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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

 法律科学 2001年 第6期(总第114期)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3

———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

马长山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

而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

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

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

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

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

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关键词] 国家;市民社会;法治

Abstract:The deep source of western rule by law lies in the separation of country with dema2 gogic society and interactive development,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untry re-construction and

demagogic social independence movement,the demarcation and conflict of power with right give

rise to the production of legal order,but the advocating of townspeople social spirit promotes the le2

gal formalization movement.In the course of pursuit of the modern rule by law,two kinds of rule

by law modes appeared due to the potential disparity of social relation between country and towns2

people.But with the speeding up of globalization progress,the western rule by law has changed

from disparity to commonness and the crisis of legal tradition and overstep inclination appear.If

China wants to step into rule by law,it is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the relation between country

and society,establish the power basis of pluralistic society,and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rule by

law and demagogic society rational rule order.

K ey Words:Country;Demagogic S ociety;Rule by Law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307(2001)06200032(16)

收稿日期:2001205215

作者简介:马长山(1964—),男,黑龙江省肇东市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3 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国家“九五”规划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之一。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

在西方法律史家那里,无论是注重教皇革命的力量,还是注重资产阶级兴起的作用,亦或是强调多元集团与自然法的结合,都不得不以西欧11世纪史实为起点,至少也要追溯中世纪西欧历史的多元性。〔10〕〔16〕〔11〕这表明,近代法治的历史根源在于中世纪西欧的“独特性”。

众所周知,中世纪开始后形成了一种多元权力景观,进而造成了特有的权力均势与张力。〔1〕(P22—23)首先,王权需要教权的支持和正名,教权则需要王权的封赐和保护,同时,王权和教权又在为争夺社会统治权而斗争。尤其是教权窥伺王权,以至后来以“双剑论”和教权至上思想,凌架于王权之上,并在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和德王亨利四世之间的“主教职权之争”中达到高峰。其次,以契约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相互有忠诚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但同时,封君总是凭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巩固和扩大其王权,并加强对封臣贵族的控制。而封臣贵族总是竭力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力和契约权利。这种斗争是中世纪一幕重头戏,并促进了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2〕(P438)再次,教权与贵族权在利益冲突和权力分割中,既有合作也有对立,即有时二者联合起来反对王权,有时其中一方与王权联合起来反对另一方。〔3〕(第四章)可见,这种多元权力的斗争与妥协造成了一种特有的均势与张力,普遍争取特权的斗争不仅使特权本身受到了消解,〔4〕而且导致“一切政府都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并“反对绝对权威”,〔5〕(P10)从而抑制了专权的滋长。“既然谁也不能消灭谁,那就必须让各色各样的原则一起存在———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订立某种协定。大家都同意各自去进行可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发展。在别处,当某一个原则占优势产生了暴政时,在欧洲,自由已成为文明因素多样性的结果,已成为它们经常所处的斗争状态的结果。”〔1〕(P24)正是这一特有的多元权力土壤,为城市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从而提供了城市市民社会生长的良好空间。而“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6〕(P427)其重要性不仅是经济上的,而其关键则“在于取得了政治权利”。〔7〕(P35)因此,中世纪欧洲城市发展的历史是一部权利斗争史,也是一部城市文明的扩张史。它“作为特殊的权力中心加入到中央政权、地方领导与居民之间政治力量的角逐之中”,“正是这种角逐推动着新兴的封建国家的向前发展”。〔8〕(P106)即从个人君主制到民族君主国,从城市市民社会到近代市民社会,并在宪政历史过程中,形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9〕这样,属于欧洲旧社会的一切因素和特点就转化为两大事实:自由探索和中央集权。“一个表示精神领域里推翻了绝对权力,另一个却是绝对权力在世俗社会中的胜利。”〔1〕(P203)然而,这种中央集权的胜利是比较脆弱的,因为一旦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主角的、日益自由化的近代市民社会,发觉王国悖离公共秩序、普遍公道和共同利益护卫的承诺,就会起来反抗甚至摧毁它,何况王权集权化进程是与市民社会自由追求进程相伴的。因此,就展开了两个取

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即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归其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是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

(一)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契约性复归和统治合法性的确立。在西欧的政治传统结构中,议会与王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议会总体上仍是受控于王权的,尤其是在16—17世纪的专制主义时代。然而,从12世纪起,就已经有“对于践踏法律的人,法律应当拿起武器反对他,对于努力使公共权力形同虚设的人,公共权力将狂猛地反对他”的理论主张。〔10〕(P343)在等级会议不断制度化并向议会转化的过程中,“等级之间及等级与王权的竞争鼓励人们制定一种更为明确、更为公开的法律,以此规定各个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对各方来说,日益重要的是确认王室权威终止的领域及超政治的基本法开始发挥约束力的领域。如果国家尚无规定这些限定,各方应制定一个社会契约,用以确定全国性政府的结构及其限度。”〔11〕(P153)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他们通过持续的议会斗争来争取其自由民主权利,最终在启蒙运动的推动下,爆发了开启新纪元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这样,在民主契约的价值原则下确立了人民主权,使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恢复其公共属性,并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合法性也由上帝神谕而移至民众手中,这就“结束了人类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由神注定的这种观念。人们不再认为政治高于人民,也不再认为人民在政府之下”,而把参与政治“看作是自己固有的权利”。〔12〕(P322)而代表市民社会要求的议会,则“从主要为发现法律而存在的机构发展为创制法律的机构,”〔13〕(P236)而且,“人民应受法律的统治;判决只有凭借对滥用权力负有责任的这样一些法律来实施,在此,这些被进一步解释成,一切涉及到这个国家所有自由人们的生活、自由和财产的诉讼,均应以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议会不应该干涉正常的行政管理或是法律的执行,因为法律只是权力的原则部分,正如以往的议会一样,议会的职能是规定人民的自由以反对政府的专断。”〔13〕(P253)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服从法律,依法行事,以确保其来源和运行的合法性,使“国王和人民都受为人所知的法律的管制。”〔14〕(P30)这样,法律就由上帝理性转化为对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的追求,并具有了普遍有效性,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的治国精神与原则也就得以逐步确立。

(二)市民社会权利主张、公权力分立制约对良法之治的诉求。恢复公权力的本来面目,只是市民社会要求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它只解决了公权力的性质问题。要有效控制权力的扩张性和腐化性,还必须以社会权利对公权力的范围进行厘定,并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规制。因此,近代西欧议会斗争与革命的另一向度,则是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主张、保障和公权力的分立制约。早在15世纪的文艺复兴城市,人们就已经能够通过教堂、市政厅及集市广场等建筑布局,“分辨出司法行政权、宗教和经济权的存在”。〔15〕(P2)随着城市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新贵族和市民阶级逐渐成为议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他们“在保持和获得其摆脱君主及其官僚助手的独立性方面的成功”,对法律秩序的问世具有“决定性意义”。〔11〕(P63)在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中,他们主张和捍卫其自由及财产权利。尤其在英国,“每当问题涉及捍卫私

人权益、家庭或公民的利益时,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权时,下议院就坚韧不拔地去完成

职责,从而建立起许多构成英国宪法基础的原则。”①1610年下议院著名的请愿就郑重

宣称:在英国臣民的所有传统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这项权利赋予他们更宝贵及更有价值的东西,〔即〕以确定无疑的法律统治为指南,并由被其支配、而不是受那种不确定的、专断的统治形式支配。因为,前者给予下议院领袖及其议员们以本该属于他们的权利。……正是从这一根据中产生了这个王国的人民无可置疑的权利,除了由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或是议员们共同投票赞成的规章规定的惩罚之外,他们不受任何扩大到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土地、他们的身体或他们的财产上的其他任何惩罚。”〔13〕(P249)同时,律师与新兴资产阶级结盟,开始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加以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16〕(P249)以维护市民社会自由自主权利,并置国家权力于市民社会权利之下。随之而来的,受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等人思想理论所鼓舞的17—18世纪英美法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地位,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权利法案②,并进一步在使所有世俗权力当局服从人民意志之后,又在人民意志周围设下一些限制,使议会立法权力旨在“颁布法律和确定规则,作为保护社会全体成员财产的壁垒,以便节制权力与缓和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位成员的统治”。〔13〕(P269、256)以防止议会与国王一样专断,保障自由和权利,并为自由起见,要求“政府大可放下一切职能,只须保留国防,维护国内外交通体系和维护治安等功能就够了。”〔16〕(P256)从而使“国家向它的具有完全不同私人利益的公民提供追求框架”。〔17〕(P96)并开始缓慢和稳定地传播。孟德斯鸠继承了前人的分权思想,建构了“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完整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18〕(P154)这一理论在美国革命进程中付诸实践并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立法机构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从而使法院成为一道通不过的防波堤,“防止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揽权行为对于任何宪法中由权利宣言规定了的权利的侵犯,它们会自然而然地加以抵抗”。〔13〕(P287)受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及英美革命的影响,法、德等大陆国家在经过议会斗争和革命后,也相继建立起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并倡导“法治”或力图建立“法治国家”。虽然受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和法、德社会状况及历史传统的影响,其行政权力的地位十分突出甚至有扩张之势,但应运而生的行政法院,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则产生了重要作用。以至一些西方学者不无夸张地指出,“它现在给予公民的保护,使他不受行政当局酌情裁量行为的侵犯,其保护之周到,比当代英国所能做到的更有过之而无不及”。〔13〕(P304)这样,通过议会斗争及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市民社会权利主张、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分立制约,使公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的要求,并只能在必要的、为权利实现所需要的、十分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从而以市民社会权利来勘定、制约国家权力,以权力分立原则制衡国家权力,进而确保市民社会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肆意侵犯,保障多元广泛的市民社会

①②西方史家指出,英国光荣革命“维护了议会政府的原则,维护了法治,乃至维护了反对暴政的造反权利”。〔7〕(230)它成为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中权利要求和权利斗争的先锋与布道者。

下议院从产生时起,就以中小贵族和市民为主体,后来逐渐为新兴资产阶级所控制,成为近代市民社会权利和利益要求的代表。参见〔1〕(P206)。

权利和自由。这一进程始终以且只能以对宪法和法律的诉求而获得制度化、规范化和现实保障的,“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它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11〕(P47)同时,以分权为基础的宪法制度有一个前提,即对“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立法机关颁布的、并非普遍性规则的东西”加以明确区分,〔13〕(P289)从而要求普遍有效性的良法之治,诚如哈林顿所言,一个市民社会得以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基础上建立和维持的方式,是法治而非人治①。

(三)市民社会权利保护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有西方学者指出,欧洲人的习惯两次演化为理性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和普通法。〔19〕(绪论P1)虽然有柯克关于英国“老田生新谷”和狄德罗关于法国“旧偶像倒塌”的法律发展隐喻,〔16〕(P262-263)但是,他们忽略了英法法律发展都离不开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历史演进这一极为重要的历史事实。而中世纪后期开始的市民社会自由化和权利保护运动,则有力地推进了西方法律程序的理性化。在英国,虽然有强大的中央集权,但地方法院曾掌握在领主手中,它们无力解决镇压叛乱、执行判决甚至土地所有权纠纷,诉讼程序和证据法也是简朴而非理性的,于是“人们把获得强有力和迅速的救济希望寄托于皇室法院”〔20〕(P243),这就促进了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令状制度和统一的普通法的形成。渐渐地,“在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为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因为普通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得它能够顽强地抵制住来自上级的进攻。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21〕(P355)普通法遂成为理性的体现,并需保持其连续性②。而衡平法最初是基于弥补普通法的机械令状制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从神明裁判向具有理性的人的裁判进行转变的结果”。〔19〕(绪论P6)但衡平法院随后却发展成了王室特权法院,遂与普通法院发生冲突。普通法对衡平法的胜利,在一定意义上乃是权利对权力的胜利。另一方面,商人曾支持用王室权力创设特别法庭,来将基于民法的理性化法规推行于经商和海运,以至“都铎王朝制度曾被用作资产阶级打退封建势力顽抗的铁锤,但契约性经济关系的广泛扩展,以及产权关系在宗教改革的解决中获得的保护,意味着1600年以后已不再需要都铎式制度了”。〔16〕(P256)于是普通法律师与商人联盟展开了限制王权特权,保护贸易、财产及自由权利的司法改革斗争,并发动了一场不仅反对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院,而且也反对普通法庭之外一切司法机构的运动,宣布普通法法庭有权制止教会和特权法庭的诉讼程序,并随即使君权法庭被取消。这样,“建立新刑事诉讼程序的道路打通了,民众对起诉和定罪过程的监督因此可以成为制度,作证方式也将更合理化。确立大陪审团制度、重申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乃是三项重要改革”。同时,“传闻证据否定法”作为一项制度也“成为了一种

参见〔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页。另见〔13〕(P244)①

②英国御座法院首席法官柯克曾撰著《英国法总论》(1628—1641),力图使普通法现代化并适应16—17世纪英国的社会生活,倡导议会和普通法至上,并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普通法是理性的体现,它应不断改变但又要保持其连续性。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17页。

新的、合理的法庭诉讼程序基础”。〔16〕(P256—257、260)这些新的、合理化的诉讼程序不仅能有效地限制封建权力和保障社会权利,而且也为市民社会权利之间的平等保护、法律的公平适用提供了必要和可能。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对其法律又进行了重大改革,私法得到快速发展,种种诉讼程序得到革新、重申和保护。尽管还存在着中世纪的传统遗迹,但是,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主义法律,满足了当时市民社会权利平等保护和社会安全与秩序对法律程序理性化的需要。

在大陆国家,法律程序的理性化则是与罗马法的复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罗马法复兴正是对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新兴资本主义成长、市民阶级权利和利益要求、以及君主权力扩张的反应。为保护市民平等权利,在城市首先开始了废除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手段、确立理性法和建立一种特殊的城市诉讼程序的运动。〔22〕(P610)而接着受罗马法复兴思潮的影响,教会法开始强调理性和良心。1215年第四次拉特朗主教会议,也决定禁止教士参与求助于神意裁判或上帝判决的诉讼程序,这也就排除了此前诉讼求助于超自然力量的不合理证据制度。因此,以教会法为榜样的,一种新的、较合理的、也较复杂的书面而非口头诉讼程序,在欧洲大陆各国逐渐被采用了。它不仅引起了司法组织深刻而有决定性的变革,也为社会受法律支配观念的确立和法的统治开辟了道路。①在此后的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商法与罗马法互相竞争和渗透,但最终还是导致了欧洲大陆对被视为“成文的理性”的罗马法的接受,这样,“已经被认可的罗马法发展成了获得解放的市民社会的法律”。〔23〕(P86)罗马法的突出特点是重私法、重实质,也即注重确定个人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诉讼程序也十分重要。因为按罗马法观念,诉权是对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先有诉权而后才能谈到权利”。〔24〕(P855)欧洲大陆对罗马法接受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理性的过滤”和改造,〔25〕(P22)出于适应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贵族和市民阶级的权利平等保护要求及扼制封建司法特权的滥用和非理性化的需要,公开审理、言词辩论、自由公证等诉讼原则得到重申和发扬。正是“由世俗和宗教两方面都进行的诉讼的双重合理化,蔓延到整个西方的世界”,〔22〕(P722)法律规则的至上性和市民社会的普遍规则秩序观念得以逐步确立。经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及欧陆的法典编纂活动,最终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和制度,把权利和权力、权利和义务都纳入法律有效规则的框架之中,从而推动了近代法律秩序的建立。

(四)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与法律形式化运动。随着城市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精神面貌由此形成,这大致上正是仍在彳旁徨中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的精神面貌,包括一整套规则,一系列可能性和计算,同时又代表一种生活和致富的艺术”,〔26〕(P609)在相当程度上,这些城市对外是摆脱封建束缚而自主自治的,对内则是摒弃封建等级而自由平等的,从而孕育了民主参与、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法律和秩序等思想观念,富有了一定的自由理性精神和历史意识。这种观念、精神和意识体现在城

①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6页。当然,第四次拉特朗主教会议对英国也有很大影响,它导致英国对陪审制度的倍加重视和最有效地利用。参见〔20〕(P245)

市法上,就是其“共有特征”、“世俗特征”、“宪法特征”及“发展能力”。而为满足贸易发展和商人阶级需要而出现的商法,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10〕(P475、407、479—481、424)这些法律建构了自己独特的内容和体系,并确立了理性审判程序,从而开始了法律形式化运动。

其次,“3R”运动推动了市民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发展。罗马法复兴的真谛并不在罗马法本身,而在于以它为承载而体现出来的时代要求。罗马法精神的核心是私法精神,〔27〕其市民法和万民法包含着对自由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遗嘱自由、财产私有等市民社会私权利的确认、契约自由和衡平原则的肯定及法律理性化倾向,这正与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精神相吻合,“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28〕(P454)而按时代需要对罗马法精神与原则进行改造,进而构建新型理性的、形式主义的法律规则体系,恰是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并突破其城墙而向全社会扩张过程中所要求的。文艺复兴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则突出表现在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充分肯定上,并“呈现一种新的市民意识即社会责任感”①,而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坚持的力量是太大了,“它们一旦被恢复和重新提出,就无法加以永远的控制”。〔29〕(P67)进而成为自由理性的近代市民社会精神的重要源泉。它与罗马法复兴运动相汇流,不仅加速了罗马法的传播和接受,也为市民阶级的法意识、法观念注入了人文精神及理性因素。对教会而言,它曾将行商算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它动用了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业法在内的罗马法;它掀起贸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并在结果上大大有利于市民阶层;它还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可见,城市市民社会及其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是与宗教息息相关的。而且,“没有教会,新兴市民阶层是不可能建立和传播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16〕(P56、54)从11世纪开始的“十字架反对弯月”的十字军东征,使“一种新的、专门运用于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字军东征时期兴起于热那亚,并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16〕(P61)市民意识形态也随之扩散。而在16世纪城市市民社会进一步发展、君权主义抬头及文艺复兴运动深入展开基础上发生的宗教改革,则促进了个人主义和宗教自由,即“在宗教领域里坚持自我权利,其程度和政治领域以及经济领域里的情况十分相似”,也“促进了民主,至少促进了有限君主政体”。〔50〕(P215)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市民社会自由精神及权利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世俗的、个人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日趋得到加强。”〔30〕(P34)正如西方学者所言,“早期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历史的第一个重大转折点,它不仅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源泉,而且也是西方其他社会思想和社会行动的源泉。”〔10〕(P642)

再次,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兴起促动了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按哈贝马斯的观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是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相分立,而与公共权力领域相对抗的公众舆论领域。在这里,公众通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开放的讨论与论辩,形成公众舆论并进行

①〔7〕(P68)一些历史学家就曾认为,现代国家制度的起因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代的意大利。因为象米兰、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国家是世俗性的,他们强调公民的责任、忠诚和关心公共福利。他们发展了一个强烈的信念,即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它本身的利益。参见〔5〕(P125)

理性批判,从而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发生分离并获得自主性的结果。这时国家权力才赋有了近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市民社会成员的私权利也获得了确认,因而,从等级身分和血缘纽带中走出来而成为独立、平等的“单个”经济人,并形成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因此,直到18世纪初,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才率先在英国出现,成为“私人聚集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众舆论面前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而“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从作为编纂法国革命宪法的一个构成要素很快就变成了传遍整个欧洲的口号。”〔23〕(P24、80)至此,城市市民社会走向近代市民社会过程中所涌动出来的,并日益高涨的自由理性的市民社会精神,就不仅获得了理性、人权、社会契约、法治等为核心内容的成熟的自然法理论形态,①而且从边缘走进中心而赋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功能和载体,获得了更加经常、更加有力、更加自觉的批判精神和社会导向地位。这个“公共王国恐怕不只是用批评态度监督国家运行,而是启发、指导和控制它们。它这样做的合法性恐怕是由于它代表了市民社会流行的观念,此外,恐怕还由于它是作为统治者制度的赞助者而不只是它的臣民。公共王国一旦作为一个置于国家真正中心的选举的议会来构成,便可以为选民服务,并且激活国家通过制定一般的和抽象的法律的方法,以它的名义代表在选举的代表中形成的多数或少数对既定的问题所持的流行的观点的倾向。”〔17〕(P85)事实表明,法德等大陆国家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的勃兴,有力地推动了欧洲大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典编纂运动,法、德、奥等国家《民法典》的产生,“不仅代表了市民社会的利益,而且动用了市民社会的特殊媒体:它们都经历了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的反复公开批判。通过有奖征文和问卷调查,公众舆论对法典的制定做出了贡献,甚至在没有议会机构的地方或议会机构不起作用的地方,如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基本上也是如此”。〔23〕(P86)从上可以看出,在整个18世纪,公众舆论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它“试图为社会领域建立的‘法律’除了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形式标准之外,还要求自身具有合理性这一客观标准。”〔23〕(P58)因此,作为资产阶级私法经典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反映出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16〕(P246)这样,自由理性的市民社会精神就以至上性的自然法为理论表现,凭借公共领域而注入法律体系之中,成为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重要驱动力②。

纵观西方近代法治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昂格尔关于西方法治产生的论断的深刻之处③。但是,更具有历史底蕴意味的是,西欧独特的历史条件和遗传因素,导致了中世纪中后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扩张,进而开始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和对立的发展进程,从而使市民社会权利能有效伸张并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最终通过“市民社会革命”使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并把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纳入一致性、

①②③昂格尔断定法治的产生得益于多元集团和高级法(自然法)这两个条件。参见〔11〕(P59)

当然,法律的形式化运动也是与国家权力紧密相关的,也即专制君主在谋求市民阶级支持而建立国家的进程中,必然会对法律理性化给予深切的关注。参见K ?巴基、S ?巴里克:《国家在非西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外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另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227页。

中世纪中后期“法治”观念所依赖的超验的神与自然的正义,已为人权、民主的价值及相关的信念,即古典自然法理论所取代。参见〔10〕(P359)

普遍性的法律规制框架之中。同时,市民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涌动出来的自由理性精神,为这一制度框架提供了必要的内在合法性支撑,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也就成为西方法律传统首要而基本的价值。〔31〕(P3、7)纵然我们不能断言这是近代法治产生的全部因素,至少它也是最深层、最本质的因素。

二、走向现代法治的分殊、趋同及其当代挑战

虽然经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相继在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确立了近代法治,但是,这些国家的法治在确立、发展并走向现代法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模式却并不相同,即以英国为代表的“法的统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法治国”最为典型。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表象背后,反映了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作为法治基础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应当说,封建贵族、教会、市民与王权之间的多元对抗与妥协,是中世纪中后期的普遍特征,但是,英国与大陆国家所不同的是,“没有一种旧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因素彻底胜利,或者某一种原则取得了独霸优势。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多种利益和要求总是在折衷调和”,即使是在正当纯君主制如日中天的都铎王朝时代,我们也会“看到民主的原则、公众的力量在同时兴起和壮大”,而不像大陆国家,“包括宗教界和世俗界在内的多种社会因素———君主制、贵族统治制、民主制,不是齐头并进,而是首尾相接”。〔1〕(P218)这种更为复杂、更为活跃的社会政治局势的机制,推动了英国议会的成长和职能强化,〔32〕(P194)而且为近代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扩张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并创造了宽容和自由的社会精神,形成了英国反抗王权、维护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这无疑加速了英国市民社会及其契约经济的发展进程,使其市民社会的力量日益强大,并逐渐能够左右国家前进的方向。正是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通过议会形式与王权进行长期斗争,并在哈林顿、洛克等人的法治思想鼓舞下,形成并发展了“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的法治模式,它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32〕(P34)这样,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议会,就获得了至上的主权地位,并通过“法律的统治”把国家公共权力框定在法律规则之下,以制约国家权力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主张和要求,从而形成“自由民主”的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并继而在美国的法治构造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①。〔13〕(P297)

与此不同,德国从9世纪起一直处于分裂状态,长达1000年之久,王权衰微。虽然城市十分发达,但因王权十分弱小,教会力量强大和封建势力顽固而无法统一起来,未能占据社会主导地位。〔33〕(P216~217)当16世纪西欧改革运动使西欧大部分地区市民社会快速发展,并逐渐过渡到近代资本主义文明之时,德国却处于“神圣罗马帝国”的梦想之中,“导致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建立进程停滞,工商业和农业发展延缓,成为旧封建主义文明的殉葬品”。〔34〕(P406)这样,就造成了德国市民社会发展速度

①美国法治的发展,又对英国产生了影响。而詹宁斯则对戴雪法治的经典定义进行了检讨,进而对“法的统治”理论提出质疑和修正。参见〔33〕(P30—43、211—220)

放慢乃至停滞,议会也与英法不同,市民社会代表的成分很小,而成为封建贵族的表决器。而1848年德意志革命与英法革命的一个重大不同,就是要实现统一德国和推翻专制两大目标,但最终由容克领导了德意志的统一,新兴资产阶级与容克相妥协而建立了宪政体制,并实行了“自上而下的结构改造”。〔35〕(P52)然而,德国宪法并非是阶级及统治关系革命性转变的结果,而是“一方面是出于发展资本主义所必需的保障各种秩序,同时在另一方面往往会尽其可能使旧体制得以温存”,因而是“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36〕(P42)这样,虽然使用法治国家的近代词汇,包装上近代国家的外观,但仍可以使普鲁士的封建、绝对主义权力继续存在。〔37〕为此,在普鲁士议会里不得不进行围绕“法治国家”原则的多场斗争,直到19世纪才创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法治国家”才赋有了新的内涵而有所改观。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市民社会没能像英国那样发达到足以对抗国家,并使国家服从于自己的程度,而在外来压力下进行资本主义改造和引进法治原则的背景下,必然要产生偏重于国家的“法治国”理论并付诸实施,从而构造了德国国家优位型的“。日本近代化进程与德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其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导致的强国家、弱市民社会的结果,而且它是在西方文明压力下而后发进入资本主义体系的,因而自然很容易地接受了德国“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36〕(P18)〔37〕

不管是社会优位型的“法的统治”,还是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都开始出现相互接近的倾向。在英国,管理私人生活和公民财产的行政权力机构呈现快速增长之势,且新的社会和经济立法赋予这些机构以不断增加的处置权。“更为极端的是,法律甚至赋予行政机构决定某种‘一般原则’的权力,依据它可以剥夺公民私产。这样,行政机构就拒绝使自己受制于任何固定的规则”,对“法的统治”的尊重也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在美国也有几乎同样的发展,〔13〕(P384)因而出现了“法治国”的某些因素和倾向。在德国,自19世纪60—70年代以后,创设行政法院来监控行政权力,以防止行政权力威胁个人自由和权利,从而开始为“法治国”注入实质内容,直至前西德基本法才实现了由“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转变。日本在二战后则采取行政权力的“法律保留”等形式予以转化,这就出现了“法的统治”的某些因素和倾向。此时,“法的统治”与“法治国”理论和精神,也在概念、重视基本人权、重视行政权和用征税完成社会福利等方面发生了趋同,〔39〕并且共同面临着时代的挑战。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来,特别是二战后科技迅速发展、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使得西方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变异,即一方面是福利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干预和公司国家的官僚化倾向,另一方面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加之全球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冲击,使得“政府和公民现在越来越明显地生活在一个一体化的信息环境中”,政府和市民社会也“并不存在永久的界限”。〔39〕(P77、83)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异,必然引发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不仅包括过去数百年的所谓自由的概念,而且也包括源于11和12世纪的西方法制的结构”。〔10〕(P39)其突出表现就是法律及其运行对集体主义和公共政策的强调、行政立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更多的实质性正义关怀及国际法对国内法的

效力优位要求等等,〔10〕(P38—48)〔11〕(P180—206)〔57〕这导致了西方法律传统诸多特征的改变,〔10〕(P43—46)并直接危及到其传统法治精神与原则。对此,西方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反应①。

事实上,近代市民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获得了“政治解放”并与国家并立发展以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一直是困扰西方世界的重大而根本的问题。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也始终是影响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两大思潮,并且此消彼长。〔40〕而高度社会化、国际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之后,市场与计划、企业与政府、微观规范和宏观调控便紧密地交织在一起。〔41〕(P3)个人主义学说的化约论也使自己处于要么否认政治主权而陷入无政府状态,要么否认个人自由而陷入专制主义的困境之中。〔42〕(P246)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主义应“承认公众的和私人间的矛盾,承认个人和公民、个人和群体的双重角色。问题在于:怎样找到共同的目的,同时又保留达到共同目的的个人手段;怎样确定个人(以及群体)的需要并找到满足需要的共同手段。〔43〕(P341)而平等与效率的艰难选择及市场失灵与公共失灵的现实困惑,也迫使西方人殚精竭虑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设计与权衡②。面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多变、福利国家危机以及全球化进程中的权力流变,〔44〕西方国家则开始企业化的行政改革,由此进入“新公共管理”时代,〔45〕(P300)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和实践逐渐兴盛起来,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市民社会参与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等。〔46〕(导论)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权威为基础、以自上而下的单

①②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王忠民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等等。

作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倡导者的哈耶克就宣称,法治“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82页。

)因此,在一个有过多计划的社会,法治就不能保持。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要求政府的一切强制行动,“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性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个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13〕(P352)昂格尔则指出,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导致了法治的衰落和对实在的、公共性的法律的冲击,在“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已趋向于解体。〔11〕(P180—189)基顿、伯尔曼等人强调福利国家对法治的侵蚀。(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0页;〔10〕(P45—46)与此相反,哈贝马斯则认为,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型,并没有导致彻底中断自由主义传统,而是表现了连续性。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于,“社会福利国家在延续自由主义国家法律传统当中必须对社会关系加以改造,因为它也想维持一种能够包括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法律秩序。一旦国家本身上升为社会秩序的支柱,它就必须在对自由主义基本权利作出严格规定之外,明确说明社会福利国家发生之后‘正义’如何才能实现。”〔23〕(P257)弗里特曼、艾伦等人也指出,回到与自由主义法治概念相应的“守夜人”国家去,太脱离现代民主的现实了,也是拒绝整个现

代文明的趋势。(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480—481页。

)甚至在有关国际会议上开始讨论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三波”问题。〔57〕(P5)而后现代主义法学则对西方法律进行了解构,进而寻求“对法权的关

怀,即对人类的关怀”。(〔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从根本上讲,它们都是西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发生变异,“后工业社会”冲突、现代性的“断裂”和全球化对世界的“压缩”等所导致的外在冲击和内在危机的产物。(参见〔美〕罗兰?罗伯森:《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

化》,梁光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08页。

)面对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变异给法治带来的种种危机,昂格尔概括提出了超越现代社会法律的“循环论”和“螺旋论”;〔11〕(P221—225)伯尔曼注重西方与非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研究,探求人类共同法律语言的发展以摆脱其危机。〔10〕(P53)哈耶克力倡明确肯定的、普遍主义的法治对国家权力的规束,以捍卫自由、民主和私域权利。(参见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82—86

页;《自由宪章》,第321—348页。)而哈贝马斯则提出新型的“程序主义范式”,以期找到走出“自由主义范式”

和“福利国家范式”二者“难局之途”。(〔德〕于尔根?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则〉要义》,许章润

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3),第9—10页。

)

向度权力运行标志的“统治”,渐渐被以多元权威为基础,以分散化、相互的多向度权力运行为标志的“治理”所取代,力图形成政府和公民,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合作关

系,以实现“善治”①。这种“善治”赋有“透明性”、“责任性”、“回应”和“有效”

等基本要素,然而,其十分重要的要素则是合法性和法治②。法治诉求自然难以机械固守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原则,但是,它也绝不会为福利国家的过度权力扩张而张目。因为“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主、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47〕(P15)而且,“自由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都已表露出明显的缺陷③。为此,“第三条道路”政治的指导性原则,就是深化并拓展双向民主,使“政府可以同公民社会中的机构结成伙伴关系,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的复兴和发展。”〔40〕(P73)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两大主流,也呈现明显的对立与互补之势,〔48〕(P127)其核心是重新思考国家行动的形式和界限与市民社会的形式二者良性互动关系,以期协调自由与平等、个人/群体与国家、私域与公域、个性与共性、普遍与特殊等等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境下,“追求政治合法性,追求一个以尊重权威和法律为特征的政治秩序,意味着追求民主自治模式的必要性”。〔49〕(P416)可见,西方法治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势,虽然它尚不十分明朗,但其力图回应和超越的趋向却清晰可见。而亚洲赶超型国家(如日、韩等)是在“外生后发型”现代化进程中,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关系,川岛武宜就曾直言:“我们缺乏市民社会和作为其政治反映的近代国家。在这种态势的支配下,向中世纪甚至向‘神话时代’的复归,否认个人的自由,比近代法意识及伦理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结果只能是靠权力‘从上面’强行地控制”,〔51〕(P48)这难免会导致一种权力规则秩序。因而,其法治进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以市民社会为目标来构建多元社会,衡平“亚洲价值”和“西方价值”,韩国甚至有学者极端地主张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逐渐向辅以社会多元立“法”、执“法”过渡,并最终以社会规范来取代国家法制。〔52〕而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也同样构成了当代非洲政治变革的一个重要因素。〔52〕(P197—198)从上不难看出,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发展关系的变化,决定着法治的走向和模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发展关系,不仅奠定了法治产生和运行的社会基础,也设定了法治运行的边际或界限。

①②③“自由法律范式”主张法律主体应理性地追求其人生目标,自主地构设“私法社会”(所有权和契约自由),

期望只要保障个人自由领域即可实现社会正义。可是,它忽略了法律能力的平等因素,因而“一方面,私法的现有规则必须作实质性的详尽说明;另一方面,必须引入基本的社会权利,这些权利主张更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以及更有效地防止社会导致的威胁”。而在批判“自由法律范式”基础上产生的“福利国家范式”,则出现了福利温情主义,它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力位势(差别)的努力,导致了类似“标准化”干预,“这将再一次限制假定的受益者对自主的人生目标之追求。”参见哈贝马斯:《法治与民主的内在关系》,景跃进译,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香港),1994年(总第9期)。

参见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在西方有关“有效治理”的含义中,法治居于首位。参见〔法〕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肖存毛译,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268页。

参见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杨雪冬:《第三条道路:旧路还是新途》,载杨雪冬、薛晓源主编:《“第三条道路”与新的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三、启示:国家和社会关系重构与中国法治之路

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互动虽然产生于近代西方,但其演进却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为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而且其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①。然而,东西方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呈现的确实是迥异的发展道路。古希腊城邦是一种公民政治共同体,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相“复合”而使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17〕(P96)而古罗马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发生了分离,〔54〕(P22—26)但奴隶制商品经济是在国家政治、军事和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下获得繁荣发展的,因而呈现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监护”状态②;而进入中世纪,表面上是“无国家”状态,实质上则是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吞噬(只不过这种吞噬是脆弱的)③,直到近代市民社会获得了政治解放而与国家并立发展。在印度、中国、波斯、土耳其、阿拉伯及斯拉夫等东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则没有那种曲折发展的经历,从国家于社会中产生之时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形成国家同化、吞噬市民社会的“东方专制主义”。它没有古希腊那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复合”,也不同于古罗马那种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监护”,更不具有西欧中世纪国家吞并市民社会所附有的那种多元权力斗争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而是坚固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单一性。这种“总合统一体”的国家神圣气质成为东方社会的共同特征和历史遗传基因④。不仅造成了东方社会的停滞,也使民主法治无以产生和发展。直到在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严重压力之下,东方国家才纷纷以革命或变革方式争取民族独立和赶追现代化,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互动也才提上日程,民主与法治也才开始起步。虽然我们不能囿于东方、西方、传统、现代及欧洲中心主义、东方主义那种僵死的二元论⑤,但东、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迥异的内在关系和发展逻辑,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民主法制在东西方的不同历史命运。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建构已成为一种世界浪朝。就是说,“只要现代国家还趋于动员和重组它的国民生活,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这种界分似乎就一定会继续起作用”,〔56〕它构成了民主生活和民主秩序的核心特征”,〔49〕(P394、①②③④⑤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中心论在斯宾格勒、汤因比、马勒克拉夫、斯塔夫里阿诺斯等人努力下,逐渐转变为人类文化多元论或全球文明论,它“关注的是整个人类,而不是局限于西方人或非西方人”。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西方学者萨义德、中国学者日知等也对传统二元思维模式及“东方专制主义论”提出批评或质疑。参见〔美〕爱德华?W ?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页、第266页;日知:《中西古典学引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434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刘学灵:《东方社会政治形态史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275页、第301—364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第284页;伯恩斯、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2卷,第11页。参见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凯撒与基督》(上),第428—440页,《世界文明史———凯撒与基督》(下),第512—527页;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第102—103页、第27—28页、第75页等;金观涛、唐若昕:《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第4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2页。

396)并呈现一种“全球走向”。〔56〕可见,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重要,即建立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推进当代民主与法治的关键。应当说,尽管西方一直在努力调适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以应付其民主与法治受到的严峻挑战,但受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局限,他们是难以确立起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的。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域与私域、权力与权利、个性与共性才能真正最终统一于人的自由发展,故而二者良性互动关系才能切实确立起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也才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过去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片面乃至错误理解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加之传统东方遗传因素的作用,我们曾推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使国家同化乃至兼并了市民社会,不仅扼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限制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阻滞了民主法治进程。现在,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小政府,大社会”取向来调整和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要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我们就不应仅仅满足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理性文化这一“法治基础和条件”的一般性解说及其实践,更不应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单植入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及其实施,而应立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这一深广视野来审视法治及其理论建构,并着力建立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立互动、双向制衡、民主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营造法治的本土化根基。即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努力推进其自主性,立足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需要而缩减并转变政府职能,进而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①,使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相回应和契合②。只有这样,才能以多元权利来分享、平衡和制约权力并扼制腐败,才能使权利和权力共同纳入法律规制框架之中并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威,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核心取向的法治秩序也才能最终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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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Emst -Wolfgang.B ckenf de ,state ,S ociety and Liberty.Translated by J ?A ?UnderWood ,①②即依法治国应立足于对社会的回应,并以市民社会自主自律的内生秩序为源泉和根基,以避免“依法治理”中的权力法律化和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懈怠主义倾向。

多元社会权利包括个人私权利、民间社会组织权利、基层自治(如村民自治、乡镇自治、街委自治等)权利、公司自治权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权利等等。公权力权威意指职能少而有力的公权力,而不是职能多而无力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应限于宏观调控管理并依法赋权和运作。“良法”之治是指法律应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社会主义正义法精神,赋有至上地位并成为治国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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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莱昂?狄骥1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M〕1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1

〔43〕〔美〕丹尼尔?贝尔1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1赵一凡,等,北京:三联书店,19891

〔44〕陈玉刚,俞正梁121世纪权力的流变〔J〕1学习与探索,1998(6)1

〔45〕毛寿龙,等1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

〔46〕何增科1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47〕〔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1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1周勇,等,三联书店, 19971

〔48〕俞可平1社群主义〔M〕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

〔49〕〔英〕戴维?赫尔德1民主的模式〔M〕1燕继荣,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

〔50〕〔澳〕詹姆斯?科顿1东亚民主政体的进步与局限〔A〕1林木炫译,刘军宁1民主与民主化〔C〕1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

〔51〕〔日〕川岛武宜1现代化与法〔M〕1王志安,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2〕郭道晖1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J〕1中外法学, 1999(3)1

〔53〕徐济明,谈世中1当代非洲政治变革〔M〕1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

〔54〕〔美〕汉娜?阿伦特1人的条件〔M〕1竺乾威,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

〔55〕〔 〕泰勒1市民社会的模式〔A〕1冯青虎译,邓正来,〔英〕J?G?亚历山大1国家与市民社会〔C〕1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3—311

〔56〕〔美〕杰基?史密斯1全球性公民社会?〔A〕1〔美〕罗伯特?W?赫夫纳1公民社会:一种现代理想的文化前景〔A〕1何增科1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7〕〔意〕M?卡佩莱蒂,B?加斯1绪论: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A〕1〔意〕莫诺?卡佩莱蒂1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C〕1刘俊祥,等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本文责任编辑 何柏生)

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罗马法(贺卫方) 一、概说与问题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威风八面的恺撒大帝(借用莎士 比亚的话)已经早已化做一块灰土,但是这块灰土今天还可以用来堵塞一下我们房子的漏洞,保证我们的温暖。这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他比喻了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整栋房子是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然而,搭建起来后发现这个地方有个窟窿、那个地方有扇窗户掉了,反正漏洞不少,这个时候,罗马法就能弥补这个漏洞。因此,不了解罗马法,也很难完整地、彻底地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英美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罗马法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也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非常博大精深。象周枏教授的《罗马法原论》有上下册,基本是讲罗马法的许多概念体系。还有,法律出版社的尼古拉斯的《罗马法概论》,是对罗马法内容的基本介绍,是本标准的教科书。同时,罗马法发展的历史方面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学者翻译的《罗马法史》、《罗马法教科书》,还有从前翻译的《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摘要性翻译,中国政法大学还与罗马第二大学又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加强罗马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我们上堂课对法治以及希腊人对法治的探讨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人长于哲学思考,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他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语言是哲学的语言,比如,正义、善恶、节制、美德。这些话语,非常适合于进行哲学意义上的讨论,但没办法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领域的领域中间。古希腊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的思想启迪,但是法律是一门研究和关注调整社会关系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并不仅仅是一门形而上的思考,它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关系、日常关系进 行一番专业化的解读,把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通过这种专业化的描述加以分类,通过抽象的语词加以概括,这样才能使法律人运用这样一套概念去把握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把握这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所以,希腊人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希腊社会的后期,罗马已经逐渐地兴盛。罗马这个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讲的鼎盛期是从公元前300年到公元后100年,这段时间整个罗马社会发展得繁荣,罗马的法律制度也走到了很发达的程度。其发达的标志之一便是到后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Iustinanus) 皇帝,当时的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法律在查帝的手下集大成,罗马法形成四部伟大的经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典》、《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但也是“天鹅之歌”,整个的罗马文明也就结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摘要: 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 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 正文 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 “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

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这些描述莫衷一是,但是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中,却有一个共同的指向。这就是近代以来,以英国为代表,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以确认和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民主为原则的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集中体现为确认以宪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绝对价值。近代西方各民族国家为在本民族国家牢固确立这种价值,在法律领域和法律以外的领域内展开过激烈的斗争。近代法治概念的形成,以及为法治的建立而进行的斗争,都是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 民主既是一种管理方式、行为方式,也代表一种价值和意识形态。笔者以为,民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理性主义为灵魂,以民族主义为载体的公共管理方式,它以自由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在近代西方法治传统中,法治与民主相为表里,法治是民主的外壳,民主是法治的内核,二者又都以自由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二.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民主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法治的基础。“个人自由常常是与

(完整版)西方翻译简史

第一章绪论 (一)翻译史发展 1.西方最早译作 广义上:约公元前3C,72名犹太学者在埃及亚利山大城翻译《旧约》,《七十二子希腊文本》;严格意义上:约公元前3C中叶安德罗尼柯在罗马用拉丁语翻译的希腊荷马史诗《奥德赛》。 2.西方翻译历史上六次高潮(六个大的阶段): 1)公元前4C末,盛极一时的希腊努力社会开始衰落,罗马逐渐强大。但当时希腊文化优于罗马文化,对罗马有巨大吸引力。到了公元前3C中叶,有文字记录的翻译问世。 被誉为罗马文学三大鼻祖的安德罗尼柯、涅维乌斯和恩尼乌斯,以及普劳图斯、泰伦斯。2)罗马帝国后期至中世纪初期,是宗教性质的。 《圣经》由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写成,必须译成拉丁语才能为罗马人接受。到公元4C达到《圣经》译成拉丁语的高潮,以哲罗姆与382和405年翻译的《通俗拉丁文本圣经》为定本,标志《圣经》翻译取得了与世俗文学翻译分庭抗礼的重要地位。 3)早在9-10C,大批叙利亚学者到雅典,把大批希腊典籍译成古叙利亚语,带回巴格达。 在巴格达,阿拉伯人又译成阿拉伯语,巴格达一时成为阿拉伯人研究古希腊文化中心。 中世纪中期,11-12C间,西班牙托莱多,把大批阿拉伯语译成拉丁语,这是史上少有基督徒和穆斯林的友好接触。托莱多成为欧洲学术中心,西方翻译史第三次高潮。 4)14-16C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是场思想和文学革命大运动。 德国宗教改革家路德采用民众语言,与1522-1534年翻译刊行第一部“民众的圣经”,法国文学家阿米欧译出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比较列传》,不锈文学译作。 英诺斯译出《名人传》,查普曼译《伊利亚特》《奥德赛》,弗洛里欧译蒙田的《散文集》。 1611年《钦定圣经译本》翻译出版则标志英国翻译史又一大发展。“英最伟大译著” 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民族语言在文学领域和翻译中地位巩固。 5)文艺复兴后,17C下—20C上半叶,仍涌现大量译作。最大特点是,翻译家们不仅继续 翻译古典著作,而且对近当代作品也发生兴趣。 6)二次大战后以来翻译活动, 特点是:翻译范围扩大;翻译规模大大超过了以往;翻译的作用也为以往所不可企及。 主要体现在:兴办高等翻译教育;成立翻译组织以聚集翻译力量; 打破传统方式,发展机器翻译,成为新时期翻译发展一个重要的标志。 (二)翻译理论的发展 1.西方最早翻译理论家是罗马帝国时期的西塞罗,首次把翻译区分为“作为解释员”和“作为演说家”的翻译两种基本方法,并因此开拓翻译理论和方法研究的园地。 在古代:西塞罗的“直译”和“意译”;昆体良的“与原作竞争”; 哲罗姆的“文学用意译,《圣经》用直译”之说; 奥古斯丁《圣经》翻译凭“上帝的感召”和他的有关语言符号理论; 波伊提乌的宁要“内容准确”,不要“风格优雅”的直译主张和 译者应当放弃主观判断权的客观主义观点; 但丁的“文学不可译”论。 文艺复兴时期:伊拉斯谟的不屈从神学权威、《圣经》翻译考译者的语言知识; 路德的翻译必须采用民众语言的人文主义观点; 多雷的译者必须理解原作内容、通晓两种语言、避免逐词对译、 采用通俗形式、讲究译作风格的“翻译五原则”。

中西方法制建设归纳总结

中西方法制建设归纳总结 中国: 1、战国末期:韩非子(法家代表),主张君主“以法治国”,提出系统法治理论,迎合了建立大一统专制国家的历史发展趋势。(秦朝采用了法家思想) 2、中国近代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是1859年洪仁玕《资政新篇》。(中国最早提出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 3、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这部宪法体现主要原则: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等,这是中国效仿美国《1787年宪法》的产物。它比《1787年宪法》的进步之处:A、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美国是黑人、奴隶、妇女不享有同白人男子相同的权利)B、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美国有种族歧视)。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规定A.国家性质:新民主主义国家 B.政权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C.性质:临时宪法(1949----195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上制定,该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6、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二十多年努力(到21世 纪左右),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1982年 宪法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章程。 西方: 1、《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目的: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意义: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利益受到限制,平民利益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局限性:保留了一些习惯法的内容。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比较清晰,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它既是公民法又是成文法,适用于罗马的公民。 2、罗马公民法:罗马共和国时期,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 的公民。 3、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对外征服中版图不断扩大,公民法已经不适用,由公民法转变 为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不包括奴隶)。 4、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世界影响:①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②近代资产阶级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5、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体现了“分权与制衡” 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不足之处: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不承认妇女、黑人和印 第安人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

西方法治进程

西方法治进程 传说中,雅典王提秀斯对氏族部落制度进行改革,摧毁了部落和氏族公社体制。在这一基础上,公元前682年,雅典废止了王政,开始从贵族中选举执政官治理国家,雅典进入了贵族政治时期。虽然只是传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的开端,同时,这也是西方法治的开端。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出现为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思考以及法律思想提供了空间,希腊人注重法律,关注人和人类社会的观念由此而生,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城邦政治,这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先驱。希腊的著名的城邦雅典,刚开始仅有习惯法,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公民会议无实权,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压力下,雅典颁布了成文法,尽管对平民惩罚严厉,但限制了贵族的特权,这只是开始,而后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逐渐取代了人治。 古希腊的文明盛极而衰,而此时,地中海上的亚平宁半岛上,另一个国家正在迅速崛起,它就是罗马。起先,它只是一个小小的城邦,谁也料不到,几百年后,罗马成为了征服全意大利半岛的庞大帝国。在古罗马时期,战争迭起,但硝烟中有一个人的光芒不容忽视,他,就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他认为,自然法恒存于世间,他以其自有的理性成为人类真正的行为准则,而无关乎国家与成文的法律。由此可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西塞罗完善了法治的思想,使得理论上的法治观念更加完备,与此同时,实践上的法治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由于罗马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被统治的人民越来越多,社会纠纷也相应增多,法律就恰到好处地有了用武之地,于是,在帝国时代,罗马法律逐步完善。一大批优秀的法学家也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协助国家立法,同时整理和解释旧的罗马法,这无疑促成了罗马法学的中兴,稍后,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

英汉翻译复习资料

填空题复习资料: 1.翻译人才在中国古代被称作象寄之才/象胥/舌人。 2.东晋时期的道安提出 “按本而传”的翻译思想,被人们称为直译的鼻祖。 3.六朝时期鸠摩罗什曾提出“改梵为秦,失其藻蔚,虽得大意,殊隔文体,有似嚼饭与人,非徒失味,乃令呕哕也。”主张“依实出华。” 被人们称为意译的鼻祖。 4.《春秋谷梁传》中记载了孔子的“名从主人,物从中国”的翻译思想,而该译论比古罗马哲人西塞罗提出的“不要逐字翻译”早四五百年。 5.三国时期的支谦所作《法句经序》被看作是我国第一篇有关翻译的论文。钱钟书在其《管锥编》中指出:“严复译《天演论》牟例所 标:‘译事三难:信、达、雅’,三字皆已见此序。” 6.中国译学理论中不同时期的翻译标准可大致描述为:案本—求信—神似—化境—忠实,通顺—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 7. 按翻译题材,翻译可分为文学翻译、政论翻译、应用文翻译和科技翻译。 8.20世纪50年代初,傅雷在《〈高老头〉重译本序》中提出了“所求的不在形似而在神似”的重要观点;60年代初,钱钟书在《林纾的翻译》中提出了“化境”的翻译标准。 9. Translations are like women—when they are faithful they are not beautiful, when they are beautiful they are not faithful. 此比喻与我国老子的一个说法不谋而合。老子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10.20世纪90年代,美籍意大利学者韦努蒂(Lawrence Venuti )提出了抵抗式翻译/反翻译resistance translation翻译理论,该理论对于提高译者的地位很有帮助,但还不足以构成新的范式。 11.斯内尔-霍恩比(Mary Snell-Hornby)在其2006年的新著 《翻译研究的多重转向》中介绍:20世纪80年代,西方翻译研究出现文化转向;90年代出现实证论转向和全球化转向;而进入新世纪,翻译研究又回到了语言学时代,出现了“U字形转向”(U-turn)。 12. 1964年, 奈达博士在《翻译科学初探》(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ng)一书中将译文读者引入翻译标准,提出了功能翻译(Functional Equivalence)(请用中英文填写)的翻译原则。 13.辜正坤在全国首届翻译理论研讨会上提出了“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在该理论体系中,提出了翻译的最高标准是最佳近似度,这是一个形同虚设的抽象标准,真正有意义的是一大群具体标准。

博弈论论文囚徒困境的启示和思考

囚徒困境的启示和思考 二、囚徒困境的解释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8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1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8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以上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 实际上囚徒困境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很多,下面举两个进行说明

三、经济学例子:关税战 两个国家,在关税上可以有以两个选择: 提高关税,以保护自己的商品。(背叛) 与对方达成关税协定,降低关税以利各自商品流通。(合作) 当一国因某些因素不遵守关税协定,独自提高关税(背叛),另一国也会作出同样反应(亦背叛),这就引发了关税战,两国的商品失去了对方的市场,对本身经济也造成损害(共同背叛的结果)。然后二国又重新达成关税协定。(重复博弈的结果是将发现共同合作利益最大。) 四、商业例子:广告战 商业活动中亦会出现各种囚徒困境例子。以广告竞争为例。 两个公司互相竞争,二公司的广告互相影响,即一公司的广告较被顾客接受则会夺取对方的部分收入。但若二者同时期发出质量类似的广告,收入增加很少但成本增加。但若不提高广告质量,生意又会被对方夺走。 此二公司可以有二选择: 互相达成协议,减少广告的开支。(合作) 增加广告开支,设法提升广告的质量,压倒对方。(背叛) 若二公司不信任对方,无法合作,背叛成为支配性策略时,二公司将陷入广告战,而广告成本的增加损害了二公司的收益,这就是陷入囚徒困境。在现实中,要二互相竞争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是较为困难的,多数都会陷入囚徒困境中。 除了这些还有的很多类似的例子,比如说公共产品的提供,商家的价格战等等,在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五、“囚徒困境”现象的意义和启示 通过以上几个关于囚徒困境的例子,特别是作为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我们可以将博弈论的一些知识运用好,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经济生活。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类似的情况之下给人们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指导。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看不见的手”还有更多内涵,有待我们去发掘。 本文主要通过对该理论的分析,从中发现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有义启示。 第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一名优秀的经营者,无论做任何决策还是考虑问题应该有战略眼观,特别是在做出对企业乃至行业今后发展的竞争策略时,从长远出发,做正确的决断。 第二,保存对手就是保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让竞争对手发展就是自己发展,本着求同存异的思想,共谋发展,避免恶性竞争,避免两败俱伤的情况。 第三,市场竞争不是纯粹的竞争,在义和利之间应该如何取舍,是一位有战略眼观的企业家该做的第一个选择。 2杜兰:走出“囚徒困境”《通信企业管理》[J] 2003年第4期,第31页

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

论文关键词]西方法治转变 [论文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 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 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 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 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 完全是虚幻的”。

中西方翻译史对比

中西方翻译史对比 Western translation history 翻译在西方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出现过5次高潮。 第一个高潮是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当时最著名的译作为《希腊文旧约圣经》(Septuagint). 据说该译作由72名学者在72天内从希伯来语译为希腊语,以满足讲希腊语的犹太人学习《圣经》的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希腊丰富的文化遗产吸引着发展中的罗马,罗马文学家将荷马史诗《奥德赛》(Odyssey)和大批希腊戏剧作品译为拉丁语或用拉丁语改编希腊戏剧,打 开了欧洲翻译的局面,使古希腊文学得以传播和继承。 第二个高潮发生于公元4世纪至6世纪之间。它与基督教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圣经》 是基督教的经典,要传播基督教必须将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写成的《圣经》译为拉丁语才能为罗马人所接受,于是各种译本相序问世,其中杰洛姆(Jerome)翻译的《圣经通用本》(the Vulgate)最具权威性。出于对宗教的狂热和对上帝的敬畏,当时许多译者认为忠实地传达 原文意思必须采用直译的方式,所以他们的译文难懂,而杰洛姆(Jerome)的思想比较开明,他坚持“在不损害意思的前提下,应当使译文符合译语的韵律和各种特征”,因此他的译文流畅自然,易于读者接受。 第三个高潮是11世纪至12世纪之间。由于基督教与穆斯林对彼此的文化深感兴趣,大 批作品从阿拉伯语译成拉丁语,希腊语译成古叙利亚语,西班牙的托莱多因翻译活动的繁荣 成为欧洲的学术中心,这一高潮持续了近一百年。 14-16时机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思想、文学和艺术的革新,引 起了翻译的第四次高潮,翻译活动的高潮,又推动了思想、文学和艺术等众多领域的发展。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将《圣经》译为民众喜闻乐见的德语,为现代德语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路德翻译《圣经》的原则之一是:“译者必须同家庭主妇、街上的儿童和市场上的 普通人谈话,了解他们怎么说话,在此基础上进行翻译,使民众明白并意识到有人在用德语 同他们谈话。”路德的这一原则体现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精神,是圣经翻译摆脱宗教 思想的禁锢,顺应民意的重大突破。他的人文主义观点,无疑影响了《圣经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的译者。1611年英王詹姆士一世钦定的这一《圣经》译本,以通俗、优美、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青田法院牛文军 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

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不同历史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西方的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自公元1世纪基督教从犹太教脱离发展为独立的宗教后,其对于整个罗马的影响就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公元3世纪,希腊—罗马文明终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 西塞罗在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支配我们的一切的神。因为

“囚徒困境”引发的思考

“囚徒困境”引发的思考 “囚徒困境”博弈是图克(Tucker)19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博弈模型,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典型例子。 一、基本模型 囚徒困境博弈的基本情况如下:警察抓住了两个合伙犯罪的罪犯,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指证他们所犯的罪行。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人供认犯罪,就能确认罪名成立。为了得到所需的口供,警察将这两名罪犯分别关押以防止他们串供或结成攻守同盟,并给他们同样的选择机会;如果他们两人都拒不认罪,则他们会被以较轻的妨碍公务罪各判1年徒刑;如果两人中有一人坦白认罪,则坦白者从轻认罪,立即释放,而另一人则将重判8年徒刑;如果两人同时坦白认罪,则他们将被各判5年监禁。 如果分别用-1、-5和-8 表示罪犯被判刑1年、5年和8年的得益,用0表示罪犯被立即释放的得益,则两囚徒的得益矩阵如下: 囚徒2 坦白不坦白 囚徒1 坦白-5,-5 0,-8 不坦白-8,0 -1,-1 在上图中,“囚徒1”、“囚徒2”分别代表本博弈中的两个博弈方,也就是两个罪犯;他们各自都有“不坦白”和“坦白”两种可选择的策略;因为这两个囚徒被隔离开,其中任何一人在选择策略时都不可能知道另一人的选择是什么,因此不管他们决策的时间是否真正相同,我们都可以把他们的决策看作是同时做出的。其中矩阵中第一个数字代表决策结果后囚徒1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代表决策结果后囚徒2的得益。 博弈的结果是:由于这两个囚徒之间不能串通,并且各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会顾及同伙的利益,双方又都不敢相信或者说指望对方有合作精神,因此只能实现对他们都不理想的结果(各判5年),并且这个结果具有必然性,很难摆脱,因此这个博弈被称为“囚徒困境”。[1] 二、关于完全理性的思考 囚徒困境博弈的一个假设是博弈方都是完全理性。完全理性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即博弈方都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且有准确的判断选择能力,也不会“犯错误”。以个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被称为“个体理性”,有完美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不会犯选择行为的错误称为“完全理性”。完全理性包括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意识、分析推理能力、识别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准确行为能力等多方面的完美性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面不完美就不属于完全理性。[1]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要求非常严格的假设。即便如此,完全理性仍在一个方面没有做出规定(至少是没有意识到或明确地规定出来),就是思维方式,也即是博弈方是以将问题分解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呢,还是以系统的整体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的。我引用《第五项修炼》上的一段话来表达这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 自幼我们就被教导把问题加以分解,把世界拆成片片段段来理解。这显然能够使复杂的问题容易处理,但是无形中,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全然失掉对“整体”的连属感,也不了解自身行动所带来的一连串后果。于是,当我们想一窥全貌时,便努力重整心中的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法治(TheRuleofLaw)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这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政治格言和法治行政的精神。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矛盾日益激化并开始危及其统治。这在客观上迫使政府公共行政的权限范围以及公共行政活动所依之法发生了变化,法治原则明显表现为:①凡规定有关人民自由、财产权的法规,应受法律的支配;②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时,不产生效力;③行政活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力

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历史启示

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历史启示 【摘要】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结构予以了商业独立发展的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城市自治运动孕育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创制了现代法制。市民力量伴随着商业生产关系的发展的增长而增长。一个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能否适合商业的大规模展开决定了市民力量的强弱,也决定了现代法制转型的难易。 【关键词】城市自治运动;社会结构;商业化 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作为还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要深刻认识现代法治社会生成规律就必须追溯现代法治生成的源头,来挖掘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共性。本文希望通过对西方法治社会生成的历史梳理来进一步挖掘其中的规律,为中国现代法制转型提供借鉴。 一、中世纪商业复兴到城市自治运动的出现 西欧地区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威权粉碎为其政治特征的。从封建社会到西欧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中间经历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从公元六世纪到十世纪,西欧进入到中世纪。七世纪开始,地中海商业受到阿拉伯帝国扩张,迅速衰落,到八世纪末以后,西欧已退回到一种纯粹的农业状态。[1]到了九世纪西欧封建制得到确立。这时,西欧出现了独特地多元权力景观: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罗马帝国的基督教会有了自主发展的机会,教权与皇权分离了。新建的蛮族王国王权式微,文化低下,急需教会的支持和正名,而基督教的普世性和教会影响力覆盖原罗马帝国版图,因此可以跨越多蛮族王国,建立起庞大的教会体系,成为宗教,经济、政治、军事的混合体,[2]更是因文化的优势,教会垄断了西欧的精神生产。王权和教权并存分立,有时甚至凌驾王权之上,是独特的历史现象。 西欧的封建制的确立,由于层层封建,威权粉碎,公共权威衰微,形成一批有势力的贵族集团,贵族本人成为行使公共权威的真正领主。这样”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3]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以相互义务的契约为基础。这样,王权、教权之外又出现了一个贵族权。 这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每一种权力都可以拥有一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每一种权力都有着一定竞争性。 在这个权力架构背景下,西欧确立了封建农庄经济,商业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态。商业组织、技术和规则的可能因此而停滞。万幸的是在这种时代,威尼斯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威尼斯是意大利的较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它是由被蛮族驱赶出家园的难民在海沼之中建立的城市。该城无土可耕,唯有以渔盐之利,发展贸易,且缺乏政治、宗教、社会上的限制,经商遂成这一城市的生产方式,资

西方翻译史

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翻译传统。而从某种意义来说,西方的(以致人类的)文明应归于翻译工作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翻译都是一项极其古老的活动,语言的翻译几乎同语言本身一样古老。 西方的翻译史是在公元前三世纪揭开它的第一页的。西方的翻译活动自古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纵观翻译全过程,西方的翻译在历史上前后曾出现过六次高潮或可分为六个大阶段:肇始阶段、罗马帝国的后期至中世纪初期、中世纪中期、文艺复兴时期、17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第二次大战结束以来的翻译活动。 肇事阶段 西方古代翻译,除《圣经.旧约》的希腊语翻译外,主要包括古罗马时期的拉丁语翻译,自公元前三世纪共和国中期起,迄公元五世纪罗马提过覆灭为止。 中世纪翻译 中世纪历史一般从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时算起,到15世纪复兴时止。就翻译论而言,主要有三大标记,初期的翻译家波伊提乌、中期的托莱多“翻译院”和末期的民族语翻译。 中世纪初期,翻译的内容已开始古代后期那种清一色的宗教内容,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提倡翻译介绍古希腊哲学著作,这一时期的重要人物有卡西奥多鲁、格列高丽一世和波伊提乌。卡西奥多对翻译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大量收集手稿,组织僧侣抄写各种神学作品和世俗作品,并进行研究和翻译。最早组织官方翻译机构的是格列高丽一世,建立了一所官方的翻译机构,处理官方日常事务,这本身就具有相当重要的历史意义。 而这一时期的中心人物是波伊提乌,他不仅对翻译介绍希腊哲学思想作出了贡献,而且对翻译理论也有自己的见解。他的观点可归纳为: (一)内容与风格互为敌对,要么讲究风格,要么保全内容,二者不可兼得。 (二)翻译以客观事务为中心,译者应当放弃主观判断力。 他的观点与古代斐洛有相同之处,但他更倾向于翻译实践,主张翻译凭实践而不是理论,于是西方翻译发生了重大转折,重视严格的客观主义和实用主义。虽这样,还是翻译中较为流行的观点,其突出人物有阿尔弗烈德国王和阿尔弗里克。前者对原作采取一种随心所欲的态度,认为译者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取舍,这一观点赋予翻译以极大的灵活性。而后者为了使译文通俗易懂,常常删减原文内容,多意译少直译。 中世纪中期翻译以阿拉伯与西方作品的互译为最早,巴格达的翻译最为活跃,使其获得阿拉伯“翻译院”的称号,其翻译的主要作品有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盖伦和希波克拉底等人的哲学和科学名著。托莱多“翻译院”有三大特点:翻译活动始终得到教会的资助;翻译作品主要是希腊作品的阿拉伯译本,其次是阿拉伯语原作和希腊原作;托莱多是当时西班牙的教育中心和穆斯林学术中心。其大规模的翻译标志着基督教和穆斯林教之间罕有的一次友好接触,带来了东方人的思想,并形成了当时西班牙以至西欧的教育中心。 中世纪末期,百姓对民族语言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民族语翻译首先与《圣经》有关,但其翻译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大规模的民族翻译是随着中等资产阶级的出现和民族主义的高涨而开始的。各国的翻译活动都在向前发展,但英国发展的特别慢,主要是因为译者的地位低下,翻译选材也是个问题。但也涌现一批著名的译者:约翰.特雷维萨、威廉.卡克斯顿。这段时间,另一大类翻译是宗教文献翻译,其中最著名的有奥斯伯恩.博克兰姆和维克利夫。 总的来说,西方翻译史在中世纪主要有三个特点显著的阶段,但在这一时期,西方翻译理论研究仍没有系统的,特别是在波伊提乌发表了不注重理论的客观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观点之后,翻译理论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停滞状态。翻译界们一方面重复以前的翻译观点,一方面就民族语翻译提出新的见解:翻译必须严格模仿原文的语言风格和文法;翻译必须尊重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标签: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 D9 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孔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人性善集大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相反,苟子持人性恶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利益而操戈相斗,如是“修身成圣”和“化性起伪”便是去恶向善的桥梁。此外,告子是“人性空白”的代表。他的“生之谓性”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就了人性是善或恶。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有情然后善恶形为”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情”和“理”有不可脔割的关系。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2 人性恶是西方传统思想的核心 在西方,由于《圣经》中的“原罪说”人们对人性认识的主流思维是“人是靠不住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在西方人性的探索中,从古西腊到现代,立于不败之地的显赫地位。在基督教思想史上最早把宗教上的“罪过”与人性联系在一起的人是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及哲学家德尔图良,此 说为“原罪”教义最早的看法,后来为基督教大师奥古斯丁加以系统阐释与发

专题四 西方民主法治的起源与发展

专题四西方民主法治的起源与发展 【学习目标】 了解梭伦改革的背景、内容;了解伯里克利时代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 了解《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掌握罗马法的形成,分析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了解美国1787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掌握《权利法案》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分析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影响,并比较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之异同。 【高考在线】说明:07—10年山东文综本专题只10年涉及,选择题15题如下 (10年山东)15. 1688年,一群英国贵族说,改变晚宴规则的时候到了,坐在桌前的人们该被换掉了,但不是通过流血的方式。按照他们的方式,英国 A. 结束了王权专制 B. 君权收归议会执掌 C. 建立了责任内阁制 D. 下层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线索梳理一】 (请认真填写关键词):知识梳理(一)、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⑴确立的条件 政治上: 经济上: 思想上: 地理上: ⑵民主制的特点-- 基本内容----------- 积极性: 评价 消极性

【线索梳理二】 国别 走上资本主义的方式 法律 政体 英国 资产阶级革命 《权利法案》 君主立宪制 美国 独立战争 1787年宪法 总统制共和制 法国 资产阶级革命 1875年宪法 总统制共和制 德国 统一战争 1871年宪法 君主立宪制 日本 资产阶级改革 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君主立宪制 【深化拓展】 (请认真填写关键词):知识梳理知识整合 (二):深化拓展

【能力提升】 1、全国20.1649年1月,英王查理一世在审判法庭上说:“国王是世袭的,已经有一千多年了。你得告诉我究竟是什么权威传我来的……我愿拥护下议院的公平的权利。不敢后于在场的任何人……必须有贵族,才能构成议会,但是贵族在哪里呢?”这反映了当时英国 A.贵族地位开始没落 B.传统议会制度瓦解 C.议会拥有绝对权力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解析】本题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从题干中“必须有贵族,才能构成议会”,说明当时贵族地位没落;“但贵族在哪里呢”,说明当时的议会没有贵族的席位,故“贵族地位开始没落”错误,是已经没落,没了社会地位,A错误;本题时间是1649年1月,处死国王查理一世,说明议会的权力大,但还没有拥有绝对权力的地步,因为1660年出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议会拥有绝对权力是出现在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后,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故C错误;题干中始终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来,故D错误。传统的英国议会是国王控制的议会,是有贵族参加的议会,而1649年的议会国王没有了权威,也没有贵族参加的议会,说明当时的传统议会制度已经瓦解。故正确答案为D。2、江苏14.“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强调法官至上 D.体现人人平等 解析:“公民要求法律援助就要先找法官,向其申明,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说明罗马法重视法律程序。故正确答案为A。 3、江苏15.安妮女王没有子嗣,她去世后王位就要复归詹姆士二世及其世系,“光荣革命”的成果将要功亏一篑。因此,1701年英国通过法律规定,安妮去世后王位将转入詹姆士二世的德意志表亲索菲亚手中。此举体现了英国政体的本质特点是 A.以和平方式过渡政权 B.完善王位继承制度 C.深受欧洲大陆王室影响 D.议会权力高于王权 解析:议会掌握立法权,其通过制定法律来干涉王位的继承,从本质上来说明了议会的权力高于王权。故正确答案为D。 4、浙江39.(26分)美国独立后成功地进行了制度创新,其宪法在中央政府的权力构建中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众议院……有弹劾(违法失职的总统、副总统和高级文官)的全权。……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应经总统批准……。经参议院的协议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总统有权缔结条约;总统提出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合众国政府其他官吏,经参议院的协议及同意时任命之…… ——摘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材料二美国总统威尔逊本是国联的发起人和积极的鼓吹者,但是……参议院拒不批准《凡尔赛和约》。结果,美国没有加入国联。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三国会授权罗斯福进行大规模的干预及调节……,但在罗斯福新政的前期,最高法院与行政间则展开激烈的争吵。法官们……先后宣布新政的几个主要法令违宪,予以废止。 ——据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等改编 (1)指出美国宪法三权分立制的理论思想主张出自哪本著作,并请概括该理论思想的主要内容。(7分)(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述美国“三权”在实践中是如何被限制的。(9分)(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10分) 【解析】(1)问通过设问中的“三权分立”可联想到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其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思想观点主要从反对君主专制,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等分析。对三权分立一定要答出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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