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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3号文件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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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前言:

2010年 8月 20日下午三点至五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组织召开国家 2010年第八次安全生产视频讲座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李生盛主持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主讲, 主要内容是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要求全国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各类企业,要高度树立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必须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法必依、政令畅通、取信于民,努力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黄毅主讲内容:

2010年 7月 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基本要求、主要特点、以及如何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问题,黄毅作了如下讲解:

一、背景意义

《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2004年 1月 1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第一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本《通知》是继《决定》之后, 2005年国务院第 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 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

个指导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完成好“十一” 五计划安全生产阶段性目标(2006年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2008年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010年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计划基础。《通知》是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 3.28” 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

合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

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

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 2008年降到 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 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 7年实现了“双

下降” 。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

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

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 6起一次死亡 30人以上的

特别重大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 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 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 对事故多发的

原因作了深入分析, 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一些

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 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 、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

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 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 首先是也必须要紧

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 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 3月底开始,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 5月 14日,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

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 10多次修改,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 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 7月 7日, 国务院召开第 118次

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 19日,国务院以

国发… 2010? 23号文件正式出台。

二、基本要求

《通知》共 9部分、 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 体现了“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 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 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 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必须从这 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 紧紧抓住不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 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八个“更加”在《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三、突出特点

(“四个坚持、四个注重”与“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1、四个坚持、四个注重

一是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创新与继承相统一, 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二是坚持安全生产管理治本与治标相统一, 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管理治本。

三是坚持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相统一,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法与严格要求相统一, 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法。

2、十项制度创新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 3年之内完成。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

这四个系统要求 2010年底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要求 2011年底完成, 紧急避险系统要求 2013年底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

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 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 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黑龙江省的鹤岗、河北省的开滦、山西省的大同、甘肃省的靖远、河南省的平顶山、安徽省的淮南、四川省的芙蓉 ,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臵条件, 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计算。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3、十项管理强化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

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 配备技术人员,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 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

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 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 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 (部门领导的责任; 加大对发生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 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1、《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这是一项新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 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 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 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 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 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

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当地 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 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 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计算。经测算,按 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 2位亲属测算 , 三项合计约为 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 2011年 1月 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从而保证《通知》新

规的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 通过调整缴费比例, 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 《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2、《通知》规定企业领导带班跟班的新意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 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 《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确保每个班至少有 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 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 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

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 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

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擅离职守” 即是违规违纪, 是失职, 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3、《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

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 依照《通知》规定, 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 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 就不得用上述人员, 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 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 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 任何地区、部

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 但 3个月内 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 446号令” 规定, 要予以关闭, 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4、《通知》特别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目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 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动, 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

据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 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 502起、死亡 265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 54.6%和62.4%。其中,煤矿 36起、死亡 441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 50%和 71.8%。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 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 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 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 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 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上半年,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41起、死亡 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 56.9%和 77.7%, 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 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通知》的第 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 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 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

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国务院第 446 号令”有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第 13 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部署自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5、《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将围绕《通知》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宣讲《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要重点

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题宣讲和监督检查,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到班组现场的每一名员工,要人人皆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二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通知》按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针对《通知》规定的32 条,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应的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密切关注《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通知》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 11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进度,加快推动落实。四要严格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要严格执法裁量权,不折不扣地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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