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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巡查表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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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巡查表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制式表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单位: 时间: 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发现故障应在24h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上报。 三、协助技术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瞒报,并向单位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五、不间断值守岗位,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报警处理程序及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警处理程序

1、接到报警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点确认。 2、如未发生火情,现场确认人员应立即用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 3、如确有火灾发生,现场确认人员应立即用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应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并报告单位值班领导。 5、情况处理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二、日常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2、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3、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4、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5、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表A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年月日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分析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0道每空2分15*2=30分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5、()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7、()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8、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A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B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C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D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E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B)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C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D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罚款。A200 B400 C600 D800 4、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A2 B4 C12 D6

(完整word版)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GB 25201-2010格式)

序号: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单位: 使用日期: 临沂市公安消防局制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使用说明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2人值班,每班值班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值班期间应对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控制室监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基础记录表,是单位消防工作中预警、灭火保障的晴雨表,也是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人员工作考评的记录表。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 1、报警系统的外观状态; 2、报警显示的信号状态; 3、有关功能运行状态; 4、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负责记录,每班至少填写一次,对表中所列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必须客观、具体、真实、准确。交接班时,上班、本班值班人员要对照检查项目共同进行测试检查,结果在“检查情况”栏对应项“划勾”记录,在“备注”栏注明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 五、交接班应测试设备运行,测试消防备电和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联动设备功能,交接上班次故障或报警的处置情况及值班记录,以及本班次值班必需的图表、预案、通讯方式和通讯工具、设施启闭工具等事项,确保接班后可以正常进入值班状态。 六、记录应使用可长期保存字迹的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值班信息及处置情况要如实、准确记录,不能出现漏填、错填、隐瞒记录等现象。上下班次值班、巡查人员都应亲笔签名。 七、值班记录由单位内部管理消防工作的部门统一编号、保管,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注:1: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将处理记录表序号填入“故障及处理情况”栏;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系统架构概述 5 政府监管平台 6 企业监控平台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 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一、单项选择题: 1、从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A、2013年1月1日; B、 2012年1月1日; C、2011年6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2、企业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职业经理人; C、监控人员; D、安全员。 3、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营运车辆,对日常监控、处理等情况作好规范记录。 A、交接班记录; B、报警台账; C、应急响应台账; D、实时监控工作台帐。 4、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年时间。 A、半; B、1; C、2; D、3。

5、交通运输部门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核发。 A、行驶证; B、通行证; C、道路运输证; D、代码证。 6、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有效落实对所属车辆动态监控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为企业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服务。 A、上级部门; B、第三方机构; C、下级企业; D、行业管理部门。 7、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的情况。 A、监控安装; B、监控管理; C、事故具体; D、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8、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 A、交通运输部门; B、公安部门; C、电子信息部门; D、企业。

9、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开展动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 A、考核; B、检查; C、监督; D、审核。 10、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 A、每天;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的有效手段。 A、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B、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C、提高管理档次; D、净化市场。 2、简称“两客一危”车辆。 A、工程车; B、旅游包车; C、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D、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

夜间值班巡查记录表

①夜间值班巡查记录表(主表) 天气:年月日星期 巡查区域巡查项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备注 巡查 区域 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备注 办公区门窗关闭 全 区 域 安 保 流动岗空调关闭固定岗灯光关闭道路秩序车辆使用水面秩序 公厕道路广场绿地公厕名称值班人员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备注盗抢 1号公厕原2号其他 2号公厕原3号保安公司签字 3号公厕监控室 全 区 域 灯 光 设 备 项目开启/关闭时间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备注4号公厕4#停车场广场南灯光 5号公厕鲁班雕像广场北灯光 6号公厕一号站湖心岛灯光 7号公厕物业前湿地灯光 8号公厕原5号东岸灯光 9号公厕原6号音乐喷泉 10号公厕足球场溪流水景 11号公厕游泳馆南背景音乐 12号公厕游泳馆北船闸 13号公厕情人岛 值 班 签 字 巡查时间 : ---- : : ---- : 14号公厕太阳岛 值班经理值班人员 15号公厕 激流回旋西 看台 16号公厕 激流回旋东 看台 注明: 1.本表由值班经理填写,未尽事宜可写在表②,有汛情时侧重表③。 2.巡查时间段原则上在19:30-21:30;23:00-01:00。 3.值班期间持对讲机上岗。 4.次日上午9点前值班经理将本表送至综合部。 绿地漏水 区域卫生

②夜间值班巡查记录表(附表) 夜间值班巡查记录表(主表)未尽事宜 ③ 防汛夜间值班巡查记录表 雨量级别: 风力级别: 年 月 日 星期 巡查区域 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备注 巡查项目 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备注 港池水位(高程) 树木倒伏 绿舟路海曲路口 围网倒伏 大桥两侧匝道 灯具损坏 湿地区域 广告损坏 苗圃食堂 其它设备损 坏 激流回旋 博物馆停车场 出动机械、车辆、人员数量 海曲人家 阳光海岸木屋 未尽事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 4 -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 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经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经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5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1-2]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2018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 2、驾驶人员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系统不能正确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以免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运发〔2011〕80号 2011年04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制度及巡检记录表格.doc

某单位 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某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单位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运维管理中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教育相关检查由主管人事部门具体执行,安全技术相关检查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等技术部门具体执行。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安全审计员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监督审计。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检查内容包括各项信息系统技术措施有效性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计算机、网络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专项检查应填写检查登记表,检查结果汇总后报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每年至少两次对系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安全性能检测由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

安全审计员共同完成。 第八条利用漏洞扫描等工具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进行网络系统安全分析、应用系统安全分析、安全防护系统安全分析、用户终端安全分析,发现漏洞或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操作应及时登记和记录。 (一)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器安全性能检测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网络系统安全性能检测表》。 (二)应用系统安全性能检测由应用系统开发管理员负责,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应用系统安全性能检测表》。 (三)安全防护系统安全性能检测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安全系统安全性能检测表》。 (四)用户终端安全检测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终端用户安全性能检测表》。 (五)漏洞扫描安全检测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系统漏洞扫描安全性能检测表》。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汇总各类安全性能检测表和整改情况后上报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制度

运输有限公司 危运车辆 动态监控闭 环制度 2019 年 3 月 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为强化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管理 ,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减少违法违规信息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确保公司危运车辆安全运 输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

范》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已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危运车辆、驾驶员及监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适用于公司及各 运输单位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 ,突出重点 ,提前预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危运车辆动态监控室 ,设在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监控室配备监控负责人和专职监控员 ,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故障检查和联系维修、车辆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分析、汇总、上报及监控档案、台账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 , 公司成立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 ,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 长 , 各运输单位负责人、公司安全机务科负责人、智能控制中心负责人、各运输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为成员。 第六条公司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部门有关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动态监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审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 三、对本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监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公司监控工作资金投入 , 确保所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落实到位 , 不断改善监控人员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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