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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与《政府采购协议》

WTO 与《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的宗旨是, 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 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 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人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 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 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 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 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的生产。

一、产生背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立之初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 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没 有义务对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 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方在进行政府采购时 可以优先购买本国货物。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其 控制的机构成为重要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 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份额 不断增加。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 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

20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公 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欧洲共同体的这个重要步骤,促使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quot?东京回合" 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1年生效,仅适用于签署方。

《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 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该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第一, 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没有包括服务(包括工程服务)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 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第二,它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排除了地方政 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为此,签署《政府采购守则》的 12 个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达成了《政 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96年 1月 1日起生效。

截至2000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有:美国、加拿大、欧 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

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丹麦、芬兰、瑞典)、荷属阿鲁巴、列 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 二、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协议》由 24 个条款和 4 个附录组成。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有关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成员间争端的解决, 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1.采购实体

《政府采购协议》 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 这些清单作为附件,是《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的内容。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 包括三类,分别是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如供 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单位)。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 束。

有关清单的具体内容, 是成员方根据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需要并通过谈判 确定的,所以清单范围并不相同。例如,美国的清单,包括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 37 个州政府机构,11 个政府管理的实体;欧洲共同体的清单,包括其成员国的 中央政府机构,次一级政府机构,以及电力、港口、机场等公用设施机构;日本 的清单,包括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47个都道府县和12个城市政府机构,以及 84个特殊法人。

2.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与非工程服 务):除了该协议规定的例外,政府进行的所有货物采购都应纳入约束范围。服 务采购的具体范围,由签署方在清单中列明。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期权的购买 和无期权的购买等方式。

3.采购限额

当政府采购的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达到成员方经 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时,有关采购活动才受该协议约束。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13 万特别提款权,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15 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采购

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由各签署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例 如,美国承诺,地方政府采购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35.5万特别提款 权, 采购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500万特别提款权3政府所属机构采购货物和非 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25 万特别提款权,采购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500 万特 别提款权。日本承诺,地方政府采购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20 万特别 提款权,采购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00万特别提款权。

由于最低限额是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条件之一,签署方可能通过合同估 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政府采购协 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要求不得为规避该协议的规定而分割任何 采购项目。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1.非歧视原则

签署方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在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 给予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所享 受的待遇。

签署方应当保证,既不能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权构成,也不能基于产品和服 务的生产、供应国别,对在当地设立的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签署方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布《政府 采购协议》所要求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签署方的采购实体应在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刊 物上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通知(以世界贸易 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预定采购的通知概要)。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下,采 购实体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书。采购实体还应公布实际采购情况,包 括统计数字。

此外, 签署方每年应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的采购统计数 据,以及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未达到"最低限额"的采购统计数据。

3.公平竞争原则

对清单中列明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或超过最低限额的政府采购, 采购实体

应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即实行招标。《政府采购协议》还对可能限制 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

(1)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公 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应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这实质上是对潜在供应 商的预先选择。采购实体应拥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该名单至少每年公布一 次,并说明其有效性和条件。

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是指采购实体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 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或需要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 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

对于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协议》要求,采购实体应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 进行招标,特别是保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该协议还对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 标期限,交货期限,投标书的提交、接受、开启和合同的授予等,都作了详细的 规定。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应向其解释未中标的原因。

(2)有关可能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可用于限制竞争,因此,《政府采购协议》 对其分别进行了规范。

第一,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 采购实体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及某一特定的商标或商号、 专利、设计或型号、原产地、生产商或供应商,除非没有准确或易懂的方法描述 采购的技术规格要求。 采购实体不得以妨碍竞争的方式, 在制定具体采购规格时, 寻求或接受与该采购活动有商业利益的公司的建议。

第二,采购实体在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不得在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 或者在本国供应商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构成歧视。

第三, 一签署方对于因政府采购而从其他签署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 产地规则,应与正常贸易下进口的货物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一致。

4.异议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签署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透明和及时、有效的程 序,以便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违反该协议的情形提出申诉。签署方有义务在 3 年内保留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文件。 供应商应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申诉依据时起的 规定时限内(不得少于10天),开始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是防止歧视性政府采购做法的重要制度。 异议案件应由法院或者与 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机构进行审理。 为了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 面的利益,异议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三)争端解决

签署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原则上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但《政府采购协议》对于争端解决另有一些具体规定。

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专家组,应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专业人士;专家组应尽 量在不迟于其职责范围确定后4个月,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后报告,如需推延 提交时间,则应不迟于7个月;对于争端解决机构就《政府采购协议》下的争端 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只有签署方才可参与3在《政府采购协议》下产生的 任何争端,不应造成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协议)下签署方所作的减让或其他义 务的中止。

(四)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由签署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必要时 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该委员会的职能是,为各签署方提供机会,就 执行《政府采购协议》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并履行签署方指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附属机构,以执行委员会赋予的职 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SCMA 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本文提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对我国而言,应该比照SCMA 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补贴制度中的补贴予以调整,放弃或改变那些

WTO协议概述

WTO协议概述 杨国华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WTO的官 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 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 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 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 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其中,货 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 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 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

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服务类型。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 易政策审议。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 6.3%降为 3.8%。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没有采取关税形式 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 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 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

WTO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及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留哟韭襄昶卿安徽农业大学李晓明教授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农业国际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经过13年的艰苦谈判,中美两国终于在 1999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l1 月5 日中美又达成了中国加入WTO 双边协议 ,这预示着我国加入 WTO 的日子日渐临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WTO 的农业规则是什么?加入 WTO 对我国农业影响如何 ?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以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本刊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系列探讨 . ,WTO及其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WTO(WorldTradeOrga nizatio n)即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简称.它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贸易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其前身是 1948年 1 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I').GATI' 的主要内容是贸易规则与关税减让.1994年 4 月,125个参加国的部长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1995 年 1 月在日内瓦成立了 WTO.WTO 的核心是 WTO 协议,其内容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 ,包括各成员削减关税的承诺 ,开放市场的承诺 ,规定了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 ,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条款.到1999年,WTO有134个成员国,成员国

之间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量的 90%,被称为 "经济联合国 ". WTO 的主要职能 ,一是制定国际经济贸易的规则 .二是组织世界贸易成员国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三是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 WTO 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同时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求相称 . WTO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 WTO 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非歧视性原则 ,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保护措施原则 ,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地区贸易原则 ,磋商协调原则 ,透明度原则 . 二,WTO农业协议的主要规则 WTO 农业协议就是 GATr 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该协议第 1 次明确规定了关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纪律与准则 ,其实施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主要农产 品 .协议从 1995年 1月1日开始生效,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四 : (一)市场准入规则 1. 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取消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 ,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将非关税措施转换成 " 等量关税 ",进而将其与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农产品的现行正常关税税率构成 "混合关税 ",即关税化 .关税化 ,也就是只允许使用关税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 . 2. 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期为 1986—1988 年,实施期发 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对于混合关税,发达国家在1995?2000年协议实施期内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 补贴分为(,)类别 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再通过word的搜索功能,根据关键词,才能查询到试题的答案。 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a、农产品问题 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即: (Ⅰ)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Ⅱ)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根据GATT1994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 (Ⅲ)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 (Ⅳ)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Ⅰ)至(Ⅲ)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b.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二条款补贴是属于专向性的,还应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断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是否属于由当局专向性地授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指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即不特殊优惠特定的企业,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和平等地实行的,比如按雇用员工人数或以企业规模大小为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Page 229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 rticle 1 Definition of a Subsidy 1.1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subsidy shall be deemed to exist if: (a)(1)there i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by a government or any public bod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Member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government"), i.e. where: (i) a government practice involves a direct transfer of funds (e.g. grants, loans, and equity infusion), potential direct transfers of funds or liabilities (e.g. loan guarantees); (ii)government revenue that is otherwise due is foregone or not collected (e.g. fiscal incentives such as tax credits)1; (iii) a government provides goods or services other than general infrastructure, or purchases goods; (iv) a government makes payments to a funding mechanism, or entrusts or directs a private body to carry out one or more of the type of functions illustrated in (i) to (iii) above which would normally be vested i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actice, in no real sense, differs from practices normally followed by governments; or (a)(2)there is any form of income or price support in the sense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and (b) a benefit is thereby conferred. 1.2 A subsid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1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 o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I or V only if such a subsidy is specif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1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Note to Article XVI) and the provisions of Annexes I through III of this Agreement, the exemption of an exported product from duties or taxes borne by the like product when destined for domestic consumption, or the remission of such duties or taxes in amounts not in excess of those which have accrued,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a subsidy.

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WTO农业协议:影响、局限性及我国的政策选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口将趋于增加,农业部门面临巨大调整压力,农民增收乃至农村稳定都将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如何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使这些保护政策既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乂符合国际惯例,是我国农产品贸易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WTO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WTO农业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改善贸易体制的框架。由于各国在谈判中承诺把实施国内农业政策改革与贸易政策改革结合起来,因此,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新规则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增强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 2.农业谈判达成的关税化以及关税、补贴和国内支持的减让承诺,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今后农产品贸易的摩擦;而关税作为唯一允许用于边境上的保护措施, 则为将来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打下了基础。 3.关税约束条款的应用有可能使农广品关税约束在某一确定的水平,使农广品把喷壶能得到抑制。 4.停止使用并逐步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限制使用国内支持措施,促进了 国际农广品贸易体制的改革,并逐步将有关国内政策纳入WTO框架:进行管理。 5.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壁垒。农业协议最重要的一 个特征是,它为国内农业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全新的、可操作的规则,而且将对保护主义的约束承诺已经纳入国际法中。 (二)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据统计,WTO农业协议的实施将把全球农业的国内支持由1980亿美元减少 到1620亿美元,出口补贴由213亿美元减少到138亿美元,将来所有的农产品关税要被约束,如建立关税约束上限,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增加贸易的安全性,对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992267 梅园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 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 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二次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在1947年10月30 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 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 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 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 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 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二、协议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一)构成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 11个部分 32个条款和 7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它们分别是“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第 二部分为“禁止的补贴”,包括第三条和第四条,它们分别是“禁止”和“补救”。第三部分 为“可申诉的补贴”,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组成,它们分别为“不利的影响”、“严重 侵害”和“补救”。第四部分为“不可申诉的补贴”,由第八条、第九条构成,它们分别是“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磋商与授权补救”。第五部分为“反补贴措施”,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它们分别是“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六条的使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按接受补贴者利 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认”、“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 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第六部分为“机构”,由第二十四条构成,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 会和附属机构”。第七部分为“通知与监督”,由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构成,分别是“通知”和“监督”。 第八部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第二十七条构成,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 差别待遇”。第九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由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构成,即“现有的计划”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第十一部分为“最后条款”,由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构成, 分别为“临时适用”与“其他最后条款”。 七个附录分别为“出口补贴说明表”、“生产过程投人物消费的准则”、“退税作为出口 补贴制度替代的认定准则”、“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收集有关严重侵害情况的程序”、“第十二条第6款的现场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2(a)款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

WTO 农业协议绿箱支持措施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承诺 1. 黄箱。所有被认为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除一些免除削减的例外,均被纳入黄箱。这些措施的总量需要进行削减。黄箱措施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综合支持量是国内支持承诺的基础。除免除削减承诺的支持以外的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的总和,以及对国内支持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增加的不符合免除削减标准的新措施。都应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总 AMS)的计算中。在现有WTO的144个成员中,30个成员有总AMS的削减承诺。AMS 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从URAA 的实施看,AMS 的有效性很低,因为其削减基期 1 986- 1 988年并不代表平均支持水平,对以上国家和多数农产品来说,这段时期的支持水平相当高。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实施新的贸易扭曲支持措施,只要 AMS 不超过年度约束水平。 2. 微量补贴。即对发达国家本应包括在现行总 AMS 计算中的特定产品支持, 如未超过 -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 5%,则免除削减。另外,对本应包括在现行 AMS 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 5%,也无需削减。对于发展中国家,以上微量百分比是10%。总之,成员不需 将微量补贴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无需削减。如一成员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微量补贴水平。 3. 蓝箱。国内支持承诺要求,所有与生产联系的补贴必须进行削减或控制在微量范围内,而蓝箱则是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蓝箱补贴直接与动物数量或耕地面积相联系,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对农作物来说)给予或按固定的牲畜数量或按基期生产水平的 85%或 85%以下给予。蓝箱补贴要求征收生产配额或要求农民放弃部分土地的生产以达到限制产量的目的。使用这些补贴的国家认为,蓝箱对贸易的扭曲效应远远小于其他黄箱补贴。在 2003年“和平条款”到期之前,不应对蓝箱提起反补贴申诉。仅有以下成员向世贸组织通报其使用蓝箱补贴:欧盟、冰岛、挪威、日本、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和美国(美国现已经不再使用蓝箱)。 4. 和平条款。 URAA 第 1 3条又称为“和平条款” (适当的克制),这一条款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作业五 一、《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的定义 1、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一成员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 (1)政府提供资金、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 (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的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 (1)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补贴(企业专向性); (2)给予某些特定产业的补贴(产业的专向性); (3)给予某些特定地区的补贴(地区的专向性)。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 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各成员方在进口接受补贴产品和进口产品倾销、进口激增等情况下采取的三种贸易补救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十一部分3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禁止性补贴 2.1禁止性补贴的范围 除农业协定外,下列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 (1)以扩大出口为目标而给予的补贴(出口鼓励)。 (2)以是否为国产货为标准而给予的补贴(国产进口竞争品的补贴)。 2.2禁止性补贴的补救措施 (1)磋商的提出。 (2)磋商。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 (4)争端机构裁决的执行。 3、可诉性补贴

WTO农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性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1)关税化 许多发达国家对一些农产品实施了高关税及多种非关税壁垒,因而关税化后对有些农产品的总关税相当高。如美国的食糖关税为244.4%;欧盟的啤酒关税为213%;日本的小麦产品关税为388.1%;加拿大的奶油关税为360%。这些关税很明显是禁止性关税。 (2)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各成员方应对其关税水平,包括普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转换的关税等值进行减让并约束,即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关税应在基准期(1986年—1988年)水平基础上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以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 (3)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 由于部分农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过高,成为禁止性关税,因此为了帮助国际农产品贸易在基准期基础上有所扩大,各成员方必须对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进行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承诺的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果在基准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1995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现行市场准入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或增加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4)关税配额管理 为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的实现,各国应建立关税配额制度,即根据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承诺进口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承诺的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量构成关税配额量。 (5)特殊保障条款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分数量触发与价格触发,即[1][2][3][4][5]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 (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 (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 (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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