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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

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

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

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

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

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

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

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

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

(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

(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

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及时交换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第四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第五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

2013年

目录

1范围 (2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2)

3术语和定义 (24)

4交易平台结构 (31)

4.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 (31)

4.2交易平台结构图 (32)

5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33)

5.1用户注册 (33)

5.2招标方案 (34)

5.3投标邀请 (36)

5.4发标 (38)

5.5投标 (40)

5.6开标 (42)

5.7评标 (44)

5.8定标 (47)

5.9费用管理 (49)

5.10异议 (49)

5.11招标异常 (50)

5.12存档、归档 (50)

5.13监督 (51)

6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库 (52)

6.1招标项目信息库 (53)

6.2招标人信息库 (54)

6.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 (55)

6.4投标人信息库 (55)

6.5专家信息库 (56)

6.6价格信息库 (57)

7交易平台的系统接口 (58)

7.1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 (58)

7.2与行政监督平台的接口 (58)

7.3与专业工具软件的接口 (59)

8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 (59)

8.1接口技术要求 (59)

8.2安全性 (62)

8.3性能 (66)

8.4可靠性 (66)

8.5易用性 (67)

8.6运行环境 (68)

附录A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71)

A.1业务对象 (71)

A.2招投标主体 (105)

A.3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 (120)

A.4数据项术语说明 (121)

附录B编码总体规则 (123)

B.1编码总体规则说明 (123)

B.2通用编码 (125)

B.3业务编码 (12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技术规范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绵阳分公司 ICT项目支撑合作伙伴 技术规范书 2015年1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项目概述 (2) 2.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四川公司ICT项目售前技术支持服务 (2) 2.2项目背景 (2)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2) 3.1否决项资格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买方将否决其投标) (2) 3.2其他一般性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买方可优先考虑) (3) 四、服务内容 (3) 五、服务期限 (4) 六、技术标准和要求 (4) 6.1服务内容的标准和要求 (4) 6.2服务团队及其成员的要求 (5) 6.3服务经验要求 (6) 6.4服务质量考核 (6) 6.5服务承诺 (7) 七、保密要求 (7) 八、其他 (8) 九、声明 (8)

一、总则 1.1 此技术规范书为中国移动四川公司绵阳分公司ICT项目售前技术支持服务项目的主要技术功能和服务要求,卖方应针对本次项目的标的,结合自己的特点提供详细完整的服务方案及项目报价。 1.2 技术规范书应视为保证买方ICT项目售前技术支持服务所需的最低要求。 1.3 卖方在建议书中,对本规范书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逐项予以说明和答复。卖方亦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建议书中提出建议,并附详细资料和说明。 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的程度,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凡采用“详见”、“参见”方式说明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或页码。 1.4 卖方应提供服务解决方案,并在建议书中说明给买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的范围和程度。 1.5 规范书有关内容的澄清 a) 卖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建议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买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有关买方答复材料的复印件也将递交所有得到技术规范书的卖方。 b) 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技术规范书

技术规范书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城市污泥低成本利用项目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循环水泵配套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本规范书发出以后,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供方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具体款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5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6供方对整套设备和辅助系统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需方的认可。 1.7 本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 设计条件与使用条件 2.1 系统概况 2.1.1 本期工程:热网循环水系统扩容改造 2.1.2 改造循环水泵配套汽轮机1台 2.2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 2.2.1 安装地点:室内布置 2.2.2主厂房地坪(±0.000米)相当于海拔高度47.5m (黄海高程系) 2.2.3地震烈度:基本裂度 7 度 2.2.4各气象要素统计如下: 夏季7月份平均气温 29.5度 冬季采暖期各月平均气温–5.62度 历年平均气温 7.8度 降雨量:日最大215.5mm,小时最大89mm 湿度:夏季七月份平均相对湿度78% 历年最大积雪深度 200mm 历年最大风速 29.7m/s 冬季主导风向北、东北 夏季主导风向南、西南 最大冻土深度 1.40m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005年国家七部委27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l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 l9258紫外线杀蔫灯 GB/T l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监测标准 WS/T 31 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T 0506.1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4部分:纸袋要求和试验方法 YY/7T 0698.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5部分: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8部分: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要求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27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任: 建设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中国民用航空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

产品技术规格书

技术规格书 一、说明 1、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同时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 2、其中打“▲”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3、招标范围:设备的技术规格和要求表中的所有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 4、本项目所有设备必须一起投,否则将视作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从而导致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5、设备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时间:合同签订后30 日历天。 6、除技术规格书中标明允许进口产品外,其他均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的认定按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 二.设备的技术规格和要求表 数据采集仪要达到的主要功能如下: 1)实时数据采集功能系统可采集模拟量和开关量形式的各类参数。 2)历史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到数据,以设定的时间间隔存储,时间间 隔可根据需要任意设定。数据保存的时间≥6个月。 3)数据通讯功能通过有线/无线形式与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数据通讯。 4)具有报警功能当获取的数据超过设定的报警值时,主动向环境监

控中心传输相关的报警信息。 5)实时数据、历史数据的通过曲线或数据列表的形式显示。根据需要 可进行图表的打印。 6)各种监测参数的量程、报警值、相关换算系数及其他设置内容(如 下位机的系列号,用于通讯的相关设置等)。 7)反向控制在现场仪器仪表提供相应功能和协议的条件下,可实现对 仪器仪表的反向控制,如自动清洗,量程校正、分瓶采样、视频控 制等。 8)数采仪要求视频接入模块(支持电信“全球眼”视频叠加技术)。 9)企业端2路视频数据可保留一周以上,支持智能存储/删除。 10)支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使用。 11)提供多种通讯接口(4-20Ma、RS232、RS485等)。 12)支持间歇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的监控控制,实现通过流量来控制仪器 的做样。 13)数采仪要求视频接入模块。 (二)PH分析仪 pH测量范围0.00 to 14.00 pH 分辨率0.01 pH 准确度± 0.01 pH 温度测量范围- 9.9 to + 125.0 °C 分辨率0.1 °C 相对准确度± 0.5 °C 传感器Pt 100 /Pt 1000 (连线端子选择) 温度补偿方式自动/ 手动 (参照 25.0 °C) 设定点和控制器功能 功能(可转换的) 设定点控制器 控制器特性极限控制器 加速 /减慢继电器0 to 2000 秒. pH 迟滞宽度0.1 to 1 pH 工作电压最大 250 VAC 工作电流最大. 3A 功耗最大 600 VA 电参数和连接 电源110 / 220 VAC (短路子选择) 频率48 to 62 Hz 输出信号 4 to 20 mA, 电隔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产品技术规格书

产品技术规格书
Product standards document
客户名称(Customer Name): 产品型号(Product model): GD-C866L 业务负责人(Salesman): 签发人(Confirmor): 签发日期(Date issue): 页面总数(Pages):
深圳市国鼎科技有限公司
Shenzhen Guoding Technology Co.,LTD

一.
1-1
技术标准
外观要求:
摄像头外观色泽亮丽,油漆完好无划伤痕迹;玻璃面无手纹触摸痕迹, 干净无污垢;摄像头里面结构固定,无晃动部件或脱落现象。
1-2
结构尺寸:
为45mm±0.5mm。
1-2-1 结构尺寸如下图所示,单位为毫米,误差为±0.5mm,防护罩顶部宽度
1-2-2 尾部电缆输出线长应为65cm,视频输出线接口为标准BNC接口;电源 输出线接口为2.1mm标准DC插口。
1-3
环境及基本参数:
1-3-1 工作环境温度:-20℃~+50℃。 1-3-2 环境相对湿度:L 95%RH。 1-3-3 工作电压:DC 12V±10%。 1-3-4 工作电流:200mA±10%(红外启动),70mA±10%(红外不启动)。 1-3-5 视频接口输出阻抗力应为70Ω-80Ω(1.0Vp-p,75Ω)。 1-3-6 在空载的情况下,输出视频信号的峰值应在0.8V-1.2V之间。
1-4
图象及红外技术:
监视器上测试,摄像头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420 TV Lines,并且成像
1-4-1 在光照度高于0.8LUX时,红外灯关闭,此时在不低于420线的14寸彩色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8部委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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