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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性场所,人群聚集性场所,办公场所和建筑物运营方运营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空气监测要求、空气质量影响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T 1820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204.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HJ 956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GBZ/T 300.7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83、GB 50325、GB 30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4 空气质量

4.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气味。

4.2 经营性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人群聚集性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办公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办公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5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采样

6.1.1 选点要求

6.1.1.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检测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

6.1.1.2 采样点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小于50㎡的房间设1个~3个点;

b)50㎡~100㎡设3个~5个点;

c)100㎡以上至少设5个点;

d)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6.1.1.3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大于0.5m。

6.1.1.4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为0.5m~1.5m之间。

6.1.2 采样时间和采样方法

采样前至少关闭门窗4小时。日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45min,采样时间应涵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

筛选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采样流量0.5L采样时间不少于45min。

瞬间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采样流量1L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

6.1.3 采样质量保证

6.1.3.1 人员控制: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检测人员不得涂抹香水、防蚊等易挥发化学制剂;检测时控制现场人员数量;不得临时携带影响检测结果的卫生物品进入现场等。

6.1.3.2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6.1.3.3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5%。

6.1.3.4 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5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记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6.1.3.5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微生物采样应无菌操作。

6.1.3.6 采样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

6.2 记录

6.2.1 采样时要对现场情况、各种污染源、采样日期、时间、地点、数量、布点方式、大气压力、气温、相对湿度、空气流速以及采样者签字等做出详细记录,随样品一同报实验室。

6.2.2 检验检测时应对检验日期、实验室、仪器和编号、分析方法、检验依据、实验条件、原始数据、测试人、校核人等做出详细记录。

7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

7.1 检测结果以平均值表示。

7.2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要素和计分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7.3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分级:

7.3.1 综合评分60-69分的判定为:合格级室内空气质量品质场所(三星★★★);

7.3.2 综合评分70-79分的判定为:良好级室内空气质量品质场所(四星★★★★);

7.3.3 综合评分80-89分的判定为:优秀级室内空气质量品质场所(五星★★★★★);

7.3.4 综合评分90-100分的判定为:卓越级室内空气质量品质场所(七星★★★★★★★)。

8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申请方法

8.1.1 被评价单位自愿提交表C.1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申请,愿意遵守评价标准的规定要求。

8.1.2 按照评价机构规定,提交完整资料。

8.1.3 被评价单位愿意通过对评价建筑物实地勘察。

8.1.4 被评价单位愿意通过客户或消费者调查评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检验方法

表 A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检验方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要素和计分

表 B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要素和计分表

表B (续)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要素和计分表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申请表

表C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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