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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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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 XX月XX 日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为保障本公司员工在外租房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确保住宿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公司外地作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使公司 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是对公司外出人员住房规范的重要管理规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院所有员工。 三、管理细则 . 租赁流程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3天填写《租房申请表》,提交人事行政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租房或换房理由; (2)拟入住时间; (3)拟租房地点或区域; (4)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方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一律退回。 未按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房屋祖灵手续的,公司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等一切后果由各区域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房屋内部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房屋设施由所住部门区域所有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员工必须爱护和维护所租房屋内的所有公共财物,水电等设施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2)房间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疏于管理或损坏丢失,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租住人员自行与房东协商解决; (3)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需重新租赁,需重新提报《租房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4)员工在租住期间,应禁止发生危机个人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 (5)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 为保障公司外地作业员工的住宿问题,租住房由员工自行寻找,但需遵循以下要求:(1)住房由员工以个人名义租住,原则上租住地应在甲方施工周边,租住费用由公司按租赁合同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由于拖欠水、电、煤气费用或员工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屋家具、家电等设施于房东发生矛盾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交还的,由租住员工自行协调解决;. 住宿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和公司人事行政部: (1)房屋建筑或附属设施繁盛损坏时;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委企〔2011〕35号 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15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04-6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试行) 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

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5461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童使用电、气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人员离开住处,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

关闭气源。 三、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盗窃案件发生。各住户在外出、 上班、旅游或夜间就寝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上锁。贵重物品或现金要妥善管理,单轮摩托车要集中停放在361区域,应加固防撬锁、安装报警器,以防止丢失或被盗案件发生。 四、住宅小区内严禁乱搭乱建行为,楼梯通道、消防出口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因历史原因已违规搭建简易房屋、违规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房主或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和拆除,否则,造成房屋垮塌以及火灾事故的,由房主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房主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区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售,凡需出租、出售的,要提前到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以便于小区的安全管理。住房已出租、出售的,原房主应主动到公司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由原房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 六、小区严禁停放大型车辆,载重车辆和外来车辆,因违规驶入小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提要: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及物品,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托克托县有关消防规定,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保安组长为消防责任人,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三: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四: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五: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六: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七:不得损失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板、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八:社区内严禁经营或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住宅旁燃放烟花、爆竹。 九:安全使用汽油、明火,要经常保持燃具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十: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十一: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十二: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十三: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擅自挪动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设备水源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十五: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

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 定

佳誉城市广场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童使用电、气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人员离开住处,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闭气源。 三、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盗窃案件发生。各住户在外出、上班、旅游或夜间就寝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上锁。贵重物品或现金要妥善管理,单轮摩托车要集中停放在361区域,应加固防撬锁、安装报警器,以防止丢失或被盗案件发生。 四、住宅小区内严禁乱搭乱建行为,楼梯通道、消防出口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因历史原因已违规搭建简易房屋、违规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房主或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和拆除,否则,造成房

屋垮塌以及火灾事故的,由房主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房主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区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售,凡需出租、出售的,要提前到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以便于小区的安全管理。住房已出租、出售的,原房主应主动到公司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由原房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 六、小区严禁停放大型车辆,载重车辆和外来车辆,因违规驶入小区压坏路面、沟渠、管道或撞坏建筑物的,必须按价赔偿或恢复原位。因违规停放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抢险救援的,造成事态扩大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 七、小区的消防器材、设施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工具,任何人都不准擅自动用、人为损坏或挪作它用,违者影响抢险救援的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安防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掌握外来人员、进出车辆的动向,24小时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要及时处置并迅速报告。因工作不作为而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的,将对安防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穗县家和物业佳誉城市广场物业管理处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1. 2.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 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 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采用立法和技术组织措施,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护财产不受意外损失而采取的综合性措施。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就是探索和研究如何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有害因素,研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统一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进并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伤亡事故,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全管理就是为防止和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有害因素向伤亡事故转化所进行的一项企业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有以下内容:1.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参加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人都必须认真执行并遵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以及本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2.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安全生产加以控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或减轻繁重的劳动。它控制的对象是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3.工业卫生管理。是侧重于从“环境”的角度出发进行安全生产控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一系列的防护或医疗措施,防止高温、严寒、粉尘、毒气等污染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生产控制,各自的控制内容也各有侧重,安全生产制度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管理。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1.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既是工程项目生产的最大责任者,也是项目安全生产的最大责任者。因此,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职责的核心,是对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全体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负责,在组织与指挥生产的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中,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要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全员安全教育,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要按其各自的安全职责范围进行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违章和失职者要予以处罚,对于避免事故,一贯遵章守纪并做出成绩者予以奖励。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主管上级汇报,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安全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和防止事故危害扩延的初步措施。上述三方面安全生产责任是项目经理的重要日常工作之一,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是追查项目经理责任的依据。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企业员工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经济责任制、劳动竞赛、双文明建设等考核评比内容,并且与经济奖罚挂钩;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管理制度;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此外还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化学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制定规章制度后要反复向广大职工宣传,使职工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要严,考核要严,要做到奖罚分明。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公司员工在外租房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确保住宿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定本制度。 一、目的 1.1 为落实公司外地作业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公司外租住房者的住房标准,使公 司外租住房的入住井然有序,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制度是对公司外出人员住房规范的重要管理规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院所有员工。 三、管理细则 3.1. 租赁流程 各办事处、工程安装分部成立或原租住房屋需重新租赁之前,各负责人必须提前3天填写《租房申请表》,提交人事行政部,表中必须明确填写: (1)租房或换房理由; (2)拟入住时间; (3)拟租房地点或区域; (4)住宿人员数量、行政级别,并附上人员名单列表; (5)拟租住面积,居住结构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6)在拟定租房地点或区域内的市场调查的租赁价格和与房主商讨后的拟定租赁价格,注明租赁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如:是否包水、电等。

(7)填表应简明扼要,并且需填写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退回申请。 3.2 《租房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申请情况,确定最终的租赁 方案,经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3 如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真实情况不符,一律退回。 3.4 未按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房屋祖灵手续的,公司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 等一切后果由各区域负责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3.5 房屋内部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房屋设施由所住部门区域所有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员工必须爱护和维护所租房屋内的所有公共财物,水电等设施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2)房间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疏于管理或损坏丢失,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租住人员自行与房东协商解决; (3)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需重新租赁,需重新提报《租房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4)员工在租住期间,应禁止发生危机个人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 (5)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 3.6 为保障公司外地作业员工的住宿问题,租住房由员工自行寻找,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1)住房由员工以个人名义租住,原则上租住地应在甲方施工周边,租住费用由公司按租赁合同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由于拖欠水、电、煤气费用或员工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屋家具、家电等设施于房东发生矛盾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交还的,由租住员工自行协调解决;. 3.7 住宿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房东和公司人事行政部: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房屋出租 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家属院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

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53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童使用电、气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人员离开住处,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闭气源。 三、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盗窃案件发生。各住户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管理规定 1.目的:保障公司和经营户的利益,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经营环境; 2.适用范围:各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对外出租门面房、商场等经营性用房; 3.管理规定: 3.1经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 3.2不得在小区内经营饭店、KTV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娱乐场所; 3.3不得经营建材、机械设备; 3.4不得在公共道路上经营 3.5不得乱贴广告、宣传画等; 3.6”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3.6.1包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积雪、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 2)保持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

志、雨篷、阳台等无积尘杂物,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 3)保证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篷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 4)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 3.6.2包绿化管理 负责责任区域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3.6.3包周边秩序 1)在责任区域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无乱堆乱放、乱涂乱贴、乱拉乱挂、乱写乱画,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 3)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车辆停放有序。 3.6.4”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和街道办事处(镇)三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3.7”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3.7.1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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