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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9 9 6 年 8 月 1 9 日 劳 动 部 劳 部 发 〔 1 9 9 6 〕 2 7 6 号 发 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确 保 锅 炉 安 全 运 行 ,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程 。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承 压 的 以 水 为 介 质 的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及 锅 炉 范 围 内 管 道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验 、 修 理 和 改 造 。 

汽 水 两 用 锅 炉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符 合 《 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规 程 不 适 用 于 水 容 量 小 于 3 0 L 的 固 定 式 承 压 蒸 汽 锅 炉 和 原 子 能 锅 炉 。 

第 三 条 各 有 关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执 行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锅 炉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各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负 责 监 督 本 规 程 的 执 行 。 

第 四 条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是 锅 炉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技 术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如 果 与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不 符 时 , 应 以 本 规 程 为 准 。 

第 五 条 进 口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或 国 内 生 产 企 业 ( 含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引 进 国 外 技 术 按 照 国 外 标 准 生 产 且 在 国 内 使 用 的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 也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 特 殊 情 况 如 与 本 规 程 基 本 要 求 不 符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 

第 六 条 有 关 单 位 若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等 新 技 术 , 如 与 本 规 程 不 符 时 , 须 将 所 做 试 验 的 条 件 和 数 据 或 者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依 据 送 省 级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批 。 

蒸 汽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 1 9 9 6 ) 

 要

 般

 求

 一

 二

 章

 求

 。

 要

 、

 锅

 可

 的

 应

 全

 构

 结

 的

 炉

 靠

 锅

 炉

 条

 安

 七

 的

 符

 设

 须

 合

 必

 计

 度

 应

 强

 的

 元

 按

 件

 锅

 压

 压

 炉

 水

 管

 《

 受 程

 第

 规

 受

 本

 四

 合

 锅

 炉

 章

 。

 求

 的

 要

 算

 》

 件

 进

 强

 度

 计

 校

 元

 。

 核

 算

 和

 行

 计

 计

 算

 度

 强

 压

 件

 》

 炉

 受

 或

 锅

 壳

 《

 锅

 关

 的

 与

 技

 安

 全

 有

 ,

 有

 内

 其

 资

 料

 术

 出

 锅

 附

 条

 八

 产

 炉

 品

 须

 ,

 必

 时

 厂

 :

 括

 包

 应

 压

 受

 和

 部

 主

 图

 ;

 )

 图

 件

 要

 样

 (

 装

 炉

1 . 锅

 包

 图

 括

 安

 、

 图

 总

 结

 果

 算

 汇

 计

 ;

 或

 表

 总

 压

 元

 书

2 . 受

 的

 件

 算

 强

 计

 度

 结

 果

 算

 计

 或

 ;

 总

 汇

 表

 排

 阀

3 . 安

 书

 放

 全

 量

 算

 计

 的

 材

 料

 证

 金

 明

 、

 属

 证

 证

 量

 接

 焊

 、

 质 量

 明

 质

 炉

 格

4 . 锅

 书

 证

 (

 合

 出

 厂

 括

 包

 明

 证

 验

 )

 ;

 试

 和

 水

 压

 说

 用

 明

 和

 ;

 书

 使

 炉

 书

 安

5 . 锅

 装

 明

 说

 改

 更

 资

 计

 。

 料

6 . 受

 元

 设

 件

 压

 重

 大

 少

 还

 ,

 锅

 应

 炉

 下

 3 . 8 M P a 的

 以

 供

 提

 至

 定

 蒸

 额

 于

 于

 汽

 压

 或

 等

 于

 大

 力

 :

 料

 资

 术

 结

 计

 果

 算

 总

 力

 表

 汇

 ;

 热

1 . 锅

 热

 力

 炉

 或

 计

 书

 算

 果

 算

 汇

 结

 ;

 计

 表

 总

 或

 壁

 器

2 . 过

 温

 热

 计

 书

 算

 汇

 结

 果

 表

 算

 ;

 总

 计

 风

3 . 烟

 计

 力

 阻

 或

 书

 算

 。

 统

 图

4 . 热

 系

 膨

 胀

 还

 应

 锅

 提

 炉

 ,

 下

 术

 9 . 8 M P a 的

 以

 供

 技 定

 蒸

 额

 于

 于

 汽

 或

 等

 压

 于

 大

 力

 :

 料

 果

 算

 汇

 结

 ;

 计

 表

 总

 壁

 热

 或

1 . 再

 器

 温

 算

 书

 计

 计

 算

 算

 结

 书

 或

 ;

 计

 表

 总

 汇

 果

 水

 循

 )

 水

 炉

2 . 锅

 (

 环

 力

 包

 阻

 汽

 括

 图

 统

 ;

3 . 汽

 系

 水

 整

 定

 。

 置

 值

4 . 各

 装

 项

 护

 保

 金

 装

 位

 的

 属

 置

 ,

 显

 上

 牌

 牌

 铭

 铭

 设

 锅

 条

 九

 明

 产

 炉

 品

 应

 在

 时

 ,

 厂

 出

 列

 目

 :

 项

 下

 载

 明

 ;

 号

 炉

1 . 锅

 型

 编

 号

 品

 ;

2 . 制

 造

 厂

 锅

 炉

 产

3 . 额 定 蒸 发 量 ( t / h ) 或 额 定 功 率 ( M W ) ; 4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 M P a ) ; 5 . 额 定 蒸 汽 温 度 ( ℃ ) ; 

6 . 再 热 蒸 汽 进 、 出 口 温 度 ( ℃ ) 及 进 、 出 口 压 力 ( M P a ) ; 7 . 制 造 厂 名 称 ; 

8 . 锅 炉 制 造 许 可 证 级 别 和 编 号 ; 9 . 锅 炉 制 造 监 检 单 位 名 称 和 监 检 标 记 ; 1 0 . 制 造 年 月 。 

对 散 件 出 厂 的 锅 炉 , 还 应 在 锅 筒 、 过 热 器 集 箱 、 再 热 器 集 箱 、 水 冷 壁 集 箱 、 省 煤 器 集 箱 以 及 减 温 器 和 启 动 分 离 器 等 主 要 受 压 部 件 的 封 头 或 端 盖 上 打 上 钢 印 , 注 明 该 部 件 的 产 品 编 号 。 

第 十 条 锅 炉 的 安 装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外 , 对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2 . 5 M P a 的 锅 炉 , 可 参 照 《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 中 第 六 册 T J 2 3 1 ( 六 ) 《 破 碎 粉 磨 设 备 、 卷 扬 机 、 固 定 式 柴 油 机 、 工 业 锅 炉 安 装 》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2 . 5 M P a 的 锅 炉 , 可 参 照 S D J 2 4 5 《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及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 锅 炉 机 组 篇 ) 》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锅 炉 在 安 装 前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 安 装 单 位 如 发 现 受 压 部 件 存 在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质 量 问 题 时 , 应 停 止 安 装 并 报 告 当 地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对 所 提 出 的 质 量 问 题 应 尽 快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第 十 二 条 锅 炉 安 装 质 量 的 分 段 验 收 和 水 压 试 验 , 由 锅 炉 安 装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 总 体 验 收 时 , 除 锅 炉 安 装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外 , 一 般 还 应 有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派 员 参 加 。 

锅 炉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 安 装 单 位 应 将 安 装 锅 炉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施 工 质 量 证 明 资 料 等 ,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 

第 十 三 条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照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办 法 》 逐 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锅 炉 ,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第 十 四 条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照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 锅 炉 司 炉 工 人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对 司 炉 工 人 进 行 管 理 。 无 与 锅 炉 相 应 类 别 的 合 格 司 炉 工 人 , 锅 炉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第 十 五 条 电 力 系 统 的 发 电 用 锅 炉 的 使 用 管 理 和 操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考 核 应 按 《 电 力 工 业 锅 炉 监 察 规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六 条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 应 指 定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锅 炉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 按 照 本 规 程 的 要 求 做 好 锅 炉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根 据 锅 炉 的 结 构 型 式 、 燃 烧 方 式 和 使 用 要 求 制 订 保 证 锅 炉 安 全 运 行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防 爆 、 防 火 、 防 毒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并 认 真 执 行 。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制 订 和 实 行 锅 炉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的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修 制 度 , 对 具 有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的 锅 炉 , 还 应 建 立 定 期 对 自 动 仪 表 进 行 校 验 检 修 的 制 度 。 

第 十 七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重 大 修 理 , 如 锅 筒 ( 锅 壳 ) 、 炉 胆 、 回 燃 室 、 封 头 、 炉 胆 顶 、 管 板 、 下 脚 圈 、 集 箱 的 更 换 、 挖 补 、 主 焊 缝 的 补 焊 、 管 子 胀 接 改 焊 接 以 及 大 量 更 换 受 热 面 管 子 等 , 应 有 图 样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 修 理 的 技 术 要 求 可 参 照 锅 炉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 修 理 完 工 后 ,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将 图 样 、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 修 理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内 。 

第 十 八 条 在 用 锅 炉 修 理 时 , 严 禁 在 有 压 力 或 锅 水 温 度 较 高 的 情 况 下 修 理 受 压 元 件 。 采 用 焊 接 方 法 修 理 受 压 元 件 时 , 禁 止 带 水 焊 接 。 

第 十 九 条 锅 炉 及 其 受 压 元 件 的 改 造 ,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可 参 照 锅 炉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 

提 高 锅 炉 运 行 参 数 的 改 造 , 在 改 造 方 案 中 必 须 包 括 必 要 的 计 算 资 料 。 由 于 结 构 和 运 行 参 数 的 改 变 , 水 处 理 措 施 和 安 全 附 件 应 与 新 参 数 相 适 应 。 

第 二 十 条 锅 炉 改 造 竣 工 后 , 锅 炉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将 锅 炉 改 造 的 图 样 、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内 。 

第 三 章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所 用 的 金 属 材 料 及 焊 接 材 料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必 须 保 证 材 料 质 量 , 并 提 供 

质 量 证 明 书 。 金 属 材 料 和 焊 缝 金 属 在 使 用 条 件 下 应 具 有 规 定 的 强 度 、 韧 性 和 伸 长 性 以 及 良 好 的 抗 疲 劳 性 能 和 抗 腐 蚀 性 能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修 理 用 的 钢 板 、 钢 管 和 焊 接 材 料 应 与 所 修 部 位 原 来 的 材 料 牌 号 相 同 或 性 能 类 似 。 

第 二 十 二 条 制 造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金 属 材 料 必 须 是 镇 静 钢 。 对 于 板 材 其 2 0 ℃ 时 的 伸 长 率 δ 5 应 不 小 于 1 8 % , 对 于 碳 素 钢 和 碳 锰 钢 室 温 时 的 夏 比 ( “ V ” 形 缺 口 试 样 ) 冲 击 吸 收 功 不 低 于 2 7 J 。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于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金 属 材 料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选 用 : 1 . 钢 板 

表 3 - 1 锅 炉 用 钢 板 

钢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适 用 范 围 

工 作 压 力 ( M P a )

 壁 温 ( ℃ ) 碳

 素 钢

 Q 2 3 5 — A , Q 2 3 5 — B Q 2 3 5 — C , Q 2 3 5 — D 

G B 7 0 0 G B 3 2 7 4 ≤ 1 . 0 

见 注 ① 

 1 5 , 2 0 

G B 7 1 0 , G B 7 1 1 G B 1 3 2 3 7 ≤ 1 . 0 — 2 0 R ② G B 6 6 5 4 Y B ( T ) 4 0 ≤ 5 . 9 ≤ 4 5 0 2 0 g 

2 2 g G B 7 1 3 Y B ( T ) 4 1 ≤ 5 . 9 ③ ≤ 4 5 0 合 金 钢 

1 2 M n g , 1 6 M n g 

G B 7 1 3 Y B ( T ) 4 1 

≤ 5 . 9 

≤ 4 0 0 1 6 M n R ② 

G B 6 6 5 4 

Y B ( T ) 4 0 

≤ 5 . 9 

≤ 4 0 0 

注 : 

① 用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超 过 0 . 1 M P a 的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时 , 元 件 不 得 与 火 焰 接 触 。 ② 应 补 做 时 效 冲 击 试 验 合 格 。 

③ 制 造 不 受 辐 射 热 的 锅 筒 ( 锅 壳 ) 时 , 工 作 压 力 不 受 限 制 。 

2 . 钢 管 

 3 -

 2

 锅

 炉

 用

 钢

 管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途

 工

 作

 压

 力

 (

 M P a )

 壁

 温

 (

 ℃

 )

碳 素 钢 1 0 ,

 2 0 G B 8 1 6 3 

 热

 面

 管

 子

 箱

 、

 蒸

 汽

 管

 道

 1 . 0 

1 0 ,

 2 0 

G B 3 0 8 7 

Y B (

 T )

 3 3 

 热

 面

 管

 子

 箱

 、

 蒸

 汽

 管

 道

 5 . 9 

 4 8 0 

 4 3 0 2 0 G 

G B 5 3 1 0 

Y B (

 T )

 3 2 

 热

 面

 管

 子

 箱

 、

 蒸

 汽

 管

 道

 限

 4 8 0 

 4 3 0 ①

合 金 钢 

1 2 C r M o G 

1 5 C r M o G 

1 2 C r 1 M o V G 

G B 5 3 1 0 

 热

 面

 管

 子

 箱

 、

 蒸

 汽

 管

 道

 热

 面

 管

 子

 箱

 、

 蒸

 汽

 管

 道

1 2 C r 2 M o W V T i B 

1 2 C r 3 M o V S i T i B 

G B 5 3 1 0 受

 热

 面

 管

 子

 限

 5 6 0 

 5 5 0 

 5 8 0 

 5 6 5 

 6 0 0 ②

 注

 :

 要

 求

 使

 用

 寿

 命

 在

 2 0 年

 内

 ,

 可

 提

 高

 至

 4 5 0 ℃

 。

 ②

 在

 强

 度

 计

 算

 考

 虑

 到

 氧

 化

 损

 失

 时

 ,

 可

 用

 到

 6 2 0 ℃

 。

 3 . 锻

 件

 3 -

 3

 锅

 炉

 用

 锻

 件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作

 压

 力

 (

 M P a )

 壁

 温

 (

 ℃

 )

碳 素 钢 Q 2 3 5 —

 A ,

 Q 2 3 5 —

 B 

Q 2 3 5 —

 C ,

 Q 2 3 5 —

 D 

G B 7 0 0 ≤

 2 . 5 ①

 ≤

 3 5 0 2 0 ,

 2 5 G B 6 9 9 ≤

 5 . 9 ①

 ≤

 4 5 0 

续 表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作

 压

 力

 (

 M P a )

 壁

 温

 (

 ℃

 )

合 金 钢 

1 2 C r M o 

1 5 C r M o 

1 2 C r 1 M o V 

3 0 C r M o 

3 5 C r M o 

2 5 C r 2 M o V A 

Z B J 9 8 0 1 6 

 限

 5 4 0 

 5 5 0 

 5 6 5 

 限

 ≤

 4 5 0 

 限

 ≤

 5 1 0 

 注

 :

 不

 与

 火

 焰

 接

 触

 锻

 件

 ,

 工

 作

 压

 力

 不

 限

 。

 除

 各

 种

 形

 式

 的

 法

 兰

 外

 ,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的

 空

 心

 圆

 筒

 形

 管

 件

 可

 用

 表

 中

 相

 应

 钢

 号

 轧

 制

 或

 锻

 制

 圆

 钢

 经

 机

 加

 工

 而

 成

 :

a . 碳

 素

 钢

 管

 件

 外

 径

 不

 大

 于

 1 6 0 m m ,

 合

 金

 钢

 管

 件

 或

 管

 帽

 类

 管

 件

 外

 径

 不

 大

 于

 1 1 4 m m ;

 b . 加

 工

 后

 的

 管

 件

 经

 无

 损

 探

 伤

 合

 格

 ;

c . 管

 件

 纵

 轴

 线

 与

 圆

 钢

 的

 轴

 线

 平

 行

 。

4 . 铸

 钢

 件

 3 -

 4

 锅

 炉

 用

 铸

 钢

 件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作

 压

 力

 (

 M P a )

 壁

 温

 (

 ℃

 )

碳 素 钢 Z G 2 0 0 —

 4 0 0 

Z G 2 3 0 —

 4 5 0 

G B 1 1 3 5 2 

Z G J 9 8 0 1 5 

 6 . 3 ≤

 4 5 0 

 限

 ≤

 4 5 0 

合 金 钢 

Z G 2 0 C r M o 

Z G 2 0 C r M o V 

Z G 1 5 C r 1 M o 1 V 

Z B J 9 8 0 1 5 

 限

 ≤

 5 1 0 

 限

 ≤

 5 4 0 

 限

 ≤

 5 7 0 

5 . 铸

 铁

 件

 3 -

 5

 锅

 炉

 用

 铸

 铁

 件

钢 的 种 类 牌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件

 公

 称

 通

 径

 (

 m m )

 公

 称

 压

 力

 (

 M P a )

 介

 质

 温

 度

 (

 ℃

 )

灰 铸 铁 不

 低

 于

H T 1 5 0 

G B 9 4 3 9 

J B /

 T 2 6 3 9 

 3 0 0 ≤

 0 . 8 <

 2 3 0 

 2 0 0 ≤

 1 . 6 <

 2 3 0 

可 锻 铸 铁 K T H 3 0 0 —

 0 6 

K T H 3 0 0 —

 0 8 

K T H 3 0 0 —

 1 0 

K T H 3 5 0 —

 1 2 

G B 9 4 4 0 ≤

 1 0 0 ≤

 1 . 6 <

 3 0 0 

球 墨 铸 铁 Q T 4 0 0 —

 1 8 

G B 1 3 4 8 

J B /

 T 2 6 3 7 

 1 5 0 ≤

 1 . 6 

 1 0 0 ≤

 2 . 5 

 3 0 0 Q T 4 5 0 —

 1 0 G B 1 3 4 8 

 1 5 0 ≤

 1 . 6 

 1 0 0 ≤

 2 . 5 

 3 0 0 

 注

 :

 不

 得

 用

 灰

 铸

 铁

 制

 造

 排

 污

 阀

 和

 排

 污

 弯

 管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 . 6 M P a 的

 锅

 炉

 及

 蒸

 汽

 温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3 0 0 ℃

 的

 过

 热

 器

 ,

 其

 放

 水

 阀

 和

 排

 污

 阀

 的

 阀

 壳

 可

 用

 上

 表

 中

 的

 可

 锻

 铸

 铁

 或

 球

 墨

 铸

 铁

 制

 造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 . 6 M P a 的

 锅

 炉

 的

 方

 形

 铸

 铁

 省

 煤

 器

 和

 弯

 头

 ,

 允

 许

 采

 用

 牌

 号

 不

 低

 于

 H T 1 5 0 的

 灰

 铸

 铁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2 . 5 M P a 的

 锅

 炉

 的

 方

 形

 铸

 铁

 省

 煤

 器

 和

 弯

 头

 ,

 允

 许

 采

 用

 牌

 号

 不

 低

 于

 H T 2 0 0 的

 灰

 铸

 铁

 。

 在

 制

 造

 厂

 内

 ,

 应

 对

 省

 煤

 器

 上

 使

 用

 的

 铸

 铁

 部

 分

 进

 行

 水

 压

 试

 验

 ,

 其

 试

 验

 压

 力

 应

 等

 于

 锅

 炉

 工

 作

 压

 力

 的

 2 . 5 倍

 。

5 用

 于

 承

 压

 部

 位

 的

 铸

 铁

 件

 不

 准

 补

 焊

 。

6 . 紧

 固

 零

 件

 3 -

 6

 锅

 炉

 用

 紧

 固

 零

 件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作

 压

 力

 (

 M P a )

 介

 质

 温

 度

 (

 ℃

 )

碳 素 钢 Q 2 3 5 —

 A ,

 Q 2 3 5 —

 B 

Q 2 3 5 —

 C ,

 Q 2 3 5 —

 D 

G B 7 0 0 ≤

 1 . 6 ≤

 3 5 0 2 0 ,

 2 5 

3 5 

G B 6 9 9 不

 限

 3 5 0 

 4 2 0 

续 表

 的

 种

 类

 钢

 号

 标

 准

 编

 号

 用

 范

 围

 作

 压

 力

 (

 M P a )

 介

 质

 温

 度

 (

 ℃

 )

合 金 钢 

4 0 C r G B 3 0 7 7 不

 限

 ≤

 4 5 0 3 5 C r M o 

2 5 C r 2 M o V A 

2 5 C r 2 M o 1 V A 

2 0 C r 1 M o 1 V N i T i B 

2 0 C r 1 M o 1 V T i B 

2 C r 1 2 W M o V N b B 

J B /

 T 7 4 

 限

 ≤

 5 0 0 

 限

 ≤

 5 0 0 

 限

 ≤

 5 7 0 

 限

 ≤

 6 0 0 

 注

 :

 螺

 母

 材

 料

 的

 硬

 度

 应

 低

 于

 螺

 柱

 (

 栓

 )

 材

 料

 的

 硬

 度

 。

7 . 拉

 撑

 件

 炉

 拉

 撑

 件

 使

 用

 的

 钢

 材

 必

 须

 为

 镇

 静

 钢

 ,

 且

 应

 符

 合

 G B 7 1 5 《

 标

 准

 件

 用

 碳

 素

 钢

 热

 轧

 圆

 钢

 》

 的

 规

 定

 或

 G B 6 9 9 《

 优

 质

 碳

 素

 结

 构

 钢

 技

 术

 条

 件

 》

 中

 2 0 钢

 的

 规

 定

 。

 板

 拉

 撑

 件

 应

 是

 锅

 炉

 用

 钢

 。

8 . 焊

 接

 材

 料

 接

 受

 压

 元

 件

 使

 用

 的

 焊

 条

 应

 符

 合

 G B /

 T 5 1 7 7 《

 碳

 钢

 焊

 条

 》

 、

 G B /

 T 5 1 1 8 《

 低

 合

 金

 钢

 焊

 条

 》

 、

 G B 9 8 3 《

 不

 锈

 钢

 焊

 条

 》

 的

 规

 定

 ;

 焊

 丝

 应

 符

 合

 G B 4 2 4 2 《

 焊

 接

 用

 不

 锈

 钢

 丝

 》

 、

 G B /

 T 8 1 1 0 《

 气

 体

 保

 护

 电

 弧

 焊

 用

 碳

 钢

 ,

 低

 合

 金

 钢

 焊

 丝

 》

 、

 G B 1 0 0 4 5 《

 碳

 钢

 药

 芯

 焊

 丝

 》

 、

 G B /

 T 1 4 9 5 7 《

 熔

 化

 焊

 用

 钢

 丝

 》

 、

 G B /

 T 1 4 9 5 8 《

 气

 体

 保

 护

 焊

 用

 钢

 丝

 》

 的

 规

 定

 ;

 焊

 剂

 应

 符

 合

 G B 5 2 9 3 《

 碳

 素

 钢

 埋

 孤

 焊

 用

 焊

 剂

 》

 、

 G B 1 2 4 7 0 《

 低

 合

 金

 钢

 埋

 弧

 焊

 用

 焊

 剂

 》

 的

 规

 定

 。

 二

 十

 四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代

 用

 的

 钢

 板

 和

 钢

 管

 ,

 应

 采

 用

 化

 学

 成

 分

 和

 力

 学

 性

 能

 相

 近

 的

 锅

 炉

 用

 钢

 材

 。

 炉

 受

 压

 元

 件

 和

 重

 要

 的

 承

 载

 元

 件

 的

 材

 料

 代

 用

 应

 满

 足

 强

 度

 和

 结

 构

 上

 的

 要

 求

 ,

 且

 须

 经

 材

 料

 代

 用

 单

 位

 的

 技

 术

 部

 门

 (

 包

 括

 设

 计

 和

 工

 艺

 部

 门

 )

 同

 意

 。

 采

 用

 没

 有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钢

 材

 代

 用

 时

 ,

 代

 用

 单

 位

 应

 提

 出

 技

 术

 依

 据

 并

 报

 省

 级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批

 。

 二

 十

 五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材

 料

 代

 用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除

 应

 征

 得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外

 ,

 还

 应

 报

 原

 图

 样

 审

 批

 单

 位

 备

 审

 。

1 . 用

 强

 度

 低

 的

 材

 料

 代

 替

 强

 度

 高

 的

 材

 料

 ;

2 . 用 厚 度 小 的 材 料 代 替 厚 度 大 的 材 料 ( 用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 . 6 M P a 锅 炉 上 的 受 热 面 管 子 除 外 ) ; 

3 . 代 用 的 钢 管 公 称 外 径 不 同 于 原 来 的 钢 管 公 称 外 径 。 

第 二 十 六 条 采 用 研 制 的 新 钢 号 材 料 试 制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之 前 , 钢 材 制 造 厂 必 须 对 此 新 材 料 的 试 验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评 定 , 参 加 评 定 的 单 位 应 有 冶 金 、 制 造 、 使 用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标 准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 

评 定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 化 学 成 分 。 应 提 供 确 定 化 学 成 分 上 、 下 限 的 试 验 研 究 数 据 。 2 . 力 学 性 能 和 组 织 稳 定 性 。 应 提 供 在 使 用 温 度 范 围 内 ( 至 超 过 最 高 允 许 工 作 温 度 5 0 ℃ ) 温 度 间 隔 为 2 0 ℃ ( 有 实 际 困 难 时 , 可 按 5 0 ℃ 间 

隔 ) 的 抗 拉 强 度 σ t b 、 屈 服 点 σ t 0 . 2 , 并 提 供 伸 长 率 δ 5 、

 断 面 收 缩 率 ψ 、 时 效 冲 击 值 、 室 温 夏 比 ( “ V ” 形 缺 口 试 样 ) 冲 击 吸 收 功 、 脆 性 转 变 温 度 。 

对 于 工 作 温 度 高 于 3 5 0 ℃ 的 碳 素 钢 、 低 碳 锰 钢 、 低 碳 锰 钒 钢 以 及 工 作 温 度 高 于 4 0 0 ℃ 的 其 他 合 金 钢 , 应 提 供 持 久 强 度 、 抗 蠕 变 性 能 及 长 期 时 效 稳 定 性 数 据 。 对 于 奥 氏 体 钢 , 还 应 提 供 抗 晶 间 腐 蚀 数 据 。 

3 . 抗 氧 化 性 。 对 于 使 用 温 度 高 于 5 0 0 ℃ 的 锅 炉 钢 材 , 应 提 供 在 使 用 温 度 下 ( 包 括 超 过 最 高 允 许 工 作 温 度 2 0 ℃ ) 的 抗 氧 化 数 据 。 

4 . 抗 热 疲 劳 性 。 应 提 供 在 相 应 温 度 下 的 弹 性 模 量 ( E ) 、 平 均 线 膨 胀 系 数 ( α ) 和 传 热 系 数 ( λ ) 等 。 

5 . 焊 接 性 能 。 应 提 供 钢 材 的 焊 接 性 能 及 焊 接 接 头 力 学 性 能 数 据 。 6 . 钢 材 的 制 造 工 艺 。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技 术 材 料 , 如 冶 炼 、 铸 造 或 锻 轧 、 成 品 热 处 理 等 资 料 。 

7 . 钢 材 的 热 加 工 性 能 。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技 术 资 料 , 如 热 冲 压 、 热 卷 、 热 弯 、 热 处 理 等 资 料 。 

第 二 十 七 条 新 钢 号 材 料 经 技 术 评 定 得 到 认 可 后 , 锅 炉 制 造 厂 才 可 按 本 规 程 第 6 条 规 定 办 理 试 制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手 续 。 

参 加 试 制 的 锅 炉 制 造 厂 应 将 新 钢 号 材 料 的 性 能 报 告 、 复 试 报 告 、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和 试 制 情 况 报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 

第 二 十 八 条 新 钢 号 材 料 批 量 生 产 前 , 必 须 进 行 产 品 鉴 定 。 该 鉴 定 应 有 冶 金 、 制 造 、 使 用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标 准 等 部 门 的 代 表 参 加 。 

新 钢 号 材 料 的 制 造 厂 应 将 鉴 定 意 见 、 试 用 情 况 和 成 批 生 产 的 钢 材 

质 量 稳 定 性 情 况 报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 

第 二 十 九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采 用 国 外 钢 材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 钢 号 应 是 国 外 锅 炉 用 钢 标 准 所 列 的 钢 号 或 者 化 学 成 分 、 力 学 性 能 、 焊 接 性 能 与 国 内 允 许 用 于 锅 炉 的 钢 材 相 类 似 , 并 列 入 钢 材 标 准 的 钢 号 或 成 熟 的 锅 炉 用 钢 钢 号 。 

2 . 应 按 订 货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条 件 进 行 验 收 。 对 照 国 内 锅 炉 钢 标 准 如 缺 少 检 验 项 目 , 必 要 时 还 应 补 做 所 缺 项 目 的 检 验 ,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 

3 . 首 次 使 用 前 , 应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和 成 型 工 艺 试 验 ,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后 才 能 使 用 。 

4 . 锅 炉 强 度 计 算 应 采 用 该 钢 材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技 术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性 能 数 据 进 行 。 

5 . 未 列 入 标 准 的 钢 材 或 已 列 入 标 准 的 电 阻 焊 锅 炉 管 , 应 经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 

第 三 十 条 钢 材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国 外 钢 号 的 钢 材 时 , 应 完 全 按 照 该 钢 号 国 外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生 产 和 验 收 , 批 量 生 产 前 应 通 过 产 品 鉴 定 。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于 锅 炉 的 主 要 材 料 如 锅 炉 钢 板 、 锅 炉 钢 管 和 焊 接 材 料 等 , 锅 炉 制 造 厂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入 厂 验 收 ,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 

用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0 . 4 M P a 锅 炉 的 主 要 材 料 如 原 始 质 量 证 明 书 齐 全 , 且 材 料 标 记 清 晰 、 齐 全 时 , 可 免 于 复 验 。 

对 于 质 量 稳 定 并 取 得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认 可 的 材 料 , 可 免 于 复 验 。 否 则 , 不 能 免 于 复 验 。 

第 三 十 二 条 锅 炉 制 造 、 安 装 和 修 理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材 料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用 的 钢 材 应 有 标 记 。 用 于 受 压 元 件 的 钢 板 切 割 下 料 前 , 应 作 标 记 移 植 , 且 便 于 识 别 。 

第 三 十 三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用 的 焊 接 材 料 ,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严 格 的 存 放 、 烘 干 、 发 放 、 回 收 和 回 用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章 结 构 

第 三 十 四 条 锅 炉 结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1 . 各 部 分 在 运 行 时 应 能 按 设 计 预 定 方 向 自 由 膨 胀 ; 

2 . 保 证 各 循 环 回 路 的 水 循 环 正 常 , 所 有 受 热 面 都 应 得 到 可 靠 的 冷 却 ; 

3 . 各 受 压 部 件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4 . 受 压 元 、 部 件 结 构 的 形 式 、 开 孔 和 焊 缝 的 布 置 应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少 复 合 应 力 和 应 力 集 中 ; 

5 . 水 冷 壁 炉 膛 的 结 构 应 有 足 够 的 承 载 能 力 ; 

6 . 炉 墙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密 封 性 ; 

7 . 承 重 结 构 在 承 受 设 计 载 荷 时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刚 度 、 稳 定 性 及 防 腐 蚀 性 ; 

8 . 便 于 安 装 、 运 行 操 作 、 检 修 和 清 洗 内 外 部 ; 

9 . 燃 煤 粉 的 锅 炉 , 其 炉 膛 和 燃 烧 器 的 结 构 及 布 置 应 与 所 设 计 的 煤 种 相 适 应 , 并 防 止 炉 膛 结 渣 或 结 焦 。 

第 三 十 五 条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3 . 8 M P a 的 锅 炉 , 锅 筒 和 集 箱 上 应 装 设 膨 胀 指 示 器 。 悬 吊 式 锅 炉 本 体 设 计 确 定 的 膨 胀 中 心 应 予 固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于 水 管 锅 炉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锅 筒 筒 体 的 取 用 壁 厚 不 得 小 于 6 m m ; 当 受 热 面 管 与 锅 筒 采 用 胀 接 连 接 时 , 锅 筒 筒 体 的 取 用 壁 厚 不 得 小 于 1 2 m m 。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于 锅 壳 锅 炉 , 当 锅 壳 内 径 大 于 1 0 0 0 m m 时 , 锅 壳 筒 体 的 取 用 壁 厚 应 不 小 于 6 m m ; 当 锅 壳 内 径 不 超 过 1 0 0 0 m m 时 , 锅 壳 筒 体 的 取 用 壁 厚 应 不 小 于 4 m m 。 

第 三 十 八 条 锅 壳 锅 炉 的 炉 胆 内 径 不 应 超 过 1 8 0 0 m m , 其 取 用 壁 厚 应 不 小 于 8 m m , 且 不 大 于 2 2 m m ; 当 炉 胆 内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4 0 0 m m 时 , 其 取 用 壁 厚 应 不 小 于 6 m m ; 卧 式 内 燃 锅 炉 的 回 燃 室 , 其 壳 板 的 取 用 壁 厚 不 应 小 于 1 0 m m , 且 不 大 于 3 5 m m 。 

卧 式 锅 壳 锅 炉 平 直 炉 胆 的 计 算 长 度 应 不 超 过 2 0 0 0 m m , 如 炉 胆 两 端 与 管 板 扳 边 对 接 连 接 时 , 平 直 炉 胆 的 计 算 长 度 可 放 大 至 3 0 0 0 m m 。 

第 三 十 九 条 喷 水 减 温 器 的 集 箱 与 内 衬 套 之 间 以 及 喷 水 管 与 集 箱 之 间 的 固 定 方 式 , 应 能 保 证 其 相 对 膨 胀 , 并 能 避 免 共 振 , 且 结 构 和 布 置 应 便 于 检 修 。 

 能

 保

 应

 ,

 水

 位

 下

 降

 第

 靠

 可

 管

 全

 证

 水

 管

 条

 安

 十

 锅

 四

 最

 低

 的

 筒

 炉

 锅

 。

 水

 界

 火

 高

 于

 最

 1 0 0 m m 。

 于

 高

 小

 径

 直

 对

 锅

 的

 最

 炉

 壳

 应

 低

 安

 位

 ,

 全

 水

 位

 ,

 全

 应

 安

 水

 高

 界

 低

 火

 最

 于

 高

 1 5 0 0 m m 的

 等

 最

 卧

 或

 的

 式

 锅

 炉

 锅

 壳

7 5 m m 。

 样

 图

 在

 上

 应

 。

 明

 标

 位

 的

 炉

 水

 最

 全

 安

 低

 不

 冷

 却

 由

 够

 如

 于

 能

 超

 可

 温

 壁

 ,

 ,

 条

 一

 四

 件

 凡

 十

 的

 属

 元

 面

 非

 热

 受

 ,

 时

 度

 应

 。

 温

 热

 绝

 予

 许

 件

 元

 用

 所

 该

 用

 料

 的

 材

 盖

 孔

 孔

 ,

 孔

 圈

 当

 接

 手

 焊

 非

 用

 采

 与

 集

 二

 十

 的

 四

 箱

 条

 箱

 和

 焦

 上

 防

 焰

 与

 火

 接

 。

 接

 触

 直

 时

 ,

 接

 免

 避

 应

 部

 应

 尾

 锅

 装

 炉

 ,

 的

 吹

 油

 靠

 可

 设

 预

 条

 三

 十

 燃

 四

 设

 装

 器

 的

 热

 空

 气

 置

 装

 。

 火

 灭

 及

 对

 流

 的

 热

 再

 烟

 器

 、

 吹

 设

 装

 应

 道

 ,

 锅

 炉

 粉

 煤

 器

 在

 炉

 过

 热

 有

 置

 膛

 和

 布

 。

 器

 宜

 采

 ,

 锅

 的

 用

 炉

 旁

 或

 道

 烟

 路

 器

 分

 条

 煤

 十

 四

 装

 四

 有

 省

 铁

 铸

 可

 式

 旁

 设

 通

 装

 。

 应

 路

 水

 有

 效

 时

 措

 他

 施

 同

 ,

 管

 或

 环

 再

 采

 循

 施

 防

 设

 措

 其

 他

 取

 应

 分

 式

 装

 不

 有

 省

 可

 ,

 煤

 锅

 炉

 的

 器

 煤

 时

 器

 。

 坏

 烧

 省

 锅

 火

 炉

 点

 动

 启

 胀

 系

 膨

 子

 数

 材

 料

 ,

 鳍

 管

 近

 相

 应

 的

 条

 五

 十

 与

 四

 膜

 鳍

 式

 壁

 片

 水

 冷

 (

 屏

 管

 片

 )

 鳍

 制

 件

 焊

 ,

 》

 术

 条

 技 )

 的

 制

 屏

 (

 T 5 2 5 5 《

 造

 管

 符

 J B /

 和

 应

 合

 检

 验

 度

 不

 超

 的

 过

 中

 行

 的

 运

 许

 料

 用

 材

 所

 温

 应

 保

 度

 宽

 炉

 片

 证

 鳍

 在

 锅

 分

 片

 各

 部

 。

 温

 度

 甩

 负

 及

 动

 在

 启

 荷

 时

 ,

 应

 却

 冷

 器

 的

 条

 六

 十

 热

 为

 四

 、

 确

 器

 再

 保

 过

 热

 制

 或

 限

 路

 烟

 管

 施

 。

 措

 等

 温

 通

 空

 排

 取

 旁

 汽

 向

 、

 汽

 蒸

 设

 装

 管

 主

 锅

 焊

 锅

 缝

 〔

 回

 、

 胆

 炉

 )

 、

 壳

 (

 条

 七

 十

 四

 锅

 的

 元

 件

 炉

 压

 受

 主

 要

 炉

 顶

 胆

 、

 和

 管

 板

 、

 的

 头

 接

 拼

 脚

 圈

 下

 焊

 封

 箱

 的

 及

 以

 室

 纵

 集

 缝

 向

 向

 ,

 环

 和

 接

 对

 的

 焊

 。

 透

 接

 采

 〕

 缝

 焊

 应

 等

 全

 用

 1 . 6 M P a 的

 等

 于

 卧

 或

 壳

 小

 锅

 燃

 内

 式

 于

 八

 条

 四

 力

 十

 额

 压

 蒸

 汽

 定

 干

 式

 背

 (

 管

 )

 后

 板

 管

 与

 板

 前

 与

 炉

 胆

 、

 炉

 与

 回

 燃

 胆

 除

 胆

 炉

 室

 炉

 (

 、

 )

 湿

 式

 背

 求

 列

 在

 的

 符

 合

 下

 ,

 板

 ,

 管

 其

 况

 下

 情

 要

 )

 (

 如

 式

 燃

 外

 图

 回

 4 -

 以

 接

 处

 的

 1 )

 连

 采

 得

 但

 接

 用

 ,

 不

 连

 连

 :

 接

 接

 搭

 可

 锅

 壳

 、

 胆

 炉

 采

 用

 的

 对

 头

 接

 T 形

 接

1 . 必 须 采 用 全 焊 透 的 接 头 型 式 , 且 坡 口 经 机 械 加 工 ; 

2 . 管 板 与 锅 壳 、 炉 胆 的 连 接 焊 缝 应 全 部 位 于 锅 壳 、 炉 胆 的 筒 体 上 ; 3 . T 形 接 头 连 接 部 位 的 焊 缝 厚 度 应 不 小 于 管 板 的 壁 厚 且 其 焊 缝 背 部 能 封 焊 的 部 件 均 应 封 焊 , 不 能 封 焊 的 部 位 应 采 用 氩 弧 焊 打 底 , 并 保 证 焊 透 ; 

4 . T 形 接 头 连 接 部 位 的 焊 缝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超 声 波 探 伤 。 

凡 采 用 T 形 接 头 连 接 的 锅 炉 制 造 单 位 , 对 持 有 D 级 及 其 以 上 锅 炉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 应 经 省 级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批 准 ; 对 持 有 E 1 级 或 E 2 级 锅 炉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 应 经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批 准 。 

第 四 十 九 条 锅 炉 的 下 降 管 与 集 箱 连 接 时 , 应 在 管 端 或 集 箱 上 开 全 焊 透 型 坡 口 。 当 下 降 管 的 外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1 0 8 m m 且 采 用 插 入 式 结 构 时 可 不 开 坡 口 。 对 于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3 . 8 M P a 的 锅 炉 , 集 中 下 降 管 管 接 头 与 筒 体 和 集 箱 的 连 接 必 须 采 用 全 焊 透 的 接 头 型 式 , 焊 接 时 要 保 证 焊 透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9 . 8 M P a 的 锅 炉 , 管 子 或 管 接 头 与 锅 筒 、 集 箱 、 管 道 连 接 时 , 应 在 管 端 或 锅 筒 、 集 箱 、 管 道 上 开 全 焊 透 型 坡 口 ( 长 管 接 头 除 外 ) 。 

第 五 十 条 凡 能 引 起 锅 筒 ( 锅 壳 ) 壁 或 集 箱 壁 局 部 热 疲 劳 的 连 接 管 ( 给 水 管 、 减 温 水 管 等 ) , 在 穿 过 锅 筒 ( 锅 壳 ) 壁 或 集 箱 壁 处 应 加 装 套 管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 . 0 M P a 且 额 定 蒸 发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 t / h 的 锅 炉 , 可 不 加 装 给 水 套 管 。 

第 五 十 一 条 受 压 元 件 上 管 孔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胀 接 管 孔 中 心 与 焊 缝 边 缘 及 管 板 扳 边 起 点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 . 8 d ( d 为 管 孔 直 径 ) , 且 不 小 于 0 . 5 d + 1 2 m m 。 胀 接 管 孔 不 得 开 在 锅 筒 筒 体 的 纵 向 焊 缝 上 , 同 时 亦 应 避 免 开 在 环 焊 缝 上 。 如 结 构 设 计 不 能 避 免 时 , 在 管 孔 周 围 6 0 m m ( 若 管 孔 直 径 大 于 6 0 m m , 则 取 孔 径 值 ) 范 围 内 的 焊 缝 经 射 线 探 伤 合 格 , 且 焊 缝 在 管 孔 边 缘 上 不 存 在 夹 渣 , 并 对 开 孔 部 位 的 焊 缝 内 外 表 面 进 行 磨 平 和 将 受 压 部 件 整 体 热 处 理 后 , 方 可 在 环 向 焊 缝 上 开 胀 接 管 孔 。 

2 . 集 中 下 降 管 的 管 孔 不 得 开 在 焊 缝 上 。 其 他 焊 接 管 孔 亦 应 避 免 开 在 焊 缝 上 及 其 热 影 响 区 。 如 不 能 避 免 时 , 在 管 孔 周 围 6 0 m m ( 若 管 孔 直 径 大 于 6 0 m m , 则 取 孔 径 值 ) 范 围 内 的 焊 缝 经 射 线 或 超 声 波 探 伤 合 格 , 

 接

 连

 头

 的

 部

 接

 位

 不

 4 -

 T 形

 允

 1

 采

 用

 许

 经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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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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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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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厚 板 的 厚 度 ; L — 削 薄 的 长 度 。 

图 4 - 2 不 同 厚 度 钢 板 ( 元 件 ) 的 对 接 

第 五 十 八 条 额 定 蒸 发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7 5 t / h 的 水 管 锅 炉 , 当 采 用 煤 粉 、 油 或 气 体 作 燃 料 时 , 在 炉 膛 和 烟 道 等 容 易 爆 燃 的 部 位 一 般 应 设 置 防 爆 门 。 防 爆 门 的 设 置 应 不 致 危 及 人 身 的 安 全 。 

第 五 十 九 条 微 正 压 燃 烧 的 锅 炉 , 炉 墙 、 烟 道 和 各 部 位 门 孔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密 封 , 看 火 孔 必 须 装 设 防 止 火 焰 喷 出 的 联 锁 装 置 。 

 — 薄 板 的 厚 度 ; t 的 宽 度 可 在 斜 面 内 , 见 图 4 - 2 。 

δ — 名 义 边 缘 偏 差 ; t 

第 六 十 条 锅 炉 上 开 设 的 人 孔 、 头 孔 、 手 孔 、 清 洗 孔 、 检 查 孔 、 观 察 孔 的 数 量 和 位 置 应 满 足 安 装 、 检 修 、 运 行 监 视 和 清 洗 的 需 要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人 孔 盖 、 头 孔 盖 、 手 孔 盖 应 采 用 内 闭 式 结 构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 . 6 M P a 的 锅 炉 , 其 受 压 元 件 的 人 孔 盖 、 头 孔 盖 、 手 孔 盖 可 采 用 法 兰 连 接 结 构 ;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3 . 8 M P a 的 锅 炉 , 其 受 压 元 件 的 手 孔 盖 可 采 用 焊 接 式 结 构 。 炉 墙 上 人 孔 的 门 应 装 设 坚 固 的 门 闩 ; 炉 墙 上 监 视 孔 的 孔 盖 应 保 证 不 会 被 烟 气 冲 开 。 

第 六 十 一 条 锅 筒 内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8 0 0 m m 的 水 管 锅 炉 和 锅 壳 内 径 大 于 1 0 0 0 m m 的 锅 壳 锅 炉 , 均 应 在 筒 体 或 封 头 ( 管 板 ) 上 开 设 人 孔 。 

锅 筒 内 径 小 于 8 0 0 m m 的 水 管 锅 炉 和 锅 壳 内 径 为 8 0 0 ~ 1 0 0 0 m m 的 锅 壳 锅 炉 , 至 少 应 在 筒 体 或 封 头 ( 管 板 ) 上 开 设 一 个 头 孔 。 

第 六 十 二 条 门 孔 的 尺 寸 规 定 如 下 : 

1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椭 圆 人 孔 不 应 小 于 2 8 0 m m × 3 8 0 m m , 圆 形 人 孔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3 8 0 m m 。 人 孔 圈 最 小 的 密 封 平 面 宽 度 为 1 8 m m 。 人 孔 盖 凸 肩 与 人 孔 圈 之 间 总 间 隙 不 应 超 过 3 m m ( 沿 圆 周 各 点 上 不 超 过 1 . 5 m m ) , 并 且 凹 槽 的 深 度 应 达 到 能 完 整 地 容 纳 密 封 垫 片 。 

2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椭 圆 头 孔 不 得 小 于 2 2 0 m m × 3 2 0 m m ,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1 0 0 m m 。 

3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手 孔 短 轴 不 得 小 于 8 0 m m ,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6 5 m m 。 

4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清 洗 孔 内 径 不 得 小 于 5 0 m m , 颈 部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5 0 m m 。 

5 . 炉 墙 上 椭 圆 形 人 孔 一 般 应 不 小 于 4 0 0 m m × 4 5 0 m m , 圆 形 人 孔 直 径 一 般 应 不 小 于 4 5 0 m m , 矩 形 门 孔 一 般 应 不 小 于 3 0 0 m m × 4 0 0 m m 。 

若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 孔 的 尺 寸 应 适 当 放 大 。 

第 六 十 三 条 操 作 人 员 立 足 地 点 距 离 地 面 ( 或 运 转 层 ) 高 度 超 过 3 0 0 0 m m 的 锅 炉 , 应 装 设 平 台 、 扶 梯 或 防 护 栏 杆 等 设 施 。 锅 炉 的 平 台 、 扶 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扶 梯 和 平 台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操 作 人 员 能 顺 利 通 向 需 要 经 常 操 作 和 检 查 的 地 方 。 

2 . 扶 梯 和 平 台 应 防 滑 , 平 台 应 有 防 火 设 施 。 

3 . 扶 梯 、 平 台 和 需 要 操 作 及 检 查 的 炉 顶 周 围 , 都 应 有 铅 直 高 度 不 小 于 1 0 0 0 m m 的 栏 杆 、 扶 手 和 高 度 不 小 于 8 0 m m 的 挡 脚 板 。 

4 . 扶 梯 的 倾 斜 角 度 以 4 5 ° ~ 5 0 ° 为 宜 。 如 布 置 上 有 困 难 时 , 倾 斜 角 度 可 以 适 当 增 大 。 

5 . 水 位 表 前 的 平 台 到 水 位 表 中 间 的 铅 直 高 度 应 为 1 0 0 0 ~ 1 5 0 0 m m 。 

第 五 章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接 

( 一 ) 一 般 要 求 

第 六 十 四 条 采 用 焊 接 方 法 制 造 、 安 装 、 修 理 和 改 造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时 , 施 焊 单 位 应 制 定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并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 符 合 要 求 后 才 能 用 于 生 产 。 

第 六 十 五 条 焊 接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工 , 必 须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焊 工 考 试 规 则 》 进 行 考 试 , 取 得 焊 工 合 格 证 后 , 可 从 事 考 试 合 格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焊 接 工 作 。 

焊 工 应 按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或 焊 接 工 艺 卡 施 焊 。 

第 六 十 六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缝 附 近 应 打 上 低 应 力 的 焊 工 代 号 钢 印 。 

第 六 十 七 条 焊 接 设 备 的 电 流 表 、 电 压 表 、 气 体 流 量 计 等 仪 表 、 仪 器 以 及 规 范 参 数 调 节 装 置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定 。 上 述 表 、 计 、 装 置 失 灵 时 , 不 得 进 行 焊 接 。 

第 六 十 八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接 接 头 质 量 应 进 行 下 列 项 目 的 检 查 和 试 验 : 

1 . 外 观 检 查 ; 

2 . 无 损 探 伤 检 查 ; 

3 .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 

4 . 金 相 检 验 和 断 口 检 验 ; 

5 . 水 压 试 验 。 

第 六 十 九 条 每 台 锅 炉 的 焊 接 质 量 证 明 除 应 载 明 第 6 8 条 各 项 检 验 内 容 和 结 果 外 , 还 应 记 录 产 品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方 式 、 规 范 和 焊 缝 的 修 补 情 况 等 。 

第 七 十 条 焊 接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及 无 损 探 伤 记 录 ( 包 括 底 片 ) , 由 施 焊 单 位 妥 善 保 存 至 少 5 年 或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长 期 保 存 。 

( 二 ) 焊 接 工 艺 要 求 和 焊 后 热 处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锅 炉 产 品 焊 接 前 , 焊 接 单 位 应 按 附 录 Ⅰ 的 规 定 对 下 列 焊 接 接 头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 

1 . 受 压 元 件 之 间 的 对 接 焊 接 接 头 ; 

2 . 受 压 元 件 之 间 或 者 受 压 元 件 与 承 载 的 非 受 压 元 件 之 间 连 接 的 要 求 全 焊 透 的 T 形 接 头 或 角 接 接 头 。 

第 七 十 二 条 锅 炉 制 造 过 程 中 , 焊 接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0 ℃ 时 , 没 有 预 热 措 施 , 不 得 进 行 焊 接 。 锅 炉 安 装 、 修 理 现 场 焊 接 时 , 如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0 ℃ 时 , 应 符 合 焊 接 工 艺 文 件 的 规 定 。 

下 雨 、 下 雪 时 不 得 露 天 焊 接 。 

第 七 十 三 条 除 设 计 规 定 的 冷 拉 焊 接 接 头 外 , 焊 件 装 配 时 不 得 强 力 对 正 。 焊 件 装 配 和 定 位 焊 的 质 量 符 合 工 艺 文 件 的 要 求 后 才 允 许 焊 接 。 

第 七 十 四 条 锅 筒 ( 锅 壳 ) 纵 、 环 向 焊 缝 以 及 封 头 ( 管 板 ) 拼 接 焊 缝 或 两 元 件 的 组 装 焊 缝 的 装 配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纵 缝 或 封 头 ( 管 板 ) 拼 接 焊 缝 两 边 钢 板 的 实 际 边 缘 偏 差 值 不 大 于 名 义 板 厚 的 1 0 % , 且 不 超 过 3 m m ; 当 板 厚 大 于 1 0 0 m m 时 , 不 超 过 6 m m 。 

2 . 环 缝 两 边 钢 板 的 实 际 边 缘 偏 差 值 ( 包 括 板 厚 差 在 内 ) 不 大 于 名 义 板 厚 的 1 5 % 加 1 m m , 且 不 超 过 6 m m ; 当 板 厚 大 于 1 0 0 m m 时 , 不 超 过 1 0 m m 。 

不 同 厚 度 的 两 元 件 或 钢 板 对 接 并 且 边 缘 已 削 薄 的 , 按 钢 板 厚 度 相 同 对 待 , 上 述 的 名 义 板 厚 指 薄 板 ; 不 同 厚 度 的 钢 板 对 接 但 不 需 削 薄 的 , 则 上 述 的 名 义 板 厚 指 厚 板 。 

第 七 十 五 条 锅 筒 ( 锅 壳 ) 的 任 何 同 一 横 截 面 上 最 大 内 径 与 最 小 内 径 之 差 不 应 大 于 名 义 内 径 的 1 % 。 

锅 筒 ( 锅 壳 ) 纵 向 焊 缝 的 棱 角 度 应 不 大 于 4 m m 。 

第 七 十 六 条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9 . 8 M P a 的 锅 炉 , 锅 筒 和 集 箱 上 管 接 头 的 组 合 焊 缝 以 及 管 子 和 管 件 的 手 工 焊 对 接 接 头 , 应 采 用 氩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资料:________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之一。锅炉房是我单位的一个要害部位。蒸汽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如管理不善,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生产中断,给学校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每个司炉及维修人员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保证锅炉正常运行,严格遵守。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司炉工岗位制,发挥互助友爱的精神。 二、搞好锅炉及设备的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整洁,注意力争节约煤、水、电。 三、在锅炉运行中保持规定压力、温度,不得超压。要注意辩别假水位。牢记管道系统,阀门分布位置及运行中的开阀状况。开闭阀门时应在手轮的侧面逐渐开或闭。时刻关注老锅炉运行失常和事故前兆,应了解其发生原因及预防处理方法。必要时采取紧急停炉和紧急处理。牢记配电盘各按钮作用,停炉时不留有余压并切断总电源。 四、鼓风机吸风口、引风机、连轴器传动部分附近,要特别小心注意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司炉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违者罚款处理。 五、认真选煤,防止易爆物〈如雷管等〉危险物品入炉。冬季刨煤防止冻煤层塌落砸伤。运煤防止碰、扭、压伤,使用工具平时排列整齐。 六、配电盘周围严禁堆放金属及易燃易爆物,并注意防尘,注意防火。要按时排污,及时清理除尘器里的烟灰。 七、锅炉运行中如发生故障或电火等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班长。 第 2 页共 13 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6节,由“7.1基本要求”、“7. 2燃烧设备及系统”、“7. 3制粉系统”、“7. 4汽水系统”、“7.5锅炉水处理系统”、“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燃烧设备及燃烧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煤粉锅炉制粉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锅炉的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配置提出的总体要求。内 容包括:燃烧设备及系统、制粉系统、汽水系统、锅炉水处理系统、管选阀门和烟 风挡板等设备及系统。其配置的原则是,首先强调了与锅炉型号规格相匹配,在满 足锅炉性能的前提下应保证运行安全、节约能源[即:节约燃料(包括点火稳燃用)、降低系统自身电耗]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 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法 同时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解释解释:本条放是对锅炉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进行配置的规定锅炉燃 烧系统包括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不同的燃料有不同的 燃烧特性。锅炉燃烧系统不与燃料相匹配,将导致燃料燃烧困难、不易燃尽、能耗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对燃烧器安全技术及其型式试验的要求;燃油(气)锅炉 燃烧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不但关系到安全.同时也步及环保和节能。为了保障燃 烧器的安全运行,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针对燃 油燃气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 料与铭牌要求等做出了规定。其中,对重要的点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做出如下规 定: 第十三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点火装置,并且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四条燃烧器应当设有火焰监则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能够验证火焰是否点燃; ②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能够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③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能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根据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 SG ZR002-200)针对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试验项目和方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对试验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是燃油(气)燃烧器与上游之间应有手动快速切断阀的规定。需要 时,可以用手动的方法切断燃油(气),切断阀的设置地点应便于操作并能防止误 触、误碰、误操作。 ●条款解释:为了保证安全用气,本条款是对具备燃气系统的锅炉,在燃气供气主营 路上,应当装置具有联锁功能的放散阀组做出的规定。 燃气系统:由气源、输配系统(包括:承压燃气管道系统和调压系统等)和用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组成中缺一者,不认为具备燃气系统。 供气主管路:如释图7-1所示,锅炉房主管路为入室母管和干管,支管为单一终端设备管路。 燃气系统管路上设置放散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35洲与《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放散阀是一种当某种暂时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即排放一定量的气体的阀。燃气安全放散阀用于监视整体设备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当超压时可自动开启,释放超压燃气,达到保护下游设备的作用,保证用户的安全用气。放散阀主要实现三个作用(1)超压泄放(超压放散);(2)管路吹扫置换泄放(吹扫放散);(3)管路内泄漏泄放(泄漏放散)。泄放出的气体均通过泄放管排到安全区域。 1.对于超压放散

小型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之一。锅炉房是我单位的一个要害部位。蒸汽锅炉在使用中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如管理不善,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生产中断,给学校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每个司炉及维修人员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责任心,保证锅炉正常运行,严格遵守。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司炉工岗位制,发挥互助友爱的精神。 二、搞好锅炉及设备的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整洁,注意力争节约煤、水、电。 三、在锅炉运行中保持规定压力、温度,不得超压。要注意辩别假水位。牢记管道系统,阀门分布位置及运行中的开阀状况。开闭阀门时应在手轮的侧面逐渐开或闭。时刻关注老锅炉运行失常和事故前兆,应了解其发生原因及预防处理方法。必要时采取紧急停炉和紧急处理。牢记配电盘各按钮作用,停炉时不留有余压并切断总电源。 四、鼓风机吸风口、引风机、连轴器传动部分附近,要特别小心注意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司炉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违者罚款处理。 五、认真选煤,防止易爆物〈如雷管等〉危险物品入炉。冬季刨煤防止冻煤层塌落砸伤。运煤防止碰、扭、压伤,使用工具平时排列整齐。 六、配电盘周围严禁堆放金属及易燃易爆物,并注意防尘,注意防火。要按时排污,及时清理除尘器里的烟灰。 七、锅炉运行中如发生故障或电火等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班长。 八、要合理供气,节约供气,杜绝跑、冒、漏,防止烫伤。 九、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故障,在处理事故、事故及责任不清时,司炉人员不得离开锅炉房。 十、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分别情况给批评及其他处分。 十一、各班设立兼职安全员,严格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执行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6吨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6吨蒸汽锅炉 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 审核: 审批: 内蒙古东岳金峰氟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设备规范 (4) 一.锅炉机组特征 (4) 二.相关参数 (5) 三.水质指标 (6) 四.风机规格 (6) 五.炉排特征 (7) 第二章锅炉机组的启动 (7) 第一节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 (7) 第二节锅炉上水 (7) 第三节点火与升压 (8) 一.点火: (8) 二.机组启动 (8) 三.升压 (9) 第四节供汽 (9) 一.暖管 (9) 二.供汽 (10) 第三章锅炉的运行 (10) 第一节水位调节 (10) 第二节汽压调节 (11) 第三节燃烧调整 (11)

一.燃烧指标 (11) 二.燃烧调整 (12) 第四节清灰 (13) 第五节排污 (13) 一.排污目的 (13) 二.定期排污 (13) 三.排污注意事项 (14) 第六节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14) 第四章锅炉的停炉与保养 (15) 第一节锅炉的停炉 (15) 一.压火停炉 (15) 二.正常停炉 (16) 三.紧急停炉 (17)

第一章设备规范一.锅炉机组特征 1. 锅炉型号:DZL6-1.25-AⅡ 2. 上煤方式:煤斗上煤 上煤机型号:FS6 煤斗容量:0.18m3 提升重量:250kg 提升速度:0.12m/s 配套功率:1.1KW 减速机型号:SGC1.6 减速比:1:44 3. 排渣方式:螺旋除渣 除渣机型号:LX-6; 功率:1.5KW ; 输出转速:4.87 r/min 4. 除尘方式:陶瓷多管除尘 除尘器型号:XTD-Q-6 ; 处理烟气量:18000m3 /h; 除尘效率:95% 5. 省煤方式:省煤器换热 省煤器型号:SMQ 受热面积:31.68m2烟气流通面积:1.51m2 工作压力:1.6MPa 试验压力:2.5MPa 6. 给水设备:清水离心多级泵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蒸汽锅炉岗位操作规程(最新版) 1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要领和技术性能。 3提前30分钟交接班,认真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携带齐工具,检查机器各部位性能是否良好及各种零部件是否完好,机油是否到位,检查电压、电流是否正常。 4若上面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方可做好开机准备。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未处理完之前严禁开机。 1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 1.检查各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2.检查水泵、鼓风机、引风机、炉排、除渣机等转动是否灵活,润滑油是否按要求加注。 3.压力表、水位计旋塞开关是否正确。

4.检查水位计照明是否正常。 5.检查各阀门填料是否留有余量。 6.机械通风5分钟。 2锅炉上水 1.开启给水泵入口阀门 2.打开给水泵放气阀排出泵体内空气。 3.检查各水、汽系统阀门开关符合上水要求。 4.启动水泵,待压力上升即可开启出口阀门向锅炉供水。 5.给锅炉进合格的软水。 6.上水时注意监视水位计水位。 7.当炉水水位上升至低水位时停止上水。 3点火 3.1点火 1.启动炉排向炉内送煤,煤层厚度100cm。炉排上煤层进到距煤闸板1.5米处停止炉排。 2.将引火木材旧棉纱等置于煤层上,引燃。不可使用强挥发性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编号:SM-ZD-28719 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升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1检查锅炉所有人孔盖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1.2炉膛及烟道内的积灰及杂物应清除干净。风道及烟道的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度指示准确。检查完毕即将省煤器的主烟道挡板关闭,开启旁烟道挡板,如无旁烟道时,应开启省煤器再循环管的阀门。 1.3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1.4检查安全附件是否良好,旋塞是否旋转灵活好用。各种仪表和控制装置应齐全、完好、清洁,水位计照明良好。检查合格后,应使水位计、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1.5锅炉各种管道上的阀门手轮应完整无缺,开关灵活,密封盘根充足。检查合格后,开启蒸汽管道上的各疏水阀门和给水管道上的阀门。 1.6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输煤、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升降灵活,煤闸标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翻渣板完整,动作灵活。 1.7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应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除尘装置落灰口应封闭严密,不可漏风。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75921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蒸汽锅炉是一种经常处于高温条件下工作的特种设备,操作不当它将有爆炸的危险。为了保障其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如下规程: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单位无关的事情,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并严格酒后和带病上班。 二、密切注视水位和压力变化,做到“燃烧稳定,水位稳定,汽压稳定”。严禁发生缺水、满水事故和超压运行。一旦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炉进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8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 事项(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新版) 为了确保燃油燃气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 1启动、升压、供汽 1.1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1.1.1内外部检查:确认锅炉本体、燃烧机、附属设备状态良好;安全附件、各阀门,仪表等作用灵活,位置正确; 1.1.2检查线路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开关位置是否正常,分别启动水泵、燃烧机的风机、油泵等各种辅机的运行是否正常。 1.1.3锅炉上水:打开排空阀,使水位上至正常水位(略低于中水位)。 1.2启动 1.2.1首先进行炉膛吹扫,引风机抽吸时间通常为10分钟左右,

确保炉膛内没有残余煤气,置换合格,然后点火,送气燃烧。 1.2.2点火完毕后根据所需要的负荷调整燃烧量,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1.2.3启动过程中,要严密监视水位变化情况,防止锅炉缺水事故或满水事故的发生。 2正常运行 2.1水位 2.1.1燃油燃气锅炉水位表应有红线指示高、中、低水位,运行中 不得超过最高安全水位或低于最低安全水位。 2.1.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一次,运行中对水位有怀疑时,应随时冲洗检查; 2.2汽压压力表应有红线指示工作压力,作到灵敏可靠,存水弯管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 2.3安全阀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无泄漏;每周做一次手动(或自动)排放

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完整

燃气蒸汽锅炉日常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燃气锅炉正常运行要做到:天然气正常稳定;保持锅炉的整洁,做好交接班的工作;加强对各机械设备和仪表的监察,防止事故发生;司炉工应定期总结操作经验,不断提高操作运行水平。 一、启动前的检查 1、检查所有电机是否干净、干燥可用。 2、检查锅炉压力表、三通旋阀、安全阀、水位计阀门是否打开、排污阀、放空阀、主蒸汽阀是否关闭、管道阀门仪表开启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天然气管道压力是否满足使用,管道电磁阀启闭是否正常。 4、检查燃烧器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补水箱液位是否正常。 6、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树脂罐与盐罐(盐即工业用大粒盐)原料是否缺少。 7、检查防爆门的螺丝是否松动,防爆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8、检查室内燃气报警器报警是否可靠。 9、其它检查:锅炉进水前,必须查明锅筒上的所有手孔盖均已完全严密关闭;各操作部位都要有良好的照明;操作平台、扶梯、设备应清洁,其上无杂物和垃圾堆放;给水设备、管路及其附件、支吊架等完好,所有水泵试运转10—20分钟正常;汽水管道、阀门都应连

接齐全,管道支吊架应完整牢固;主蒸汽管、给水管道及排污管等法兰连接处应无堵板(盲板);所有阀门和旋塞都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10、检查锅炉房内的强制通风设施启动并可靠运行。 11、检查锅炉房内的防爆照明设施投入运行,非防爆照明及电气设备全部不得送电或运行。 12、每隔1小时,对燃气管道上的接口处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其有无漏气,一旦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闭调压柜输出处的总阀。 二、点炉操作规程 1、点火前,先把主电源开关开启,确保控制系统稳定电压 2、锅炉上方的副汽阀打开,主汽阀关闭,水泵系统阀门打开,将锅炉内注水,观察水位计水位控制妥当。 3、燃烧器风机自动开启(此时燃气阀组上的所有阀门都是处于关闭状态)吹扫炉膛内的氧气及上次停炉前残留的天然气,吹扫30秒。吹扫30秒回燃烧器自动捡漏,捡漏通过后开始准备点火。(若连续捡漏3次未通过应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4、吹扫30秒后,燃烧器自动点火,起步时火焰为小火,没有达到锅炉设定压力时自动转为大火燃烧工作指令,燃烧器自动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例如锅炉停炉压力1.0MPa,启炉压力0.7MPa,目标压力0.9MPa,锅炉压力低于0.7MPa时燃烧器自动启动,燃烧器燃烧锅炉升压达到0.9MPa时,燃烧器转换为小火燃烧,锅炉继续升压达到1.0MPa时,燃烧器自动停止工作。

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完整

10t/h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编制:王世锋 校对: 审核:

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锅炉简介........................................................................................................ 一、WNS 型系列蒸汽锅炉的型号意义 (1) 二、锅炉结构和技术特点 (1) 三、锅炉及除氧器结构介绍 (2) 四、煮炉 (4) 第二部分锅炉使用说明................................................................................................. 一、燃气锅炉的运行 (5) 二、锅炉的升火及升温 (6) 三、锅炉的停炉 (7) 四、锅炉的排污 (8) 五、水位计的冲洗 (8) 六、锅炉水质分析方法 (9) 七、正常运行与管理 (10) 八、锅炉运行中常见事故处理 (11) 九、锅炉辅助设备表 (14) 十、附表:锅炉控制器使用说明 (15)

第一部分锅炉简介 一、WNS 型系列蒸汽锅炉的型号意义 以WNS10-1.25-Y (Q)为例:表示卧式内燃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0t/h ,额定蒸汽压力1.25MPa ,蒸汽温度为饱和温度,燃用油(气)的蒸汽锅炉。 二、锅炉结构和技术特点 1、WNS 系列全自动燃油(气)蒸汽锅炉,采用快装卧式内燃双回程湿背烟火管 锅炉型式。锅炉本体采用下置式波形炉胆,回燃室和波形炉胆、螺纹烟管相连接。高温 烟气火焰在炉胆内进行辐射放热后,经回燃室折向螺纹烟管进行对流传热后,进入前烟箱;高温烟气向后进入节能冷凝器,经充分换热后,最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 2、WNS 系列全自动蒸汽锅炉,采用快装卧式内燃三回程湿背烟火管锅炉型式, 其中1t/h 的锅炉为中心回焰燃烧结构,其余的为顺流燃烧结构。锅炉本体采用下置式波形炉胆,烟气分三个回程,燃料在炉胆内正压燃烧,经过回烟室进入对流螺纹烟管,再 从前烟箱折回对流烟管,再进入节能器进行对流传热,最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烟气三 回程在炉内的停留时间长,利于降低排烟温底,提高锅炉效率。 3、锅炉前烟箱装有活动烟箱盖,拆、装检修方便。锅炉配有整体式燃烧器,具有 启动快,效率高,高度自动化等特点,适用于各种需要提供生活、民用及工业用蒸汽的 地方。 4、锅炉具有超气压保护、水位自动调节、缺水保护、意外熄火停炉保护、程序启 动等完善功能。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蒸汽锅炉操作规程

燃气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为确保锅炉正常安全有效运行,确保司炉人员人生安全,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本规程 1、检查 定期或在交接班时锅炉操作人员需要对电源电压、水源水质、 燃气管线等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并进行记录,同时还需要对锅炉 房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通排风系统是否正常、燃气报警系统 是否正常进行检查确认并进行记录 2、锅炉启动 2.1准备工作 外部检查:确认锅炉本体、燃烧器、附属设备状态良好;安全 附件、仪表阀门、动作灵活、位置正确 通电检查: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电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 满足使用要求,检查各电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电源电线是否 牢固,分别启动锅炉给水泵、循环泵、加药泵、风机等电动设 备运转是否正常 锅炉给水:检查水质,启动给水泵(初次加水需打开锅炉顶部 的排空阀,水泵需要进行排空气处理)先手动将水位加至锅炉 正常水位时转为自动控制,当锅炉水位满足要求,给水泵自动 停止工作时,检查各管线阀门是否正常 2.2启动

打开燃气阀门并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检查锅炉控制器设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点击控制面板启动按键启动锅炉 点火完毕后根据所需要的负荷调整燃烧量,锅炉投入 正常运行 启动过程中,要严密监视水位变化情况,防止锅炉缺 水事故或满水事故的发生 3、正常运行 3.1水位 3.1.1锅炉水位表应有红线指示高、中、低水位,运行中 不得超过最高安全水位或低于最低安全水位 3.1.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一次,运行中对水位有怀疑时, 应随时冲洗检查 3.2气压 压力表应有红线指示工作压力,作到灵敏可靠,存水弯管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 3.3安全阀 安全阀应铅封完好,无泄漏;每周做一次手动(或自 动)排放试验,并将始启压力、开启压力、回座压及试验时间、参加人员等记入检修记录簿 3.4排污 3.4.1按锅炉水质要求水质化验人员指导下进行,每班排污1—2次,排污时间不易过长,一般不超过1分钟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 锅炉内有无杂场,人孔,手孔是否封好,耐火砖墙及前后拱无严重裂缝和结焦。 2. 锅炉水冷壁管集箱和对流管束应无裂纹和渗漏,变形,下降管绝热无破损。 3. 隔烟墙完整无损,炉排整齐无杂物。 4. 煤层调节板齐平,起落灵活刻度位置指示正确,耐火砖应牢固。 5. 煤槽闸板应开关灵活,严密好用。 6. 烟道内无积灰无杂质,烟道挡板严密,开关灵活,开关位置指示正确。 7. 炉排变速机构应进行变速试车,使炉排运转正常为止。 8. 在炉排运动中,检查炉排运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各分段风室内无杂物,搬把牢固,开关灵活,位置正确,放灰板严密,开关灵活好用。 10. 所有人孔门,看火门皆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11. 所有的吹灰器都应灵活好用,吹灰控位置正确。 12. 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符合规定,齐全完好。 13. 所有阀门和塞都应开关灵活好用。 14. 各操作部位要有良好的照明。 15. 炉排前挡灰罩完好严密 16. 各种仪表齐全灵敏。 17.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试车符合要求。

18. 燃料,水源有充足的储备。 二、阀门的检查 1. 所有阀门应完整开关灵活,阀门是否在规定的位置,同时注意检查阀门应无堵板。 2. 检查的同时按规定位置进行调整。 蒸汽锅炉: (1)蒸汽系统—主汽阀门(关)母管戴止阀门(关),炉筒空气阀门(开),炉筒压力旋塞(开),压力放水旋塞(关)炉水取样阀门(关) (2)给水系统—省煤器进出口阀门,旁路阀门及排污阀门(开)直通上水阀门(关)炉筒进水阀门(开) (3)水位计—汽水旋塞(开)放水旋塞(关) (4)排污系统—炉筒排污阀(关),集箱排污阀及炉筒连续排污阀(关) (5)吹灰系统—各阀门(关) 热水锅炉: (1)锅炉共同水管阀门(开) (2)循环泵进出口阀门(开) (3)注水前打开各部门空气,注水阀关闭 (4)排污阀(关) (5)压力表旋塞(开) 3. 上水,通风运煤及除尘设备,生火前要进行全面检查。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3年3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 年月日 | ------------------------------------------------

蒸汽锅炉作业操作规程

蒸汽锅炉作业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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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作业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司炉人员持证上岗,应熟悉本锅炉的主要参数。 2、点火前的检查: (1) 检查锅炉内、外部有否变形,炉墙炉门是否严密。 (2) 检查主要安全附件灵敏靠。 (3) 检查给水设备,汽水管道,各阀门按启动的要求调整, 软水箱应存足够的贮水。 (4) 检查燃烧设备,炉排完整、灵活动 3、启动给水泵,当水位升至水位表正常水位指标处,应停止运转,观察水位是否维持不变。 4、点火: (1) 点火前, 先打开烟道挡板与灰门,自然通风10分钟以上,若有困难,可起动引风机5分钟以上,以排除类道可燃气体或沉

积物,然后关闭引风机或烟道挡板准备点火。有 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当烟气温度上升200 C—500 C,应启 动引内机加强通风。 (2) 点燃燃料上的木柴等引导物,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柴油 引火。链条将火送到煤闸板 1 —1.5米后,停止炉排传动。 (3) 当前拱温度逐升高到能点燃新煤,调整煤层闸板煤层 厚度为70 —100mm,缓慢转动炉排,调节引风机。 5、升压 (1)当压力升到0.05 —0.1Mpa 应冲洗水位表, (2)当压力升到0.1 —0.15Mpa 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 (3)当压力升到0.2 —0.3Mpa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 象, (4) 当压力升到0.3 —0.4Mpa时进行排污一次, (5) 当压力升至工作压力的2/3时进行暖管。6、暖管: 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排除凝结水, 缓慢开启主汽阀,使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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