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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简介

03-18 17:13 来源:人民网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融资方、投资方、监管方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系统构建需求的日渐强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介绍了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相关退市制度和退市状况。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下令否决或取消证券的登记注册。同时,美国各交易所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做出是否退市的决定,但退市标准有所不同。纽交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是美国最重要的两个股票交易所,其退市规则最具代表性。

传统上,美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制定的退市标准有所不同,其中纳斯达克原是场外交易市场,属于纽交所主板外的创业板市场。但随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得以和纽交所平起平坐,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逐渐成为平等的竞争对手。

纽交所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定位于优质大型企业,上市标准较高。相比之下,纳斯达克仅有不到40年的历史,其上市公司多为高科技企业。

一、纳斯达克交易所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一)退市标准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分为若干子市场,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

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已上市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1)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1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资料来源:Nasdaq 官方网站,上市标准和费率指引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2)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2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资料来源:Nasdaq官方网站,上市标准和费率指引

(二)主要退市程序

纳斯达克上市资格审查部(Listings Qualifications Department)负责确认不符合继续挂牌条件的上市公司;通知该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原因;并且发布退市决定书和公开谴责信。如果上市公司服从该决定,退市决定将立即生效,即退市行动立即被执行。

通常情况下,退市决定书将同时告知企业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内(通常45天,包括非工作日)提交整改计划以符合挂牌条件。如果在纳斯达克规定的日期内企业仍然未能达标,纳斯达克将立即将该股票停牌,除非企业决定进行上诉。纳斯达克也可以视情况给予更长的整改计划递交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180天。

如果上市公司不接受退市决定,它可以向纳斯达克听证委员会(Hearing Panel)提请上诉。该上诉请求必须在收到退市决定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间内向听证委员会提交上诉申请,纳斯达克将按照退市决定书的条款实施停牌或退市。

如果上市公司对退市决定提交上诉申请,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听证委员会完成听证且作出决定之前,纳斯达克不采取退市行动。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未能及时发布定期报告等情况,纳斯达克推迟采取退市行动的“宽限期”将仅限于上诉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听证委员会将就纳斯达克上市资格审查部的退市决定作出裁决。

如果上市公司对纳斯达克听证委员会(Hearing Panel)的决定表示不服,它可以向纳斯达克上市和听证审查委员会(The Nasdaq Listing and Hearings Review Council)提起上诉(有时该委员会也会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该委员会将审查听证委员会(Hearing Panel)的决定。

如果上市公司对纳斯达克上市和听证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仍然表示不服,最终它可以上诉到纳斯达克董事会(Nasdaq Board of Directors)。纳斯达克最终的退市决定将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

举例来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美元将触发退市程序。纳斯达克将立即通知该公司在180天(日历天数,从通知日开始计算)内整改以达到要求。整改期内,如果该公司股价能够在最少连续10天之内维持在1美元以上,则将被视为达到整改标准。

由于触发退市的原因不同,从触发退市程序开始到最终采取退市行动(假定企业上诉最终没有成功),整个过程可能短至一个月,或者长至七个月。

二、纽交所退市规则和退市程序

(一)退市规则

已经在纽交所上市的企业,当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的时候,纽交所将考虑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

表3 纽交所退市规则

资料来源:纽交所官方网站,权益类证券上市规则

(二)退市程序

纽交所上市规则条款804.00 规定,如果纽交所工作人员(Exchange staff)认为一只股票达不到继续挂牌标准,它将通知上市公司,说明采取退市决定的理由。同时,纽交所将向市场公告信息,告知该公司当前的状态。上述通知也将同时告知上市公司有权利请求纽交所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A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Exchange)为该公司审查上述决定,条件是审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接到退市通知书后的十天内送达纽交所秘书长(Secretary of the Exchange)。这个书面审查请求必须阐明上市公司抗辩退市决定的原因,必须明确表明该公司是否愿意在委员会面前做一个口头陈述,并且必须在审查请求送达时或之前向纽交所支付2万美元申诉费。

如果上市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递交审查请求书,纽交所将暂停该股票的交易,并且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文件(FORM 25)以将该股票退市,同时该文件副本也将被送达上市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文件前,纽交所将发布退市决定的新闻公告,并且将该公告发布在纽交所官网上。

如果上市公司递交了审查请求,第一个审查日将至少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的25个工作日之后。前述纽交所董事会的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将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审查请求和现场的口头辩词做出。经过考虑,该审查委员会可以(1)自行决定该事项(这意味着该委员会可以否决纽交所工作人员的退市决定),或者(2)退回给纽交所工作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在第二种情况下,审查委员会将要求纽交所工作人员(1)对该事项给予迅速的审查;(2)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审查并通知委员会审查结果。

在收到上市公司审查请求后,纽交所总参事办公室(Exchange's 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将安排整个日程,并通知上市公司和纽交所做出退市决定的相关工作人员。日程安排应使各方都有充分时间做好准备。

在审查期间,股票一般处在停牌状态。审查委员会可以决定整个事件的进度。如果审查委员会决定该股票应该被退市,纽交所将:(1)立即暂停该股票的交易;(2)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文件(FORM 25)以将该股票退市;(3)同时该文件副本也将被递交给上市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文件前,纽交所将发布退市决定的新闻公告,并且将该公告发布在纽交所官网上。

三、企业退市状况

据统计,纳斯达克每年有大约8%的公司退市,其中大约一半是强制退市。纽交所的退市率大约为6%,其中约1/3是强制退市。由于退市企业和IPO企业数量相当,近几年纽交所上市企业数量稳定在2000家上下。

在美国,公司从交易所退市以后,即和交易所解除了上市合约关系,交易所对这些企业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企业要自寻出路。从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退市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路,一种是找做市商为其撮合交易,从而进入柜台市场;另一种是找不到做市商而不能在柜台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成本更高、更加缺乏组织化的个人私下交易;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企业被私有化,或者破产,不再是公众公司。企业私有化后其股份的转让更加受限制,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作制企业股份的转让一般要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相关资料显示,绝大部分退市企业将在退市后首先进入柜台市场。如果在柜台市场依然无法生存(例如由于成交清淡,没有做市商愿意为该股做市),则只能通过私人交易进行股份转让;再后则可能是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私有化。

柜台市场主要包括公告板市场(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简称OTCBB)和粉单市场(Pink Sheets)。前者是一个报价服务系统,对于报价对象没有财务和最低价格等要求。但是被报价证券必须在SEC或其它联邦监管机构注册,并且该证券向相应监管机构的文件报备当前是有效的。绝大多数的机构投资者不会进入柜台市场买卖股票,研究机构也很少研究柜台市场的股票。由于信息透明度低,信息质量差,这个市场参与者很少,柜台市场在美国是影响力很低的边缘化市场。截至2013年2月,OTCBB市场官网显示有交易证券1117只,做市商82个,日均交易量只有0.395亿美元。

粉单市场(Pink Sheets)也是个报价服务系统,其对进入报价系统的公司要求更低:被报价证券不需要在SEC报备文件。该市场上股票的信息透明度和信息质量比OTCBB更差,因而投机性更强。

无论从市值还是从成交金额来看,柜台市场都是非常边缘化的市场,在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非常小。应当注意的是,OTCBB市场和粉单市场都只是报价服务系统,报价由做市商来完成。这些市场上都不存在上市和退市的概念,因为上市和退市是证券交易所作为排它性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企业和交易所自愿签署合约,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特定规则,企业也同意不能遵守规则将被排除出交易所市场,即退市。交易所类似购物中心的管理者,上市公司类似某个品牌专卖店。一个品牌要申请进驻某个购物中心,需要达到该中心的要求和统一遵守特定的规则,因为该购物中心要维护自身的形象声誉。如果达不到要求,则购物中心有权利将该品牌清除出商场。柜台市场类似街头摆摊,只要不违法,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市场。

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简介及其发展趋势

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简介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从组织形式来看,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以投资者认购或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金,投资者是交易所的股东,但不一定是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本身可以上市。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证券公司是其主要的会员,交易所的筹建费用及营运资本由会员以缴纳会费的形式筹集,交易所不向会员之外的投资者融资,也不可以上市。许多证券交易所在成立之初采用的是会员制,后来又转变成了公司制。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交易所采用的都是公司制,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已经上市。 一、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1、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在美国证券发行之初,尚无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大都在咖啡馆和拍卖行里进行,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和威廉街的西北角一咖啡馆门前的梧桐树下签订了“梧桐树协定”,这是纽约交易所的前身。到了1817年,华尔街上的股票交易已十分活跃,于是市场参加者成立了“纽约证券和交易管理处”,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基本形成,1863年,管理处易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此名一直沿用至今。 由于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交易所在1914年7月被关闭,但同年11月又重新开放,各种债券的自由交易,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的一战。1929年10月的“黑色星期四”导致美国股票市场崩溃,股价下跌引起的恐慌又引致了美国经济的大萧条。交易所随后推出的恢复投资者信心的计划,重振了资本市场,对美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功不可灭。1971年2月18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为非营利性法人团体。2005年4月,纽约交易所宣布收购电子交易运营商Archipelago控股公司。纽约交易所从非营利性法人团体转化为营利性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集团公司,集团的股票在纽交所上市。2006年6月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与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4日,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于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纽约,由来自5个国家的6家货币股权交易所以及6家衍生产品交易所共同组成,其上市公司总数约4000家,总市值达28.5万亿美元(21.5万亿欧元),日平均交易量接近102 0亿美元(77亿欧元)。 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纽约证券交易所为美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 2、纳斯达克证券市场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华盛顿郡以及亚历山大郡的共42名任期五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斐逊将无法替换。以上两个法案对美国当时的法院系统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便借机任命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分别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任命状并经国务卿马歇尔盖章后生效,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马歇尔在仓促之间没有及时发出。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总统上任,他对联邦党人的不择手段“抢占政治地盘”的做法早就深感气愤,当他得知还有17分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就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与此同时,新国会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并以法令的形式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当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是1803年的事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得到法官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威廉·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个。他与其他三个法官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发出命令状,令新总统以及国务卿按照法律

关于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论文摘要: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人类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先进的制度文明,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制度文明中的一颗明星.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当这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必然会危及一国的宪法秩序。这就要求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违宪审查制度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而产生的,作为此项制度的两大代表,美国和德国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然而,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虽说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却以难以实行,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二战后,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由此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一是由普通法院,二为由专门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一般认为,开创违宪审查制度先河的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对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审查权。从而最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切涉及联邦宪法问题的最后审查权。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其中主要有美国、日本、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美、瑞典等。除日本外,其他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理论基础的,胡锦光教授把它总结为四点:1.高级法思想的熏陶.2.议会意志不能等同民意的思想浸润。3.不完全信任立法机关的政治情感的萦绕4.多数决的原则之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的确立。。除此之外,马岭还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能够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英美法传统,普通法院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续。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产生以后,法院又获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由于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在司法程序中同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可适用性,这样,法院既具有对一般法律的解释权,又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理解排除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与美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贯彻更为严格。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司法权是不能够直接干预立法和行政权的.鉴于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反宪法,而强调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立法权(即使是对法律的解释权)的观念导致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得不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另辟蹊径,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empirenews.page--] 凯尔森率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在1920年设立了宪法法院。二战后,德国、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诉讼活动的发展方向。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共有37个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另外,独联体、东欧一些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宪法法院。德国深受凯尔森的影响,在自己本国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由宪法法院的专门机关来解决宪事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分散型”体制。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只是对违宪的最终裁决权,并不排除下级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大陆法系宪法法院模式属于“集权型”体制,审查权一般都集中在唯一的宪法法院。之所以产生“分散型”与“集权型”体制的差别,最主要原因在于“遵循先例”原则的有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有“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对同类宪法问题不至于导致不同判决之间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如果由多个主体同时行使违宪审查权,很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宪法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把违宪审查权集中于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第三个障碍:党治论。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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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7602537.html,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简介 03-18 17:13 来源:人民网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融资方、投资方、监管方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系统构建需求的日渐强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介绍了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相关退市制度和退市状况。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下令否决或取消证券的登记注册。同时,美国各交易所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做出是否退市的决定,但退市标准有所不同。纽交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是美国最重要的两个股票交易所,其退市规则最具代表性。 传统上,美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制定的退市标准有所不同,其中纳斯达克原是场外交易市场,属于纽交所主板外的创业板市场。但随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得以和纽交所平起平坐,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逐渐成为平等的竞争对手。 纽交所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定位于优质大型企业,上市标准较高。相比之下,纳斯达克仅有不到40年的历史,其上市公司多为高科技企业。 一、纳斯达克交易所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一)退市标准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分为若干子市场,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 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已上市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1)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1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资料来源:Nasdaq 官方网站,上市标准和费率指引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2)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2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中,违宪审查是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而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然而,我国立法法中虽对违宪审查做有规定,但极不完善,违宪审查的效力仅及于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几乎空白,并且各种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却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制裁。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看,主要有普通法院审查制、特设机构审查制、议会审查制三种模式,每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主体不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均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法律由普通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第二种模式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上。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现在,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效仿美国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政治性组织即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根据法国现行宪法,宪法委员会成员有9人,任期9年,每3年更新1/3。成员中由总统任命3名,由议会两院各任命3名。此外还规定,各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优点在于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公司清单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中国石油 PwC 中国石化 KPMG 中国电信 KPMG 中国网通 PwC 中国联通 PwC 中国移动 KPMG 中国人寿 PwC 中国铝业 PwC 东方航空 PwC 南方航空 KPMG 华能国际 PwC 上海石化 KPMG 兖州煤业 GT 中芯国际 Deloitte. 中海油 E&Y 广深铁路 PwC 玉柴国际 KPMG 无锡尚德 Deloitte. 南太电子 Deloitte. 新东方 Deloitte. 迈瑞医疗 Deloitte. 天合太阳能 Deloitte. 先声药业KPMG 橡果国际Deloitte. 英利新能源KPMG 赛维LDKKPMG 侨兴移动KPMG 易居中国Deloitte. 药明康德Deloitte. 永新视博Deloitte. 诺亚舟Deloitte. 东南融通Deloitte. 巨人网络E&Y WSP Deloitte. 文思创新Deloitte. 鑫苑中国E&Y 古杉能源KPMG 昱辉阳光Deloitte. 多元水务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 & A. 圣火药业HANSEN, BARNETT & MAXWELL, P.C. 正保远程教育Deloitte. 安防科技GHP Horwath,P.C. 中国生物药业Deloitte. 21世纪不动产PwC 泰和诚医疗E&Y 中国绿色农业E&Y

7天酒店 KPMG 康辉医疗E&Y 晶科能源PwC 搜房网E&Y 安博教育PwC 乡村基Deloitte. 柯莱特Deloitte. 明阳风电KPMG 大全新能源Deloitte. 学而思Deloitte. 学大教育Deloitte. 诺亚财富Deloitte. 易车网E&Y 希尼亚GHP Horwath P.C 思源经纪PwC 纳斯达克市场(NASDAQ): 新浪网 PwC 搜狐网 PwC 网易 PwC 空中网 Deloitte. 携程网 PwC 亚信科技 Deloitte. UT斯达康 PwC 盛大网络 PwC 分众传媒 Deloitte. 九城软件 Deloitte. 第九城市 PwC 百度 E&Y 灵通网 PwC 侨兴环球 PwC 前程无忧 PwC 金融界 Deloitte. 德信无线 Deloitte. 汽车系统 ARMANDO C.IBARRA 太平洋商业 PwC E龙E&Y 中国科技 Deloitte 中国医疗 KPMG 中星微 E&Y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

结合的方法。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检查制度,证据制度,辩诉交易,律师在场制度等等,涉及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有力的保障了刑事司法的顺利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与人民合法权益。其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可以说是整个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其从根本上确保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集中体现了所谓“宪政与民主”的张力,有效地保障了美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大大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权益。而律师在场制度的设计与严格贯彻执行,充分保障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权,促进了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 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程序的保障史。对于一个法

纽约证券交易所IPO分析

纽约证券交易所IPO分析

纽约证券交易所概述: 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纽交所)是全球最大的证交所,目前总市值约18万亿美元,是NASDAQ的6倍,是东京的5倍。有百年历史的纽交所执全球资本市场之牛耳。目前有16家中国公司在这里挂牌上市。 纽约证券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是上市公司总市值第一,IPO数量及市值第一,交易量第二的交易所,有大约2,800间公司在此上市,全球市值15万亿美元。至2004年7月,三十间处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的公司除了英特尔和微软之外都在NYSE上市。2005年4月末,NYSE和全电子证券交易所(Archipelago)合并,成为一个盈利性机构。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百老汇大街11号,在华尔街的拐角南侧。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大约2,800间公司在此上市,全球市值15万亿美元。至2004年7月,三十间处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的公司除了英特尔和微软之外都在NYSE上市。2006年6月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与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证交所(NYSE Euronext)。 上市规定: 1.对美国国内公司上市要求: ●公司最近一年的税前盈利不少于250万美元; ●社会公众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不少于l10万股; ●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资者,每个投资者拥有100股以上的股票; ●普通股的发行额按市场价格例算不少于4000 万美元; ●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4000万美元。 2.对非美国公司上市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纽约证交所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上市条 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公司最少要有2000名股东(每名股东拥有100股以上); 或2200名股东(最近6个月月平均交易量为10万股);或500名股东(最近12个月 月平均交易量为100万股);至少有110万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投资者所拥有(公众 股110万股)。 ●最低市值公众股市场价值为4000万美金;有形资产净值为4000万美金。 ●盈利要求上市前两年,每年税前收益为200万美金,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金; 或三年必须全部盈利,税前收益总计为650万美金,最近一年最低税前收益为450万 美金;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市值总额不低于5亿美金且收入达到2亿美金的公司:三 年调整后净收益合计2500万美金(每年报告中必须是正数)。 ●上市企业类型主要面向成熟企业。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 (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二、违宪审查VS宪法监督 第二节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二)评价 (1)优点:①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②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2)缺点:①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②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二)评价 (1)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2)缺点: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一)概念: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①特设机关审查模式: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优点: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 缺点: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②专门政治机关: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一)概念: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二)评价 (1)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

美国证券市场对外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情况: 2、美国在国际证券市场中地位相对衰退后的反思与改善 美国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上百年历史,美国证券市场历来就是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首选。无论是成熟型的跨国公司,还是创新或创业型的中小企业打算海外挂牌上市时,几乎都会选择美国的证交所。其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美国的IPO发审采取的是注册制,不同于我国的审核制,排队周期较短,效率较高;第二,相比其他国家,美国的上市门槛设置较低,市场容量大,市场活力强。1但是,在全球金融资源争夺日趋激励的今天,美国国际板统治地位却在一步步被削弱。 其根本原因:一是,21世纪初开始美国证券监管趋于严厉,加大了境外企业在美国挂牌上市的难度、降低了资本形成机制。其实,从历史视野上看,美国资本市场一直是十分重视融资效率与资本形成机制的。无论是《证券法》(1933年)和《证券交易法》(1934年),还是《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1996年)都强调证券监管规则是否“将会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及资本形成”。然而,2001年12月到2002年6月接连发生的安然和世通等大公司财务欺诈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2002年)。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目标的天平开始向金融安全目标倾斜,这无疑加重了海外企业的法律负担。二是,上市费用与上市后的年费过高,纽约和NASDAQ证交所各项费用明显高于伦敦证交所。 当伦敦和新加坡等新兴证券国家对证券法灵活宽松修改和调整、减少融资成1 资料来源:Listed Compan y Manual, Section 1 - The Listing Pro cess, 纽约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ny semanual.n 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7602537.html,/LCM/Sections/,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2月13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在中国的可行性众所周知,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其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展现了自己独特的魅力,并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仍没有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研究学习美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 其实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只有在初审或上诉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就某项法律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才能在具体判决中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违宪问题做出裁决;人民亦不得迳请法院将法令宣告无效;法院必待有诉讼事件发生,才考虑法令是否违宪,因此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以普通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美国凡是涉及到违宪审查的诉讼通常移交全部案件,上级法院在审查时不仅要对该案件试用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要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做出的判决既包括了违宪审查的内容,通常也包括了该案的普通诉讼裁决,在其判决书中,违宪审查的结论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结果被糅合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附带”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也仅指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其违宪审查权隶属于法院,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体现了三权分立格局。一般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解决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其中主要是权利与立法权的冲突,所形成的是一个公民权利和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三方关系。

事实上,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强调在实践中发展违宪审查制度,他一开始并没有模型,而是后来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随时都可能变化,有时让人难以把握,但它的模糊感也正是它的灵活性和魅力所在。 自1954年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54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到82年宪法通过规定宪法解释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相结合的方式,才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如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比较整体性,系统性和中国化。如宣布宪法的根本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扩大违宪审查机关的范围;建立逐级审查的违宪审查体系;规定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违宪审查采取撤销和罢免相结合的方式等。 20多年我国现行的宪法在维护国家的稳定、确保法治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危险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 一、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只是轻描淡写,对于违宪标准、违宪审查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程序就不能有效地操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违宪审查权就不能有效运作。另外违宪审查的实效性也非常重要,没有时效的违宪审查是没有意义的。 二、没有明确专任的违宪审查主体:我国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经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完善宪法审查制度,以消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特征 1、享有违宪审查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调整着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特定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宪;审查和裁决公民个人宪法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这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事。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不能担当此任。大多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 2、违宪审查是以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解决宪事纠纷 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宪事纠纷,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3、违宪审查的原则是合宪性原则 世界各国已采用的违宪查模式尽管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不论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它们在进行违宪查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宪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关只服从宪法,并直接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来解决宪事纠纷。 4、违宪审查的范围是特定的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制度之一,是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宪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其法律依据是宪法。因此,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等都由宪法或违宪审查机关组织法明文规定。 5、违宪审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违宪审查的形式多样,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或因自己所属法系的不同或因自己历史,政治制度以及传统习惯的区别或因各自的宪政理念的差异,在建立本国的

[股票市场]世界上几家著名的证券交易所汇总

[股票市场]世界上几家著名的证券交易所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的买卖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创立于1792年,设在纽约的华尔街和威廉街的西北角,后几经搬迁,现定址于华尔街11号。交易所的交易市场是一个大厅,厅内设有19座马蹄形的交易台。其中12座平均每台交易10种以上的股票;6座平均每台交易70种以上的股票; 另有一座专门经营200余种优先股股票,它以10股为一成交单位(一般的股票是以100股为单位)。交易时间每天5小时。 该所规定,只有会员才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其会员分为四类:(1)佣金经纪人,专门代客买卖,在交易中收取拥金。 (2)次经纪人,在交易频繁时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交易。(3)专家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而经营业务。它与次经纪人的差别是,他专驻在某一交易台旁,专门研究和等候所委托的股票的行市涨落,以期在适当时候进行买卖。(4) 零股经纪人,专办零股交易,委托经纪人进行交易。 如按有效期限分类。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委托方式通常有四种情形:①当日有效,即在当天交易收盘前有效,如行市不符合委托人的要求而未成交,委托即告失效;②周内有效,即规定在本周末中午12时以前有效;③月内有效,即在本月最后交易时间终了前有效;④取消前有效,即未取消前或另行委托前均为有效。 一个公司的股票要取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资格,必须向该所注册。在美国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中,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注册条件最为严格。它规定一个公司要具有相当规模才可以申请将其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年净利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500股,财产以普通股计,不得少于800万美元。因此,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布的股票只是一小部分,大约有4万多种股票没有在交易所正式上布,而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由于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很强,为监督股票交易,美国政府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所有证券交易所、股票经纪人和上市的股票均需在委员会注册并接受其监督。为减少过度利用信贷进行股票投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对购买或持有股票的借款规定了法定保证金比率。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设在英国伦敦市中心,它成立于1773年,1802年获英国政府正式批准,1812年颁布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条例。伦敦证券交易所由169家证券经纪商和21家证券交易商的3600个会员组成,目的在于汇集国内外存储的资金并安排其投资去向。 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近一万种,居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之首,其中40%为外国证券,日成交额达7亿多英镑。该所按证券性质分设市场,主要有政府统一长期公债市场、英国铁路证券市场、矿业证券市场、一般外国证券市场、美国股票债券市场等,并按不同类型的证券业务分为16个交易点。该所设有理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吸收新会员、制定交易章程、决定佣金比例以及仲裁有关纠纷,理事会设有总裁一职,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该所会员分成两类:证券经纪人和证券交易商。交易商专门经营某些证券,如有的专营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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