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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以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的相关涉税处理

财税实务以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的相关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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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

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资产,以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但租赁期满后,不论出租人是否将资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以设备售后租赁为主,但现行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包括商务部、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均未禁止以不动产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所以,从法律层面上,以房地产作为标的物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并无法律障碍。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房地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房地产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房地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但按照融资租赁法的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产权必须过户给出租方。由于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与一般购买不动产具有根本的区别,所以,在税收政策上,以房地产融资性租赁与一般购买不动产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以房地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人应当主要涉及哪些税收?

一、契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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