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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恭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事情,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差不多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别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操纵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别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情况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别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思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别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能够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能够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并且,依照《未成年人爱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处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思考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xx律师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 (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7.1994年9月,贺某从84号帐户中拨45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 1 / 6

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在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获得法院减轻处罚: ▲1、应当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减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情况,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多的情况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如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 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完全版) 应当: 1、未成年犯(14—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完全版)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

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

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恭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事情,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差不多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别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操纵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别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情况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别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思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别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能够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能够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并且,依照《未成年人爱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处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思考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题要 这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综上,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从轻处罚的力度小于减轻处罚。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听到别人说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但是有很多人总是以为这两者之间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其实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不同之处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吧。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相关阅读: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刑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总结

一、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可以从轻处罚: 1一般坦白(第67条第3款)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 3一般立功(第68条第1款前段) 4自首(第67条中段)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第19条) 2盲人犯罪的(第19条) 3犯罪预备(第22条第2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犯(第27条第2款)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后段)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的(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可以减轻处罚: 1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 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第24条第2款后段) 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应当免除处罚: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段前段)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律师辩护词

****抢劫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从被告当时作案时,虽带了刀,但系水果刀,且未将其拿出,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故认为此案当以抢夺罪处理。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抢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身上经营店铺破产,偶然发现隔壁有人取钱的情况下,一时起兴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xx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谢谢 辩护人:****** 律师 二*****年***月***日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 [全文] 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

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 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整理

刑法中有关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任等 可以从轻或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犯罪后自首的,立功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1.十四到十六周岁犯9项严重犯罪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经外国审判的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5、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所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 6、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轻,情节轻微的免除 应当减轻或免除: 1、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3、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免除,造成损失减轻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从犯

不负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进行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2、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终止的(可以) 3、(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轻: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罪行的,可以从轻,罪行较重的应当从轻 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3、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2016 届毕业生毕业 论文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学生姓名佧迪娜.帕日哈提 学号6051212329 所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6-3班 指导教师魏磊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摘要 关键词 引言 1.减轻处罚 1.1定义 1.2法条新旧对照 1.3制度的目的 1.4适用 2.免除处罚 2.1定义 2.2种类 2.3法条新旧对照 2.4制度的目的 2.5适用 3.减轻刑罚与免除刑罚 4.区别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意义 4.1理论意义 4.2社会意义 5.结论 致谢词 参考文献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佧迪娜.帕日哈提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阿拉尔市843300) 摘要: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裁量,从而对犯罪分子做出减轻刑罚甚至是免除刑罚的规定,其良好的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把握好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平衡,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保障。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作为刑法量刑中的具体标准,适应了现代社会刑事案件复杂性的要求,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能把握好量刑幅度的问题,减轻处罚和免除触发幅度过大,规范界限不明确仍然是存在的重要问题,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最高原则的要求,用范围狭窄、幅度限制不足等诸多问题已然成为如今我国刑法改革的迫切要求。本文将着重探讨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关系,通过区别两者的异同,以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Abstract: sentencing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tria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details of crime were discretion, to criminals make reduce sentence or even the provisions of exemp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good adapt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need, with flexibility and principle. Grasp the good a mitigated punishment or be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balance is the objective need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is the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reasonable protection.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as a sentencing of criminal law in the specific standards,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social complexity in criminal cases, but also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can not grasp the range of sentencing and reduce Penalties and free trigger range is too big, specification limits not clear still is existing main problems, can not meet the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criminal law that the supreme principle requirements, with a narrow range, to limit the magnitude of problems such as has already become nowaday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reform of the urgent requirements. This thesis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a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throug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n the hope that has the guiding sense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uture. 关键词: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量刑 Key words: to reduce the punishment of punishment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案件的审理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犯罪事实从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应有的审判,处以适当的处罚。而基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量刑情节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必须免除处罚;对于没有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除处罚,根据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酌情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减轻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刑法中,不仅规定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一般原则,而且与之相关的还有关于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具体情节。如何把握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的平衡以及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是量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两者关系的探讨,从而进一步阐明两者在量刑具体实践中的差别,提高相关机构关于在量刑减轻的幅度上的重视程度,也为今后在量刑中相关处罚上的具体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1.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 63 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条本款在 2011 年 2 月 25 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5 条重新修订,其中“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为本次修订新增之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其适用都存在具体规则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等弊端。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法制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而对于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也在不断地精确,这虽然给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相关的理论指导,可是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类似量刑较轻、罚不当刑的问题。因为修正案仅仅明确了在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的“下一量刑幅度内”选择宣告刑,但是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法定刑”的确定,即“下一量刑幅度”的基准仍然模糊,在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对此问题的处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论是在学界或是司法实践阶段各方争议一直不断,由此也带来了司法裁判标准不同,刑法量刑没有统一的界线,罚不当刑的困局。本文将对减轻处罚的定义、种类、修正阶段与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具体说明。 1.1定义 减轻处罚,顾名思义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刑法》第63 条共含两款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第二款规定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研究法定减轻处罚制度,应当按照法条规定作为基础。在《刑法》第63条中上半句规定法定减轻处罚制度是专指,犯罪分子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又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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