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罪名主体主观方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备注

放火罪已满14周

岁,具有辨

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

能力的自

然人故意不特定或

者多数人

生命、健康

或者公私

财产安全

实施了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不要

求造成实际危害

结果

不严重,3年以上10

年以下;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10

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独立燃烧说;自焚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

该罪;燃烧他人财物不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毁

坏财物罪

失火罪过失同上造成严重后果,

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3年以上7年以下;

情节较轻的,3年以

下或者拘役

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

引起不构成此罪;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但是没有

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

产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 1.投放行为2.投

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3年以上10年以

下;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10年以

上、无期或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

质以外的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3年以上10年以

下;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10年以

上、无期或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对象:不特

定或者多

数人生命、

健康或者

公私财产

安全的火

车、汽车、

电车、船

只、航空器

破坏对象,足以

使其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或者在

成严重后果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3年以上10年以

下;造造成严重后果

的,10年以上、无期

或死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组织、领导,10年以

上或者无期;积极参

加的3年以上10年以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

织罪下;其他参加的,3

年以下、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劫持航空器罪故意 1.使用暴力2.正

在使用中或者飞

行中航空器3.直

接驾驶或者强迫

按照自己的意志

驾驶、操作

10年以上或者无期;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用

破坏的,处死刑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

意和过失;航空器可以

为民用或者国家;名用

航空器遵守普遍管辖权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故意;非法

占有为目

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

只要行为成立即

可;危险物质需

要危害公共安全

3年以上10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10年以

上、无期、死刑;盗

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

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10年以上、无期、

死刑

抽象危险犯;如以为一

般财物而盗窃,只能认

定为盗窃罪;后非法持

有的,构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 1.没有合法根据

实际占有;2.非

法替别人保管3.

接受质押

3年以下、拘役、管

制;情节严重的,3

年以上7年以下。;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的,

为吸收犯,以非法制造

枪支、弹药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

从事交通

运输的人

员及偷开

人员、单位

主管人员、

机动车所

有人或者

承包人

公共交通

安全

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法

规,死1重伤3

人,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2.

死3人以上,负

同等责任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直接损

失,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

且a.酒后或者吸

食毒品后;b、无

驾驶证c。明知

安全装置不全或

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佳士得

d、明知是无牌证

或者已报废而驾

驶e。严重超载f。

逃跑

3年以下或者拘役;

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

节,3年以下7年以

上;逃逸致人死亡的,

7年以上

行人在公共交通范围内

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本

罪论处;如在稀少地方,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

过失致人死亡罪;酒醉

后在成重大伤亡的以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盗窃后,以盗

窃罪和本罪并罚;逃逸

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

人得不到救助死亡或者

残疾,以故意伤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论处;以为

被害人死亡,事后行为

致死,将后行为定位过

失致人死亡;如果构成

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爆炸罪: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

破坏交通设施罪: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其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破坏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在使用中按照盗窃处理;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盗窃罪、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外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

资助恐怖活动罪:为其筹集、提供经费、物等;主体可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体危险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如明知他人使用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而出借、出租的,成立共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不作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危险犯。拘役并处罚金;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主观为过失

危险物品肇事罪:范围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情形;如应救助而不救助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罪名主体主观方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

售者(自然

人、单位)

故意国家产品质

量监管秩序

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产品2.销售5万元以

上;为销售的15万元以上,

为未遂

如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抗拒

查处,与妨害公务

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

罪生产者、销

售者(自然

人、单位)

故意国家药品监

管秩序和人

的身体健康

1.生产销售作用于人体的假

药行为,2.无需造成严重危害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责任人员按照

141条处罚;同时构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侵犯知识产权、

非法经营、非法行

医、非法采供血等

犯罪的,从一重处

罚,在特殊时候从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走私罪

重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自然人、单位)

故意 国家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权利

生产中、销售中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

明知而销售

5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单位双罚

生产、销

售劣药罪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

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十

元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

造成严重后果

罪名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处罚

走私武

器、弹药罪

自然人、单位

故意

国家海关监管秩序

走私武器弹药,包括弹头弹壳1.未经允许进出国边境2.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3.非法收购4.在内河、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犯同谋,提

供资金账号发票等

7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无期徒刑、死刑;单位犯本罪双罚;走私入境后,又非法出售的,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武装掩护的,从重;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与妨害

公务罪数罪并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自然人、单位

故意 国家海关监管秩序

偷逃应缴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

政处罚后又走私

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实行数罪并罚;经许可进口废物,偷缴税额的,按照本罪;未经许可又偷缴税额,按照处罚较重的;虽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管理罪之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罪名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

位工作人员

故意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的廉

洁从业

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或

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为他人谋取

利益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

收受各种回

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

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

巨大的,5

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

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单

故意给予数额较

大;不以获

取不正当利

3年以下或

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3

经许可,但超过的,超过

部分按照未经许可论

走私假币

罪故意走私伪造的货币,人民币、

境外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

走私文物

罪从境内走私至境外;若从境外至境内按照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从境内走私至境外;若从境外至境内按照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罪走私珍稀植物或者其他禁止

进出口货物

走私淫秽物品罪不要求故意,以牟利和传播为目的

益为条件年以上10

年以下,并

处罚金;主

动交代的,

可以减轻或

者免除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企业、

公司、事业

单位的直接

负责人

严重不负责

任(过失)

因严重不负

责任被诈骗

(不能履行

合同的不定

此罪)

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

重大损失

的,3年以

上7年以下

虚报注册资本罪使用虚假证明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而虚报,或者达到了报的更高,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虚假出自、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

人、股东

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

者转移财产

所有权;或

者成立后又

抽逃出资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

妨害清算罪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

清单做虚假

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钱分

配公司财产虚假破产罪通过隐匿财

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非法经营同业营业罪国有公司企

业董事经理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之

便,自己经

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同类

营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

人员

盈利业务交

由亲友经

营;高价买

进低价卖

出;采购不

合格产品,

致使国家遭

受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

上级主管部

门的直接负

责人员

将国有资产

低价折股或

者低价出

售;致使国

家利益严重

受损

如出售给自

己、亲友或

者与他人串

通,是为自

己获利,定

位贪污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罪名主体主观方

面客体客观方

处罚

伪造假币罪自然人(单

位不成立),

提供货币版

样的,

故意国家货币管

理秩序

实施伪造成

为,客观上

足以使一般

人误以为是

真币的假

币;已使用

为目的,使

用伪造停止

流通的货

币,以诈骗

罪论处

3年以上10

年以下,并

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

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

产;首要分

子,伪造货

币数额巨

大,10年以

上、无期或

者死刑,5

万-50万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意共犯人分配

假币、向知

情人出售假

币、及证明

自己有能力

履行合同,

不是使用行

为;兑换属

于使用行为

3年以下或

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

巨大的,10

年以上5-50

万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单

国家储蓄管

理秩序

公开宣传,

向不特定的

对象吸收存

款(若以非

法占有为目

的,构成集

资诈骗罪)

3年以下或

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

巨大的,3

年以上10

年以下。并

处罚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自然人、

单位

金融票

证管理

制度

最高无

期,并处

罚金或

者没收

财产

洗钱罪明知是

毒品犯

罪、黑社

会性质

组织犯

罪恐怖

活动组

织犯罪,

走私犯

罪,贪污

贿赂、金

融诈骗

的吧,提

供账户

帮助转

移财产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运输自己伪造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论处;运输他人的,按照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以碎币黏贴到银行兑换为伪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资金转贷他人;无此目的又转贷的,不成立此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金融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持有、运输、骗领,挂失补办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可以成为主体;内幕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关系人发放的,从重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否计入法定账目以外账目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造成重大损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金融诈骗罪

罪名主体主观方

面客体客观方

处罚

集资诈骗罪自然人、单

金融监管秩

序和公司财

产权利

非法占有为

目的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取得贷款

票据诈骗罪自然人、单

利用金融票

据进行诈骗

活动,数额

巨大使用伪

造、变造、

作废、他人、

签发空头支

票、签发无

资金保证的

汇票支票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伪造作废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他人信用卡未使用,不定罪

保险诈骗罪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教唆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侵犯知识产权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

信用证诈骗罪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罪名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对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从一重罪处罚 侵犯著作自然人、 著作权邻

牟利为目

3年以下

权罪单位接权的或者拘

役,并处

单处罚

金;数额

巨大的;

3-7年

侵犯商业秘密罪自然人单

盗窃、利

诱、胁迫

等不正当

手段获得

的商业秘

密,并使

用制造商

品并冒用

注册商标

的,以一

重罪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义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论处;与假冒注册商品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品

罪名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处罚逃税罪5年内因

逃避追缴

受过刑事

处罚或者

给予两次

以上行政

处罚的仍

按本罪处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没有缴

纳税款才

可能成立

本罪

国家工作

人员参与

的,从重

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自然人、

单位

如果虚开

发票不具

有骗取国

家税款的

可能性,

不成立此

抗税罪自然人造成重伤

死亡,构

成故意伤

害、故意

杀人

逃避追缴欠税罪自然人、

单位

转移财

产、隐匿

财产,无

法追缴1

万元以上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然人或

者单位

伪造的

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

真实的

罪名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自然人、

单位

行为前非法占有为

目的

非法经营罪自然人、

单位

买卖外汇、

食盐、电

信、传销、

药品、哄抬

物价、上网

服务场所、

彩票支付

现金

强迫交不公平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扰乱市场秩序罪

易罪 略高于 侵犯财产的,抢劫或者敲诈勒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或者散布虚伪

事实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对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广告宣传的,构成共犯 串通投标罪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的从一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完整版)刑法分则课件(9)_0

---------------------------------------------------------------最新资料推荐------------------------------------------------------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 李洁副主编: 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 1/ 12

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 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 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 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

《刑法》重点罪名(一)

刑法重点罪名 (一)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劫罪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电力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发电、供电、变电或输电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15、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应当交出拒不交出的行为。 1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刑法练习题含答案(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条文中只简单地写明犯罪名称,而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2.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3.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取( )原则。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4.下列规定法定刑的方式,未被我国刑法采取的是(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以上都不正确 5.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 )。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方法 6.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盗窃罪判处行为人 4 年有期徒刑,根据放火罪判处行为人11 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5 年有期徒刑。这15 年有期徒刑属于( )。 A.法定刑B.宣告刑C.执行刑D.宣告刑和执行刑 7.下列哪个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 A.《刑法》第345 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B.《刑法》第127 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C.《刑法》第129 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D.《刑法》第335 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我国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刑法》第348 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 故意 9. 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10.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叫()。 A.简单罪状B.引证罪状C.叙明罪状D.空白罪状 1、A 2、C 3 、C 4、B 5、B 6、B 7、A 8、D 9、B 10 、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 )。 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2. 《刑法》第121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里的法定刑是( )。 A.绝对确定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C.相对确定法定刑D.以上都不对 3.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B. 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C.总则与分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