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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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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六章监督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评残、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

(四)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

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

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第十四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

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

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

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

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

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

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二)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

(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

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

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

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

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

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

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

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

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

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

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

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

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

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

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

工技术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特点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落实业务经费,根据单位的火灾

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专职消防队员享受高危特殊工种的工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外,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的调动,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停止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适时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合同制消防人员所需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经费由本级人民

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应急疏散分队,在

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平时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人、灭火工作。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

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

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

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

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

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

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

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

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政

府问责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大型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政府部门与

其管理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居(村)民委员

会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一)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六)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损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提出增建、改建、配置、修复或者技术改造的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抄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取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抽样判定;不能现场判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建筑物、

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改正建议书。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转移、封存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发布下列信息:

(一)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拒不改

正的;

(二)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有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五)属于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的;

(六)属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民对消防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

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精编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太原市消防通道验收汇报

监理工作总结 _____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 (锦绣大街—太阳高速桥)改造工程编制 项目总监 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

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 (锦绣大街—太阳高速桥)改造工程 监理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1、工程范围及规模 道路起点位于锦绣大街,终点与太阳高速桥下现状路顺接,道路路面宽度6米,设计全长4404.675米。 2、道路现状及设计方案 除K0+000-K0+050段道路基层损坏严重段需新建外,其余路段(K0+050-K4+404.675)路面龟裂比较严重,对现状龟裂严重路面铣刨2厘米后加铺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完善沿线排水设施,全线路沿石结合排水边沟进行更换(更换路沿石路段先将旧的路沿石进行拆除:桩号K0+00-K0+180、K0+480-K1+320段拆除两侧旧混凝土側石、桩号K1+320-K4+404.675段拆除两侧旧路沿石)。 3、技术标准 道路等级:厂矿道路 设计车速:20公里/小时 路面类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标准轴载;BZZ-100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15年 抗震设防烈度:8度 4、各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太原市民营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二、项目监理机构 受太原市民营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由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项目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 1. 监理组织:由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郑安平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王金虎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组成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 2.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制度、工程质量验收报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制度、开(复)工报审制度、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配件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现场会议制度等。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一)施工准备阶段 我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全部进入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1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工厂设兼职消防检查员一名,负责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实施与检查工作,工厂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二、工厂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有效、完好,并存放固定地点,排放整齐,各种消防器材应注明设置日期、保管人,定期检查消防砂箱、水桶、灭火器均处于使用状态,不得任意挪动和他用; 三、工厂的照明线路必须经有合平要求的保险装置、线路应经常检查有无破损,金属裸露老化,发现上述故障应及时更换; 四、生产现场严禁生火取暖、加汽油类,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53450

消防(防火)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日期: 总监: 日期: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2)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3) 五、钢结构焊接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4) 六、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4) 七、应急响应 (12)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 2、工程名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改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08702平方米,概算投资7.8亿元,占地面积38313 平方米。 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筑高度:53.59米。 6、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卫生局。 7、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0、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1、地勘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 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通 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解决 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合格在 及相关各项材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3)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5)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6)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6)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 13、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7) 14、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8) 15、仓库防火制度 (8) 16、电、气焊防火制度 (9) 17、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0)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半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车间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环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

公司复工消防安全培训心得总结5篇

太原市3000家复工复产企业的职工或守在电视机、电脑前,或盯着手机,观看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培训直播。 在长约1小时30分钟的直播里,电视台主持人和消防监督员采取现场讲授、播放案例、组织演练、互动问答等方式,讲解企业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和员工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前部署,积极响应,认真组织社会单位收看直播,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组织集中观看,鼓励大家尽可能分散听课,当天共组织3000余家社会单位、6万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许多员工收看了培训直播后,觉得不仅方式特殊,效果也不错,增长了很多消防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此次网络授课培训规格高、针对性强,是消防救援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有关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要求,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特殊授课方式。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在有危险来临时不是乱作一团,有备无患,也是践行公司安全作业的理念,在公司x总的号召下,由保安队组织了一次为期十五天的消防安全培训,我作为车间的一员,积极参加了这次的活动,学习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同时参与了消防基础训练。在培训期间,我收获了很多珍贵的东西,现在来讲一讲我在这段时间学习的感想。 因为要我们了解消防,所以我们采用的是军事化培训,锻炼了我们的意志,增强了我们的耐力,加深了员工之间的默契,配合愈发的好。在前期的体力训练,我有不同程度的掉队,随着不断地深入训练,我一次比一次有进步,在每天的体力训练之后疲惫感越来越轻,一天比之一天轻松。接下来先学习了一些消防工具的应用,然后练习消防水带的对口连接,两个一组产生对比,我在练习中用时不断地缩短,得到了教练的肯定,我觉得非常有成就感。 在这次训练中,体能训练占据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借此机会我也接触很多不一样的训练方法,来加强我们对于身体的掌控力。在训练过程,教练为了刺激我们,很多的项目都是带有一定的比赛的意味在里面,因此各个队员都争先恐后,生怕自己被惩罚。在团体训练中,教练就用连坐的制度,让每一组的成员,优秀的帮助落后的,懂得合

影院消防安全条例

安全条例 第一章消防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备: 1.各类大型建筑物内必不可少的,是确保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引起每一个人的高度重视,并要了解它的使用方法: 2.烟雾报警器。烟雾报警器一般安装在屋顶上,一旦 发生火灾,烟雾报警器自动发出信号,同时将信号传到消防监控中心。 3.自动灭火喷洒器。自动灭火喷洒器是由温度控制的, 喷洒器顶端装有玻璃压力管,当玻璃管的温度升至一定的温度时,就会爆裂,水会从灭火喷洒器中喷出。 4.火警报警按钮和警铃。报警按钮表面装有玻璃保护 层,当发生火警时压破玻璃,按动按钮,这时消防警铃就会响起,同时启动消防水泵。报警按钮系统与消防监控中心相联。此按钮不得随便动用,清整卫生时也要特别注意。 5.安全通道及安全通道门装有昼夜明亮的安全疏散指 示灯,一旦发生火灾或停电,安全指示灯会通过应急电路开通。 6.其他灭火器材。主要是人工灭火器材,如消防栓、 消防水喉和轻便灭火器。当发生火灾时,参加救火的人员要迅速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参加救火,以便控制火情。 7.消防栓是设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器材,一般在楼 梯和通道内装有消防栓,它主要用消防水龙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组成,用于扑救大火。 8.消防水喉是类似消防栓的固定消防器材。它是固定 在建筑物墙内的,消防水管使用的是橡胶管材,水管盘绕在一个大轮盘上,水管前端装有一个消防水喷嘴。此种消防器材使用比较方便。 9.轻便灭火器不同于消防栓和消防水喉。轻便灭火器 在灭火过程中不使用水,而是用化学药品。轻便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轻便灭火器的最大特点是使用方便,主要用于初起火情,但要注意存放,不能放置在日照、高温或强低温的环境中。 二、消防培训制度: 1、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将安全教育培训摆在影城各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 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 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 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中心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中心内线电话。 6、上班时间不准在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综合经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北京市消防法律、法规,执行金隅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工作网络,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研、施工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建立公司内部消防制度和工作实施计划,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五做好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公司的消防知识、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保障队伍战斗力;对义务消防组织要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夜查,批准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五负责指挥火灾扑救,组织追查原因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六审定消防设施的建立和消防器材的更换购置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副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副职应全面负责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建立健全分管单位消防规章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三建立分管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海天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及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强制性规定及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管理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确实保障公司消防 安全及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各物业项目骨干为主,其他员工为辅助的消防队伍。 公司全体员工为消防工作的义务消防员,公司各管理处班组长以上安保人员及维修 人员为公司的兼职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以下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主任/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以下各部/处及岗位员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各物业区域的公司项目管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区域应当根据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 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07307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一、现场环境保护 1、健全环保施工管理组织: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施工主管、质量主管、施工队长、施工员、质监员、质量、安全、消防等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环保施工管理组织; 2、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个人岗位制度(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施工的第一责任人)、检查制度(工地每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检查)、奖惩制度(制定奖、罚细则,坚持奖惩兑现)、会议制度(施工现场坚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施工会议制度,定期了解施工情况)等施工管理制度; 3、健全管理资料:环保施工活动记录,拟定环保施工教育、培训、考核记录计划、资料,施工现场施工日志中应有环保管理施工内容以及措施; 4、积极开展“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及素养; 5、严格遵守太原市施工的有关规定,力争避免和消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积极主动协调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6、施工临时设施按统一标准搭设,并服从总包的统一安排; 7、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材料的布置与堆放,区域管理,划分职责范围,班组长分别是包干区域的负责人,项目按《文明施工中间检查记录》表自检评分,在每月的生产会上总结评比;

闭管理。临建布置整齐、有序,道路、排水通畅,“五小设施”齐全。生活污水合理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外运,有足量消防设备,安排门卫收发管理。生活区管理规定上墙树牌昭标全体,生活工作基地进行文明管理考核,以创造一个环境整洁的生活基地; 9、切实加强火源管理,现场禁止吸烟,电、气时及焊接作业时应清理周围的易燃物,消防工具要齐全,动火区域都要安放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加强噪音管理,控制噪音污染。 10、施工现场及楼层内的建筑垃圾、废料应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性清运出场,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施工道路的畅通。 11、做好已安装好的构件及待安构件的外观及形体保护,减少污染。现场安装材料按有关保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整齐堆放,并做好标识,由专人管理; 12、进入施工现场,着装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挂件标识清楚的出入证; 13、作业面要求整洁,材料不得乱摆放,脚手架上严禁安装材料在上面过夜,小五金类材料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杜绝违规作业,停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15、严禁高空乱抛物料; 16、及时清除安装垃圾,并堆放到指定位置; 17、自觉爱护现场一切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其它设施和标识牌,遵守现场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 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 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 /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 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 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益元百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商场、处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公司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商场、处室包块,经营区包片,各岗位员工包柜的四级防火责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物保处、综合处、财务处、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广场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 改火灾隐患。 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 务。 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八、熟悉广场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 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九、督促指导各商场、处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 者。 第九条:各商场、处室的经理和处长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 1、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经营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 常识和消防法规及本.细则,提高防火意识。 3、积极带领员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员工严禁在广场范围内吸 烟,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编号:SM-ZD-31785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 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号) 《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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