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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编号:SM-ZD-26376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

上保安要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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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自20xx年7月1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不晚于20xx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在船体和内部舱壁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按照公约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xx年7月1日前,按照公约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单位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及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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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水上搜救 搜救行动的五个阶段: 1水上搜救事件一般经过先后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从发现事故到对事故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实施的一连串具体行动。对某些特殊的搜救事件可能并不要求执行每一个阶段。对于一些事件,某个阶段内的行动可能就包含了其他阶段的行动,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的部分行动可以同时进行。搜救的五个阶段下。 1事故发现 搜救系统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得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紧急情况。当搜救系统第一次得知存在一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即进入发现阶段。这是处于困难的中的人员或者航空器(船舶)可以报告所遇问题,告警台可以收到的警报,附近的工作人员可以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或者由于缺少联系或未达到造成情况不明,任何人发现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应立即向他所知道的合适或者最近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报告。如搜救单元接到这方面的信息,应适当的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 2最初行动 初步应采取的行动是,想搜救设施报警,同时获得更多的信息。这个阶段包括: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向搜救设施报警、通信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其他阶段相应的行动,当搜救系统开始做出反应时,即进入最初行动阶段。此时的一些做法,如信息评估。可能开始于发现阶段,并且贯穿于整个搜救过程。 评估完成所有信息并考虑好事故等级后,搜救任务协调员就会宣布该事故所处的阶段,并须诉通知所有参加救助的中心,人员和设施。建立三个阶段是为了愤青事故等级,并帮助决定每一个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这三个阶段分别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根据情况发展,事故可能会重新分级。 3制定计划 行动计划包括搜寻计划,救助计划和移送幸存者或其他合适安全的地方的计划。当遇险位置不明或遇险者随风流漂流时,对搜救反应做出综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恰当正确的计划对搜救任务的成功至关重要。不管有多好的搜寻技术和多强的搜寻能力。如果搜寻区域不正确,搜救人员还是没有希望找到幸存者的。 4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阶段包括派遣搜救设施到达现场,开展搜救,展开搜寻,救助幸存者,救援遇险航空器(船舶),对幸存者提供紧急处置,以及将伤亡送至医疗机构,并将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在内的所有活动。在本阶段末,搜救任务协调员将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搜救设施收到,理解,执行搜救计划。在获得最新消息和假设目前搜救将会失败的基础上,救助协调中心的搜救人员应利用本阶段的大部分时间做出下一步搜救行动的计划。 5结束阶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搜救行动进入结束阶段: (1)收到作为搜救目标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未遇险的消息。 (2)搜救设施已经确定所搜寻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的位置,并且幸存者已经获救。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INMARSAT关于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INMARSAT关于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的最新观点 说明:针对使用卫星C站或Mini-C站作为通讯终端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 SAS),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最近发出通告,决定延迟该类产品的开通时间。同时,由于附加在卫星C站或Mini-C站上的隐蔽性警报功能(Covert Aler t Messaging)不在IMO A.707(17) 决议定义的优先警报(P3)范围之内,因此要产生C站标准通讯费用。细节如下。 系统开通要延期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 已决定自2003年12月22日起延期开通所有满足CN137条款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无论生产厂家是谁)。这个决定的出台是由于国际海事组织(IMO)成员国对IMO XI-2/6, MSC/Circ.1072和MSC/Circ.1073规范中关于SSAS通讯路径(routing )要求需要重新考虑,因而无法预见CN137条款要求的SSAS基本设施何时完成。(注:CN137条款是针对Inm-C或Mini-C 终端的修正条款,关于IMO MSC/Circ.1072/1073和CN137条款的其它说明见附录) INMARSAT的 CN137条款设想将海事救援协调中心(Maritime Rescue Coordi nation Centre,即MRCC)及其相应的卫星地面站作为接收SSAS警报信息传输的主要路径,目前的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Safety Services)就是采用这种传输路径。但由于处理CN137隐蔽性警报信息的管理程序尚不完善,因此一些船旗国当局对此持有争议,并拒绝接收C或Mini-C类SSAS隐蔽性警报。 为解决CN137警报信息路径问题,INMARSAT曾向IMO COMSAR第8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详细的问题描述以及隐蔽性警报信息路径的建议。这个建议将在200 4年2月16-20日在伦敦举行的IMO COMSAR第8分委员会大会上进行讨论。 在警报路径问题解决之后,卫星C站终端及网络将继续支持CN137条款,并力求使CN137条款在IMO规定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之前操作运行。 INMARSAT建议的解决方案 INMARSAT曾建议它的C站终端生产厂商在满足上述CN137功能要求基础上实施隐蔽性警报传输功能(Covert Alert Messaging),因为在C站信息传输功能上增加CN137隐蔽性警报信息,将为航海者提供一个完整的SSAS解决方案。 信息传输功能可用预定的报警信息格式发送给船东或船旗国指定的目的地,例如可用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传呼机短信(pager);而CN137隐蔽性警报信息可以保证卫星地面站和相应的海事救援中心(MRCC)在出现海盗和恐怖事件时收到报警信息。简言之,INMARSAT建议的SSAS方案应为船旗国组织提供便捷的信息传输路径,例如使船东直接收到SSAS警报信息,同时可利用IN MARSAT P3优先权警报(同GMDSS)。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序言 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本规则的全称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本规则简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本规则还可简称为ISPS规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减少船舶保安风险,防止船舶保安事件发生,应用《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为达到船舶保安目标,船舶保安体系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 (一)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有效交流; (二)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有效通信; (三)防止擅自进入船舶及其限制区域; (四)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臵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带入船舶; (五)标明保安事件的情形并提供防范、反应措施的程序和报警的方式;

(六)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保安计划; (七)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八)与船舶安全的一致性。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 (六)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者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目录 1绪论 (2)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2)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2.1国外研究状况 (3) 1.2.2国内研究现状 (3) 1.3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4)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4) 2.1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4) 2.2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5) 2.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步骤 (5) 2.4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6) 2.5安全管理体系的保持 (6) 3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 (7) 3.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的内容 (7) 3.2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检查程序与方法 (8) 3.2.1检查程序 (8) 3.2.2检查方法 (9) 4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浅析研究 摘要:为了加强对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我国航运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先后强制实施,根据规则的要求各航运公司陆续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在研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一些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探究如何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最后本文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检查的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船舶安全;建立;运行;有效性检查 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on ship navigation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management, and promote chinese shipping industry overal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level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has forced i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the shipping companies began to buil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this paper, after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and some shipping companies ship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explore how to establish the ship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lement. At last, the paper also summarizes the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the ship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ship safety; establishment; operation; validity check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沿江河海各地的船舶和航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它们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为了加强对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我国航运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部在总结ISM规则实施的基础上,于2002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根据该规则的要求,负责国内船舶营运的公司和其所营运的船舶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和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由于船公司规模、体制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了在执行规则,建立和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面对这种现象,研究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十分必要。 为了促进技术标准的执行,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故,要求公司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且该体系必须符合公约、船旗国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提高船舶营运安全,避免或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国内安全管

船舶保安检查不容忽视

船舶保安检查不容忽视 作者:唐仲东来源:中国水运杂志为加强海上保安,国际海事组织于2002年12月通过了对SOLAS公约的修正案和《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自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施行以来,随着国际海上保安形势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了许多关于船舶保安的决议或者修正案,因此,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三条和ISPS规则有关规定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和船公司有必要强化对船舶的保安管理。但在实际检查中,港口国检查官员(PSCO)仍然发现有相当多的缺陷和问题。 针对船舶保安,PSCO采取的措施 一是对在港船舶的控制。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PSC检查,其仅限于对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ISSC证书的检查。如该证书有效则应予接受;如果船舶不能出示有效证书,或PSCO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则采取检查船舶、延误船舶、滞留船舶、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或将船舶驱逐出港的监督措施。 二是对于意图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船舶的控制。这是有别于传统PSC检查的新要求,船舶在进港前应向PSCO提供本船的保安等级、保安证书及签发机关、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前10个)、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个)、以前进行船到船活动期间维持的适当保安程序及其他实用保安信息,以确保符合SOLAS公约XI-2章的要求。 船长必须确保上述信息准确可靠,PSCO登轮后会仔细核查。船长也可以拒绝提供上述信息,但船舶可能会导致被拒绝进港。 PSCO采取监督所依据的明显理由 涉及ISPS的港口国检查也分成二个步骤,即初始检查和详细检查。初始检查从有关文件的检查入手,可能包括: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目前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船舶保安演习记录最近10次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等。经过初始检查,若发现船舶存在不符合的明显理由,港口国检查官将进行详细检查。明显理由可能有: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证书失效、船舶保安等级低于港口保安等级、无保安演习记录、最近界面活动记录不规范、以往的界面活动缺乏有效的保安措施、干部船员之间交流存在问题、第三方报告的不符合等。 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就实施ISPS规则与SOLAS公约XI-2章情况进行检查时,如果船舶不能提交有效的ISSC证书或PSCO认为船舶存在明显理由,不符合公约与规则的规定,则PSCO可对船舶采取必要的监督与符合措施。明显理由包括以下各项:发现ISSC证书无效或已过期;发现船舶保安设备、文件或安排存在严重缺陷;收到了报告或投诉,明确指出船舶不符合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发现船长或船舶人员不熟悉关键的船上保安程序,或不能开展与船舶保安有关的演练,或未履行该程序或演练;发现船上关键船员不能与其他船舶上的负有保安责任的关键人员建立正常通信的证据;发现船舶与不满足公约与规则要求的对象进行船/港或船/船界面活动,并且未签署保安声明(DOS ),也未采取相应的特别或附加措施。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编号:SY-AQ-0736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 安要求 IMO's maritime 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ships

IMO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要求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自2004年7月1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2.所有100总吨以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在船体和内部舱壁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

舶保安证书》。 按照公约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按照公约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单位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及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 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 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 长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总务大臣总务省设置法 中央选举管理会中央选举管理会委员长总务省设置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委员长政治资金规正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委员长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消防厅消防厅长官消防组织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法务省法务大臣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检察总长法务省设置法、检察厅法。法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委员长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公安调查厅长官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外务省外务大臣外务省设置法。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7116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经MSC.273(85)和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41(18)号 决议 (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1. 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 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 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 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 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 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 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 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 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

船舶保安计划概述zz

第一节船舶保安计划概述 一,船舶保安计划的概念 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SSP),是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二,船舶保安计划的配备与编写要求 (一)配备要求 每艘船必须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船舶在三个保安等级下应采取的措施。 (二)编写要求 (1)船舶保安计划是在船舶保安评估的基础上,由公司保安员负责组织制订。 (2)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特定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但该组织不可以同时参与本船保安计划的评审和批准工作。 (3)船舶保安计划应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编写,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三,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 (一)船舶保安计划至少应涉及的内容 根据ISPS规则A部分的适用要求,船舶保安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防止将用于对付人员、船舶或港口,且其携带未经授权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携带上船的措施。 (2)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防止擅自登船的措施。 (4)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5)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序。

(6)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7)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的职责和船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8)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与该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10)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定期评审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度。 (12)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指明船舶保安员。 (14)指明公司保安员,包括24h详细联系方式。 (15)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16)船上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次数。 (17)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 (18)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睥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说明和指导。 (二)船舶保安计划还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船舶保安计划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详细列出船舶的保安组织结构。 (2)详细列出船舶和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及有关保安当局的关系。 (3)详细列出保持船舶内部和船舶与船舶之间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之间有效的持续联系的通信系统。 (4)详细列出在保安等级1时基本的作业和实地保安措施,其应始终到位。 (5)详细列出能使船舶从保安等级1迅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以及必要时至保安等级3时的附加保安措施。 (6)提供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审议或审核,以及根据经验或环境变化提供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正案。

中国海上执法船

中国海监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中国海监 (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国家海洋局所属的海监船亮相,“中国海监”11号、41号、71号分别从青岛、上海、广州起航,巡察中国四海[2],标志着我国海洋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编辑本段海监83船 “中国海监83”船由上海江南造船厂建造,是中国目前综合性能最优越、已进入世界领先水平的多功能大型中远程海洋监察船。它除装备了基本的船用设备外,还装备了世界最先进的全回转舵桨合一的电力推进设备、世界最先进的自动控位和定向系统、直升机升降平台和机库、世界上最先进减摇船水舱控制系统及国内最先进的卫星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海监船 全回转舵桨合一的电力推进设备的应用使该船成为国内首艘没有舵和主机,只依靠电力就可以推进的公务船舶。其动力系统除了噪音小、省油、无废气排放等优点外,它的航行可不受船头方向的限制,横行、斜行、进退自如,并且可以以船体为轴原地掉头旋转,操纵起来如同玩“碰碰船”似的方便。 世界最先进的自动控位和定向系统,可以使船舶在各种复杂海况下始终控制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便于实施深海水下作业和执法监察取证。 直升机升降平台和机库,使该船可组合“中国海监B-7112”直升机实施海空互动,达到国内同类船舶难以企及的远程巡航执法和快速反应能力。 “中国海监83”船船长98米,型宽15.2米,型深7.8米,排水量3980吨,最大航速18节(约合33千米/小时),连续航行能力10000海里,自持力60天,适航范围为除极地以外的任何航区。 编辑本段海监81船 海监81船,舷号为“向阳红14“号综合海洋调查船使用满载排水量4435吨。中国海监81船,舷号为“向阳红14”号综合海洋调查船使用,645型综合海洋调查船。建于70年代后期,航速18节。 编辑本段海监50船 海监50船排水量为3000吨级。中国海监50船是一艘集巡航执法与海洋调查为一体的3000吨级海监船,是中国综合能力最强、设备设施最先进的多功能大型中远程海洋监察船,为中国海监旗舰船“中国海监83”号的姊妹船。2011年12月,“中国海监50”号正式履行海洋巡航维权执法职责。9月14日,中国海监50船抵达钓鱼岛海域。[3] 编辑本段海监28船 海监28船,此号为向阳红09船使用。满载排水量4500吨。海监28船此号为向阳红09船使用,曾经改为过中国海监28,后改回向阳红09号。向阳红09船是中国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第一艘4500吨级远洋科学考察船。2007年11月28日,经过中海工业增改装的“向阳红09船”成为国内第一艘深潜试验母船。2012年6月3日,搭载着中国“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的“向阳红09”试验母船从江苏江阴苏南码头起航,奔赴马里亚纳海沟区域执行了“蛟龙”号7000米级海试任务。 编辑本段海监51船 排水量为1500吨级。中国海监51船由武昌造船厂承造,隶属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总长87.7米,型宽12米,满载排水量1937吨,吃水3.5米,设计航速18节,续航力不少于6000海里,自持力40天;定员50人该船除常规配装外,还具有艏侧推、可调浆、减摇鳍以及现代化的卫通、导航系统等功能,具有机动性强、性能稳定等特点,可满足海洋执法监察和海洋环境调查等应用。 编辑本段海监52船 海监52船,原中国科学院海洋调查船“实践”号。满载排水量3160吨。中国海监52船的前身是原中国科学院海洋调查船“实践”号,1967年建成下水使用。该船为中国自己建造的第一批为数不多的综合性海洋调查船之一。进入新世纪,为适应新时期海洋工作的需要,2000年更名为中国海监52船,承担海上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监察和海洋调查监测任务。40年来该船日渐老化,中国海监52船已过报废年限并已停航一年。但是由于近几年海上执法监察和调查任务特别繁重,现有船舶难以满足任务需要,加之二期海监船的建造计划推迟,为此,东海分局对该船进行恢复性修理。2007年11月,修理完成后试航成功,达到了恢复安全在航的目标,继续使用。 编辑本段海监26船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保安 缩写

ISPS COD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 and of Port facility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SSP: ship security plan 船舶保安计划 SSA: ship security assessment 船舶保安评估 SSS: ship security system 船舶保安体系 SSO: ship security officer 船舶保安员 PFSP: port facility security plan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O: port facility security officer 港口设施保安员CSI: container safety initiate 货柜安全倡议 CSO: company security officer 公司保安员 CSP: company security plan 公司保安计划 CSR: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连续概要记录ISSC: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RSO: 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IISSC: initiate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自动识别系统DoS: declaration of security 保安声明 IAPP: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LSA: life saving appliance FFA: fire fighting appliance DPA: designated person ash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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