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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ES阅读: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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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ersary System in the American Judicial Process The law of procedure is the body of rules that governs or provides the frame-work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judicial process,in turn,guides the operation of court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legal controversies,or,as a legal scholar defines it,the judicial process is the decision by the court of controversies between individuals (or between an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by rational and not merely personal considerations supposedly based on law and justice.1 These definitions are terribly inadequate,but they may serve our purpose if we understand from them the following points;(1)The judicial process deals not with abstract questions or hypothetical situations but with actual controversies between real parties;(2)These controversies are such that the community will direct its collective force to their resolution;(3)This resolution proceeds not arbitrarily but according to some standards of general application;(4)These standards are applied in a proceeding that follows some fixed lines set out by a system of rules known as procedure.2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re to the litigating lawyer regulatory and enabling legislation:3 They tell or attempt to tell him what the lawyer may and may not do,and they afford the means by which the lawyer can bring about,or attempt to bring about,the results sought.

A distinctive element of the American procedure far resolving legal contro?versies is the adversary system,which is the characteristic form of trial procedure in common law countries,in civil as well as criminal cases. Its essential feature is that a decision is made by judge,or judge with jury,who finds the facts and ap?plies the

law from submissions made by partisan advocates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4 In this system of trial procedure,the responsibility for beginning suit,for shaping the issues,and for producing evidence rests almost entirely upon the par?ties. The court takes almost no active part. It does not do its own investigating. It rarely even asks a question. Most often it is only responsible for guiding the proceeding according to certain procedural rules and for making decisions on ques?tions of law that arise. This system is to be contrasted with what is generally called the inquisitorial system,which is used in countries of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In the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trial,the judge ap?plies the law and finds the facts by his own active investigation and inquiries at trial.

Under the adversary system,the scope of the lawyer's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s wide. It is the lawyer who makes the initial and usually final decisions as to choice of court,size of claim,nature of claim stated,parties,extent and kind of pre-trial investigation,mode of trial (whether jury or non-jury),settlement offers,extent and kind of proofs,style of presentation and argument,and,with?in limits,speed and vigor of presentation. The trials are largely produced and di?rected by the lawyers. They supply the actors and the script,through the wit?nesses called and the testimony elicited by direct and cross examination. Judges are called on to intervene only occasionally and then briefly,to ensure that all the procedural safeguards of due process5 are met and essential fairness is achieved. They rule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but this is a negative function of keep?ing out unreliable evidence rather than an affirmative one of providing the facts upon which a case is determined.6

The reasons for the prevalence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are manifold,but four

are certainly among the most important:(1)It is believed that a truer deci?sion will be reached as the result of a contest directed by interested parties.7 An interested party naturally will be most effective in seeking,discovering,and pre?senting the materials which will reveal the strength of his own case and the weak?ness of his adversary's case;(2)The parties,who after all are the persons princi?pally interested in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ntroversy,should bear the major burden of the time,energy and costs required;(3)Although impartial investigation may be better when no final decision need be reached,setting up sides makes easier the type of yes-or-no decision that is thought to be necessary in a lawsuit;8 (4)Since resort to law has replaced resort to force that characterized primitive ages,the human instinct to do battle is better satisfied by a means of settling disputes that are very much in the hands of the parties.

Contrasted with the methods of scientific or historical research,this system of finding answers to legal controversies seems sometimes unsatisfactory. When one reflects on the fact that under the adversary system victory often turns on fac?tors other than the true merits of the case,there is reason to be skeptical about it.9 Critics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point out that it tends to reduce litigation to a costly game,in which the lawyers become the principal players and the outcome will turn on their skills rather than the justice or true merits of the case. In recent times there has been a trend toward increasing the affirmative or active functions of the court that reflects the larger trend away from the “sporting”or “game”theory of litigation. Nonetheless,it cannot be questioned tha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 over almost all phase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continue to reside in the parties.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egal procedure will require our constant attention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as well as critical analysis of its shortcomings.

There is but one test of a good system of procedure:Does it tend to the just and efficient determination of legal controversies?In this connection we must un?derstand one thing:Despite the fact that this unit is onl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we are not to assume that our function here is simply to digest uncritically what we learn from this unit. It is a part of our learning pro?cess to examine,“to wash in cynical acid,”each rule,each form,each principle we learn.10 But while doing so;keep in mind that many,diverse,and complex are the aspects of both justice and efficiency.11

Word Study

partisan a. 党派的,派性的

inquisitorial a. 审讯的,调查的

settlement n .调解

testimony n . 证词;证据

elicit vt.引出;诱出

examination n.询问,质证

direct examination 直接质证

cross examination 交叉质证intervene vi. 干涉

safeguard n.保护措施,保障条款due process 正当司法程序admissibility n.可采纳;可取affirmative a.肯定的,积极的prevalence n.盛行,普通manifold a . 多方面的,种种的impartial a. 公正的,不偏不倚的skeptical a. 怀疑的nonetheless adv. 然而,不过reside vi. 居住;存在

cynical a.愤世嫉俗

Phrases & Expressions

on behalf of 代表;为了

be contrasted with 与……对比

turn on 依赖,取决于

reside in 存在

in this/that connection 在这(那)一点上

Notes

1. …the judicial process is the decision by the court of controversies between individuals (or between an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by rational and not merely personal considerations supposedly based on law and justice. 司法程序是由法院根据基于法律和正义的理性而不是基于个人的考虑对个人间(或个人和国家问)争议的裁决。这个句子的结构比较复杂,“supposedly based on law and justice”修饰“considerations”,“by rational and not merely personal considerations…”,“by the court”和“of controversies between individuals”都修饰“derision”。“decision…of controversies”是表示动宾关系的短语。“by rational and not merely personal considerations”说明“decision”的方式。“the court‘实际上是”decision“这一动作的执行者,由”by“引出。

“by the court”本应放在句子的最后,但因句子太长,放在后面不清楚,故提前。

2.These standards title applied in a proceeding that follows some fixed lines set out by a sys- tem of rules known as procedure.这些标准被用于遵循某些固定原则的诉讼,而这些固定原则又由一套被称为程序法的规则确定。

“known as procedure”修饰“system of rules…”,“set out by a system of rules known as procedure”修饰“fixed lines”,“that follows some fixed lines set out by a system of rules known as procedure”为定语从句,修饰“proceeding”。

3.The rules of procedure are the litigating lawyer regulatory and enabling legislation.程序法规对诉讼律师来说既是规范性法规又是授权性法规(意思是程序法既规范了诉讼律师的行为,又是他们行动的依据)。

regulatory and enabling legislation:规范和授权法规

4.Its essential feature is that a decision is made by judge,or judge with jury,who finds the facts and applies the law from submissions made by partisan advocates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它的主要特征是由法官(或法官加陪审团)根据双方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

“find the facts”认定事实,凡有陪审团参加的案件,由陪审团认定事实。

“apply the law”适用法律,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案件审理中。珐官只适用法律,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案件中,法官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

“made by partisan advocates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修饰“submissions”,“from sub- missions made…”修饰“finds”和“applies”。

5.the procedural safeguards of due process:正当司法程序条款中的程序保障

6.They rule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but this is a negative function of keeping out unreliable evidence rather than an affirmative one of providing the facts

upon which a case is determined.他们(法官)要裁定证据的可接受性,但这是一种消极的作用,是摒弃不可靠的证据,而不是积极地提供作为判案依据的事实。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证据的可接受性,一般以证据法为依据来判断证据的可接受性。

7.interested parties有关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8.Although impartial investigation may be better when no final derision need be reached.setting up sidesmakes easier the type of yes-or-no decision that is thought to be necessary in a lawsuit.尽管在不需要作出最终决定的时候不偏不倚的调查可能更合适,但树立对立面使诉讼所必须的是或否的判决更为简单。

此句的意思是,在某些无须作最终结论的探索(如科学探讨等)中,公正的调查更可取。但是,法院在诉讼中必须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如是不是侵权,是不是违约),这时候树立对立面,让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地辩论,就使法官对这种是非题作出最终结论变得更为容易了。

9.When one reflects on the fact that 1.1ndeg the adversary system victory often turns on factors other than the true merits of the case,there is reason to be skeptical about it.抗辩制下胜诉往往不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而取决于其他因素,想到这点,人们便有理由对其产生怀疑。

true merits of the case:案件所涉的实体问题,案件的是非曲直

10.It is part of our learning process to examine,“to wash in cynical acid,”each rule,each form,each principle we learn.对我们所学的每一条规则,每一种方式

和每一个原则进行检查,进行“冷峻的酸处理”,本身就是学习过程的一部分。“cynical”的意思是“愤世嫉俗的”,“不相信人间有真诚善意的”,在此是指不轻易相信每一条规则的合理性。

11.But while doing so,keep in mind that many,diverse,and complex are the aspects of both justice and efficiency.

在此句中,“that”引出的宾语从句是倒装句,正常语序应为:But while doing so,keep in mind that the aspects of both justice and efficiency are many,diverse and complex.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认知神经科学知识点总结

1、认知科学——是研究智能实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园里的科学。 2、智能实体——是人类、动物和智能机的泛称。 3、研究人类智能的科学有心理学、心里语言学;研究动物智能的有动物心理学 和比较心理学;研究机器智能的科学有计算机科学,特别是人工智能学以及人工神经网络的研究。 4、神经科学是一大类学科的总称,这些学科均以“分析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揭示各种神经活动的基本规律,在各个水平上阐明其机制,以及预防、诊治神经和精神疾病患”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内容,包括神经生理学、神经解剖学、神经胚胎学。。P2。。。等。这些学科彼此渗透,互相支持,新技术、新概念层出不穷,日新月异,构成当代生物医学发展的前沿学科之一。 5、《人治神经科学》一书的主要思想就是阐明组成脑的分子和细胞如何以其可 塑性参与脑结构与功能系统的形成,进而通过结构与功能系统映射的进化,逐渐出现了人类的意识和多层次的精神活动。 6、人治神经科学的基本理论: (1)物理符号论、信息加工学说和特征检测理论 (2)联结理论、并行分布处理和群编码理论 (3)模块论或动功能系统论 (4)基于环境的生态现实理论:认知科学家们一直把认知过程堪称是发生在每个人头脑或智能系统内部的信息加工过程。而环境作用的观点则 认为认知决定于环境,发生在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之中,而不是简单 发生在每个人的头脑之中。 (5)机能定位论:试图为每一种高级功能在脑内找到一个中枢,或一种特意的细胞。到20世纪80年代前后,曾以半讽刺的方式,否定了祖母 细胞是识别熟悉面孔的特意细胞。 7、认知神经科学方法包括两大类互补的研究方法:一类是无创性脑功能(认知) 成像技术;另一类是清醒动物认知生理心理学研究方法。前一类方法中又分为脑代谢功能成像和生理功能成像两种;后一类方法中包括单细胞记录、多细胞记录、多维(阵列)电极记录法和其他生理心理学方法(手术法、冷却法、药物法等)。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

音乐传达哲理性概念的认知神经机制

心理科学进展 2016, Vol. 24, No. 6, 855–862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DOI: 10.3724/SP.J.1042.2016.00855 855 ·研究构想(Conceptual Framework)· 音乐传达哲理性概念的认知神经机制* 周临舒 蒋存梅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上海 200234) 摘 要 哲理性概念是音乐表现的对象之一。由于音乐不具有类似语言的语义性, 对哲理性概念的理解常常成为音乐欣赏者的困扰。基于此, 本项目聚焦于听者对哲理性概念的理解。通过选取音乐训练经历不同的人群为被试, 系统考察哲理性概念加工的认知神经机制。本项目成果将揭示音乐诱发哲理性概念加工的神经机制, 厘清音乐训练对音乐外在意义加工的作用,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人类对音乐意义理解的普遍性问题。 关键词 音乐; 哲理性概念; 神经机制; 音乐训练; 意义理解 分类号 B842 音乐是人类最重要的信息交流系统之一, 这 可能缘于音乐和语言在人类进化历史上具有相同的起源(Darwin, 1871; Wallin, Merker, & Brown, 2001)。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音乐无处不在。聆听音乐不仅是现代人最具普遍性的一种活动, 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 即使音乐会、电台广播的解说词不遗余力地介绍音乐的表现内容, 许多人仍抱怨自己“听不懂”音乐, 尤其当音乐被用于传达哲理性对象, 比如, 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 哲理性对象作为音乐的外在表现对象, 属于音乐外在意义(extramusical meaning)的范畴(Meyer, 1956; Patel, 2008)。在音乐欣赏活动中, 对音乐哲理性对象的理解是不是音乐工作者的专利?一般人能否理解音乐传达的哲理性对象?其内在的认知神经机制又是什么?目前, 尚无研究从认知神经科学的视角考察听者对音乐哲理性对象的理解。对以上问题的系统探究, 不仅可以推进和完善音乐外在意义的认知研究, 为构建音乐外在意义的认知神经模型提供依据, 而且有助于明确音乐训练经历对音乐外在意义加工的影响, 最终回答人类对音乐的理解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5-11-22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1470972, 31500876)资助。 通讯作者:蒋存梅, E-mail: cunmeiji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14422760.html,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 音乐外在意义加工的理论 在音乐学研究中, 关于音乐意义的定义及其构成问题长期处于争议之中(如, Davies, 1994; Hanslick, 1854; Kivy, 1990, 2002; Meyer, 1956)。根据已有的理论, 音乐意义可大致分为音乐内在意义和音乐外在意义两类(Koopman & Davies, 2001; Meyer, 1956; Patel, 2008)。前者是指某个音乐事件(可以是某一音乐元素, 或某个结构单元)指向另一个音乐事件所具有的意义。相反, 当音乐指向概念、图像、经验、或情绪状态等音乐之外的对象时, 这种意义属于音乐外在意义。根据Koelsch (2012)的观点, 音乐所表达的意义超出音乐符号本身, 且音乐意义与语言符号所传达的语义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因此, 他以音乐语义(musical semantics)代替音乐意义。即便如此, Koelsch 也承认, 音乐语义与语言学中的命题语义仍然具有差异:音乐很难表达语言中量词、情态词以及连接词所能表达的意思, 而语言很难表达音乐所能传达的感受性信息。 早在1986年, Dowling 和Harwood 在查尔斯·皮尔斯符号学(notions of Charles Pierce)理论的基础上, 从音乐情绪知觉的角度提出音乐表现情绪的3种方式:形象符号(icon)、标志符号(index)和象征符号(symbol)。Koelsch (2011, 2012)将其延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四)

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四) 3当前归纳推理神经机制研究的问题 3.1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是否为同一过程? 归纳推理的神经机制研究源于对推理本质的关注。与归纳推理相对的另一种推理为演绎推理。 根据事实的概括性,可将推理划分为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和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也可根据推理前提为结论提供支持的力度,将推理划分为有限支持的归纳推理和绝对支持的演绎推理。对于两种不同推理过程的关系,存在两种理论:一种认为归纳与演绎推理是同一过程,如Johnson-Laird(1983)的心理模型理论,Rips(2001)的标准转换理论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过程(Sloman,1993;Evans,2003),一种是直觉的、快速的、受到情境影响的加工,另一种则是基于规则的、分析性的过程。虽然两个系统并非严格对应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但是归纳推理更依赖于前一个系统,演绎推理更依赖于后一个系统。 对于这两种观点,归纳推理的神经机制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证据。当前的病理研究发现左侧额叶损伤均导致两种推理方式的表现受损(Waltz etal.,1999,2004)。已有的ERP 研究也显示,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均与晚成分相关(Chen et al.,2007;Li et al.,2009;Qiu et al.,2007)。尽管部分研究支持了单一加工理论,更多研究结果支持双系统的观点。脑成像研究发现,两种推理方式的激活发生分离。其中Goel等人则发现了左侧额叶的分离,归纳推理引起更强的背侧前额叶激活,反映了假设的形成与评估。此外,归纳推理激活左额下回的程度比演绎推理更弱,反映了后者对语义加工和工作记忆的需求更大 (Goel&Dolan,2004;Goelet al.,1997)。而Osherson和Parsons等人的研究显示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偏侧化现象,归纳推理额外激活了左半球相关脑区,演绎推理额外激活了右半球与语言加工相关的脑区。尽管如此,这一系列研究都表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发生分离,支持了推理的双系统理论,但是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分离是否能够说明推理确实存在双系统,还有待后续研究支持。此外,Heit(2007)认为单一加工理论对诸多现象进行了合理有效的预测,完全放弃还为时过早,而双系统理论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加工细节的解释和预测。 3.2不同类型的归纳推理认知神经机制是否相同? 关于归纳推理的认知机制,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归纳推理是基于知觉相似的,如Osherson的相似性覆盖模型(Osherson,Smith,Wilkie,López,&Shafir,1990)、Sloman的基于特征的归纳推理模型(Sloman,1993)等。另一种认为归纳推理是基于知识与概念的,如Medin的相关性理论(Medin,Coley,Storms,&Hayes,2003),McDonald的假设评估模型(McDonald,Samuels,&Rispoli,1996)和Heit的贝叶斯模型(Heit,1998)等。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一、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权力运行的部门化。体现为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体化程度低,权力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各自为政。我国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种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行政权力的运行,造成了权力更多的集中在某些部门手中。这种部门化的现象将影响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效能提高的一大障碍。(二)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是行政权力运行中的非正常现象,表现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弱化、扩张、人格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弱化即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权力运行的扩张即行政权力超越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范围,权力的行使超越了自身的权限范围。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人格化即使行政权力以个人意识为依据,破坏了行政权力的客观性,从而表现为行政权力人格化倾向明显,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三)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系统不完善。控制系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权的权限小。本应合理的配置行政权的地方,存在行政权力权限小的现象,必要影响政府正常行政行为的行使。二是行政权的滥用。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造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缺乏。权力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把违法

滥用权力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更好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一)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行政道德是行政体系的重要根基,是指引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良好的行政道德可以指引公务员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察民情、规范行政行为。目前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表现为公务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保持良好的素质形象。全体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代表着国家形象,是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二)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政府政策的顺利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公共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大众谋取社会公共利益,但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有的公务员没有充分意识到行使公共权力的最终目的,而是把权力视为自己以权谋私的工具,滥用手中的职权,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三)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部门化和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表现为行政权力运行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遵循自身的运行程序,不安程序办事。表现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非法地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三、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建立行政道德评价和奖惩机制。正确的道德评价可以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一定的

[神经,机制]归纳推理认知神经机制的研究

归纳推理认知神经机制的研究 归纳推理是从特定的事件、事实向一般的事件或事实推论的过程,是将知识或经验概括简约化的过程。归纳推理是人类智力的一个关键要素,推理能力的高低可以反映个体对于事物本质以及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认知能力的高低。归纳推理的早期行为研究主要集中在归纳论断力度的判断与儿童归纳推理能力研究的探讨中,然而这些研究并没有真正触及到归纳推理过程本身,也很少涉及归纳推理的形成机制。近年来研究者使用不同的研究工具对于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进行了探讨,力图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 一、归纳推理的脑成像研究 首次对于归纳推理进行脑成像研究始于1997年,Goel等人用正电子断层扫描技术(PET)以三段论语句为材料对比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异同,发现归纳推理激活的脑区包括左侧额中回,左侧扣带回,以及左侧额叶上回;与演绎推理相比,在左侧额叶上回激活的区域略有不同。2004年Goel和Dolau又用fMRI技术对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进行了研究,发现两种推理任务都激活了左侧前额皮层、双背侧前额、顶部以及枕叶皮层,其中左背外侧额回在归纳推理过程中被更多的激活。 梅杨、梁佩鹏等(2010)采用简单几何图形为研究材料,利用fMRI探讨了图形型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研究发现,归纳推理任务显著的激活了前额区、尾状核、壳核和丘脑,并且发现在图形型归纳推理中前额皮层纹状体丘脑通路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另外,右侧额下回、双侧尾状核头部、壳核等脑区参与了知觉信息的整合。Peipeug Liaug同样采用几何图形为实验材料,根据特征维度的不同划分为两种,一种为共享两个属性的任务,另一种为共享一个属性的任务,以信息、任务作为参照。相对于信息任务来说,归纳任务激活了前额皮层、丘脑等区域,并且这些区域的激活与任务难度有关。实验中同样发现前额纹状体丘脑通路在归纳推理中的重要作用。 Xinqin Jia et al (2011)关注了数字归纳推理识别和外推的两个认知过程。fMRI研究结果发现左侧顶上小叶(SPL)延伸至楔前叶区以及左侧背外侧前额皮质(DLPFC)参与了数列归纳推理的识别和外推阶段。在识别阶段额顶叶区域得到了激活,而在外推阶段纹状体丘脑区域得到了激活。研究证明许多脑区参与了数字归纳推理的过程,包括前额、顶叶以及皮质下区域。 综合以上研究发现,归纳推理的认知过程激活了大量的脑区,由于研究者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材料,激活的脑区也有所差异。但是总体来讲,前额叶在归纳推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脑成像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归纳推理参与认知加工的脑区,但是并不能清楚的提供认知加工的过程。因此,对于归纳推理的认知加工过程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归纳推理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 事件相关电位技术有高的时间分辨率,能够弥补fMRI技术的缺陷,清楚的记录归纳推理的具体加工过程,以便对其进行探索。Bigman和Pratt首次使用ERP技术对于简单几何图形的类别归纳进行了研究。实验中相继呈现三个图形刺激,被试要在前两个图形出现后迅速提取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在第三个图形出现时要判断它是否具有前两个图形的共同特征。研究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毛小玲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四川617002) 摘要:权力,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力所拥有的支配和指挥的能力和力量。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权力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了合理有效的制约。因此,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进一步走向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权力;权利制约;法治;道德制约; 构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任务。只有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的权力才不会走向腐败,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所谋,才能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 一、权力制约的作用 就权力的产生来看,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 在权力制约与法治关系的理论方面,西方学者论述得最早、最多,可以说,权力制约和法治关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p194)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制约论的萌芽。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

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2]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来赋予执掌者的,没有人民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赋予,就没有权力;⑵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⑶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⑷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时间选择性注意的认知神经机制

时间选择性注意的认知神经机制 摘要:时间选择性注意是在时间知觉和选择性注意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研究领 域之一,回顾了来自各种研究技术关于选择性注意认知神经机制的研究,并在此 基础上对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时间选择性注意时间知觉注意认知神经机制 由于我们人类精力的有限性和世界信息的复杂性,我们需要对我们周围的信 息有所选择的吸收,这就是选择性注意的功能。 从时间维度所做的研究才刚起步。但是随着认知心理学和神经心理学2个领 域的结合,时间选择性注意进一步加强了脑损伤患者以及脑疾病患者的研究。另 一方面,功能性脑成像技术应用于时间选择性注意的研究领域,也为理解人类时 间选择性注意的脑机制提供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时间选择性注意探讨的就是如 何利用时间维度的信息增加我们对事物认知的准确性,以及内在的认知和神经机制。 1.时间知觉与选择性注意 1.1时间知觉与选择性注意的联系 对时间选择性注意的研究巧妙地结合和借鉴了时间信息加工和选择性注意两 方面的独立研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两项功能都是人脑常见且不可或缺的功能。时间知觉(time perception)在时间认知分段综合模型里属于极短时距(5s内)的 研究范围。时间知觉包括对事件持续性和顺序性的知觉。目前从认知神经科学角 度对时间知觉的研究仅限于事件持续性知觉。选择性注意在我们适应环境的过程 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大脑有限的加工能力和蜂拥而至的海量信息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必须有所选择,优先处理任务相关的信息,忽略或抑制无关信息的加工, 从而更好地达到目的,越来越多的研究提示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1.2时间选择性注意 注意调节能影响我们对刺激物呈现时间的估计。分配给事件或活动的注意程 度影响对事件或活动的时间估计。被试同时执行两个交互任务时,对非时间任务 的注意分配,会使被试对时间任务的时间判断正确率下降。也有研究表明,在有 限的认知能力前提下,如果非时间信息加工任务的难度越大,非时间信息处理就 需要更多的认知能力,而时间处理所获得的信息量就减少,所知觉到的时间也越短。时间信息与非时间信息在认知加工过程中相互竞争,对一个维度注意的增加 会减少另一个维度的注意,即两类信息加工会出现干扰效应。【1】除了注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时间知觉之外,选择性注意和时间知觉还存在一 层更为直接的联系,即“时间选择性注意”“时间注意”,或者称为注意的时间定向,该方向自 1998 年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7],并逐步走向深入。众所周知,在 选择性注意的研究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仍然是视空间领域的注意.在这方面,Posner 等完成了很多开创性的研究.经典的实验范式是通过提示将注意资源引导 到目标相关的位置,被试表现出对相关特征的加工质量和速度的提高,提示选择 性注意可以强化早期的知觉加工.尽管空间是研究视觉注意的优势维度,但事实上,注意既分布在空间维度上,也分布在时间维度上.时间选择性注意是指通过 有效的提示,不仅可以引导被试去注意什么位置,而且可以引导被试在什么时间 注意,从而将注意资源导向与即将到来的事件相关的可预测的时间点或时间窗的 过程.Nobre, Coull 及同事借鉴了 Posner 对空间注意的研究思路和范式,并在时 间维度的框架下加以修订,率先开展了对时间注意的研究,并且得到了一些有趣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定稿)

江西警察学院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专业:公安管理 学生姓名:郭程辉 准考证号:010********* 指导教师: 俞莲英 2011年度下(上/下)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内容摘要】警察权力作为构成警察职业生命的基本要素,警察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两重性,它既能作为警察保护人民、完成工作任务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又可能因使用不当而成为危害人民,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消极力量。防止警察执法权力滥用及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道德约束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制约方式,是对警察执法进行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提高人民警察的个体道德是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职权,完成自身工作和任务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警察权力;警察道德;道德约束机制 警察权力是国家依法授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职权,是人民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其执法活动的保障。因此,警察权力是一种国家依法赋予的职业权力。这也就是说,每位民警只要身居其位,就会自然获得这些权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警察权力是一种潜在的权力,即一种尚未变成现实的支配能力。众所周知,警察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应当”关系,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关系并加以总结、提炼和概括之后,就形成了警察职业领域特有的行为规范,对警察职业行为发挥着特殊的调节作用。而道德约束,是保证警察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一个重要的维度。对警察执法实行道德制约可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提升警察作为执法者应有的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地做到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制约机制是以其特有的调解方式来发挥其制约功能和作用。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 警察道德作为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对警察执法活动起着保障作用,它要求人民警察忠于宪法,服务人民,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私无畏,切实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如果警察违背了警察道德的要求,势必影响公安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警察道德是警察完成自己职责的保证。警察权力也是警察实现职责的保证,有职责,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实现职责的保证。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国家必须依法授予警察相应的权力。警察如果没有必要的职权,是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警察道德和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保障警察职责的正常行使。 (二)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对警察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 警察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警察作为道德的主体能够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自觉自愿地以此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履行一定的道德规范。警察道德规范又是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评判起职业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所以警察是道德保障警察完成其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

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二)

归纳推理的认知神经机制(二) 图1 Brixton测试的样例 1.1.2图形归纳推理任务的病理研究 Waltz等人(1999)采用改编后的瑞文推理测验探讨了额叶受损对归纳推理的影响。为了回答瑞文推理测验的矩阵问题,个体需要通过归纳以推导不同项目间的关系。根据个体完成任务时需要同时加工的属性数量(即关系复杂 性;Halford,Wilson,&Phillips,1998),该研究将实验任务划分为0-关系问题,1-关系问题和2-关系问题(图2)。其中,0-关系问题仅需知觉匹配即可完成,1-关系问题只考虑图形变化,2-关系问题则需要同时考虑形状和颜色的变化。结果显示,额叶损伤病人可以相对顺利地完成0-关系和1-关系的推理任务,但是不能通过多个关系的整合问题。类似地,老年痴呆病人可以相对顺利地完成1-关系的推理任务,但不能完成2-关系的推理任务(Waltz et al.,2004)。根据推理表现将病人分组研究发现,关系整合表现差的病人不能通过高负荷工作记忆和执行功能的测试。 图2不同程度关系复杂性的矩阵问题 左:0-关系;中:1-关系;右:2-关系(参见Waltz et al.,1999) 1.2归纳推理的脑成像研究 1.2.1语句型归纳推理的脑成像研究 Goel,Gold,Kapur和Houle(1997)采用PET技术对三段论归纳推理进行研究。他们首先给出两个前提,要求被试判断第三个论断是否成立。 该研究使用的归纳推理任务包括类别推理(锂是毒药;毒药引起猴子呕吐;锂引起人呕吐)、或然性推理(昨天太阳被云遮住;今天太阳被云遮住;明天太阳会被云遮住),以及因果推理(如果安娜学习,她考试会得A;安娜没有学习,而去滑冰;安娜考试没有得A)。结果发现,归纳推理激活了左前额叶内侧区域(BA 8/9),该激活与知识的提取与评估有关。后续研究中,Osherson等人(1998)采用或然性推理作为任务,PET结果激活左背侧前额叶(BA 8/10),这与或然性信息加工有关;左额内侧回、小脑和其他皮质下结构同样被激活,与前提中语义信息的整合和复述相关。Parsons和Osherson(2001)考察了或然性推理和因果推理,发现左半球相关脑区被激活,包括负责回忆和评估语义信息的额下回(BA 47),与注意加工和长时情境记忆相关的扣带后回,与陈述性语义记忆有关的海马和颞中回,以及与执行注意有关的中前额叶。 Goel和Dolan(2004)使用时间分辨率相对更高的fMRI技术,探讨了类别归纳推理的神经机制。fMRI结果同样显示左偏侧化,激活了额叶内侧区域、枕叶、顶叶和其他皮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李振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

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臵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以人或机构作为“执政中介”的做法,使任命权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员的产生主要是上级领导的旨意,人民群众的意见起不了决定作用。这种不恰当地扩大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任命的范围,致使用人领域成为腐败现象的多发地带。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逐步扩大公开民主选拔的比例,用制度化、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 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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