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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钒矿采选冶项目环境准入规定》(陕环发[2010]77号)(201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环发…2010?77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钒矿采选冶项目

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全省钒矿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遏制低水平建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省环保厅会同省

发改委制定了?陕西省矾矿采选冶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钒矿采选冶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一、总则

(一)为促进全省钒矿资源健康可持续的开发,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钒矿采选冶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涉及钒矿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钒矿采选冶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钒矿采选冶项目相关规划布局和外部条件要求

(四)新建、改扩建钒矿采选冶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条例要求。新建钒矿采选冶项目需纳入各级政府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县域经济工业集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评价范围。

(五)钒矿选冶项目工业场地、尾矿库选址应距离汉江、丹江干流1公里以上,距离地表水省界断面10公里以上,严防污染物氨氮超标影响汉江、丹江干流水质和引发跨省污染。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秦岭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保护范围内建设钒矿采选冶项目。

(六)钒矿选冶项目应坚持“关小上大”的原则,以利于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日处理矿石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

三、钒矿采选冶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七)钒矿开采原则上应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以有利于保护植被和山体地貌,采用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须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老矿山开采破坏土地恢复率必须达到30%;新建矿山必须做到边开采、边恢复,恢复率应达到80%以上。

(八)钒矿选冶项目五氧化二钒提取率应达到60%以上;禁止采用平窑NaCl土法焙烧选冶工艺。

(九)采用焙烧工艺的钒矿选冶企业应配备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烟气余热,实现节能降耗。采用焙烧工艺的工业窑炉烟气中HCl、SO2和Cl2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钒矿选冶企业尾矿废水应尽可能重复利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需要排放的必须进行去铁、脱氨、去除重金属离子处理,确保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全面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十一)尾矿库必须按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设计、建设、运行和闭库,防止因排洪系统故障引发事故,污染环境。在尾矿库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和运行环节都应当规定、制定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措施与对策。项目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核查前应取得安监部门对尾矿库的验收文件。尾矿库内尾矿的再利用

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十二)采矿废石堆放场应规范设计、建设,防止引发水土流失或泥石流灾害,项目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核查前,应取得水保部门对废石场的验收文件。

(十三)水浸工艺钒选冶尾矿的利用率必须达到100%,酸浸工艺钒选冶尾矿的利用率必须达到10%以上;工业固体废渣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20%以上。

(十四)鼓励和支持钒矿采选冶项目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开发和伴生有价金属综合回收技术工艺开发。

(十五)对伴有放射性的钒矿开采和选冶项目应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钒矿采选冶项目应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从源头削减污染。

(十七)钒矿采选冶项目建设时必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十八)钒矿采选冶项目必须制定完整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

四、实施、管理与监督

(十九)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开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其中涉及钒矿采选冶项目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制订规划、进行规划环评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并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有偿交易机制,推进陕南地区经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

对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已建钒矿采选冶企业,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整合要求,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整合方案,促进产业升级。

(二十)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钒矿采选冶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一)钒矿采选冶项目设计过程中,应当落实本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要求。

(二十二)钒矿采选冶建设单位在项目环保设施建成后,应向审批环评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

(二十三)未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钒矿采选冶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钒矿采选冶项目不符合本准入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二十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内外钒矿采选冶项目技术发展情况的分析调研,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制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

从钒矿采选冶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之日起,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达标企业名单,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发布限期治理或关闭、停产的决定。

(二十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十八)本规定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钒矿环境规定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打字:谭小林校对:李宇红份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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