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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试题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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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 B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C.

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 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A )一律平等。

A.法律地位

B.当事人地位

C.民事地位

D.主体地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A )。

A.公序良俗

B.合法合理原则

C.相关行政法规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C )。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

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D.适用国家政策

5、( D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

B.十周岁

C.十四周岁

D.八周岁

6、监护人应当按照( B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权利义务对等

B.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C.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D.遵守法律法规

7、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D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三年

B.五年

C.四年

D.二年

8、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 D )承担。

A.个人财产

B.部分成员财产

C.集体财产

D.家庭财产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B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责任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

C.人格尊严

D.民事法律能力

10、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 C )资格。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捐助法人

D.特别法人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A.代表资格

B.法人资格

C.代理资格

D.领导资格

12、( B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A.事实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

C.民事表示行为

D.民事权利行为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 C )。

A.请求加害人进行补偿

B.请求相关人给予劳动报酬

C.请求受益人

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D.获得其所保护的利益

1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C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二十年

15、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 A )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义务人

B.损害结果

C.加害人

D.赔偿标准

16、自然人从事(B),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A.民事活动

B.工商业经营

C.个体经营

D.合法经营

17、(A)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人员

C.村委会

允许的人员 D.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人员

18、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 B )

A.存款

B.经费

C.办公场所

D.字号

19、法人以其( A )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全部

B.登记

C.成员出资

D.剩余

20、法人以其( B )所在地为住所。

A.营业场所

B.主要办事机构

C.法定代表人

D.控股股东

2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 A )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A.股东

B.员工

C.高管

D.合作伙伴

2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A )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A.不得

B.可以

C.适当

D.酌情

23、( C )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公民

B.人民群众

C.自然人

D.社会成员

24、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 A )。

A.确保信息安全

B.有偿使用

C.善意利用

D.依法告知

25、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B )具有法律约束力。

A.所有人

B.当事人

C.相对人

D.第三人

26、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D )。

A.违约责任

B.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侵权责任

27、民事主体不得滥用( B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A.个人意愿

B.民事权利

C.优势地位

D.合同自由

28、因( D )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过失

B.疏忽大意

C.市场波动

D.不可抗力

29、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 B )民事责任。

A.应当承担

B.不承担

C.适当承担

D.酌情承担

30、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A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先确定的责任

31、依照法律或者( B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A.法人成员推举

B.法人章程的规定

C.法人活动需要

D.实际控制人指定

32、小李15周岁,是北京大学的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小李是( C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3、甲乙丙三人到商店共同向营业员丁买了一台电视机。这里,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D )。

A.甲

B.乙

C.丙

D.丁

34、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因乙男经常出差,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 A )。

A.甲女和乙男

B.乙男

C.爷爷奶奶

D.乙男和爷爷奶奶

35、韶关市某中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准备组织高一年级学生进行爬丹霞山天梯活动。学生报名参加是否要经过家长同意?( A )A.需要家长同意 B.无须家长同意 C.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参加 D.只要本人愿意即可

民法典学习参考资料

(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BCD)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社会团体

B.法人

C.非法人组织

D.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ABD)。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占有权

D.所有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ABCD)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不违背公序良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BCD)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产生原因的有(ABCD)。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行为

D.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ABCD)。

A.事业单位

B.基金会

C.社会团体

D.社会服务机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ABCD)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A.使用

B.传输

C.加工

D.收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ABCD)。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B.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C.机

关法人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B.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C.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D.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描述正确的有(ABD)。

A.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B.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承受

D.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有(ABCD)。

A.排除妨碍

B.修理、重作、更换

C.继续履行

D.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ABD)。

A.合伙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D.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ABCD)。

A.住所

B.名称

C.组织机构

D.财产或者经费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ABCD)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A.诚信原则

B.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C.相关条款

D.习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B.住宅的位置

C.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D.居住权期限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AB)

A.下落不明满四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C.丧失意识满五年

D.被宣告失踪满一年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有(ABCD)。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商标

C.地理标志

D.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人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

A.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B.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C.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D.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

准的,依照其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

当(ABCD)。

A.维护交易安全

B.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C.遵守商业道德

D.承担

社会责任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BCD)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有(ABC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C.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ABCD)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B.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C.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D.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BCD)的婚姻制度。

A. 恋爱自由

B. 婚姻自由

C. 一夫一妻

D. 男女平等

25、甲乙出资5000元合伙经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25000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BD)。

A.有限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侵权责任D.对内按份责任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ABCD)。

A.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B.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C.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ABCD)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A. 决定

B. 使用

C. 变更

D. 许可他人使用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ABCD)。

A.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B.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C.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D.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BCD)

A.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ABCD)的义务。

A.教育

B.抚养

C.监护

D.保护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AC)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A.接受赠与

B.行为能力

C.遗产继承

D.人格尊严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照(ACD),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法律规定

B.交易习惯

C.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D.当事人约定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BCD)

A.重婚

B.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的描述,正确的有(ABCD)。

A.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D.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可以另有约定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对于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描述正确的有(ABC)。

A.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B.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C.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D.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申报户口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学习参考资料(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某甲只有6岁,所以他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工会、法学会、基金会都是社会团体法人。(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错)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等权利。(错)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对)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被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对)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对)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对)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以终止履行负担的义务。(错)

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错)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登记居所视为住所。(错)

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满两年后消灭。(错)

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A B C D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 B C D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A B C D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A B C D

E、消极冲突 2、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际惯例 E、权威学者的学说 3、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C.《托收统一规则》 D、D.《华沙——牛津规则》 E、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私法 C、私国际法 D、冲突法 E、法律适用法 5、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正确错误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正确错误 、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有关章节并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代表是 正确错误 、中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果立法和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正确错误 、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分 (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是:() ? 1.2 [单选] [对]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 1.3 [单选] [对]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 1.4 [单选] [对]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 1.5 [单选] [对]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 2.1 [多选] [对] 法律冲突依其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 2.2 [多选] [错] 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 2.3 [多选] [对]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 2.4 [多选] [对] 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 2.5 [多选] [对] 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3.1 [判断] [对]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途径一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二是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直接调整方 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 3.2 [判断] [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国际货代资料

国际货代复习资料 2013.12.25 题型:单选10’判断10’简答40’论述16’案例分析24’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论 1.国际货代的职能(作用) 组织协调专业服务沟通控制咨询顾问降低成本资金融通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人民币 经营其中两款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 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p34) 1)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 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第三方物流转行 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第四方物流转行 2)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 中小型货代企业组建虚拟物流服务企业战略联盟 中小型货代企业主动做大型综合物流企业的补充 3.国际货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企业核心要素:企业中的要素包括人力、财力、设备、信息、网络、品牌等,它涵盖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基础的企业核心要素。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营销 1.服务营销因素(p49):产品( product )、价格( price ):信息不对称、 渠道( place ):商物分离、促销( promotion )、人员( people )、

过程( process )、有形展示(physical evidence )。 7P 2.我国货运代理业面临的挑战 1)在一般货运市场,穿公司纷纷采取服务延伸战略,实施营销一体化,提供集承运、货运代理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国外船公司也纷纷突破政策限制,到目前为止,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六家独资货代公司。船公司的一条龙服务 对传统的货代业务有很强的替代性。 2)在多式联运市场,船公司不断延伸内陆运输服务,努力拓展门到门运输。 一些海外船公司与铁路部门纷纷联合,推出铁海联运集装箱班列,直接提 供一票到底的多式联运服务。 3)一些大的货主、港航企业纷纷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垄断优势,设立货代公司,从而使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处于一种供过于求,无序竞争的状态。 3.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服务营销策略p62 服务质量策略 使顾客满意重视和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重视人的因素 逆服务特征经营策略 无形变有形方式将不可分离性变为可分离性将非一致性变为一致性将缺乏所有权变为享有某种所有权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示范法 介绍:为了保障和提高货运代理行业的全球利益,1926年5月31日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根据《瑞士民法典》第60条在奥地利的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目前,FIATA拥有97个国家级会员和2600多个个体会员,是全球运输行业中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代表世界上144个国家与地区的40000多个货运代理公司和800万-1000多万从业人员。 成就: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范本,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及制定的单证格式,培训了数万学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被誉为运输业的建筑师。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责任保险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P131 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应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因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用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有些国家将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具体划分为: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徐国栋)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 徐国栋 嘉宾: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梅夏英(武汉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主持人: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大家好,今天是本学年“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的第十讲,“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旨在活跃我院民商法学的学术气氛,推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在征得演讲人同意之后在“中国民商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f5750022.html,)上发布。 今天的讲座我邀请程啸博士和我共同主持。 大家知道,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正式提上日程,对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学者之间有较大分歧。去年的这个时间,梁慧星教授应邀参加本论坛时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今年年初,王利明老师也在本论坛就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发表了演讲。而徐国栋教授则对民法典的体系独辟蹊径,提出了自己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看法,从而以本论坛为舞台形成了我国民法典起草的大论争。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邀请到了论争的另一方——厦门大学的徐国栋老师给我们演讲,题目是《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同时今天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董安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杨支柱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梅夏英老师作为嘉宾出席今天的论坛。 程:今天晚上的程序安排是先请徐老师给我们做演讲,然后由董安生老师、杨支柱老师和梅夏英老师进行评议,接着由徐老师做一个回应,最后留出一段时间给大家自由交流提问。下面我们请徐老师做精彩演讲。 徐国栋老师:非常感谢民商法中心的领导、专家邀请我来做这个学术报告,因为这里是一个非同一般的地方,在这里听的人不足200人,但是过几天可能天下的网民就会来看,所以这个讲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能够让我在这里讲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也让我感到人大一种宽大的胸怀,因为在治学方面,坦率的讲,我的一些观点和人大的一个学派是有一些不一致的,但是人大学派并不因为这一点而排斥我,所以能够让我在这里发表我的一些可能与各位老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是有度量的,所以我表示非常的感谢。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这个题目的源起也来自这里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在《中外法学》2001年第l期发表了“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是梁老师在今年年初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学,详细介绍了“松散式”、“理想式”和“现实式”三种起草中国民法典的思路,我的一些想法很荣幸地被当作“理想主义思路”的设计方案得到介绍,这对宣传我的观点起了重大作用,我十分感谢。其中有些意见和我的不同,所以我就有感而发,在今年4月山东大学邀请我讲学,我就写了这么一篇文章,在这里我把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些,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尽情的批评。 一、是三种思路还是两种思路?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申卫星)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9-7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 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123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 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 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 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 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 【正文】 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 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 (P21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 法律传统。对此,美国学者斯蒂文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根据斯蒂文M. 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 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可。”[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 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西”,“除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1]人 类有权利“追捕并取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 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 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1]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Blades V. Higgs 一案中[1], Chelmsford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 [1]. 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 无主物。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 主物。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捕 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 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 无主物”[2] (P234)。《瑞士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捕获的动物重获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并不 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 [3] (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 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4] (P226)。由此可见除了物

宪法与民法典关系的四个理论问题

摘要: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关键词:宪法;民法典;基本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 在宪法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方面,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最近十余年来似乎一直是最受法学界关注的话题。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时代的到来,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关系是这一话题的新近呈现形式。笔者不揣浅陋,拟对宪法与民法典关系方面的四个理论问题作一探讨,供立法机关和同行参考。一、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还是“自然人”更合适所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者。基本民事主体,是指在两种或多种民事主体中,处于居首的、最重要的位置的那一种。《草案》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自然人”被表述为基本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认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其中“公民”是基本民事主体,而我国《民法总则》和《草案》确立的民事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

“自然人”取代原来的“公民”,成为基本民事主体。现在似乎一般认为,《草案》确定基本民事主体是定位于“公民”还是“自然人”已不是问题,因为《草案》第2条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承袭。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公民”与“自然人”是什么关系,《草案》有什么必要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呢?这是一个即使在民法学界也未真正形成共识的问题。用“公民”还是“自然人”, “不同的用语承载着不同的制度价值,具有不同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底蕴”。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所以率先以“人”为标题规定民事主体制度,皆“由于法国民法典奉行绝对的自由主义”,在那里,“人被用作专门的私法术语,以与公法用语相区别”。后来有学者把这个问题上升到主义的高度,认为公民是不适当地与社会主义绑定的术语,倾向于解除绑定,“从苏联民法到俄罗斯民法,民事主体的立法表述经历了由‘公民’向‘自然人’的转变。而我国民事立法仍然充斥着‘公民’之表述,这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当在‘公民’与‘自然人’之间做出选择与取舍,以契合民法观念的当代发展”。然而,也有学者证明社会主义解体后的俄国民法仍在使用公民概念。有民法学者力排众议,主张继续使用公民概念,其指出:“《民法通则》使用公民一语52次,自然人一语两次。2016年7月5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使用公民一语0次,自然人一语22次。从前者到后者,正好30年多一点。30年的历史,是公民一词在民法中的消亡史和自然人术语的发达史。……清末,我国继受德国法,自然人的概念来到了中国,引起人们的过度联想。……从上下文来看,自然人多数情况下指的就是一国的公民。我提倡使用公民的概念,但自然人的概念并非不可用,可以用在涉外的地方。”从宪法角度看,这一论断比使用自然人一词的主张更有根据。可以说,以自然人为基本民事主体,并不是民法学界的共识。没有理

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

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 导读:本文是关于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日本本科留学申请条件】 1、学历条件 (1)大学预科、本科、短期大学申请条件 申请进大学本科、短期大学的人必须受过12年的学校教育(包括完成中等教育),有日语基础,年满18岁以上。 (2)研究生申请条件 硕士课程:受过16年的学校教育,已经大学(四年)毕业的,或者被承认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 博士课程:具有硕士学位或被承认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 (3)日本语言学校申请条件 必须完成12年的学校教育,日语学习150学时以上,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 2、日语语言要求 出国前需要掌握一定的日语水平,0基础去日本风险较大。提早做好留学打算,我们会完善安排你每一步的留学规划。这样才能更快更好获签,更好的适应日本的生活和学习。 日本留学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之学习能力方面,要具备一定的学习意识。

这点非常的重要,在读书期间,不要心存侥幸,努力学习才是日本留学的唯一目的,无论是在语言学校,还是在大学,只有成绩好才能申请到教学金。特别是在大学院就读研究生期间,学习态度是决定你是否能够升入院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自我综合素质 这里提到的实力,包括自己的学习能力、对问题的认识能力,以及一定的研究能力。有的家长和学生不顾自己的实力,盲目坚持要进名牌大学,反而适得其反,因为学习能力不足,适应不了大学的教学要求,最终达不到留学的目的。有些学生认为出国前日语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给自己过高过短的定目标,一旦失利挫败感很强。 总之,日本是一个发达国家,中国在教育方面,还是有些东西需要向对方学习一下的,留学日本可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定要认清自己的现状,选对留学机构,不要盲目跟从。 4、留学考试 大学本科入学考试一般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和各个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两部分。这两种考试一般都有针对国外留学生的单独考试,即考试内容和录取分数都与日本学生不同。总体水平相对比较简单,不过要考上日本名牌大学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特别是北海道大学、东北大学、东京大学、大阪大学、名古屋大学、京都大学、九州大学等历史比较悠久的7所国立大学。 日本大学本科的入学考试一般都在日本本土进行,所以报考日本大学都需要到日本去参加考试。一种途径是可以先申请到日本语言学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浅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论文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 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 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 (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 “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法典作为一种成文的作品,它用来对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规范作权威性的陈述。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学习和移植外来法律文化的过程中,选择了以法典法为形势的大陆法,这是因为我国有法典传统的原因。当然、中华法系历史上没有民法典,但是却有着大量的刑法典和行政法典。 (二)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法体系化、系统化 法典展示了整个既存的法律体系化的模式。民法典以体系性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与逻辑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功能体系 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厘定 “总则”是一个与“分则”相对应的概念,“总则”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其在价值上和逻辑上相对于“分则”的优位和超越。遍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学说汇纂”式编纂体例还是“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一般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章。这个所谓特殊的编章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有着不统一的称谓,如瑞士民法典称“引言”,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称“序编”,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称“一般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称“总则”。从宽泛意义上来说,我们将这种独立于各“分则”在形式上位于民法典首编的特殊编章统一称为民法典的“总则”。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总则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在位置上位于民法典各分则之前;第二,它不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而是关于民法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条文。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学说汇纂》式还是《法学阶梯》式,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法典的首编皆符合这两个特征,而得成为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而中国学者一般在论及民法典“总则”的时候,常常是在另一层意义上来使用“总则”这个概念。这里的“总则”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总则”,而是对“学说汇纂”式民法编纂体例前置编章的特指。在这个意义上,“总则”这个概念仅仅用来指代以《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为蓝本的民法典的前置编章。它不但满足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的要件,而且,在实质上,它代表着与以《法国民法典》为编纂范本的《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同的法典编纂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的代表的《法学阶梯》式民法编纂体例,虽然一般来说有独立于其后各分则的“序编”,且其序编所规制的内容也是反映民法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都是关于民法典法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

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15.事实推定 注:既是法律要件事实推定 I、法律的事实推定的概念 1、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人们将《民法典》及其的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均视为推定。今天仍有人主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推定,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均有其根据。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被告;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原告。因此,常提出事实推定,因为要否认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证明问题。例如,《民法典》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和第836条1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损 1第831条【执行助手的责任】 (1)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为本人照管本条第1款第2句所列举事务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 (1)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承担替动物饲养人看管动物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规定的方式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已尽必要注意,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 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 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 (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 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 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 (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 (2)德国式。《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 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 1986年《民法通则》 1999年《合同法》 2007年《物权法》 2009年《侵权责任法》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 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国际私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制度确定下来的是 A B C D 、将公共秩序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的学者是 A B C D 、双重反致是何国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 A B C D 、对公共秩序采取间接限制立法方式时,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何种冲突规范的形式 A B C D

E、直接反映 2、为法律规避故意改变连结点的方式包括 A、变更国籍 B、变更行为地 C、变更所在地 D、变更住所或习惯居所 E、改变宗教 3、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理论和实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A、终止诉讼 B、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C、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 E、适用一般法理 4、我国法律规定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有:()。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C、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D、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E、由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5、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 A.B.C.D.E. A、当事人举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C、由当事人负责证明,法院负有协助义务 D、由法官负责证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正确错误 、间接反致和反致最后都导致外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导致适用内国实体法。 正确错误 1887 正确错误 、根据巴托鲁斯的主张,一城邦国家对另一城邦国家所谓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不予适用。 正确错误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私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7分 (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立法上最早规定反致的是 ? 1.2 [单选] [对] 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制度确定下来的是 ? 1.3 [单选] [对] 将公共秩序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的学者是 ? 1.4 [单选] [对] 双重反致是何国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 ? 1.5 [单选] [错] 对公共秩序采取间接限制立法方式时,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何种冲突规范的形式 ? 2.1 [多选] [对] 广义的反致包括 ? 2.2 [多选] [对] 为法律规避故意改变连结点的方式包括 ? 2.3 [多选] [错]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理论和实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 2.4 [多选] [对] 我国法律规定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有:()。 ? 2.5 [多选] [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 A.B.C.D.E. ? 3.1 [判断] [对] 立法上率先承认反致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 3.2 [判断] [对] 间接反致和反致最后都导致外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导致适用内国实体法。 ? 3.3 [判断] [对] 英国法院1887年的特鲁弗特案是有关转致制度的著名案例。 ? 3.4 [判断] [对] 根据巴托鲁斯的主张,一城邦国家对另一城邦国家所谓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不予适用。

论民法中的占有

论民法中的占有 占有制度与中国民法 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3-4 一 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未对占有予以定义,但从其有关占有的两条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其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其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1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占有(Possessio)相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迟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中未见所有权用语,其“支配权”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概念中的收益、处分权)。 随着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所有权概念得以确立,但占有制度并未因此而衰微,反而向体系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帝政时期,占有成为物法的一个特殊分支,法理上对占有也有了系统的分类:(1 )法定占有与自然占有。法定占有又称合法占有,是指受令状和物权诉保护的占有,要求占有人有所有人的意思,且有合法的原因,如买卖、

赠与、设定嫁资等;自然占有又称持有或握有,是指主观上仅为他人保持之占有,不能取得占有诉权,如借用、租用、寄托、保管等。(2 )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前者是指出于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或基于市民法、或基于万民法、或基于大法官法之占有,须无“强暴”、无“隐匿”和无“容假”。如有上述瑕疵,则为违法占有。(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以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对抗的物有占有权而作的分类,前者可导致所有权的时效取得。(4)有令状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前者是指受大法官令状保护的占有,通常即简称占有;后者是指占有中具备时效取得的条件,可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上述种种占有,罗马法虽认为是事实,但均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基础,如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都以占有为前提;或以令状和“菩布利西亚那诉”对占有加以保护;在“物件返还诉”中,由主张所有权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证明其权利,作为占有人的被告即可胜诉,从而继续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善意占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对占有物的毁损也不负赔偿之责;占有人有留置权;占有人得以自己的力量保护其占有。〔2〕由此可见,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不仅表述了一定的主体对物实际握有的事实,而且揭示了这种事实的种种具体形态及其法律性质,从而为占 有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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