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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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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机关卫生环境,提高干部职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干部职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机关建设规划;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六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八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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