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版.doc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版.doc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版.doc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版.doc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

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

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

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

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 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 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 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 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 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分析 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 质量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质量处罚单 一般质量事故 现场监理 安质部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准则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 准则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和其他事件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是指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和未遂事件五级。(一)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五)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2、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3、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二、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三、说明 1、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2、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压力,如单位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公司仅作统计不占单位考核指标,员工又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4、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举一反三,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最终目的。 安全健康环保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长临高速主体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长临高速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及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件(事故)的发生及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单位质量责任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二)监理单位认为发生了质量事故时,应书面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按指令要求执行。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和产生原因,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立即通知长临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一般质量事故需在3天内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局,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及质量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包括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及伤亡人员数量; (三)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像、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四)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已经稳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等);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机构、 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行政人事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 或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3、与事故相关联的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和情况,负责本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级:轻微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轻微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元以 内的事故(含500元)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 3000元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 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采取停产等必要 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一 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组织、协助对事故的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安全领导小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部门。需要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工程建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的东西是方方面面的,如果在施工建设的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对于工程质量事故会根据实物结果进行等级划分的,那么,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什么等级呢?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等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不满50000 元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 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 工程倒塌或报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 人以上;c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分4 级 (1)凡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重伤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 人以上或重伤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为四级。(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较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一)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环境事故等级划分 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环境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 影响;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

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及中华人民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30号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的,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 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