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条款范文

2.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条款范文

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合同的生效日 4.3如何申请保险金

1.4保险期间

1.5投保份数与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7 名词释义

3 保险费

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由《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0天至50周岁(见7.1)。

1.3 合同的生效日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投保份数与申请减

少投保份数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数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50元,每份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第2章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见7.3)治疗,我们将

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见7.4)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7.5)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3天,故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4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6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8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住院,则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4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25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2.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3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14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25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见7.6)内为因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

2

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

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

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3.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

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见7.6)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乘以投保份数。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

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

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

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

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

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

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

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2.2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见7.11)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

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

康复性治疗;

11.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见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见7.13)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

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

7.14)、跳伞、攀岩(见7.15)、蹦极、探险(见7.16)、摔跤、武术(见

7.17)、特技(见7.18)、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

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7.1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

7.20),或患性传播疾病(见7.21)或特定传染病(见7.22),或患精神

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16.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

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

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7.23)给被保险人;如果被

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17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第4章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1、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4)医疗费用正式收据复印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4)医疗费用正式收据及费用清单(包括门诊、住院及手术等);发生理赔

给付后,我们将留存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作为给付依据;若有需要,我

们将出具相关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第5章欠款的扣除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

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

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6章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止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不能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但如果您

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主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主合同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7章名词释义

7.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院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

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

7.4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

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从被保险人离开医院的当日起

至被保险人回到医院的当日止,本公司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具体请假

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7.5 疾病: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

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

或症状。

7.6 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

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

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

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7.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7.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7.11 医疗必需:指针对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

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

7.1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3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4 潜水:指经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或作业。

7.15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6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运动。

7.17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8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7.19 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

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为准。

7.20 艾滋病病毒

(HIV):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HIV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7.21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

疾病。

7.22 特定传染病:特指下列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

甲类:鼠疫、霍乱或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

血热、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

7.2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附加住院津贴条款(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 2.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P0552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一 / 1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Special terms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inpatient subsidy of life i nsurance company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 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 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 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

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和续保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争议处理 8.释义 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 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 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017年上海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简介 国内寿险行业的引领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中国人寿学生保险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至今已25年。2013年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目前,中国人寿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保险”)承保面已达本市普通高校的87%,每年为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的近50万名大学生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疑 问1:高校学生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后是否有必要再参加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 答:十分有必要参加,居保与大学生保险是互补关系。居保仅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居保范围内的部分费用,学生自己还需承担居保范围内40%的医疗费用及居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全额承担(扣除起付线后)居保范围内大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还承担居保范围外的大部分,并包含了疾病身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保障,极大减轻学生家庭的压力。 问2: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是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投保参加的中国人寿中小幼学生保险的延续,作为上海市居保的必要补充,由学校统一选择保险方案、大学生自愿参加。与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相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价格低廉,保障全面,还能有效依托学校平台享受更优质、快捷的服务。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基本无法全方位覆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别是居保范围外费用),且收费价格比较高。 问3:为什么大学生保险按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 答:大学生保险入学时按学制总学年一次收费,原因一是可免除后续学年的续保审核,上年度患病学生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获得保障,也不用担心提高保险费;原因二是使投保手续更加便捷,避免因遗忘交费而影响正常理赔。按学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后,中国人寿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仍退还剩余保险年度的保险费。 问4:如何办理理赔? 答:中国人寿拥有一支专门的理赔服务队伍,学生可持理赔资料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职业类别、等待期、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

大爱无疆珠海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保费标准为190元/人/年度,保障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投保指南 投保方式适用人群缴费/办理时段缴费方式 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具体包括: 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职工(含退休人员); 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019年1月10日 无需主动申请投保,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统一从其个人账户拟划拨 资金中代扣(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 不足代扣保费时,最多连续代扣三 个月)。 微信平台投保1.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设立医保个人账 户)。具体包括: ①城乡居民参保人(不含港澳台户籍人员); ②学生与未成年人参保人; 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 - 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 司服务号”进入“大爱无疆”服务 平台,进入“投保申请”根据操作 指引完成。共2种缴费途径:

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医保个账划扣失败的基本医疗一档参保人。 2019年1月14日-25日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人账户余额划缴。 线下投保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投保办理方式办理的参保人 - 参保人本人到“大爱无疆”服务窗 口办理投保手续,需携带身份证、 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卡。2019年1月14日-25日 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 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 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 人账户余额划缴。 注: 1.职工医保,系统会直接扣款,不需要申请; 2.在给未成年人医保和居民医保家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在微信公众号上申请时尽量选择银行卡扣费,因为选了社保卡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5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5.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认可医院 5.3 住院 5.4 合理医疗费用 5.5 每次住院 5.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5.7 高风险运动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 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 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全国通用版) 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 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 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 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 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 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 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 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 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 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 智联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 员工去医院进 行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 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 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 付现金结算 员工去医院进 行急诊治疗 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图文稿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 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