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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邵景均:《中国反腐倡廉的道路》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08-01

[2]邵景均:《廉政党课三十讲》,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08-01

[3]邵景均:《新中国反腐简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2-25.

[4]胡驰:《纪检监察工作培训教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04-24

[5]郭微:《学术腐败的法律规制》,法律图书馆网2003-03-26

[6]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02-06

[7]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03-04

[8]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理学荟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09-01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 【 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

开题报告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 [1] 蒋尔鹏,张远强,张金山,等.p 38 MAPK 四军医大学学报,2003,24(11):961-963. [2] Chaib H, MacDonald JW, Vessella RL, et al .genes localized to the 8p chromosomal Chromosomes Cancer, 2003, 37(3):306-313. [3] 华罗庚,王元.论一致性分布与近似分析:数论方法(I ).中国科学,1973(4): 339-357. 要求:不少于10篇参考文献,大部分应为近几年的期刊(不能大部分都是教材著作),且至少有一篇外文期刊。参考文献的编写格式详细说明参见《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打印格式及装帧规范》后的附录。所有参考文献在正文中按参考文献出现的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处的文字右上角用[ ]标明,[ ]中标出序号。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 -2005),这是学术研究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1)正文中按参考文献出现的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处的文字右上角用[ ]标明,[ ]中标出序号。如“┅效率可提高25%”[14],表示此结果援引自文献14。只有文献第一次在文中出现时才编序号,换句话说,一篇文献只有一个序号。 (2)某文献在正文中被多次引用,在几个引用处都要标注同一个序号。如果在正文的一处引用了多篇文献,标注时只用一个方括号,括号内列写这几篇文献的序号:若几个序号是连续的,只标注起、止序号,两序号之间加半字线“-”号;若几个序号不连续,各序号之间加逗号。 (3)作者为3人和3人以下的,列出全部作者,之间用逗号隔开,3人以上只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在法律的硕士在需要进行相关的论文研究时,需要写好相关的开题报告,那么应该如何写开题报告的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法律硕士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

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国内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前言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1〕格式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格式合同从其一开始,就在法学界受到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实力的悬殊可能使得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在所难免,于是各国立法者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在立法政策上倾向于对消费者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附意合同,在英国被称为标准合同,德国法上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件(AllgemeineGesch ftsbedingungen)。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2〕20XX年《一般交易条件法》被废止,但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法律中得以保留,有些条款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细化和补充。 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较为系统,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到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紧密,在《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废止之后的相关法律中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和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对我们处理民法典及其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研究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也对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与变迁 在德国1976年12月9日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司法判例已为规制一般交易条件做了相当程度上的准备。《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的司法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的损害:(1)增加将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困难。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使用者没有对一般交易条件作出明确的指示,则一般交易条件不能有效纳入合同,相对方只需要期待通常情况下的条件;如一般交易条件含义有模糊之处,则应按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进行解释。(2)对于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交易条件,即使其表达明确且已纳入具体合同,司法判决宣布其为无效。例如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排除使用方不

浅论格式条款及其制度完善(一)

浅论格式条款及其制度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本质特征;提示义务;解释规则;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作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点标志之一,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新领域。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不仅改变了我们传统的契约方式(过程)。而且对我们一惯主张的合同自由原则似乎也产生了挑战。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特殊的订约优势(如减少合同当事人订约成本)已为合同当事人在各个领域广泛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而给我们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因其特殊订约方式给我们留下了大量有关格式条款的合同纠纷。尤其是在一些行业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滥用已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有关格式格式条款(合同)规制方面的设想。 1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 格式条款或称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如在法国、美国等称之为附合同、附意合同,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在我国澳门法中使用加入合同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德国法使用一般契约条款概念,《国际商事合同近则》使用标准条款的概念。 在我国学术界有称格式条款也有称之为格式合同,有些教课本也有出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等概念①,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两概念的理解区别不大,甚至是视为同一个概念。 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再看《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40条、第41条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表述,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概念,而非格式合同的概念,这种立法选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合同实践中若干个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也可能是一个合同中仅有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而其它条款则是非格式条款。《合同法》中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也就意味着将所有的合同条款可分为二种,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相对于完整独立存在的格式合同而言,《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的概念的作法扩张了合同法中第39条第一款、第40条、第41条的适用范围。换句话说,合同法加强了对格式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保护。 2格式条款的认定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单独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只体现了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利益为出发点的,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难以自觉做到将本方的利益与另一方利益进行公正合理的平衡。并且,格式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精心制订的格式条款,一般难以了解条款中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即便认为条款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到法院去起诉,也难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对方当事人抗衡。特别是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多为公用事业行业和大型垄断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他们有可能利用其订立合同的优势,迫使相对方(往往是消费者)接受他们制定的格式条款。这样产生的格式条款,就难以保证订约双方的平等公正。为了平衡订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便规定了关于格式条款的一些特殊规则,而适用这些规则的前提是要准确判定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鉴于此,格式条款的认定就显得极具重要。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2.1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开题报告文献格式

---------------------------------------------------------------范文最新推荐------------------------------------------------------ 开题报告文献格式 开题报告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开题报告常用参考文献编写规则如下: 第一、参考文献类别: [M]代表专著;[C]代表论文集;[N]代表报刊;[J]代表期刊;研究报告为[R], [D]代表学位论文;[A]代表论文集中析出的文章;[Z]代表其他,[P]代表专利。 第二、参考文献排列格式: 著作图书类[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参考页码. [1] 李军, 郭耀煌. 物流配送车辆优化调度理论与方法[M]. 北京: 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1:1-134. [2]Freud, Sigmund. Three Case Histories[M].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63: 20-40. [序号]李国南.辞格与词汇[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20-40. 学术刊物类[序号]作者.文章名[J].学术刊物名,年,卷(期):页码. [2] 郭耀煌,谢秉磊.一类随机动态车辆路径问题的策略分析[J]. 1 / 18

管理工程学报. 2003, 17(4): 114-115. 在线文献[序号]作者.文章名[EB/OL].发表或更新/引用日期.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3] Ingalls R G., Gynthia K C. The Compaq Supply Chain Analysis Tool [EB/OL]. (1999-05-08) [2006-03-0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6968180.html,/wsc99papers/ 174.pdf . 补充: ③论文集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④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论文题目》,【学位论文】(英文用【Dissertation】),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⑤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⑥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⑦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章名称》,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字体要求: 1、封面:字体:楷体 GB_2312 字号:加粗小二

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规制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张雪

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规制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2012-10-09 作者:张雪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保险合同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其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具有附和性、不平等性和非协商性。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解释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下详述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其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具有附和性、不平等性和非协商性。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解释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下详述之。 一、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解与适用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定、法理基础及其特点 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醒意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 关于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主要观点认为其为最大诚信原则和附和契约的客观要求。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具有附和性。因保险业务具有专业性,条款中多有一些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如果保险人不作说明,作为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由于其与保险人在保险产品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不对称性,其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也处于劣势,故其很难准确理解条款的涵义和法律后果,造成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意思表示实质上的不自由。在此基础上缔结合同,难以实现意思自治,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也有违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此外,也有观点认为,规定该义务也是基于消费者保护主义的考虑,其是保险人的主要附随义务,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需尽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定性。该义务系法定义务,规定该义务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一切保险人均负有此项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 第二,先合同性。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具有先合同性。合同内容是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基础性考虑因素,因此,该项义务的履行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游路遥法学0902班 200961120230 摘要:在垄断资本主义带来的社会渊源和现实需要的刺激下,格式条款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但长远的发展也暴露出对于缔约相对者极为不利的负面效果, 引发了格式条款带来的责任危机。不公平交易充斥期间和对契约自由原 则的冲击也把格式条款推入两难的局面。压力的迫使下,自身的修缮则 必然选择在多方面的规制来弥补制度上的瑕疵。 关键词:格式条款;公平原则;契约自由;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及其制度的飞速发展,给被认为具有长久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的潮涌般的贸易流量,创制出了许多崭新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商业交易的面貌也随之焕然一新。其中,格式条款无疑成了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正如西方学者古斯特论述到:“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格式合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而对于那些较为活跃的人来说,他们每天可能要签订几份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取得了巨大的实践的成功。但诚如事物的两面性,格式条款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其自身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瑕疵。这些瑕疵在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中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乃至超出了该制度的本意初衷。因而,由此带来的严格责任就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初始之义 格式条款随着资本的浪潮在各个市场经济体内得以普及,其瞩目的实践性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中确立了格式条款的法律地位并建立其日渐完善的制度设计。与此同时,其自身的辩驳特性,特别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更是引起了理论界的一波波思考。而我国,在立法上借鉴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在《合同法》中明确的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该条为核心,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格式条款制度。究其细处,可以结合法理得出几项特征:一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便捷需求使然的结果;二是未与对方协商,允许条款提供方单方面为合同内容上的意思表示;三是对象的不特定性,格式条款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潜在交易者而非单一特定的交易者;四是立约的相对人的从属地位,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凭借其垄断地位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1]其中的第二项,不可协商性因格式条款自身独断的效果而成为了其本质特征,昭示着格式条款的初始渊源。[2]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格式条款及其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或说其背后推动的因由呢?

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高圣平)

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传时间:2006-7-9 引言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自由经济制度蓬勃发展,资本的渐趋集中和大规模生产的日益形成导致了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举凡银行、保险、运输、日用电器、公寓建筑等均不例外。为便捷交易、节约成本,厂商均预计一定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旋即大量流行。虽格式合同之滥觞,乃经济发展之必然结果,但格式合同多为厂商单方拟制,利欲之驱动常使之拟订诸多不合理条款,作合同上负担或危险的不合理分配,使格式合同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传统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重大冲击,曾被一美国学者称为“合同的死亡”[i]。“在自由磋商自己提出的条件这样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虚构了。”[ii]“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问题”[iii],“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律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iv] 应不为过。[v]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外表上,虽属符合契约自由之形式,但实质上,显已破坏契约自由原则。此乃格式合同最大之弊端。格式合同乃现代社会不可或缺之工具,其使用已属无可避免。如何规律格式条款即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大课题。[vi]规制定式合同之方策不外:(1)立法规制;(2)司法规制;(3)行政规制;(4)自律规制。[vii]其中,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之规定,对格式条款以裁判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法。司法规制具有控制的终极性、公正性,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中占据重要地位。从各国法院实务看,法院分五个层次规制涉讼的格式合同:(1)是否为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3)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5)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其法律效果如何。[viii] 本文就司法规律的思考历程展开,就格式合同(条款)的界定、订立、解释、效力一陈绌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格式条款的界定 格式合同充斥商品社会,其应受规制乃不争之事实,但如何界定格式合同(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形式与实质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为我们提供了两方面的思考路径。 1.就其形式而言,规格化、定型化是“格式条款”一语的题中之义和应有内涵。规格化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其目的在于以此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此两点曾被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两大特征[ix],亦被台湾立法所采。[x]但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来,而不在“重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xi]本文作者认为,辩明此点在实务中至为重要,主张某条款为格式条款并应受《合同法》之特别规制者,对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应负举证责任,如若认同“重复使用”为格式条款之特征或构成要件,则应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规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规范宁波理工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习题汇报(含文献综述、外文翻译) 习题目XXXXXXXXXX(习题目名与文本二一致) 姓名李小明 学号 专业班级 07机械电子工程1班 指导教师赵子龙 分院机电与能源工程分院 开习题日期 20xx年2月27日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习题目(三号黑体,居中,倍行距,段后行) 1. 一级题目(黑体小三,左对齐,倍行距) 二级题目(二级题目,黑体四号,左对齐,倍行距) 三级题目(三级题目,宋体小四号加粗,左对齐,倍行距) 正文汉字字体、字号:小四号宋体。艺术设计专业字数不少于2500字,其他专业不少于3000字。详细内容详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P2。 外文、数字等符号:字号与同行汉字相同,用Times New Roman 字。行间距倍行距,段前空2格,段间距为0。 参考文献必须在正文中引用,用[2]作为上标标出,但不能标在

章节题目上。图:正文中图用“图1”的编号,数字为文献综述内序号,正文中明示图号,如:“如图1所示”或“见图1”。 图习题:图号与图名间空1格,全文必须统一。 公式:公式用“(1)”编号,公式单行排版,一般不与文字混排,公式编号要求右对齐,公式的括号为半角括号,公式采用公式编辑器编写 假如对公式中符号右解释,则应在公式后紧跟: 式中:(左对齐) Li——XXXXXXX; Lj——XXXXXXX; ——XXXXXXX。(破折号要对齐,多个解释时,除最后一个是句号,其余为Lk分号。) 子公式可以不编单独序号,需要引用时可以加编a、b、c等,如(2a)。公式编号必须连续,不得反复和跳跃。 文中引用公式时用“式(2)”或“由式(2)可见” 表:表用“表1”的编号,数字为文献综述序号。正文中明示表号,如:“如 表1所示”或“见表1”。表格格式左右外边缘线隐去,上下表格格式外边缘用粗实线,内部表格格式线用细实线,表内数据和字母用Times New Roman字,表内文字为宋体。表内文字和数据字体不超过小四,表头文字字体不小于表内文字字体。1个表格格式有几页,则每页表格格式单独,表号前写续,如续表。表格格式行宽和列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王全弟、陈倩 前言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1〕格式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格式合同从其一开始,就在法学界受到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实力的悬殊可能使得消费者等相对人的 利益受到损害。因为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在所难免,于是各国立法者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在立法政策上倾向于对消费者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附意合同,在英国被称为标准合同,德国法上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件(AllgemeineGesch ftsbedingungen)。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条件法》,〔2〕2002年《一般交易条件法》被废止,但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法律中得以保留,有些条款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细化和补充。 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较为系统,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到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废止之后的相关法律中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和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对我们处理民法典及其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研究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也对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与变迁 在德国1976年12月9日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司法判例已为规制一般交易条件做了相当程度上的准备。《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的司法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一 般交易条件的损害:(1)增加将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困难。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使用者没有对一般交易条件作出明确的指示,则一般交易条件不能有效纳入合同,相对方只需要期待通常情况下的条件;如一般交易条件含义有模糊之处,则应按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进行解释。(2)对于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交易条件,即使其

浅论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一)

浅论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一) 论文关键词:格式条款;司法规制;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对于维护法律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司法维护正义的功能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经济强者在“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迫使经济弱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即系一典型新课题。本文拟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立下来,但当时诚实信用的规定在性质上只属于任意性规定。《德国民法》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由合同领域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去。1907年《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学者问有不同认识:第一说,以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第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第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宽先生认为,第一及第二说均未免过于抽象,适用困难。第三说较为具体,便于适用。笔者赞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要求人们在法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格式条款违反哪些民法原则时无效方面,学界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如杜军副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立先生认为,主要是诚信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又包括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排除任意规定而与该规定立法意旨矛盾者、因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三种情况。王泽鉴教授认为,“实则以诚信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即为己足。”综合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除了法律强行规定之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违反强行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无甚争议。在当前中国,格式条款违反强行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行规定之外,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还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弹性法律原则来实现。为什么是这个原则而不是其它,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和显失公平等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这个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最基本、最上位的原则,其它诸原则都服从于这一原则,或只是这一原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二,这个原则包括了一切民事活动,特别是合同行为的所有领域。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既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规范的是合同当事人与他们之外的人群、世界的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活动中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 二、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格式条款之订入 王泽鉴教授曾指出,定型化契约条款系企业经营者所自创,虽大量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性质,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始能成为契约内容。这一段论述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问题,因为由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只有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发生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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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既是文献调研的聚焦点,又是学位研究工作展开的散射点,对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学专业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

《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王全弟、陈倩 前言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1〕格式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格式合同从其一开始,就在法学界受到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实力的悬殊可能使得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在所难免,于是各国立法者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在立法政策上倾向于对消费者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附意合同,在英国被称为标准合同,德国法上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件(AllgemeineGeschftsbeding ungen)。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2〕2002年《一般交易条件法》被废止,但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法律中得以保留,有些条款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细化和补充。 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较为系统,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到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废止之 《一后的相关法律中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 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和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对我们处理民法典及其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研究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也对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与变迁 在德国1976年12月9日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司法判例已为规制一般交易条件做了相当程度上的准备。《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的司法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的损害:(1)增加将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困难。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使用者没有对一般交易条件作出明确的指示,则一般交易条件不能有效纳入合同,相对方只需要期待通常情况下的条件;如一般交易条件含义有模糊之处,则应按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进行解释。(2)对于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交易条件,即使其表达明确且已纳入具体合同,司法判决宣布其为无效。例如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排除使用方不履行基本义务的责任,司法上将判决该一般交易条件无效。〔3〕 1976年的《一般交易条件法》很大程度上是对之前有关司法判例的细致化及系统化,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要件、对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一般交易条件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一些过渡性的规定。另外《一般交易条件法》还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在《一般交易条件法》第2章“程序”中赋予某些特定协会或团体以诉权,这些协会或团体本身不是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但却可以就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德国的法制传统中,这样的突破是无法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得以实现的,有关协会诉权的问题以下还有涉及。

试论格式条款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霸王条款”等。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拟就格式条款的概念、解释及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自由原则解释规制 一、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人们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社会日常生活中涉及合同的行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为了避免讨价还价的繁琐程序,节省时间等,格式条款随之产生。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条款一方当事人或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订的,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是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核准之后才允许当事人使用的。2、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或不可协商性。所谓不变性,即全部合同条款结合为一个整体,他人只能完全同意从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要么就不订立合同,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所谓广泛性,即该要约是向所有公众发出的,或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某种方式将所有条款明示以便让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了解其内容,否则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在缔结合同时为之,否则格式条款不能订入合同。高圣平等主编:《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格式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5、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处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订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王利明:《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近现代民法中得到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才能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调动其从事交易、展开竞争、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同[2],第109页。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选择合同条款的意思自由。4、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即缔约人有根据交易的意愿决定何种合同类型的选择权。如当事人需要某种品时,可以任意选择以买卖、租赁或加工等方式获得该物品。5、解除合同的自由。即缔约之后,当事人有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依法解除合同的自由。6、选择裁判的自由。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有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自由。7、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三)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近年来,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越来越多方面的限制,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强制性合同和格式条款等。其中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尤为明显。格式条款在现代社会主要被一些垄断性企业或大公司所采用,而消费者和顾客只能被迫接受这些合同条件,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格式条款至少

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及其完善(一)

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及其完善(一)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方式/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提要:格式合同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结果,但格式合同却不可避免的造成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影响合同自由的实现。为了尽量消除格式合同的弊端,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对格式合同采取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社会规制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整,才能使格式合同制度更好的为社会服务。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Abstract:Theformationofformatcontractistheresultofthehighlydevelopedmarketeconomy,butform atcontractinevitablymakesthethepositionofPartiesofContractunequal,whichgoesagainstthefreedo mofcontract.Inordertoeliminatedeficienciesofformatcontractandbalancetherightandobligationofb othparties,itisnecessarytomakelegislative,judiciary,administrativeandselfdisciplinedcontrolonthef ormatcontract.Soformatcontractsystemcanbetterservethesocietyandthisisveryimportanttopromo 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Keywords:formatcontract;controlmode;therelationshipbetweenrightandobligation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的重复性,以及市场经济逐利的特性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因此,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允许格式合同的存在,但另一方面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点,对格式合同应有必要的规制。对格式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规制,是各国立法、行政及司法界极力希望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格式合同立法规制是指对格式合同的缺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的规制手段。立法规制是解决格式合同的基本途经,也是其他规制途径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规制的成果表现为规制格式合同的法律条文。在强调“有法可依”的现代法治社会中,它为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社会规制提供完整清晰的法律依据和评价标准。因此,针对格式合同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制法律制度应是格式合同立法规制的根本任务。立法规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民商事基本法的规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要件,故首先应由民法总则通过对民事行为制度的规定而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目标。其次,民法一般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除了借助于民法总则外,具体规制方式上依赖于债编的合同制度。债编中一方面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以引导规制格式合同,另一方面还对格式合同中出现的典型的不公正条款进行特别规定,以实现对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正条款进行重点规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没有大陆法系民法典这样的民事基本法,主要是通过一般商事立法实现的,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1]。在民商事根本法中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可以满足对格式合同规制法律效力上的需要,但因民商事基本法法律条文只能对格式合同进行原则性及概括性的规制,因此其规制效果有限。二是专门法的规制。即单独制定格式合同规制法,对各种格式合同加以系统、全面的规制。笔者赞同在我国制定单独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观点。在所有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方法中,一般认为这种方法最能发挥实效。三是民事特别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制。如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74年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我国《合同法》只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且规定过于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中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定,又不能涵盖当今所有格式合同的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工作,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格式合同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格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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