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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

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

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

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

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

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

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

36、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73)

37、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74)

3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75)

39、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78)

40、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81)

41、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81)

42、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如何查处? (82)

4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83)

44、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84)

45、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行为的认定? (86)

46、如何区分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7)

47、实施“非医学需要”节育手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吗? (89)

48、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 (94)

49、医技人员能否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95)

50、洁牙或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等属于诊疗活动吗?.........(96)51、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96)

52、如何理解“处方笺”后记部分“调配”(“调剂”)、“核对”、“发药”各栏用词含义?上述工作分别应当由哪种人员从事? (97)

53、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8)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吗? (101)

5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时相对应的违反条款是什么? (103)

56、如何理解法规解释(批复)效力? (104)

57、期间的分类及计算? (107)

58、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分类? (110)

59、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114)

60、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115)

61、如何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116)

62、如何区分“免除违法性”的行为与“免除处罚”的行为? (117)

63、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117)

64、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 (120)

65、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 (122)

66、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哪些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23)

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127)

68、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后续处理? (128)

69、案件查处是否必须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取证? (129)

70、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 (131)

71、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32)

72、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有什么区别? (134)

73、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135)

74、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关系? (136)

75、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 (136)

76、《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138)

77、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鉴名或写上签收日期后又将其划去,是否影响这一送达的法律效力呢? (139)

78、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重要性? (140)

79、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对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有无影响? (142)

80、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与作出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143)

81、如何理解“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的性质与区别?(147)

82、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 (155)

83、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56)

84、生效行政处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7)

85、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不加处执行罚吗? (158)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互联网 + 医疗健康打造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

互联网+ 医疗健康打造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 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在线医疗服务新模式,促进互联网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的融合发展。在相关政策推动下,互联网医院、移动医疗、O2 O医疗服务模式等快速发展,开启了我国智慧医疗新篇章。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全面发展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7个方面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清晰勾勒出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服务新模式。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配套文件《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行业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将迎来爆发式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智慧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有效改善看病难问题,提升居民就医体验。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意义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载体,将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技术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而形成的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业态的总称。“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业务范围极广,具体包括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移动支付、费用结算、检验检查结果等诊疗信息在线查询、远程医疗、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服务形式。“互联网+医疗健康”兼具传统医疗健康服务与互联网的特性,具有便捷性、时空无关性、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对解决医改难题、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1.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患者就医“三长一短”现象备受诟病,在“互联网+”环境支撑下,医生和患者可通过智能终端与医院信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挂号、支付、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缓解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下“三长一短”的现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任务。互联网与医疗行业的深度融合使患者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获取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医院,患者在家即可实现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复诊,极大提升就诊的便利性;另一方面,在医联体内,借助远程医疗协同服务平台,患者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大型综合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服务,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纵向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分级诊疗的实施。 3.创新服务类型,满足百姓多种健康需求 “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发展将延伸出新的医疗健康服务类型,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智能可穿戴设备和物联网的发展使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监测成为可能,大数据的发展使疾病预测和预警得以实现。此外,健康咨询、基因检测等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也开始走进人们视野。 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

.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生外出会诊暂行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内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 查看重点部位(供应室、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输血科、产科、医疗废物产生地和暂存点等) 查看使用中消毒物品的消毒标识 查看医护人员操作时的个人防护情况 查看处方的书写与执行情况 查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病登记报告情况 关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 一、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主要是;

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 . 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这有两类情况,一是机构无证、人员 有证,二是机构无证、人员无证,这两种情况都属无证行医。主要是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对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底子要清,并按照市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巡查制度要求,对辖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要进行坚决取缔。处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 定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1>曾受处罚、<2>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2018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 模拟案例部分撰写要求 为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常见违法案件查办指南》的内容,使《指南》的实际应用更为充分,依照专家提出撰写模拟案例的意见,各有关省、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会议”的分工,分不撰写模拟案例,现就模拟案例的撰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模拟案例差不多框架 模拟案例原则上分为三个部分,即案情简介、案件评析和摸索与建议。 二、案情简介部分应撰写的内容 案件差不多情形的简要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主体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描述为“某医疗机构”、“某门诊部”或“某诊所”。 2、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以“某门诊部”或“某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描述为某某人。 (二)违法情节

1、违法行为的发觉。如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专项检查等。 2、违法行为的事实。如某诊所某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门诊部未取得性病诊疗资质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等。 3、违法行为的强度(严峻程度)。如某诊所有3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在某诊所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了3个月的诊疗活动等。 违法情节的描述要针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形尽量详细描写、力求全面。 (三)要紧证据及收集方法 1、依照违法情节的设定,描述需要取得的证据。 2、依照调查取证的难易情形,描述取证的方法技巧。 (四)行政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的认定。 2、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 3、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其它 1、涉嫌刑事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2、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三、案件评析部分撰写的内容 依照模拟案例的具体情形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析。 1、违法主体的确认。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1)院长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主持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2)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3)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和检查评比活动。 (4)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医疗风险防范控制流程 (1)告知与沟通: ①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告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有告知义

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者在场,并签字证明。 ③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④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者,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⑤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⑥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⑦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手术者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

互联网医疗商业计划书范文

互联网医疗商业计 划书范文

互联网技术改进人们健康状况的时代已经来临,阿里健康、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等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根据数据显示,互联网医疗市场空间广阔,目标市场用户规模达3亿以上,大健康领域市场规模已经超过4万亿。但大健康领域商业模式不清晰,当前还没有真正的“独角兽”出现。 以下是一份互联网医疗商业计划书范文,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1、项目简介: 口袋医生:最方便的移动医患交流平台 2、团队介绍: CEO 曾担任好大夫、名医在外等多个互联网医疗产品总架构师,创办了寻医问药网,用户实现从0到500万的增长。在互联网医疗行

业深耕,对行业发展趋势理解深刻 COO 麻省理工MBA,曾任寻医问药网电商事业总裁,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加入春雨医生,负责线上业务整合和管理。擅长从0到一,互联网产品的运营和管理经验丰富 CTO 全栈工程师,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本硕。前腾讯云安全中心技术负责人,拥有前后端工作经验和5年技术团队管理经验,曾获得2个国际专利8个国内专利 3、痛点分析: 线下看病难: 挂号、候诊、收费队伍长,看病时间短,最终得到的治疗方案却和互联网问诊结果大同小异

服务效率低: 以互联网在线问症为主,在线的文字表示方式效率低,医生回答时效性差 收费高: 互联网轻问诊服务单一,且价格昂贵,一次普通电话问症价格过百 整体盈利困难: 单纯的经过买药赚取差价获利,由于竞争激烈,盈利难度极大 互联网医疗商业计划书范文痛点分析 4、解决方案: 线上问诊: 提供在线远程音、视频健康问诊+专业用药咨询服务 提高服务效率: 零距离服务用户,1对1音视频直接问诊,及时、快速响应用户问诊诉求 节约成本: 与药品供应商达成战略合作,降低药品的进价成本。并推出优惠

最新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方案

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 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服务业的深度融合,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廉价的医疗服务;因此制定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相融合。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总体思路 “互联网+”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断创新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形成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廉价的医疗服务,造福于人民群众。 二、实行计划 1、全面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 “4”建设互联互通的国、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 “6”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作。 “3”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基本覆盖全省人口且信息动态更新。 “1”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实现就医“一卡通”。 “2”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应当落实“20项任务”

1、实现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4个方面 信息共享; 2、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机构间远程医疗6项便捷医疗服务; 3、开展延伸医嘱、电子处方、基因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疾病预防控制、基层人力培训、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7项互联网延伸医疗服务; 4、开展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3项个性化居家养老服务。 三、重点实施 (一)人口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施居民健康卡工程。 (三)启动“掌上医院”、“微信医疗服务平台”等院前就诊延伸 服务项目。 (四)利用第三方资源建立各项互联网专业会诊中心。 (五)借助第三方互联网社会资源推广智能健康设备走入家庭。 四、重点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三)促进医疗信息化建设。 (四)完善制度和规范。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非卫生技术人员和病人证实人员资质和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资质证书、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 b.记录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医疗文书、场所、科室; c.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d.询问双方当事人执业登记情况,合作协议或合同; e.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二、专项诊疗技术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建设方案

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升级 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文件出台,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线上诊疗需提交申请并经行政部门审批,相应的线上诊疗活动要纳入省级卫健委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为了规范业务开展,强化服务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 二、建设目标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本次升级建设中,将结合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备案流程及提交信息项,针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权限分配和分级管理,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和监管指标应用。

三、建设内容 (一)监管端升级功能 1.分级监督管理 (1)分级权限设置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县级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情况的分权监督管理。 (2)省级监管功能 实现省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业务,包括对全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ca机构、互联网平台的备案管理,对全省线上业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查看,对全省的业务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3)市级监管功能 实现市级监督管理本属地化互联网医疗业务,对本市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本市所辖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查看,对数据统计进行查看分析,通过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4)县级监管功能 实现区县级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对线上服务进行数据

第七课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问题目录 1、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 2、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3、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5) 4、对无证行医如何实施取缔? (10) 5、没收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 (12) 6、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是否有权调查、检查医疗机构财务室的相关账务资料? (13) 7、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吗? (15) 8、个体诊所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17) 9、非执业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吗? (21) 10、如何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23)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能否认定为无证行医? (28) 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能否视为无证行医?该如何处理? (28) 13、校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理?校医务室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 14、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概念与界定? (32) 15、采供血机构体检、采血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罚?(35) 16、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能否从事医疗活动? (37) 17、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查处?(39) 1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属非医师行医吗? (39)

1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41) 20、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5) 21、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46) 22、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46) 23、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如何适用法律? (47) 2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49) 25、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53) 2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54)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56) 28、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57) 29、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合法医疗机构如何适用法律? (59) 30、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62) 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64) 32、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67) 33、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68) 34、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70) 35、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73)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⑴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一)以区卫生局医政科、区卫生监督所为主力,在6月底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二)结合卫生部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37号),加强对盲人开展医疗按摩的监督管理,对盲人按摩诊所进行详细摸底,并建立基础监督档案,逐步规范管理。 二、严格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三、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尤其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打击隐藏在招待所或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以全面开展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执业行为 (一)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和重点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浅谈医疗服务监督中的“取缔” 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又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 但1996年卫生部在《关于在食品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食品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对取缔的属性在我们国家立法、法学理论、实务执行部门都有不同理解,甚至有较大分歧。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

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2006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_屈梦珂

第25卷第4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 o1.25.No.42015年12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Dec.2015收稿日期:2 015-04-28作者简介:屈梦珂(1 991-),女,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问题研究 屈梦珂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摘 要:作为新兴行业, 互联网医疗领域在政策和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在产品、服务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一方面会阻碍该行业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则会 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亟待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发达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政策,藉此推进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监管措施的发展和完善。关键词:互联网医疗;移动Ap p;法律监管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15)04-0082-03 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渗透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尤其当移动智能设备得到了普及,电子信息技术更是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电商企业更是将互联网与用户服务紧密联系起来。2014年以来,以腾讯系、阿里系、百度系为代表,互联网巨头们高度默契地将资金投到了移动医疗领域:腾讯入主丁香园和挂号网;阿里巴巴联合医院和软件公司共同推出医疗服务平台项目;百度则以其擅长的数据搜索为主打,与移动智能设备厂商和服务商合作推出“北京健康云”项目。这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为用户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 服务的行业日益兴起并迎来绝佳的发展机遇。 [1]在2015年两会召开期间,企业代表们也多次提出推进移动互联网医疗产业发展的建议,让互联网移动医疗再次成为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全面开放医院挂号号源,加快移动互联网在民生领域的普及和应用,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的市场呼声也络绎不绝…… 一 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与现阶段市场需求及其市场快速发展不无关系。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 013年中国移动医疗的市场增长迅速,达到了数十亿元的规模。根据相关部门预测,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市场规模在五年内可能突破百亿元人民币。如此一来,资本热潮的持续发酵便不无道理。除此之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问题解决之后,越来越注重提升生活的健康品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医疗资源的供需缺口巨大,不能满足普通民众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移动互联网医疗领域的 发展是大势所趋。 [2]移动互联网热潮迅速地席卷医疗领域,无疑为医生和患者都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移动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极易导致误诊,耽误治疗。现行的法规条例均未对移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规范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企业和消费者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的正当权益都不能得到准确有效的维护。 互联网医疗行业主要包括预约挂号、在线问诊、医药电商等几大板块的服务,互联网服务商利用移动终端和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健康咨询、疾病评估、挂号缴费等医疗健康服务。但是由于对虚拟网络的高度依赖性,造成其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和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doc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非行政许可项目) 日期:2010-03-05 16:24:33 一、审核内容: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保健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其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前置审核。 二、审核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66号) 三、数量与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类型 新办 复核 变更 五、审核条件: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66号)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表。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申请书:包括申请网站名称、服务内容及申请材料附录等。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机构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科学研研究内容的需提供)(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提供)(提交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5.网站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包括:网站技术人员简历、职责、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2名)简历、职责、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7.网站信息发布、备份、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 8.卫生行政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注:申请材料均要求盖公章,一式2份。 七、申请表格 《广东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4636421.html,)免费下载。 附表: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 八、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设在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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