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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解读及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解读及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解读及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政策的解读及适用

作者:屈延凯

2010-9-21 来源:原创

改革开放以来,合理或优惠的财税政策一直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的重要动力。融资租赁业务自改革之初,由荣毅仁倡导引入我国以来,在融资租赁业还十分弱小,甚至出现发展停滞的困难阶段,财税部门一直对融资租赁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为了更多的引进外资,为贯彻产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财政和税务部门重视来自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反映和呼声,在规范和完善融资租赁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迎来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阶段。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一个具有战略性的资产投资服务业,并不需要财税部门对融资租赁业本身给予特殊优惠,只需明确企业采取不同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取得设备时,流转税、所得税以及税收优惠如何适用,谁来适用。我有幸参与呼吁和经历了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制定,可以明确地说,截止目前为止,我国财税部门指定的流转税政策,没有对融资租赁业发展有任何阻碍或限制的规定。

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从业人员变换及队伍迅速扩大,服务的领域和行业日益广泛,融资租赁业界内,对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的解读理解存在很大的误解,各地基层税务部门在税种和税基适用方面也不一致。我本人在2003年、2007年写文章或出书对此进行论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也先后于2006年、2007年两次正式行文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适用做过说明。2009年对增值税转型后,承租人如何取得增值税票,出售回租如何缴纳流转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也提出过交易方案的建议,并专门开过研讨会、培训会。为了让更多业界朋友了解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特写此文以求业界共识。

一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种和税目如何适用?

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销售行为适用增值税。一般服务行为适用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

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1993-12-28)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我国税务部门上述规定与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十分接近,注重的是交易形式。若某种租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融资租赁的,则其因此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无论该设备最终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所有。

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定义类似。

此后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并不是交易形式的界定,是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的界定,营业税税目中并无经营租赁的税目。“经营租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二000年七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又进一步从征管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如果一笔融资租赁业务未明确所有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同时租赁期限、最低付款额、留购价款的确定等交易条件均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交易的

规定,会被会计准则界定为经营租赁。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交易流转税,并不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区分税种的适用,而是按机构资质和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进行征收。即:

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无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这一征管政策的规定,反映了税务总局为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的缴纳,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做出的努力。这个文件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公司开展不同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的税种和税目的适用问题。

立法目的不同,各自定义不同

二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营业税基?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是租赁物的购买方,又是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权或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方。在现行税制下,对出租人征收的是融资租赁税目的营业税。由于设备购置已征缴了增值税,如果再按全部营业收入为基数,对融资租赁公司征营业税,势必造成重复纳税,加大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设备的流通。

为了减少融资租赁交易中流转税重复缴纳。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共同呼吁下,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税基不断做出了调整。

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这一政策的出台,明确并统一了经过主管审批部门批准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纳税基数,即业界常说的差额纳税。当时财税部门的主管官员王晓华、秦卫飞、、张卫、袁兵为该项政策的出台付出了大量心血。

在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即租赁期满明确转移所有权的,租期满承租人可以低廉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未明确转移所有权的,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的残值不是一个低廉的价外费用,而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余值支付价款,方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租赁期满承租人按余值留购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或处置租赁物应该收取

的余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融资租赁飞机残值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4年6月4日(94)财工字第252号文就曾明确指出“融资租赁飞机的残值是指飞机承租人按租机合同对出租人承诺的租赁期满时飞机的终止价值”)

这一规定使融资租赁公司在现行税制下,名为交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已经仅对租赁服务的增值部分缴纳营业税,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从税务部门的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财政和税务部门以减少重复纳税为目标,为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所作的重大政策突破。

在传统的租赁交易形式下,税务部门可以比较容易利用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来界定为租赁服务和租赁销售,从而分别适用全额营业税或销售增值税。

在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税务部门对合同未确定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交易,如何界定为融资服务或租赁服务并做到实时征税就比较困难。

在一般的设备销售活动中,普遍存在银行为客户获得货物的所有权提供的买方/卖方的信贷融资,提供融资比例或买方初期实际投入额的多少,未来客户是否能全部按时偿还,都不影响买卖双方销售行为适用增值税及银行提供贷款适用营业税的界定。

同样,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支付了货款,为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提供了融资服务,不论租赁期内是否收取全额租金,租赁期满出租人是否向承租人转移所有权,同样不应改变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同一租赁物为客户提供的首次融资服务的客观事实和按差额纳营业税的

适用。

在征税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严格按国税函【2000】514号的通知中的规定,对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纳税税基按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做法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欢迎,促进了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

但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对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期满不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即: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交易条件符合会计上称为经营租赁的业务,以通知中按经济实质对融资租赁的区分为依据,按营业税税目中租赁业的税目征收租金全额的5%的营业税。完全不顾此类交易与租赁业税目规定的交易特点的根本不同。这种征管政策的错误解读,严重限制和阻碍了最受客户欢迎、市场最需要的如飞机、轮船、电讯、医疗、工程机械等大型设备的此类经营租赁业务的规范开展。更不利于制造生产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不利于和各类流通和服务企业运用此种业务模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租赁交易业态与合同、会计分类关系及流转税适用图示:

三、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后,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如何取得增值税票?

(一)增值税的基本知识

增值税是是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经营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道道征税、不重复纳税的特点。有利于均衡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生产专业化和经营链条的延伸,便于出口退税,具有防止偷漏税的连锁机制。

理论上,所有商品和劳务均应纳入适用增值税的范围。但实践中:农产品、小商贩一般不纳入,金融保险业各国做法不一。

增值税纳税人通常为销售应税商品和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商品的进口人。一般纳税人、小额纳税人。某些即便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和取得销售收入的业往往被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委托和代理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等。

国际上对增值税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不能扣除固定资产购置或者折旧,存在重负纳税,不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2收入型:允许纳税人在销售收入中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这种做法理论上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折旧提取并不匹配,实际操作也较复杂,所以采用国不多

3消费型:允许纳税人在当期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当期的购进的固定资产,这种做法操作简便、避免重负纳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大部分国家的增值税率在10%-20%之间,我国为17%。小额纳税人增值税率在4-6%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法:构成增值额的各项目金额相加乘以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税率

2扣额法:销售收入减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项目之后的余值为增值额,在乘以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3扣税法:又分为发票法和账面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各国普遍采用发票扣税法,我国也是如此。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承租人抵扣政策的适用

我国原来实行的增值税制是生产型增值税。买方购买设备已支付了销项增值税,买方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抵扣销项税。对设备流通提供的运输、安装、融资等任何服务征收营业税都会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是有别于传统股权和债权投资的基于资产交易的租赁投资,是第三方的投融资、销售方式和理财服务,是一种资产配置和管理机制,具有多方位的市场功能。

融资租赁机构的投资背景是多元的,其机构属性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一般分为金融机构、专业供应商和独立机构三种类型。租赁标的物包罗万象。灵活创新的业务组合服务领域十分广泛:投资生产、贸易流通、政府采购、旅游消费,承租人既有增值税纳税人又有非增值税纳税人。融资租赁的流转税适用在国际上也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税务课题。

2 009年开始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生产企业购买和取得的设备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的销项税。在新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中,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未被界定为销售行为,视同金融保险业开展的金融服务,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是对应税货物的销售和流通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行为以及委托销售、代理销售、跨区域移送、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福利消费、投资提供、分配、赠送等其他8种视同销售的货物流通行为征税。同时凡不是同时具备不垫款、不要票、仅收手续费的代购货物行为,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第五条规定,有效保留条款)

上述交易行为,有的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投资提供;有的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但未能有偿,如分配、赠送、代购;有的既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也未能有偿,如货物在公司内部的跨区域移送,但都有物的实质交付,显然增值税的适用主体及税票的出具和接受方,应是货物的提供和取得方,票随物走,理所当然。

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规避资金被挪用的支付风险,完全可以将货款直接支付给设备的供应方。货款是由银行、出租人、直接支付或是由借款人、承租人支付,不是增值税抵扣政策适用的必要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既然被视为金融服务,应该有与银行同等税收政策环境,如果银行贷款,增值税票可以由供应方直接开具给取得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理应可以从供应商除取得增值税票。否则,融资租赁交易就处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票的尴尬处境,封杀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封杀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立法本意。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和立法本意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第五条规定,采取以下运作方式: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中,可采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购买的方法,同时增加委托购买协议书及货款支付方式、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承诺和确认的法律文书。

发票是支付和纳税的法律凭证,不是所有权的凭证。租赁资产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要通过完善交易合同、明晰法律关系和规范法律文件来解决。推动融资租赁立法或推动动产登记的司法实践,颁布司法解释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未被视同销售,无需取得增值税票。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被视同金融保险服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如何做账,融资租赁公司就如何做账。出租方可依据货款支付单据或增值税票复印件记账

供应商货物卖出必须开增值税票,出租人适用营业税,没有逃税,是重复纳税;

票随货物走,增值税票没有虚开,增值税票开给取得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让生产企业可以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立法本意

个体户和小额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会改变,对销售的影响可能是暂时的,新税制可能会引导承租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直接融资租赁,让承租人代购,取得增值税票,无人逃税,合税理,罚无据。金融、内资和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有大量的业务实践。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向承租企业宣传职能部门和利润中心公司化,机构设置税收适用合理化的经营理念,引导非增值税应税承租人,如政府采购、服务运营行业,构建新的交易主体,如民生投资公司、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租赁资产的转投和转租机构,积极创新税收资源合理配置的交易模式。

四、售后回租业务如何适用和缴纳流转税?

售后租回业务中,符合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承租人选择,出租人出资取得租赁物的基本要素,是出卖人与承租人为一体的特殊的融资租赁交易,有

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售后租回业务应适用融资租赁的税目,出租人缴纳营业税。

售后租回业务中,没有发生设备的实质性流通和交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售后租回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对转让人已有物的物上权的重新约定。客户转让的是物权(用益物权),并通过回租,重新取得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系用益物权的占有改定,客户享有租赁物的直接占有,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间接占有或是担保物权的受让。

售后回租业务,租赁资产不以公允价值定价,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人不确认收入,出售租回视为一个融资交易。

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必须采取一个合同,合同名称是融资租赁。在合同条款应明确注明转让物权条款和租赁期承租人违约,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有条件生效条款。

因此,非公允价值成交的售后租回业务,应当与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政策环境相当,视为一笔融资交易,承租人其出售环节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租赁期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出租人适用营业税,均不征收增值税。

五、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处置选择权时,如何纳税?

1租赁期满,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余值或残值续租、留购的,由于未发生新的租赁物交付的流通行为,也未产生新的增值,不需要再交纳增值税。承租人留购只是该合同原来规定的应税额的实现。承租人续租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续租合同,缴纳续租合同的营业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2号文对按合同约定的余值签署的一个出售回租业务,视同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对国外出租人取得的租金仅按差额收取的原则收取了租金所得预提税。)

2租赁期满,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收回租赁物取得的收益,超出合同约定的余值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营业外收入纳营业税,不适用增值税。

六、关于进一步明晰和完善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建议

鉴于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征缴实践中,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为解决融资租赁流转税适用在执行层面存在的不一致的问题,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故恳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1在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条件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和商务部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现有规定一律视同金融服务业交纳营业税。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取得的增值税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财务公章)作为会计记账的有效凭证。

3企业通过非公允价值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应当与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政策环境相当,视为一笔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按公允价值定价的,应视为两个交易,出让人应按相关规定纳税。

(七)在增值税转型全面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在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中,如何完善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无非有两种选择:

第一,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设备流通的一个购置和投资环节,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照应税货物交纳增值税。

这一方案,避免了目前税制中,融资租赁业务的税种使用和纳税政策,是按有无经营资质区分的不合理的状况,符合增值税税务原理,但由于税种适用用改变,不仅会对现有的税收利益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并势必加大政府采购、以及设备投入较大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航空、水运、轨道交通、电讯等行业的采购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现行的租金定价方法也必须改变,金融租赁公司难于接受这一方案。如何避免政府采购和这些行业的采购环节成本增加,也是一个难题。财税部门也必须广泛调研,听取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见,制定出有利于促进政府和航空、水运、轨道交通、电讯等行业租赁采购的抵扣政策的具体方案。

第二、继续按目前将融资租赁公司视同为资产投资的金融机构。视为应税劳务,并将融资租赁业务率先作为应税劳务,实现增值税抵扣。

这一方案,不仅避免了现行税制中仍然存在的重复纳税,而且对现行税收格局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不同机构性质属性的金融和融资租赁公司极容易接受。但是无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转移所有权或不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仍

然执行现行税制,与相同交易税种适用相同的基本税务原理明显不符。对传统的租赁服务如何实行劳务增值税,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方便生产,有利民生的巨大作用,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企业融资与业务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 在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一 致认识到公平合理、适用明晰的税收政策是促进租赁业健康、有序、 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规、 明确租赁业务的税 收政策的适用, 本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特点, 分 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主要税种的具体的税务政策的立法本意 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供财税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研究及政策建议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适用研究及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 将流转税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 销售为主的一般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 以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营业税。 融资租赁 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销售, 由不同于传统的出租服务, 整个交易涉及两 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 又包含了设备租 赁的服务行为,如果两个税都征,租赁业将无法开展。这正是融资租 赁业务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难于处理的原因。 税务部门必须从税收的制 定及征管有利于促进租赁业发展的角度, 给融资租赁业一个公平的税 负环境。 (一)营业税的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适用与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同的交易行为 的应税行为的性质界定有关。 而在我国, 正是由于市场需求和合同法 和会计准则的不同界定,市场才出现了不同的租赁业务形态。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调整的 对象和规的围也不相同, 我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租赁 会计准则分别从交易主体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担的权责利和交易 的客体,即租赁物在交易后的经济实质的归属对租赁交易的不同类 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中对租赁交易做出专章规定的目的是, 界定不同租赁交易 法律形式,明确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合同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 2006 屈延凯 年 1 月 19 日

XX融资租赁系统建设方案书v1.0

XX融资租赁系统建设方案书 YY网络2015.3.3 一、项目概况 1、行业背景介绍 融资租赁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有效的工具,是一种创新的资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市场是连接和服务货币、设备、资本市场的新兴市场。租赁行业涉及金融、法律、会计、资产管理、产品设计等多个方面,交易囊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第三方的保证合同等多个合同,行业对人才要求较高。 2004年到2014年,是中国汽车产业的“黄金十年”,但汽车金融的发展却远落后于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2015年开启了“新十年”,以信贷业务、融资租赁为代表的汽车金融产品进入快速发展期。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已达到2100家,市场规模超过了3万亿元。融资租赁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2、行业IT建设背景 行业领先的融资租赁系统从业务起始的租赁报价开始到客户档案建立、租赁车辆建立、租赁案件成立、客服作业、租金管理作业、租赁车辆回库、出售、客户关系维护管理,一直到车辆残值及市价分析与相关报表统计分析。实现以运营管理为基础,以决策分析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模式。使得决策层和运营层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基于网络化、流程化业务管理,审批痕迹保留。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移动办公。实现车辆、合同、客户全程跟踪,实时监控。系统还可以融合长租、短租、半日租、日租、跑一趟、会员租车、大客户租车、以租代售、加盟等不同的租赁模式,根据用户需求任意组合及二次开发。 页脚内容1

3、目的与意义 通过系统严格把好租前、租中、租后三个“关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综合业务水平。 助力XX融资租赁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内控水平;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先进风险控制与预警体系规避风险,加快公司发展;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增强内部协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资金管理与运作水平,提高盈利能力。 二、业务场景分析 1、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业务是指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客户对车辆的长期需求而购进具有相对通用性的用车租给承租方,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合同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车辆、留购车辆或退租车辆。负责客户租车期间的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车辆相关工作,提供管家式用车服务。 2、融资租赁 承租人向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特定的车辆需求,由XX租赁为承租人购买指定车辆,并将该车辆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并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期限届满,租金付讫后,承租人即可获得该车辆产权的交易行为。 3、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以资产账面净值出售给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XX租赁租入该批车辆。XX租赁在法律上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车辆的风险及车辆创造的相关收益由承租企业承担或享有。 页脚内容2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2) 1)出租人会计处理 (2)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 3)资产折旧的计提 (4)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 二、经营租赁 (5) 1)出租人的处理 (5) 2)承租人的处理 (6) 三、售后回租 (7) ⒈出售资产 (7) ⒉租回资产 (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 1)增值税 (8) 2)印花税 (10) 3)企业所得税 (10) .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万元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2 . . 117万元贷:银行存款 ⒉租出设备150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借:长期应收款 万元100 融资租赁资产贷:固定资产- 5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17.55万元借:银行存款 万元15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万元2.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8.14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4万元贷:租赁收入 ⒋租赁期届满出租方不需要做任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何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2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最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

融资租赁对企业税收

融资租赁对企业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 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 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 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某融资租赁企业运营方案计划(正规版)

商用车融资租赁及后市场服务 ――运营方案

2018 年 1?背景 2?商业模式............ .:......................................... 3.业务推进模式........ : ....................................... ::5- 4?信审模式.. (7) 5.盈利模式................................................ : ....... ::8 6?风控模式.. (9) 7.人员及房租成本 (11) 8.作业流程................................................... ::12? 9:市场竞争优势.................................................. ::/14 10.营收预测...................................................... ::1£ 11:收益分析表.................................................. .21 -

1.背景 2017年国内商用车销量416万辆,商用车产销增速明显高于上年,产销再次回到400万辆以上水平,同比增长13.81%和13.95%, 增速比上年分别高出5.8%和8.2%。2017年,商用车产销量的快速拉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货车产销量的快速增长。 2017年,货车销量达363.27万辆,同比增长16.9% 2017年1-12月全国货车销量统计表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货车当中,东风、重汽领衔销售增 量排行年销量均增加近10万辆 根据企业销售数据显示,商用车前十家生产企业2017年12月份共销售26.05万辆,占比64%。其中,福田和东风销售优势明显,销量分别为5.38万和4.40万辆。 一般来说,重型货车销售价在25-35元/辆,中型货车销售价在 15-20万元/辆,轻型货车销售价在7-15万元/辆,微型货车销售价在 3-7万元/辆。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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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 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

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完成人:乔梦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1日

一、流转税 (一)流转税制特点 (1)概念理解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流转额包括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和劳务收入的金额。 2、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贷币收入或支出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或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金额。 (2)流转税的征税对象 总值型: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或劳务服务的营业收入总额 增值型:商品经营或劳务服务的收入额扣除有关物质消耗后新增加值额 (3)流转税的征收范围 对商品普遍征税:对消费品和资本品都征税 只对消费品征税:对所有消费品征税 选择少数消费品征税 (4)流转税计税依据 从量税 从价税:含税价格,即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即不包含税金的计税价格 (5)纳税环节 多环节普遍征税 单一环节征税 (二)流转税制类型 (1)周转税 周转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和劳

务每一周转环节,以商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服务收入全额,按从量或从价,差别比率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特点:课税对象选择收入全额;征收范围选择全部商品和劳务;计税依据从价或从量,但主要实行从价课征;纳税环节选择产制、批发、零售多环节;税率形式选择按行业和产品设计差别税率 (2)销售税 销售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选择产制、批发、零售的某一环节,以产品销售全额、按比例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销售税实行单环节征税,按课税环节可把销售税分为产值销售税、批发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 1、产值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产制出场环节,对产值厂商,已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选择在产制环节征税,优点是产制环节是商品周转必经环节,税源集中,可减少纳税单位数目,易于征服管理,降低征税成本。缺点是税收仍渗透到产制过程,容易导致价格扭曲,不利于发挥价格的正常调节 2、批发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批发环节,对批发商,以批发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批发销售税同产制销售税比较,使纳税环节后移,避免了税收对产制过程的干预。但由于批发环节并不是商品流转必经环节,如果制造商直接向零售商销售,或直接销售,就无法征收批发销售税,而只能退回到产制销售税,或进入到零售销售税 3、零售销售税:是在应税产品零售环节,对零售商,以其销售收入全额,按单一比例税率课征。零售销售税同批发销售税比较,使纳税环节进一步后移,可以进一步避免税收对商品流转过程的干预,减少税收对价格的扭曲。同时,零售环节又是商品周转必经环节,也是征税不可不免环节。但零售环节同产制、批发环节征税比较,纳税单位增多,征收管理比较困难,征税成本也有所提高。 (3)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的每一个周转环节,以产品销售和营业服务所取得的增值额,按单一税率课征 增值税是按增值额课征,所谓增值额是指新增价值额,在计算时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对法定扣除项目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资本处理方式不同 (4)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少数商品,在产制或零售环节,从价或从量,按差别税率课征

设备租赁方案

个案:一家体检公司的融资租赁路 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医疗企业的融资租赁需求。 红象金融研究员了解到,一家全国性的体检公司,目前正在寻求进行融资租赁。 这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该体检公司旗下的11家体检门店,是第一承租人;体检公司是第二承租人。 资金的用途是购买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共11台,租赁的本金为2024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5年。设备厂商对此次租赁提供回购担保。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否推进这个项目,一个最重要的就是需要保证体检公司有能力按时偿还租金;即使没有能力,设备供应厂商也有回购的能力和意愿。 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最先考察的是承租人的现金流。 此项目的第一承租人是11家体检门店,对应的设备是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设备的盈利情况进行了分析。

据了解,0.35T医用MRI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Supernova C5,对于神经系统、脊柱、关节、肿瘤、血管、肝、胰、胆道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有重要诊断价值。 该设备体检目前市场价300元/人/次,运行成本(电费、胶片等)不足50元/人/次,运营利润高,法定8年报废,设计10年报废,投资回收期平均不到3年。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对该体检公司旗下11家门店进行财务、股权分析,发现老门店的年利润和经营净现金流,是足以覆盖本案租金支付要求的。 新门店(近一年内设立)年利润及经营净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本案租金,但考虑到其仍在市场拓展和投资投入阶段,待门店未来经营稳定,随着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转好,覆盖40万/年(每台设备的一年利息)的融资租赁费用应无问题。 第二承租人是该体检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认为,假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变、投资成本维持历年增长趋势,同时假设其未2014-2015年新开门店数维持在2013年32家水平(此后下降到8家)、门店平均收入增长率为20%(2011-2013年为36%)的情况下,2014-2019的自由现金流是足以覆盖本项目的租金需求。 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考察了担保人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从保证人的生产和技术能力来看,其具备设备回购后的翻新、甚至型号升级能力,且具有有二手设备的销售能力和营销渠道。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1、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又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税目及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业”征税。税率即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3、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

国内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

国内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 1、2014-09-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依法经营; (2)、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2、2014-09-0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3、2014-09-01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2014-08-26 横琴新区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5、2014-08-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6、2014-07-2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融资租赁方案

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方案 一、融资租赁概况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到目前为止,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根据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可从事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监管严格、审批难度大,截至2012年9月末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20家; 第二类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设立。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 第三类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底开始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单位,该类公司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至2012年8月底,已累计批准9批,共80家。 二、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设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工作的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工作的处理分析【摘要】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最大的发展变化就是解决了重复收取营业税的错误,改变了没法抵扣、没法退税的缺点,将增值税的作用和目标明确化,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付税负担。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不同,本文通过对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对租赁公司税务工作的影响,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优化路径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 营改增;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税务工作 “营改增”转变了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系统,将价内税改成价外税,转变成增值税的进出项的抵扣,影响了企业内部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整体调整。融资租赁包括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方,合同期内租赁的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使用权属于承租方。 一、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对租赁公司税务工作的影响 在2003年一月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并在上海设立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出租方承要承担流转税的税负的百分之十七,和规定一般纳税者和小额纳税者的范围,是以五百万元税款为标准,低于五百万元税款的是小额纳税者,五百万元税款或是五百万元税款以上是一般纳税者。对于承租方来说,购买设备可以用抵扣赋税,在进行分期付款时,利息部分也可获得抵扣,大大的降低了承租方流转税的税负;由于支付的租金也含有税款,所以等于是租金下调了,这些说明承租方的利益增加了。可以推动承租方购买融资的积极性,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 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出租方购买出租设备,获取增值税发票时,会有一定的困难,具体原因是:首先,购买的生产设备价值比较大,需要相应的时间进行适应和产品的保质期,在这期间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都由生产厂家负责,一般情况,购买方只预付设备款项的一部分或是分期付款,所以在出具购买发票时,只开一部分的发票或是先不开。其次,个别领域中涉及不到增值税的问题,例如:医院、学校市政工程等。再次,出租合同中涉及的设备种类繁多,牵涉的生产厂家多,与各个生产厂家签订设备购买协议和增值税发票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融资租

某融资租赁公司薪酬考核办法

某融资租赁公司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确保实现公司确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战略目标,同时科学衡量管理层及各部门经营绩效和员工工作贡献,体现鼓励拼搏和创新的公司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公司2018年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测算制定的。适用的考核期间为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考核期间,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半年的考核方案执行情况,经公司提请董事会同意可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本办法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款有重大出入,公司可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四、董事会下达公司全年考核指标 (一)年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达到8%,即实现净利润万元; (二)租金回笼率达到100%; 2018年度要求必须实现租金100%按期回笼。若出现租金逾期未跨年但超过3个月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7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租金回笼率大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5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

租金回笼率小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为零。 (三)奖惩办法 1、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到达8%以上,发足基本年薪,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照规定计算超额奖金。 2、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不足8%,按比例扣减年薪,直至额定年薪的85%;净资产收益率在7%以下,下调下一年度经营班子年薪。 3、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下,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五、公司实行年薪制。 员工基本年薪=固定工资(固定月薪×12)+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绩效工资=1:1(具体比例可以适时调整) 员工全年所得=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奖+各项福利补贴 六、公司部门分类及薪酬标准 (一)部门分类 1、前台:各业务部 2、中台: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3、后台:综合管理部 (二)薪酬标准

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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