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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调查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调查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调查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调查分析

调查对象:银行理财产品

调查地点:网上调查,以百度网为主,参考其他各大银行网站资料

调查方法:数据资料整理,对比总结

调查内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所蕴涵的风险接受程度以及对理财产品的理解

银行理财是近几年新兴的产物,从1949年至2004年为止我国银行推出针对个人客户的理财产品只有一种就是储蓄,这种理财产品一直伴随着中国人走过了近50年的时间。2004年随着国有银行的改革持续深入以及地方性银行和民间金融的日趋活跃,推出新的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银行理财产品势在必行。2004年2月中国光大银行率先推出了第一个银行理财产品,而关于理财产品这个名称的来源也很有中国特色,这里的“理”可以当形容词理解,可以理解为理性地管理财务,不但要办理,还要有理性,理性地防范风险。所以用“理财”这个名字。但是理财产品的本质还是一项特定的业务或者叫服务,从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赋予它的名称就能看出:欧美国家通常叫金融规划服务或资产管理业务,香港和台湾通常叫财富管理服务。既然是金融规划或财富管理,那就意味着它有一定的风险和收益,风险与收益是共存的。从2004年的“银行理财产品元年”算起,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先后经历了初创期、快速启动期、理性回归期和稳健发展期等阶段。在理财市场起步和快速发展的2005-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每年都翻倍增长,经历2008年“零收益”、“负收益”的市场洗礼后,2009-2010年理财产品发行增速大为放缓。

2011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保持高度关注,监管程度趋于严厉。1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9月末,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10月9日,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所以要出台这些措施和管理办法只要是针对时下一些理财产品的不规范和各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发现的种种问题特别制定的。以下我们以光大银行一家的理财产品来做一个分析:

表一:光大银行理财产品

阳光理财A计划2012年第

二十二期产品2

2012-10-30 2012-11-12

保证收

益型美元8,000.00 100.00 1.1% 低

阳光理财A计划2012年第

二十二期产品1

2012-10-30 2012-11-12 美元8,000.00 100.00 1.7% 低阳光理财A计划2012年第

二十二期产品4

2012-10-30 2012-11-12 港币70,000.00 100.00 1.7% 低阳光理财A计划2012年第

二十二期产品3

2012-10-30 2012-11-12 欧元6,000.00 100.00 0.8% 低T计划97-115天2012-10-26 2012-11-05 非保本人民币50,000.00 10,000.00 4.5-4.7% 较低

T计划96-91天2012-10-26 2012-11-01 浮动收

益型人民币50,000.00 10,000.00 4.5-4.7% 较低

阳光理财月月C计划2012

年第一期产品1(投资期7)

2012-10-26 2012-11-25 人民币50,000.00 10,000.00 4.1% 低阳光理财T计划2012年第

二十期产品2

2012-10-26 2012-11-01 人民币500,000.00 10,000.00 4.6% 较低阳光理财T计划2012年第

二十期产品1

2012-10-26 2012-11-01 人民币50,000.00 10,000.00 4.5% 较低阳光理财T计划2012年第

二十期产品3 2012-10-26 2012-11-01 人民币

1,000,000.0

10,000.00 4.7% 较低

阳光理财季季C计划2012

年第一期产品1(投资期3)

2012-08-26 2012-11-25 人民币50,000.00 10,000.00 4.3% 低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光大银行理财产品一共11个,其中非本币产品共四项,本币产品七项,保证收益产品四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七项,四项保证收益产品全部为非本币产品。

1、非本币产品的起点金额随汇率的变化有一定的波动,折合成本币基本在50000元左右,而本币产品最低起点为50000元,最高为1000000元,本币产品的起点范围波动比较大。

2、风险系数普遍比较低:其中五款产品的风险系数比较低,六款产品的风险系数较低,与其想对应的,年化收益率都比较低,从表一看,最高的年化收益率在4.5%-4.7%之间,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是2.6%,收益比利率高了2个百分点,还不到两倍的水平。基准利率见表二。

表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公布日期活期

(%)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整存零取

存本取息协定

存款

一天通

知存款

七天通

知存款3个月

(%)

6个月

(%)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2012-07-06 0.35 2.60 2.80 3.00 3.75 4.25 4.75 2.85 2.90 3.00 1.15 0.80 1.35

3、本币类产品无法做到保本增值:7款本币理财产品中没有保本型产品,从这点上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的思路还是集中民间资本然后进行投资或抄作的思路,在当前大环境下能否保本银行也没有把握。

4、收益率不高:从表一可以看出,年化收益率最大值是4.7%,所谓的年化收益率是指:年化收益率仅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是一种理论收益率,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的收益率。通常来说理财产品的周期基本都在100天以下,那么到期收益率基本稳定在1.29%,而同期整存整取的3个月银行利率是2.6%,按同等时间计算,存款1000元3个月定期,到期利息是6.5元,买1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是12.5元,两者差不到两倍,但是银行存款是保本增值型的,而理财产品是非保本型的,也就是说有亏损的风险和可能且以上计算的数据是预期收益数据的最大值,也就是说其中的可变因素太多,有太多的因素不是银行能控制的,而银行存款却是稳定的产品。

以上是针对光大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解和个人感觉,下面来看一下这些理财产品在销售中的问题:

1、理财产品条款过于复杂,专业术语过多:光大银行的理财产品条款过于复杂,在调研过程中银行理财经理

拿出的条款天马行空,至少作为调查者的我没有看明白,更不要说理解了,那怎么样能让年龄更大的储户去理解和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呢?

2、理财经理避重就轻:在调查过程中,理财经理一直在强调比存款利息高,能多挣钱,可是选择性的规避了可能发生的亏损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从我国实际出发,银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担任了国家出纳的角色,由于历史的因素,使70年代以前出生的人对银行有一种莫名的没有理由的信任,在调查过程中就接触到一些老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总不能让老百姓亏本而且买一定的金额有礼品送。这些片面的理解再加上理财经理的选择性遗忘以及条款的复杂性这三点互相作用奠定了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和收益未达到预期就容易给这些储户产生受骗的感觉。

3、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率高:在调查过程中,理财产品到期的赎回率基本占100%,其中除了一些特殊因素外主要因素是储户对银行的理财产品缺少信心,第一次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源于理财经理的介绍和可观的礼品或自身追逐利益的考虑,但是后期的购买在没有礼品刺激,只有自身为了追逐利益和承担风险的考虑中很多储户选择了退出,更有甚者理财产品出现亏损直接去柜台发火骂人甚至是动手打人的也常有发生。

综上所述,银行理财产品在收益率和风险比上比银行存款相比是有不足的且在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人员操作上的不理性造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在广大储户间口碑不好的直接原因,另外,银行基金的操盘者收入与基金收益不成正比、银行理财经理对产品本身的理解不够、普通储户特别是年龄比较大的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或风险意识相当淡薄等等因素造成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以及管理还有很不如意的地方,这些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8-28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

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传真短信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分析 在当前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经营 范围也得到了逐渐的增加,在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中,需要不断对相关的理财产品的营销管理机制进行完善。 摘要: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未来发展 前景也比较乐观,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产品的相关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实际的探讨中需要结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状况,正确认识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营销管理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对相关的营销管理策略进行不断的改进。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特点 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中,其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理 财产品不属于看得见、摸的着的有形产品,他们实质上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客户通过消费这一服务能实现自身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另外,其服务还具有同质性的特点,通常银行的理财产品并没 有所谓的专利权,这就容易被其他银行进行模仿,再加上市场的准入条件要求较低,这就为模仿这一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只要将产品进行名称等的变化就可以重新推向市场了,因此在产品营销管理工作中就要针对这一特点增强自身产品的差异化与个性化。此外,还应该重视品牌营销,在理财产品的发行上并不会存在太大的功能上的不同,而客户在进行选择的时候通常是被品牌 * 力所吸引。

并且理财产品的类型也比较多,客户的专业了解程度不高,在 选择过程中不会进行细致的优劣比较,在最后的决策上也往往会受到品牌形象 * ,因此在今后的营销中应该注重品牌的建立。根据wind、华宝证券研究所xx年的数据表明,在银行理财业务中,有72%的客 户是个人客户,因此,个人理财业务较大比重也是银行理财营销中的一大特点。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策略分析 1.适度开发针对中低端客户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出于稳健安全考虑,在xx年提高了投资者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门槛,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把重点放在了个人高端客户群体上。 由此可见,他们对银行的中低端客户缺乏重视,在银行中的理 财产品的潜在投资者群体中,大多数普通的投资者都会因为房价高的压力,在买房支付之后手中也没有了过多的闲置资金,这样大部分的客户拥有的投资金额在万元之间,尽管他们可以并且愿意承担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但是在实际的购买过程中却会被过高的“门槛”阻挡,最终只能将手中剩余的资金存为定期储蓄。 这样就造成了那些有需求,但不符合理财投资标准的人们望而 却步,也享受不到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比定期存款还高的收益率了,对自身资产的持续增值造成了不利影响。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逐渐增加,中等收入人群也在逐渐增加,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中应该结合自身的优势与中低端客户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一些适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

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 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1、风险评级为三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分) A 5万元 B 10万元 C 15万元 D 20万元 正确答案:B 2、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自评估之日起有效期()年(10分) A B 1 C 2

D 3 正确答案:B 3、销售人员要按照()的原则,选择拟销售的客户。(10分) A 银行利益最大化 B 客户利益最大化 C 个人利益最大化 D 合适产品卖给合适客户 正确答案:D 多选题 1、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其他机构产品,在以下哪些方面存在不同()(10分) A 信息披露 B

法律关系 C 业务流程 D 业务规范 正确答案:B C D 2、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10分) A 一般个人客户 B 高资产净值客户 C 私人银行客户 D 一般法人客户 E 金融同业客户 正确答案:A B C D E

3、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原则。(10分) A 勤勉尽职 B 诚实守信 C 公平对待 D 专业胜任 正确答案:A B C D 4、银行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评级依据包括()(10分)A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B 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C 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D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重新进行评估。(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代销产品与银行自有理财产品的销售要进行区分,禁止贴牌销售。(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一般情况下,银行销售人员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10分) A 正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营销及贵宾客户提升整体业务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营销及贵宾客户提升整体业务解决方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猛。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一大重点。如何有效进行理财产品营销,对银行与客户都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加大个人理财产品营销 近两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迅猛发展。同时由于银行近年的批发业务发展减缓和外资银行的步步逼近,我国商业银行迫于形势都争先恐后地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有品牌,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的一大业务重点,如何开展有效的理财产品营销对于银行和客户都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产结构、收入状况及投资需求等,利用自身的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储蓄存款、国债、基金、外汇、代理收付、代理保管、转账和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在内的较为合理的个人理财方案、投资组合建议等全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使客户的资产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并以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个人理财业务营销是营销管理与个人理财业务相结合的产物,是营销管理理论在个人理财业务上运用的全过程,包括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价值定位、开发特定产品、确立价格和分销、品牌经营直至促销推广的全过程。具体来说,个人理财业务营销是指商业银行以

个人金融市场为导向,对广大的个人用户从人文、心理以及行为上的差异进行细分,选择对自身最有利可图的目标市场,设计出“合适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运用整体营销手段传递并提供给目标客户,以获得、保持、增加顾客,在满足客户的需要和欲望的过程中,同时实现自身的利益目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目前的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发展历程虽短,但发展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从产品种类看,由单一发展到综合。我国商业银行初期的个人理财产品只包括储蓄、结算等少数几个传统品种。目前的综合型个人理财产品则包括储蓄、融资、投资和日常交易等多方面的大众化个人金融产品,由客户自己做具体决策。其中,投资理财是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债券、股票、基金、信托、不动产、投资型保险、期货等众多投资品种。 第二,功能趋向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过去的理财产品只提供几种简单的大众化理财服务。现在的贵宾理财产品提供的功能较全面,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提供理财顾问;第二,提供理财资讯;第三,优先享受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还可获取各种增值服务。 第三,着力培养客户经理,注重售后服务。商业银行的客户都需要持续的售后服务,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更注重对客户一生不同阶段的规划。凝聚力强的营销团队是个人理财产品售后服务的保证。此外,银行还通过拓展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开辟理财中心、贵宾室,集中全行的人、财、物资源为高端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专属服务。 第四,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渠道日益倚重高新技术。长期以来,

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2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办文部门:创新监管部发文日期:2011-08-28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文号:银监会令[2011]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

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客户群分析

理财产品客户群分析 在理财实践中,我们会接触不同类型的客户,这些客户的性格、资产、需求不同,我们相应的产品、对待方式、付出的精力成本、资源成本等也不同。客户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是一项复杂的购买决策,这主要表现在他们往往并非进行冲动性购买,而是要做理性地比较与分类。在产品购买前,他们可能要多方搜集信息,了解比较,找到最满意最切合需求的产品类型和值得信任的理财经理;然后作出购买决策;最后再对理财经理的能力与投资损益状况等进行再评价,获得综合感知,才会进行下一步的购买行为。因此,我尝试用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两个角度来分析理财业务,力求能更加针对性地把握每一类客户的性格特点和购买行为,一定程度上审视我们的产品和销售。 目前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保本保证收益型产品——本利丰产品 本利丰系列产品定位于,其整体收益略高于同期限存款,包括人民币及外币产品。该系列产品具有安全性极高的特点,是我行各类理财产品中风险等级最低的理财产品。目前全部为保本保证收益类产品。适合所有投资者购买。其主要投资范围为: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以上及我行有授信的信用类债券、总行或一级分行直管客户的信托融资计划等。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安心得利系列产品

安心得利系列产品是我行首个以资产池方式进行运做管理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该系列产品期限丰富、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是我行各类非保本理财产品中风险等级最低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适合于除保守型以外的所有投资者购买。其主要投资范围为: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以上及我行有授信的信用类债券、商业票据、总行或一级分行直管客户的信托融资计划、同业存款、收益权等。安心得利系列人民币零售制式产品,是在网点柜面销售的、面向对公和个人客户的、产品要素标准化的理财产品,目前既有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及以上等多种关键期限的品种,还为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今年起陆续推出多个安心得利系列项下子品牌:1、灵珑:针对个人高端客户2、大有:针对对公高端客户3、贵宾专享:针对(全国/特定区域)中、高端客户4、私人银行客户专享:针对私人银行客户5、假日理财产品6、挂钩SHIBOR利率产品,并于近期推出总分行合作进行投资业务的分行特别研发类共建资产池类产品——“共盈”系列。安心得利系列人民币零售制式产品,通过全行集中版理财销售系统发售。产品的额度分配方式分为两种:总行额度分配和系统自动抓取额度。目前主要采用系统自动抓取方式。安心得利系列人民币零售制式产品,到期通过系统自动返还客户本金、客户收益和银行收益(即销售行的管理费),一般客户本金和客户收益为t+0到达客户帐户,银行收益一般t+2到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目前的状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目前的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发展历程虽短,但发展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从产品种类看,由单一发展到综合。我国商业银行初期的个人理财产品只包括储蓄、结算等少数几个传统品种。目前的综合型个人理财产品则包括储蓄、融资、投资和日常交易等多方面的大众化个人金融产品,由客户自己做具体决策。其中,投资理财是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债券、股票、基金、信托、不动产、投资型保险、期货等众多投资品种。 第二,功能趋向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过去的理财产品只提供几种简单的大众化理财服务。现在的贵宾理财产品提供的功能较全面,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提供理财顾问;第二,提供理财资讯;第三,优先享受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还可获取各种增值服务。 第三,着力培养客户经理,注重售后服务。商业银行的客户都需要持续的售后服务,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更注重对客户一生不同阶段的规划。凝聚力强的营销团队是个人理财产品售后服务的保证。此外,银行还通过拓展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开辟理财中心、贵宾室,集中全行的人、财、物资源为高端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专属服务。 第四,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渠道日益倚重高新技术。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分布广泛的有形营业网点营销个人理财产品。近年来,电子银行发展迅猛,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渠道从单一趋向多样。 第五,市场竞争相当激烈,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之争如火如荼。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行历来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但是现在,股份制银行正凭借个人理财产品从四大行中争夺存款和业务。如,招商、兴业、光大和民生等人民币理财产品“挖走”客户资金几千亿元。 尽管这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较快,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营销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创新不够,缺少主导品牌。尽管各商业银行不失时机地推出了花样翻新的理财产品,从人民币理财到外汇理财、多币种理财,看似种类繁多,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同质化缺陷,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做文章。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方面,还仅停留在对细枝末节修修补补的初级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有“画地为牢”的感觉,因此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拳头产品,难以成为客户选择产品的理由。 另外,在银行产品高度同质化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市场的竞争应当更多地依靠品牌优势。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对树立品牌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品牌竞争观念淡漠,导致品牌的优势难以显现。 第二,专业理财人员匮乏,营销人员素质不过关。当前,尽管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项目越来越多,但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理财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是以服务人员的敬业、专业性以及投资品种多样性和综合性为基础的服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doc

附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1.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2.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均应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 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七)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9447163.html,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作者:关志萍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对理财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的增强,为了满足我国居民的需要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发了大量的理财产品,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理财产品是银行比较重要的一项中间业务,给银行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银行拓展客户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和保障。但是随着银行产品的迅速发展,各种问题也逐渐的突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以及涉嫌违规的现象接连出现,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合理销售问题探讨 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股票型理财产品以及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等,可以说种类复杂多样,可以供我国居民选择。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流动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应根据客户的要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客户理财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大多商业银行在银行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了银行投诉数量的增多,给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本文就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初始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未有明显的显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规模、种类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的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和突出,给客户以及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下面本文就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对客户的风险评估过于片面 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采取的方法,是将最合适的理财产品卖给最合适的人,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要做的首要工作就是对客户的风险能力进行评估,通过掌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向客户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分析过于主观,只是根据表面的现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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