有发票,参考第1条。按规定销售不论是否开票均视同开票入账,与 开票一样缴纳销项税金。 4、如果你是按规范做帐的,不论是否开票都交了税,那么是否对公账户打款就 不是问题了。 5、以后这种情况无论如何要取得发票,开发票要承担5%-17%左右的税金,但不开票要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哪个划算自己算。 "白条"入账蕴含巨大风险,税务局教你如何处理 作者:韩毅李世轩来源:中国税网发布时间:2016-07-27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在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但是,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奖金,大量使用“白条”入账,非常不合规。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核实以上情况后,检查组认为,尽管A公司该项费用没有产生实际资金流动,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的做法应拆分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收取经销商保证金,二是向经销商支付奖励。两项业务虽然均以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处理方式却有着本质区别。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白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情况是存在

白条入账

(一)“白条”能否入账?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会计制度并没有禁止“白条”用作会计原始凭证,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入账。原因是会计的主要目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并不做绝对地限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等凭证或者丢失后,办理相关的手续,可以以自制凭证入账。而税法以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对于妨碍“查账征收”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措施的“白条”必然是严格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那么“白条”是否可以入账呢?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是因为“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但是,一方面不是所有的真实业务都能取得发票,也不是所有入账的白条都会危害到税收的征管。另一方面完全禁止白条入账又会引发不公平和违反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利益的平衡,在当前,两种情况下得白条应该允许入账,一是“客观不能”导致无法取得发票时的白条可以入账,二是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可以入账。 关于“客观不能”原因造成的白条入账本文第一部分已有分析,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并无主观恶性,完全是因为受客观限制而无法取得发票,为了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不得不以白条入账。这个时候法律就应有所宽宥,不能无视客观现实,不能在保护一种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的时候对可能侵犯的其他利益(特别是纳税人或公民利益)不做任何考虑。 这里重点要说的是第二种情况,即“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当纳税人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或者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支出扣除的凭证时,这样的白条就不危害税收征管。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考虑到其无建账能力,依据相关税法,税款实行查定、查验或者定期定额征收。虽然相关规定允许这些纳税人可以不建账,但也不能限制纳税人为了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而建制一些简单的会计账簿。这些简单账簿当然就不会那么规范,白条是随处可见,像这样的“白条”就不会影响税收征管,不会影响这些纳税人的纳税。或许税务机关实践中不会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账簿检查,不会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白条入账进行处罚。但《发票管理办法》是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上这些纳税人显然属于这样的个人,也是不能“白条入账”的。法律上没做例外的规定,实践中故意回避,有执法不严之虞,更为可怕的是,这是一把隐藏的悬挂在这些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可能掉下来,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虽然实行查账征收,但这些白条不影响流转税等税款的征收,又不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影响所得税款的征收。这主要发生在税法对某项成本、费用的扣除有比例限制的情况,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取得发票的部分已经超过销售收入的5‰,此后的招待费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此时企业有该方面的白条入账就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款的缴纳。当然这里还要强调一下,不影响税款征收,不但是不影响“白条入账”纳税人本人的税款征收,也没有影响收款方等其他纳税人税款的征收。总而言之,无论什么情况,只要该白条不危害税收征管,不影响税款的缴纳,并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就应该允许入账,可以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二)“白条”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采取的是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行的扣除原则,“白条”记载的项目完全符合这三点要求,其记载的支出依法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代替发票使用的其他凭证,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

白条入账问题全解析

白条入账问题全解析 一、什么是白条?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即你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 二、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 “白条入帐”主要是影响会计的成本费用确认以及税务上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白条入账”那必然就要发生一种业务相对应就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白条”顶替拿走了,那么从的税务考虑白条主要对费用及所得税的影响。 三、涉及到白条的主要法律规范: 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阮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6.《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的“白条入账”就可以适用这条进行处罚。 四、结论 从以上一、二、三项的内容来看,在我国,业务招待费“白条”不允许入账,更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来说,真实的成本、费用得不到扣除,从而导致多缴税款,这无疑是一种惩罚。另外,也导致了所报出的会计信息不准备,这往往也是企业有两套账的原因,因为真实存在的“白条”只能入企业的内账了。 税务机关不会考虑你能否能够取得发票还是不能够,上述试吃的事情,只能个人掏腰包或入企业的内账了。 五、相关疑问 有人可能会觉得只要自己没有逃税、偷税,白条就可以入账。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取得发票的部分已经超过销售收入的5‰,此后的招待费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此时企业有该方面的白条入账就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款的缴纳。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不影响税款征收,不但是不影响“白条入账”纳税人本人的税款征收,也

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侵占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侵占是否属于职务侵 占 题要 不属于职务侵占,如果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应当不管。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众所周知公司法人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那么如果公司法人以职务之便白条入账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侵占是否属于职务侵占?下面就由本网站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侵占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不属于职务侵占,如果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应当不管。如果已经清算,你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把公司的帐交给对方是没有依据的,你可以要求还给你。以上是对公司法人白条入账侵占属不属于职务侵占问题的解答 ▲二、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

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三、分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

白条入账的风险

白条入账: 案例 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大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某房地产公司。发现公司在2011年~2013年间,取得了多家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稽查局抽取了该公司3年来取得的13张劳务费发票和2张饮食业发票,经专业鉴定,这些发票全为假发票。 除此之外,还发现大量劳务费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以白条入账。在检查组人员的讲解和铁证面前,该公司财务经理承认,截至2013年,公司以白条入账金额达约1800万元。大连地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处罚,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罚款合计265.7万元。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指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如报销时不合规的单据,替代现金的欠条等。 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就是因为“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

现在交易手段完善,大都具备取得正式发票的条件,但也还存在许多取不到发票的情况。 “白条”入账的常见业务有以下4种 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例如: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费、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 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 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维修费等的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 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 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还有一部分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 4 企业发生大额业务行为 企业发生大额业务行为,需要开具发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的。

什么条件下白条可入账

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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