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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村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资产价值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不需评估的,由乡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备案。

3、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制定处置方案,报乡镇备案,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乡镇要派员跟踪监督。

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帐,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土地补偿费等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的签订和履行;

(三)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通过民主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村、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组织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性质的;

(二)不进行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随意变更、解除的;(四)不定期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五)随意任免、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不按期缴纳集体资产承包款和租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等资产的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报告.doc

陇南市武都区吉石坝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 吉石坝街道: 根据《陇南市武都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武办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我社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如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4月份,街道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后,我社区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工作部署会,研究部署农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社区干部、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农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及时制定了《下黄家坝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全面展开了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确立了工作目标,了解了工作范围,明确了时间节点,逐物逐件逐地进行清查登记。在公示确认上,力求最大限度地征求意见,逐定期审核,以防重、漏、错现象发生,力保准确、公平、公正。 二、强化宣传培训 重点做到两个到位。一是培训到位。4月16日,街道召开了“农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议,社区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4月20日,我社区召开了“农社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议。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向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了解掌握“三

资”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为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宣传到位。利用会议、培训、公示栏等各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做好农社区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目的、内容、步骤、方法、程序等宣传,统一思想,消除顾虑,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序时推进进度 自4月份以来,我社区“三资”清查工作全面展开,对资产、资金、资源进行逐笔逐项清查,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不遗不漏。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对清查登记的“三资”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核实结束后,将“三资”情况逐项逐笔在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社区民代表会议对“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确任结束后,经社区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经街道办核定同意后,上报区农经局审核。 四、强化督查指导 驻社区领导、驻社区干部全程参与我社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街道负责培训工作人员也定期下社区监督、指导清产核资工作,根据时限要求,把清产核资登记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时间计划细化到天,确保清理登记工作有效、有序、有力推进。清产核资工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管理科学、受益于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X村实际,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的设置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机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成员9人。 管理中心设立主任1名,负责资产管理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1-2名,协助主任搞好集体资产的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委员10-11名,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工作。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开展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管理中心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经审查后,管理中心要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管理中心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管理中心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控制标准,对集体分配进行分类指导。集体分配要量力而行,并报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的财务制度 管理中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上墙公布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出纳收支帐、经营收支项目、应收承包款、管理费用、干部报酬、公益费用、福利分配、土地转让收支、在建工程款项、借出款项、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 上级农村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管理中心应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 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2011-6-28 21:56:28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条县农业局(经管总站)是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 务质量。(二)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工作。(三)与乡镇党委、政府紧密配合,有效化解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信访矛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指导和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公开涉及“三资”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六)加强对各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各村集体“三资”底数清晰,台帐完备,帐、村主任不准兼任村财务人员。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现金收入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记入本村账簿,并在三日内由村报账会计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二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等情况。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 全镇17个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 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 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一)我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只忙于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予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可乘之机。 (二)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 (三)村委会财务队伍不稳定,每逢村“两委”换届,会计也跟着换,由于经费紧张,对村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基层财务人员业务难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造成管理不规范。 (四)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不规范。 有的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时不按制度办事,民主程序、民主公开不到位,不搞招投标,只是凭个别人说了算,让个别人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承包权和所有权。尤其是集城的中心村在收取占地征用费时不按政策规

定办事,不召开村民议事会,不搞竞标,只是凭个别村领导表态,损害集体利益。有的为缓解一时资金所缺,将非家庭承包土地发包期限延长指标降低一次性收取资金,为下一任留下一个烂摊子。 (五)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够规范。 虽然乡镇(街道)由镇纪委牵头,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同时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但是在个别村,由于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群众意识淡薄,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都不符合要求,公开不及时。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是党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实践证明,管好农村集体资产,有利于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一)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契机,加大对村级基层干部的培训管理力度。每年定期对村支部书记、主任和财会人员开展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202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 (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是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的延伸和拓展。这既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真实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混乱、资产随意处置、资源发包显失公平和以权谋私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对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加快推进辖区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从当前辖区 ___发展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薄弱。集体资金积累多拆迁资金,通过清产核资,加强村级“三资”管理,管好用活“集体的本钱”,盘活村级资产、资源,

实现村级集体“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全面改善和提高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提供经济基础。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严。各村居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把握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一)把握目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以摸清“家底”为目标,全面掌握村集体所有“三资”的现状。要把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二是要以明晰资产权属为重点,建立“三资”管理台帐。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三是要抓住健全“三资”管理这个关键。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年六月九日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

产。 第四条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权属范围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确定工作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产权归属,保持资产完整性。二、坚持依法有序原则,摸清查实集体资产现状,汇录在册,确保清查真实准确。 三、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清查主体的原则。以民主村民群众参与监督,清查结果公开公示,得到全体村民的认可。 3、工作目标:按上级布置的时间点,2018年全区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2019年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整章建制、审核、验收工作。 二、确定工作的对象及范围。 1、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包括: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2、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土地、绿化的林地、坑、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文化、卫生、体育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 1、清查核实资产。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资源性资产清查与土地、绿化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已有登记

成果,避免重复劳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登记。 2、明确产权归属。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3、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资产发包、租赁必须履行民主秩序,公开协商或 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 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理流程,建立建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 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4、加快平台建设。推进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录入、审核数据,进行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1、组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 人员。 2、制度实施方案。 3、实行民主广泛发动宣传。 4、搞好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制定清查结果公示方案,公示 清查结果,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完善集体 “三资”监管平台,汇总上报数据阶段(2019年1月—2019年4月底)。2019年1月20日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调整账目,确保账证、账实相等。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进行整理、汇集,分别制 作村“资产负债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上报镇。

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doc

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各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中共省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农业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的通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我街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均为核心,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力争到2012年全街道建立比较健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对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全街道21个行政村。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服务机构 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本街道各村的“三资”管理工作。农村集体“三资”在保证其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街道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代理业务。 (二)理顺代理事项 街道服务中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做好各村的“三资”事项的监督服务工作,“三资”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登记、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2、村集体,以现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包括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3、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荒地、滩涂、水面、山林等。 4、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样式

附3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样式 ×××(单位名称)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根据xxxx安排,我们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本区域内乡、村、组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核实,已完成xx级检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本级基本情况(包括各层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体数量等情况,本次开展清理的各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数量等情况)(二)清理核实结果 共清理核实资金……,资产……,资源……,核实资金……,资产……,资源……。 其中乡级、村级、组级。 1、资金存量(分层级表述):货币资金账面数为xxx元,核实数为xxx元,较账面数增加(或减少)xxx元,资金来源……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来源……。 2、资产存量:总量,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额账面数为xxx 元,核实数为xxx元,较账面数增加(或减少)xxx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各类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未来可进一步开发利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账面数为

xxx元,核实数为xxx元,较账面数增加(或减少)xxx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对各类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资产的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负债总额账面数为xxx元,核实数为xxx元,较账面数增加(或减少)xxx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其中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论等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总额账面数为xxx元,核实数为xxx元,较账面数增加(或减少)xxx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其中公积公益金情况…………。 3、资源性资产存量 xxx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土地xxx亩。其中乡级、村级、组级…………。 农用地xxx亩,其中….,承包到户xxx亩,未承包到户xxx亩;建设用地xxx亩,其中….,经营性建设用地xxx亩,非经营性建设用地xxx亩;未利用地xxx亩,附报中“四荒”地xxx亩…………。若存在与国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要说明原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组织领导(包括机构建立、方案制定等) (二)宣传培训 (三)部门协作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查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弄清资产负债情况,形成资产负债总表;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合法权益;重新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确定价值总额;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二、工作步骤 自**年9月1日启动,10月31日完成。 (一)准备阶段(完成时间:**年9月1日一9月1 4日,责任单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各村(社区)) 1、组建专班。抽调熟悉农村工作,责任感强、懂业务 的人员组建处、村(社区)工作专班。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清产核资工作专班,负责全处清产核资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村级工作专班

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组级清产核资工作专班由村委会负组织召开户主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级的清产核资工作。 2、业务培训。在全处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工作,办事处负责培训村(社区)工作专班、财经所专管员、办事处包保干部。 3、政策宣传。各村(社区)召开干部、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目的及方法步骤,安排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二)实施阶段(完成时间:**年9月15日一10月 19日,责任单位:办事处农技服务中心,财经所,各村(社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为切实解决村(社区)与组级产权归属的问题,清产核资工作要以组为单位开展,村(社区)进行统计、公示,确认无误后报财经所备案审查。 1、清查核实资产。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社区)、组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纳入会计核算的账内资产依据财务账进行登记;未纳入会计核算的资产依据实际投资金额登记;无法核实实际投资的按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知识问答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知识问答 为什么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将过去那种对集体资产的无差别共 同共有改为有差别的按份共有。即确定哪些人应该享受这种权益?每个 人享受的份额应该是多少?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和负债,盘 实家底,全面、完整地反映集体净资产,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供 依据。 清产核资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三)坚持民主公开。 清产核资工作有哪些要求? 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清产核资时点之前的所有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项及利润分配等事 项都要全部纳入账目之中,内部企业之间不得有未达账项; 对账内、账外资产分别清查,分别填报。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什么?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 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清产核资的范围有哪些? 清产核资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 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资源型资产包括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 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 (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 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 面的。 清产核资工作组由哪些人员构成? 清产核资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财务专管员、理财小组成员等5-7人组成。 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共十一个步骤:⑴建立工作班子。⑵制定工作方案。⑶宣传动员培训。⑷清理核查资产。⑸评估资产价值。⑹明晰产权归属。⑺编制清产核资报告。⑻公开公示结果。⑼审查上报数据。⑽健全管理制度。(11)验收清查结果。 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是什么?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资产清查的方法是什么? 对集体账内外的全部资产,采用先账内后账外,先登记后清查的方法进行清登和核查。清查的方法是:以账找物、以物对账,切实做到“账据、账物、账账、账款、账实”五相符。 对资产清查中的问题如何处理? (1)对于资产清查当中势必会遇到账实不符、盘盈盘亏、债权债务、呆账坏账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很多是政策和历史原因等客观原因形成的,也不排除是由个别村干部或者代表会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形成的一些债务等。但这次改革不是搞运动,这次清产核资不要以纠缠历史旧账为目的,不要以整人为目的,不能借题发挥。而以推进改革,促进村集体发展为目的。 (2)在清查过程中,对于账实不符、盘亏盘盈、债权债务、呆账坏账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总体工作方法:、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应由镇里会同村里对原因进行分析后,拿出处理意见。应当利用这次产权改革的机会,将村集体资产摸清搞实。总的原则是不激化矛盾,不留下隐患,能核销的,尽量核销,能追缴的尽量追缴,始终把握好稳定这一前提,不能出乱子。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村级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制度。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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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 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标 签】财务处理规定通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印发农村集体资产 【颁布单位】 【文 号】农经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9-01 【实施时间】199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略) 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略) 三、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精神,规范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乡(镇)集体资本金、村集体资本金、组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一时无法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清查,待查明情况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流动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需报经批准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当冲销实收资本时,应按投资比例核销。 第五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 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坏帐核销条件为: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三)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乡(镇)村集体企业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五)集体企业按规定已经处理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经审批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损益处理。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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