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47种)

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22种)

三、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82种)

(一)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1种)

(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11种)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40种)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1):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1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2.性激素

(8)已烯雌酚(Diethylst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1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

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17)炔诺酮(Norethis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3.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y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4.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n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二部P12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25)苯巴比妥(Phenobarbir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a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

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eprobamart)。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e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 处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54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Model Measures for Online Food Safety Vio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

食品中有毒物质、非法添加物及其主要检测方法

食品中有毒物质、非法添加物及其主要检测方法 0 前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追求食品的色、香、味,更追求食品的卫生和营养。但是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的存在,以及国家近日通报的50种非法添加物,不停地敲着食品安全的警钟。 因食用受污染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物而引起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迫使人们寻求能够有效检测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非法添加物的方法。迄今为止已成功建立并有效应用多种检测方法,其中较有效、较常用的有色谱分析法、光谱法和免疫分析法等。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是以高压液体为流动相的液相分析方法。它在经典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引入气相色谱的理论和技术而发展起来,与气相色谱的理论和技术有许多相同之处。气相色谱法(GC)适用于多组分、沸点范围广、对热稳定的气体、易挥发或可以转化为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和固体的分析。 色谱-质谱联用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两种,在整个设备配置中,色谱作为分离系统使用,质谱为检测器。质谱的定性定量功能比一般的示差、紫外、荧光检测器等具有更高效的定性定量功能,因而成为最强有力的分离系统之一,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这项技术将色谱的分离能力与质谱的定性功能结合起来,实现了对复杂混合物更准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是近年快速发展起来的一项实用新技术,它利用抗原和抗体的免疫反应和酶的高效催化作用进行定性定量测定,其特异性强,灵敏度高,分析速度快,并可简化提取和纯化等步骤,在微量毒害物质的检测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1 黄曲霉毒素 1.1 概述 被公认为致癌物质的黄曲霉毒素曾造成多起集体食物中毒,是食品安全中一个发现时间较早、至今仍未杜绝的问题。 黄曲霉毒素是一类很强的致癌毒素,广泛存在于各种食物中,比如坚果、谷类、调味料等。此外,黄疸病猪的黄曲霉毒素含量也很高。目前已经分离鉴定出17种黄曲霉毒素,其中最重要的有B1、B2、G1、G2及其代谢物M1、M2,而黄曲霉毒素B1是目前已知的最强致癌物质。人类健康受黄曲霉毒素的危害主要是由于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物,如发芽的土豆、花生等。黄曲霉毒素引起人的中毒主要是损害肝脏,发生肝炎、肝硬化、肝坏死,进而引发

食品添加剂与非法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非法添加物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GDP的不断增长,国民对健康的生活品质加快了追逐的脚步。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被社会所关注。为改善食品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需要的食品添加剂在工业生产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而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一杯卫生部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列。是对人体有危害且不允许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国民利益不受不法企业所侵害。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故应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平民生活也应学习些简单易操作的方法来鉴别某些非法添加物是否存在,来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字:食品添加剂,食品非法添加物,苏丹红,三聚氰胺。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GDP的不断增长,国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比起曾经的解决温饱,现在大多数家庭早已达到了小康水平,甚至是正向着更高的生活质量追求。高蛋白,更健康等字眼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为了迎合国人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近几年一些大打养生旗号的保健食品层出不穷。然而,又有多少是真正安全的食品?有些所谓的保健养生食品不仅没有能够使身体健康的功效,反倒是为了达到海市蜃楼似的虚幻实时效果,给消费者造成“急速有效”的错觉,在产品中加入对人体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的非法添加物欺骗消费者。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的时候一定要提高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警惕性!以免在身体受到侵害后才知真相,到头来只有追悔莫及。 为了保证我们能够正确辨别食品安全与否,分辨清楚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与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区别是首要任务。 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 食品添加剂即为改善食品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①在工业生产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然而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 卫生部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才可定义为合法的食品添加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 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另外,只有在能够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或是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等实际情况下添加剂的使用方能被认可。其它一切未被卫生部列入合法食品添加剂范畴内的食品添加物均应视为非法食品添加物。类似豆制品中的吊白块,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红鸭蛋总中的苏丹红等,这些物品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共5批47种。

通常的餐饮服务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执法常用的餐饮服务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未经许可的解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营类别、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发生改变,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五)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3、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

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 民以食为天,从最早的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近期发生的毒豆芽以及皮革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人,往往会把“问题食品”归咎于食品添加剂。卫生部于近期也公布了47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22种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其实,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譬如在小麦粉里添加面粉处理剂(有漂白、增加面筋强度的作用)溴酸钾是非法添加物,而添加硫酸铝钾(膨松作用)是允许的,不过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过多添加就是滥用添加剂,也会对身体有害。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广泛使用,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就没有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但是现在有一部分人把食品添加剂当成有害物质来看待,这是对食品添加剂不公的看待。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更多的是关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多高,或者说食品添加剂的危害程度到底有多大?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一个标准,将于2011年6月20日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这个标准内含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使用范畴(包括香料、香精、食品工业

用加工助剂和酶制剂),也包含了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或最大残留量。目前我国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类,2000多种。每种允许使用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动物毒性试验,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然后考虑动物和人体的差异,得出日允许摄入量(ADI)。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就是根据每个食品添加剂的日允许摄入量(ADI)、我国居民的平均体重和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来确定的。因此,从目前来看,按照GB2760的规定来添加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的食品是安全的。可以说在市场上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目前的确有部分食品存在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现象,这种现象明显增加了食品的风险性。另外,由于小孩的体重与膳食结构与成人存在较大的差异,消费者在给小孩挑选食品时,应要慎重,挑选食品添加剂尽量少的食品。 这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为啥备受大家关注,主要还是违法添加物惹的祸,要么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么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管允许与否,例如:镉大米、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添加物质没有经过动物毒性试验,其产生的危害性无法预知和控制,其使用所导致食品安全的风险性自然很高。没有动物毒性试验数据,自然也不可能得到卫生部门的许可使用。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食品添加剂。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 品,无需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等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一)项第一款第(一)项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 辅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 (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 (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十二)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 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处罚条 处罚内容备注违法行为 款款 由县级以上人销售食 民政府食品药用农产 品监督管理部品,无 门没收违法所需许 得和违法生产可;食 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 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小 第一百 用于违法生产作坊和生产经营许第三十 二十二 经营的工具、设食品摊1可从事食品五条第 条第一 备、原料等物贩等的生产经营活一款 款 动品;违法生产经具体管 营的食品、食品理办法 添加剂货值金由省、 额不足一万兀自治 的,并处五万兀区、直 以上十万元以辖市制 下罚款;货值金疋

2 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 明知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 第三十 九条第 一款 第一百 二十二 条第一 款 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由县级以上人 营活动或者民政府食品药 未取得食品第一百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 3 添加剂生产二十二门责令停止违品监督许可从事食条第二法行为,没收违管理部品添加剂生款法所得,并处五门 产活动的,仍万元以上十万 为其提供生元以下罚款。 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 件 用非食品原第三十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4 料生产食品、四条第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在食品中添(一)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

加食品添加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门 剂以外的化(一)项得和违法生产 公安机学物质和其经营的食品,并 关他可能危害可以没收用于 人体健康的违法生产经营 物质,或者用的工具、设备、 回收食品作原料等物品;违 为原料生产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或者经食品货值金额 营上述食品;不足一万元的, 生产经营营并处十万元以 第一百上十五万兀以养成分不符 第三十 合食品安全 二十三下罚款;货值金 四条第 条第一额一万元以上 5标准的专供 (五) 款第的,并处货值金婴幼儿和其 项 他特定人群(二)项额十五倍以上 的主辅食品;三十倍以下罚 经营病死、毒 第一百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 二十三的,吊销许可死或者死因 四条第 条第一证,并可以由公 6不明的禽、 (七) 款第安机关对其直畜、兽、水产 项 动物肉类,或(三)项接负责的主管

54种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参考学习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保健功能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检测依据 1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 2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3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4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5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6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适用裁量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要求的,应视裁量具体情形综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分类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或废止情况,实行裁量标准的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

规定,履行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时限规定,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合法性与合理性。裁量应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二)公正性与公平性。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体现过罚相当;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轻重,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涉及产品实体的违法行为应重于形式违法行为; (二)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重于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应重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食品和饲料中禁用的添加剂

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 添加名单 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7174498.html,和农业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7174498.html,公布,供查询。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食品中可能被使用地非法添加物汇总情况

食品中可能被使用的非法添加物汇总 1、吊白块 1. 什么是吊白块? 吊白块又称雕白粉,化学名称为二水合次硫酸氢钠甲醛或二水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为半透明白色结晶或小块,易溶于水。高温下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有漂白作用。遇酸即分解,生成钠盐和吊白块酸,120℃下分解产生甲醛、二氧化硫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吊白块水溶液在60℃以上就开始分解出有害物质。吊白块在印染工业用作拔染剂和还原剂,生产靛蓝染料、还原染料等。 2.为什么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吊白块? 部分违法者将吊白块掺入腐竹、粉丝、面粉、竹笋等食品中,主要起到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的效果。使用吊白块可以掩盖劣质食品已变质的外观。 3.如何识别添加吊白块的食品? 从色泽上看,无吊白块的面粉和面制品为乳白色或浅黄色,使用吊白块的面粉及其制品呈雪白;从气味上辨别,无吊白块面粉有一股面粉固有的清香气味,而使用吊白块的面粉淡而无味,甚至带有少许化学药品味。还可以通过燃烧的办法,来鉴别粉丝、腐竹等食品当中是否添加吊白块。一般情况下,纯淀粉制品可以燃烧但较困难,而添加了吊白块的可以完全燃烧。 4.食用含吊白块的食品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吊白块的毒性与其分解时产生的甲醛有关。甲醛易与体内多种化学结构的受体发生反应,如与氨基化合物可以发生缩合,与巯基化合物加成,使蛋白质变性。甲醛在体内还可还

原为醇,故可表现出甲醇的毒理作用。对人体的肾、肝、中枢神经、免疫功能、消化系统等均有损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于2004年将甲醛定为第1类致癌物质,对人体有明确的致癌性。 2、苏丹红 1.什么是苏丹红? 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红色染料,常作为一种工业染料,被广泛用于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是一种亲脂性偶氮化合物,主要包括Ⅰ、Ⅱ、Ⅲ和Ⅳ4种类型。 2.为什么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苏丹红? 苏丹红不容易褪色,可以掩盖辣椒放置久后变色的现象。此外一些企业将玉米芯等植物粉末用苏丹红染色后,混在辣椒粉中,以降低成本,谋取利益。 3.如何识别添加苏丹红的食品? 从色泽上看,天然的辣椒粉颜色是自然的金黄色,而加入苏丹红的辣椒粉颜色是十分鲜艳的红色。此外,可以往食用油中加入辣椒粉,过几个小时再观察,加入天然辣椒粉的食用油颜色变化不大,而加入了苏丹红的辣椒粉的食用油颜色变红。 4.食用含苏丹红的食品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Ⅰ归为3类致癌物,即动物致癌物,主要基于体外和动物试验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定对人类有致癌作用。肝脏是苏丹红Ⅰ产生致癌性的主要靶器官,此外还可引起膀胱、脾脏等脏器的肿瘤。苏丹红Ⅰ具有致敏性,可引起人体皮炎。 3.王金黄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六、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份。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而未标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从重处罚;标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从重处罚。

65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

65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据新《食品安全法》整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刻距离该法实施仅剩三天时间,网友“食药黑客”以前投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依据进行了总结,值此新法实施之际,特推出!

品添加剂条 第六十八 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 条 第九十七 条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 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 条 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 2 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 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 条 第五十五 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 2 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的 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部门 2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 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 验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 条 第一百二十 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部门 2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 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 条 第一百二十 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 3 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 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 条 第五十三 第一百二十 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部门

2020年上半年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工作总结.docx

当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在食品生产经营中突出问题。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今年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迅速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显明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联系电话:XX 明确了整治目标和整治工作任务,以食品添加剂餐饮消费环节为重点,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我局在2020年10月17日组织各餐饮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培训,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让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深刻认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促使其守法经营,加强自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促进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检查,禁止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加强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五、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各岗位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和培训,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从今年1月份开始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县铺开,以城关为重点整治区域,检查全县餐饮服务行业205家,下达整改意见书165份,共出动执法人员 446人次,执法车辆台次,通过整治,各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及时阻止了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自中,我局未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依据(一) 1、对食品经营者合法资格检查和处罚规定。 A、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一、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卫生部公布)

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卫生部公布)

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卫生部公布)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布)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 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应从严监管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按假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笔者参与了一起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化学药品成份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的案件调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案件讨论中,参与案件查办的公安部门认为,根据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只能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来刑事立案。 一、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刑事责任明显小于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着的严峻现状不相适宜。 从法律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看出,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刑事责任明显要小于按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目前《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食用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时,应该处以何种处罚。 二、应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1、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正是因为如此,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查处工作。虽然《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实际反而是减轻了处罚。 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执行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验中发现食品中如果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一般会以假药论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而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后,因《食品安全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