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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

第三章登记备案 (5)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偷逃税款; (五)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无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财务舞弊: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 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能够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她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它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它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反舞弊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分析舞弊风险,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反舞弊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三条建立反舞弊风险数据库。审计、监察部门分别将审计与监察中发现并经查证属实的舞弊问题录入数据库,定期开展舞弊风险分析。 第四条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审计处通报在审计中发现的舞弊问题情况; 2、纪委监察处通报受理舞弊行为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3、分析公司当前反舞弊形势和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4、对重要舞弊线索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调查、处理

建议; 5、协调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审计与调查工作; 6、研究解决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反舞弊工作的建议; 7、研究提出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反舞弊情况的内容。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分别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协调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参加人员: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机关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个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需要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时,由审计或监察部门召集人提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提议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八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结束后,由召集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形成“反舞弊情况通报会会议纪要”。遇有重要情况,可出“反舞弊情况通报”,报公司管理层,并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建立反舞弊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反舞弊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时,随时报告。反舞弊

反舞弊机制规范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八条内部控制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内部控制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控,为实现内控目标提供保证。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和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理赔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制定相应制度,规范采购、招投标、品牌宣传、文件及印章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公司高效运转提高有力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 第四十七条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透明度和

反舞弊机制建设,防止责任主体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评价结果分类。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以下四类:(一)合格。合格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健全、合理、有效。 (二)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基本合理,基本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但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存在运行缺陷。 (三)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完全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且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同时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四)实质性漏洞。实质性漏洞是指保险公司因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的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财务或声誉损失,严重影响经营目标实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审计部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九条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信箱、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

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反舞弊制度

反舞弊(反渎职)实施条例 反舞弊机制建设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改善公司内控实施环境,更有效地指导、推进公司制度建设,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本条例将明确公司内部各类舞弊行为的范围,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条例涉及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一章反舞弊原则 第一条:惩防并举 反舞弊机制建设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举的原则,做到“事前有告知,事中有制度,事后有检查”,以机制建设来引导员工行为,尽量减少舞弊(或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重在预防 全面、有效的制度建设能有效预防、减少舞弊行为的产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反舞弊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建设将体现在以下重要制度建设中:内控制度实施和完善、教育培训、轮岗制度及实施、人员筛选、关键员工招聘背景调查、岗位设计不相容性贯彻、厂商交往行为规范、供应厂商须知、成立举报中心、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各部门其他各项重要管理制度中。

第二章反舞弊监督手段 第三条:反舞弊(渎职)的监督手段包括:举报、审计、外部和内部调查、舞弊行为的处理、补救。监督过程要坚持“调查中立性和利益回避原则”。 第四条: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臵举报专线、建立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机构,通过对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对外部供应商或内部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以此发现舞弊(或渎职)行为。 第三章舞弊(渎职)行为特征 舞弊(渎职)行为基本特征包括:违规、为私人或他人图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部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第六条: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范围干涉、影响他人工作,或采取其他不道德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越权处理)。 第七条:非客观原因未恪尽职守,或者违反相关现行制度规定,从事本职工作,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行为;或者即

反舞弊管理办法

反舞弊管理办法 一、反舞弊工作的职责划分 本文所称舞弊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一)**部负责人为线下业务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反舞弊责任体系。部门内各区域经理、省经理、渠道经理及普通员工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均负有责任。 (二)公司**负责受理对舞弊和渎职的举报投诉,各级员工、客户及相关各方均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各级人员实际发生的或疑似的舞弊案件。举报人个人信息受保护,举报案件查明属实、避免公司持续损失发生的,可适当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涉嫌舞弊、渎职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在日常审计与专项审计中建立舞弊审计模块,并定期对各省**渠道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主动巡查和专项调查。舞弊调查结果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流程重设的建议,协助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执行后续追偿程序。 (四)如果**部各级人员、经理收到涉嫌舞弊和渎职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公司文件直接上报给公司**,以便最快速度地执行后续调查程序。 二、舞弊案件的举报和调查程序 (一)对员工举报的舞弊或渎职案件,由公司**监安排,由审计部门(必要时汇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审计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初步情况,可申请获取线**关于**等各项信息与技术方面的支持。 (三)调查小组应当第一时间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确定调查时间,避免向被调查人员泄密、规避审计或逃脱审计。调查小组应采取数据分析、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测试、业务记录审查、现场观察、人员访谈、电话调查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开展舞弊调查与取证工作,以判定舞弊者、舞弊手段、舞弊造成的损失。被调查人员和所属渠道及小组必须为审计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支持配合。 (四)审计部门完成必要的舞弊调查程序后,根据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出具书面调查报

公司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单修改。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权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

反舞弊及投诉举报制度

反舞弊及投诉举报激励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于生产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公司职能部门和监管机制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投诉举报的保密和奖励;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审计部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各部门承担本组织内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一)收受和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四)故意隐瞒、错报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偷逃税款; (七)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八)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公司指定核查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

反舞弊工作管理办法

反舞弊工作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员。 2定义 2.1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2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列情形: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2.3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列情形: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3职责 3.1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包括: 1)协助管理层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2)协助含管理层在内的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 3)对各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 4)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5)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3.2审计部同时负责对审计委员会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3.3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国内外相关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4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有关机构,也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应主动与其建立联系、交流,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4内容 4.1反舞弊工作的宗旨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4.2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4.2.1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1)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 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信息沟通: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ABC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防治舞弊,加强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ABC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的职责归属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收受贿赂或回扣;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公司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审计部应将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公司反舞弊制度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 1.目的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 3.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3.1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a接受贿赂或回扣; b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c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d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e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f故意错报、记录虚假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当的决策; g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h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i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当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4.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4.1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4.2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4.3各单位(含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4.4公司纪委负责反舞弊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组织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4.5 公司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开展反舞弊预防、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反舞弊制度

反舞弊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反舞弊举报投诉制度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为不适当的目的支付贿赂或回扣; (三)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贪污公司资产; (六)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八) 偷逃税款; (九)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谋私; (十)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十一)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有责任督促公司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含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应负责建立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并进行实施效果的自我评估;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对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 第九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主要工作包括:

反舞弊管理办法

反舞弊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件是公司为防止公司内外人员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文件。规定了总则、 组织架构及职责、工作要求等。 反舞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公司”反舞弊工作,防范和 化解舞弊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 制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人员及 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包括设立举报投诉 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进行有效宣导或培训,明确公司对舞弊行为的态度及员工反舞弊责任,提高员工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反舞弊工作条例-范本

反舞弊工作条例 1.总则 1.1为了防治舞弊,加强XX房产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2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1.3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房产有限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 3.职责、机构与职任 3.1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3.2各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反舞弊条例。 3.3总公司的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工作的检查和审核,建立和健全反舞弊工作。 3.4审计部的工作职责: 3.4.1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协助公司管理层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3.4.2接受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就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指导; 3.4.3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3.4.4审核及评估公司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进行的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3.4.5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

反舞弊管理制度2016

反舞弊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3.0反舞弊内容 3.1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 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2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 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 于此类舞弊行为: 3.21收受贿赂或回扣; 3.2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2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3.2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3.2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3.2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3.27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3.2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3.3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 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 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3.3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3.3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3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 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3.3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3.3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3.3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3.37偷逃税款; 3.38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4.0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5.0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监察部负责组织及执行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6.0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6.1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 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监察部的监督。 6.2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2019年医疗科技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2019年医疗科技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2) 第三章反舞弊常设机构 (4) 第四章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4) 第五章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5) 第六章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6) 第七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7)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行为,促使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权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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