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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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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 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第七条 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 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 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 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 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 的 10 %。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 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 励金额分别为 5000 元、3000 元、 2000 元和 1000 元,获奖等级和奖励 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 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 奖励金额。

第十条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 5000 元/ 项,一等奖 3000 元/项,二等奖 2000 元/项,三等奖 1000 元 /项。

第十一条 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 学 校将每年培育 2-3 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 5- 10 万元培 育费;每年培育3-5个项目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每项给予 3-5 万元培育费。

第十二条为提高我校学术论文或论著的质量和数量,学校对我校

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及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主译)

(含唯一)或

8 万元奖励。 6 万元奖励。 4 万元奖励。

第一编著(含唯一)的论著(教材)、译著等进行奖励,论文及论著类别与奖励

标准如下表:

上表中,只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奖励仅限于与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性专著、译著和编著三类,各种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工具书、汇编、各种汇刊、专刊以及音像出版物、教学软件等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研究版发表的学术文章视为中文核心期刊;由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给予奖励。简介、普及读物和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被1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

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

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

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核心期刊论

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第十四条为鼓励创新,学校将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我校教职工予以奖励。对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人给予以下奖励:

对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学校给予专利发明人15000 元的奖

励。

对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学校给予专利设计人2000 元的奖励。

对获软件著作权的作者,学校给予1000 元的奖励。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奖励金额为相应标准的70%;我校非第一权利人的专利,不予奖励。

对于科技处无登记存档的专利发明人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为现实生产力,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转化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现转化后年内到校经费为30 万元及以上,学校一次性给予3-5 万元奖励,奖金作为研究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在授奖年度内,对积极组织申报成果奖励的集体以及对评选出的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给予科技先进集体10000 元、申报成果奖励先进组织10000 元、先进个人1000 元的奖励,以上三种奖励属于一次性表彰,学校将向获奖单位与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但不属于校级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之各种校级奖励中,除科技先进类奖励外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年底与科技成果的统计同时进

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成果不予补奖;

2. 科技处分别对照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予以认定。

4.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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