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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浅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浅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提要:办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生均建筑面积是办学条件的主要内容。国家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关键词:中国; 普通高等学校; .生均建筑面积;

2007年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王立彬)《国土部: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抵偿债务》: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30日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

就此,我们讨论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一、国家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1986年12月1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第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1992年5月3日,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19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2004年1月4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观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分别规定了本科和专科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合格标准。综合、师范、民族院校生均占地面积54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4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工科、农、林院校生均占地面积59平方米/生,生

均教学行政用房16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语文、财经政法院校生均占地面积54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9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医学院校生均占地面积59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6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体育院校生均占地面积88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22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艺术院校生均占地面积88平方米/生,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8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6.5平方米/生。

2006年9月26日,《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我部制订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另行下发。

2006年9月28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一、设置标准”(五)基础设施: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2000年3月15日,教育部发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三条规定: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二、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2000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262400人,比上年增加76914人,增长41.47%。2000年,河南省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比上年的7.5%提高1.2个百分点。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占地面积为19633300平方米(合294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为9105030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483016平方米,增长19%。

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9105030平方米÷262400人=34.70平方米

《河南省2001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1年,河南省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36.91万人,比上年增加10.67万人,增长40.7%。2001年,河南省全省18-22周岁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2%。普通高等学校占地面积2952.77

万平方米(合44291亩),比上年增加989.44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59.7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349.24万平方米,增长38.4%。

2001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4.13平方米/生,比上年减少0.57平方米。

《河南省2002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2年,河南省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467963人(含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比上年增加98814人,增长26.8%。2002年,河南省全省18-22周岁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13%。普通高等学校占地面积3692.62万平方米(合55387亩),比上年增加739.85万平方米(合11097亩),增长25%。校舍建筑面积1456.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96.9万平方米,增长15.6%,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527.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01.8万平方米,增长23.9%。

2002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1456.6万平方米÷467963人=31.13平方米

《河南省2003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3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557240人,比上年增加89277人,增长19.1%,其中本科在校生比上年增加52053人,增长25.1%。2003年,河南省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4.1%。

《河南省2004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4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70.28万人,比上年增加14.56万人,增长26.13%。2004年,河南省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16%。普通高校占地面积93075.7亩(产权归学校所有),比上年增加16221.9亩;另有非学校产权中独立使用的占地面积1890.20亩,生均占地面积87.78平方米,比上年的86.25平方米增加了1.53平方米。普通高校校舍建筑面积2308.46万平方米(产权归学校所有),比上年增加363.58万平方米。另有由学校独立使用的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150.2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9.02万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行政用房1154.34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及行政用房16平方米,比上年的15.35平方米增加了0.65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33.24万平方米,生均8.78平方米,比上年的8.13平方米增加了0.65平方米。

2004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2308.46万平方米+150.23万平方米)÷70.28万人=34.98平方米

《河南省2005年教育事业统计通报》:2005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85.19万人,比上年增加14.96万人,增长21.29%。2005年,河南省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02%。普通高等学校占地面积99134.67亩(产权归学校所有),比上年增加6058.97亩;另有非学校产权中独立使用的占地面积2412.82亩,生均占地面积77.35平方米,比上年的87.78平方米减少了10.43平方米。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2613.43万平方米(产权归学校所有),比上年增加304.97万平方米。另有由学校独立使用的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101.49万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行政用房1281.08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及行政用房14.6平方米,比上年的16平方米减少了1.4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709.02万平方米,生均8.1平方米,比上年的8.8平方米增加了0.7平方米。

2005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2613.43万平方米+101.49万平方米)÷85.19万人=31.87平方米

以上可以看出,2005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85.19万人,比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262400人增加58.95万人。2005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2714.92万平方米,比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9105030平方米增加1804.417万平方米。

2005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1.87平方米,比2000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校舍建筑面积34.70平方米减少2.83平方米。2005年,河南省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02%,比2000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增长个8.32百分点。

《2006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全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3.77万人,在校生97.41万人,毕业生20.21万人。2006年,河南省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比2005年还要增加。

再看重庆市。

2007年10月31日,新华社(记者王晓磊)《重庆五年还清三笔高等教育“欠账”》:重庆市高等教育近5年来发展迅速,已经逐步还清了“学生人均占地少、高校等级普遍低、国家级重点学科奇缺”三笔欠账。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30日在全国首届高校科技创新高层论坛上表示,5至10年前的重庆高等院校普遍是“螺蛳壳里做道场”,生均占地面积仅20多平方米,不到国家规定面积的一半。当时重庆大学不到1000亩地内有20000人,重庆师范大学400多亩地内竟有15000人。黄奇帆表示这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欠账”。经过数年发展,目前重庆高等学校占地面积已翻了4倍,建筑面积从5年前的400万平方米增长到1400万平方米,翻了3.5倍,“拥堵”情况大大改观。

《2006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重庆市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12.34万人、在校生37.61万人、毕业生7.65万人。

2006年重庆市普通高校生均建筑面积为:

1400万平方米÷37.61万人=37.22平方米

据《黑龙江日报》2007年6月19日(廉世民李笑冰本报记者王彦)报道: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占地由1999年的1534万平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508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由1999年的646万平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1998万平方米。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发展到2006年的59.2万人。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2006年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1998万平方米÷59.2万人=33.75平方米

2006年2月16日,刘吉臻校长在华北电力大学2006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科学谋划未来突出自主创新全面开创学校改革发展新局面》:2005年,学校共招收全日制学生6338人,其中,博士生135人、硕士生1277人、本专科学生4926人,使我校各类在校生规模达到了34292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18058人、研究生3578人、成人本专科生12656人。目前,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由“九五”末的40万平方米增加到了6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由“九五”末的4亿元增加到现在的12.4亿元。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

67万平方米÷(18058人+3578人)=30.97平方米

河南省、重庆市、黑龙江省、华北电力大学就是全国的缩影。

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有人说,大学只要有大师就行,不需要大楼。我们必须告诉他们。如果大学没有大楼是没法办学的。不仅招不到好的学生,也养不住大师。连小师也要住楼房啊。说“大学只要有大师就行”的人恐怕少住1平方米也牢骚满腹啊。不仅他本人不干,可能他的亲戚朋友也不干啊。

《199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15400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026万平方米。按国家规定折合为本专科学生数计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由上年的36.23平方米下降到32.5平方米。

上海市教科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高校扩招三年大盘点》: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学校占地面积62.6万亩,校舍建筑面积174.5百万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2.3平方米。生均学生宿舍面积5.4平方米。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学校占地面积70.6万亩,校舍建筑面积204.4百万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1.2平方米。生均学生宿舍面积5.4平方米。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学校占地面积90.6万亩,校舍建筑面积255.7百万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1.1平方米。生均学生宿舍面积5.8平方米。2002年10月5日,《中国教育报》第1版从1999年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新增校舍建筑面积1亿多平方米,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后高校校舍建筑面积总和的1.1倍多。初步分析表明,2001年与1998年相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占地面积增长了80%,校舍建筑面积增长了70%,生均教学行政用房与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与扩招前1998年基本持平。特别令人鼓舞的是,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呈逐年加速增长态势。教育部《2002年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及分析》:18、普通高校校舍建筑面积30336.27万平方米(产权归学校所有),比上年增加4380.04万平方米。另有由学校独立使用的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2295.34万平方米;2002年7月11日,《中国教育报》第1版(教育部副部长周济)《历史性的跨越——世纪之交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预计从2000年到2002年年底,全国新建和改造学生公寓4300万平方米,超过建国50年累计建设3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总和;新建和改建学生食堂530万平方米,接近建国50年学生食堂的总建筑面积,高校后勤保障条件大为改善。

《职业技术教育》2007年第6期理论版发表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陈嵩的文章《我国不同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比较研究》披露:2005年全国高职(专科)平均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33.32平方米,列前三位的省区依次为北京、陕西和新疆,分别为44平方米、43.9平方米和40.8平方米。从分布情况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15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16个,基本持平。从东、中、西部分布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4个(占44.4%)、中部6个(占60%)、西部5个(占41.7%)。整体上看,除西藏外,其余30个省区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分布相对比较均衡。2005年全国高职(专科)平均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为16.6平方米,从全国31个省区的分布情况看,高于这一平均水平的只有10个省区,所占比例不到1/3。其中,东部4个(占44.4%),中部3个(占30%),西部3个(25%)。这表明大部分省区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学行政用房的建设和扩充,,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2007年10月13日,教育部网站《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高等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党的十六大以来教育改革与发展成就系列材料之六》:高等教育聚集了数量巨大的优良教育资源,校园面貌焕然一新。2002年至2006年,学校占地面积从112万亩增加到212万亩;教学用房从1.2亿平方米增加到2.7亿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从617亿元增加到1424亿元,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校园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2007年10月13日,教育部网站发表教育部部长周济的文章《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四、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高等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力不断增强”:高等教育聚集了数量巨大的优良教育资源,校园面貌焕然一新。各级政府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土地置换、提供低价

土地或建设大学校区等政策举措,有力促进了高等教育发展。高等学校解放思想、坚持改革、乘势而上,采取筹资、融资等举措,克服了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资源短缺问题。2002年至2006年,学校占地面积从112万亩增加到212万亩;教学用房从1.2亿平方米增加到2.7亿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从617亿元增加到1424亿元,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校园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540万人,在校生1739万人,毕业生377万人。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为:

2.7亿平方米÷1739万人=15.53平方米

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也不是坏事。它告诉我们,普通高等学校大规模扩大招生已经停止,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面积基本可以保证办学需求。今后,国家不必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方面大量投资了。今后,政府新增的高等教育经费除了偿还历史形成的债务以外,可以考虑投资改善师生办公条件、学习条件、生活条件。

2007年9月12日,中国新闻网《周济:将加大中央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偿还高校债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情况。教育部部长周济表示,世界上一些著名大学包括哈佛大学、莫斯科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都投入巨资进行大学的基本建设。美国一百年前买了很多的地、建的很多的大学,这对他们一百年后的发展是很重要的。所以应该辩证的、历史的看待这些问题,应该充分的肯定在世纪之交这一次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它必将对我国的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据中国网文字直播)综上所述,办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生均建筑面积是办学条件的主要内容。国家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学校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学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学校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的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学生数计每学生用地面积)表述,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条例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教育事业民展的需要,以提高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设施。

第2.2条学校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改、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学校班额人数标准为: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第2.4条寄宿学校学生宿舍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小学人均6平方米;中学人均8平方米。

第2.5条学校体育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小学高250米环形跑道或4条60米直形跑道;中学设300米(400米)环形跑道或4条100米直形跑道。篮球或排球场按每6个班设置1个场地。

第2.6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5。

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卑鄙代征土地面积

剧场建筑面积指标

(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m2/座)表1 甲等乙等丙等 ~~~ 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 1.前厅部分表2-1 项目甲等乙等丙等 前厅不小于座不小于座不小于座 休息厅不小于座不小于座不小于座 存衣~座~座 小卖座座座 * 吸烟座座座 厕卫间~座~座~座 清洁器具储藏10~15m2 10~15m2 10~15m2 前厅值班室15~30m2 15~30m2 15m2 2.观众厅部分表2-2 项目甲等乙等丙等 观众厅不小于座不小于座不小于座 3.舞台部分表2-3 大型中型小型

项目宽×深宽×深宽×深 乐池75~80m2 55~60m2 35~40m2 % 主歌舞(30~33)×(27~30)×(24~27)× (21~24) (18~21) (15~21) 话剧(24~27)×(24~24)×(18~24)× (15~18) (15~18) (12~15) 台戏曲(21~24)×(18~21)×(15~18)× (15~16) (12~15) (10~12) 侧台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 4.后台部分表2-4 项目大型中型小型 化歌舞300~600m2 200~400m2 100~200m2 妆(可按人) (可按 (可按人) ( 室话剧戏曲100~200m2 100~200m2 80~120m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建筑设计三》教学组-1-(可按3m2/人) (可按3m2/人) (可按3m2/人或由 其它房间兼用) 演员歌舞100m2 80m2 50m2 卫生话剧戏曲60m2 40m2 40m2 间

服歌舞、京剧 装72~720m2 室话剧、地方戏64~160m2 道小道具室12~20m2 具 * 室大道具室25~50m2 候演室30~50m2 抢妆室12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 头部造型室12~24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 医务室16m2(亦可与其它房间兼用) 其它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而定 (二)电影院建筑面积指标 电影院面积定额(使用面积)(m2/座)表1名称使用及交通面积备注 甲等乙等丙等 1.宜取~ : 观众厅不宜小于不宜小于不应小于 2.面积算至银幕后的 墙面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 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 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 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 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 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 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
办学规模 5000
学校类别 体育院校
办学规模 3000
学校类别 艺术院校
办学规模 2000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节选)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备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 根据需要已配备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一、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 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 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的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各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第五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3.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31.5%。第六十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三大项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总指标不宜超过表29的规定。

普通高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表2.7.6) 7.2电力负荷计算 7.2.1基本概念 (1)额定功率( P n):电气设备的额定功率是其铭牌标称功率,是设备在额定条件(额 定电压和适当的绝缘材料等)下的允许输出功率,设备在此功率下长期运行时温升不会超出规定的允许值。 (2)设备容量(P e):设备容量也称设备功率、安装容量或安装功率,它与用电设备的 额定功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数值上可能相等,有可能不等。设备安装功率是指设备在统一的标准工作制下的功率,当铭牌上标注的暂载率与标准暂载率不相等时,需要把铭牌标称的额定功率换算成标准暂载率条件下的功率。 (3)电气设备的工作制与暂载率: 电气设备的工作制分为连续、短时和断续三种。

①连续工作制:又称连续运行工作制或长期工作制。是指电气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温度下运行,能够达 到稳定的温升,但设备的任何部分的温度和温升均不超过允许值 ②短时工作制:即短时运行工作制,是指电气设备的运行时间短而停歇时间长,且在工作时间内的发 热量不足以达到稳定的温升,而在停歇时间内能够冷却到环境温度。 ③断续工作制:即反复短时工作制,是指电气设备以断续方式反复周期性的进行工作,工作时间(t g) 与停歇时间(t r)交替重复进行。短时断续周期性工作的电气设备的特性用暂载率表征。 ④暂载率:暂载率用以表征断续工作制电气设备的工作特性,暂载率定义为 ε== 国家标准规定一个工作周期(t g+t r)为10min。起重专用电动机的标准暂载率有15%、25%、40%、60%四种;电焊设备的标准暂载率有50%、65%、75%、100%四种。 7.2.2负荷计算的内容和意义 负荷计算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础,一般需要计算设备容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计算电流,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季节性负荷、消防负荷、尖峰负荷电流等。 (1)计算负荷:也称计算容量或最大需要负荷,它是个假定的等效的持续性负荷,其热效应与同一时间内实际的不一定恒稳的负荷所产生的最大热效应相等。在配电设计中,通常采用能让中小截面导体达到稳定温升的时间段(30min)的最大平均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相关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消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也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计算用的单位的各类总负荷也是确定供电电压等级也确定合理的配电系统的基础和依据。 (2)一级、二级负荷及消防负荷:用以确定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的形式、容量 及配电系统的形式等。 (3)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4)尖峰电流:也叫冲击电流,是指单台或多台冲击性负荷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时间在ls左右的最大负荷电流。一般用设备启动电流的周期分量作为计算电压损失、电压波动、电压下降,以及选择校验保护器件等的依据。在校验瞬动元件时,还应考虑起动电流的非周期分量。大型冲击性电气设备的有功、 无功尖峰电流是研究供配电系统稳定性的基础。 (5)负荷曲线:负荷曲线是在直角坐标系中表示负荷随时间变化的曲线,用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负荷量,它通常是根据每隔30min所测定的最大负荷量绘制而成的。计算30min最大负荷的目的是用以按发热条件选择导线及配电设备。根据纵坐标表示的功率不同分为有功功率负荷曲线和无功功率负荷曲线。根据负荷延续时间的不同(即横坐标的取值范围不同),分为日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7.2.3负荷计算的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报批稿) 2008年11 月北京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月×日

92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m2/座)表1甲等乙等丙等 5.00~ 6.0 04.00~ 5.0 02.00~ 3.00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 1.前厅部分表2-1项目甲等乙等丙等前厅不小于 0.30m2/座不小于 0.20m2/座不小于 0.12m2/座休息厅不小于 0.30m2/座不小于 0.20m2/座不小于 0.12m2/座存衣 0.04~ 0.08m2/座 0.04~ 0.08m2/座小卖 0.1m2/座

0.1m2/座 0.1m2/座吸烟 0.07m2/座 0.07m2/座 0.07m2/座厕卫间 0.07~ 0.08m2/座 0.07~ 0.08m2/座 0.07~ 0.08m2/座清洁器具储藏10~15m210~15m210~15m2前厅值班室15~30m215~30m215m 22.观众厅部分表2-2项目甲等乙等丙等观众厅不小于 0.70m2/座不小于 0.60m2/座不小于 0.55m2/座 3.舞台部分表2-3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宽×深宽×深宽×深乐池75~80m255~60m235~40m2主歌舞(30~33)×(27~30)×(24~27)×(21~24)(18~21)(15~21)话剧(24~27)×(24~24)×(18~24)×(15~18)(15~18)(12~15)台戏曲(21~24)×(18~21)×(15~18)×(15~16)(12~15)(10~12)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 34.后台部分表2-4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化歌舞300~600m2200~ 400m2100~200m2妆(可按

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关键字】条件、监测、研究、办法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1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2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3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4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2009-09-18 15:55:38| 分类:建筑艺术设计知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 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 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 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 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 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 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 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doc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

中小学规模与生均校园占地面积

中小学规模与生均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1)中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普通中小学校规模 6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30 班 36 班 42 班 54 班 66 班 66 班 以 上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m2非完全小 学 25—————————完全小学 33.8 2 29.0 7 23.0 7 20.2 7 20.1 5 19.8 8 19.6 7 ———初中 34.6 2 29.7 1 28.5 3 24.9 9 23.4 3 21.2 4 20.0 8 ———高中—— 39.6 1 35.2 4 30.8 3 26.4 5 23.5 7 20.3 9 19.8 8 —职中—32————————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小学、初中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园用地面积为小学、初中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之和。 (2)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普通中小学校规模 6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30 班 36 班 42 班 54 班 66 班 66 班 以 上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m2非完全小 学 5.5—————————完全小学7.85 6.36 5.75 5.66 5.40 5.68 5.56———初中 10.0 4 7.87.01 6.66 6.66 6.53 6.35———高中——16.5 15.3 3 14.6 3 14.4 3 14.7 7 14.8 2 14.7 3 —职中—12————————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

民用建筑面积供热指标

民用建筑面积供热指标qF(w/㎡) 民用建筑面积供热指标住宅楼每平米热量 46 ~ 70 商店每平米热量 64 ~ 87 办公楼、教室每平米热量 58 ~ 81 单层住宅 80 ~ 105 医院、幼儿园 64 ~ 80 食堂、餐厅 116 ~ 140 旅馆 58 ~ 70 影剧院 93 ~ 116 图书馆 46 ~ 75 礼堂、体育馆 数。 1千卡=1大卡 1卡=4.187焦耳,1千卡=4.187千焦耳(kJ)。1焦耳/s为1瓦特。 能量焦耳1焦耳= 1牛顿·米=1瓦特·秒 热量电子伏特1电子伏特= 0.1602×10-18 焦耳 功率瓦特-- 1瓦特= 1焦耳/秒=1牛顿·米/秒 一焦耳相等于: 1×10?6 兆焦耳 2.7778×10?7 千瓦·时 0.239 卡路里 0.000948 英国热量单位 0.738 呎?磅力 1 W·s (瓦特秒) 1 N·m (牛顿米) 23.7 呎磅 10,000,000 尔格 是对的,热量等于流量乘以温差乘以热焓(4.18)最后除以 3.6,因为这里的单位有符合单位,所以最后结果是瓦。 1吉焦=百万千焦=1000000X1000 1千瓦时=0.0036吉焦 千瓦时和吉焦都属于热费计量单位,1千瓦时等于0.0036吉焦。

房间热负荷的确定 2008-05-16 15:10 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GBJ19—78)中第三章第二节负荷的规定执行。热负荷是指在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要由热源供给的热量。 介绍两种热负荷计算方法:一种是概算指标法,适用于用户初步估计自己选用圣尔诺碳晶板供暖后,大概估算投资费用及采暖期间的运行费;另一种是热工计算法,适用于用户详细计算每个房间的用量。 概算指标法 概算指标法采用面积热指标.面积热指标qF是指同类型建筑物,采暖时 单位面积的耗热量,其单位为 W/m2,(见表2)有了q F 则建筑物采暖负荷概算值计算公式为: Q=F×qF 式中:Q:总耗热量,单位:W F:建筑面积,单位:m2 qF:面积热指标,单位:W/m2 表2 设计热指标及年运行费用 分户实例计算,功率及使用费用(以100平米建筑面积为据) 上海地区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0日(正常使用时,系统的实际工作时间约 建筑性质 概算热指 标qF (W/m2) 总耗电KWh(度)24h/ 日×90天(系统实 际工作时间约为5-6 小时) 供暖运行费用(元/ m2) 单位电价0.5元/度(峰 谷平均)×总耗电量度/ m2 每月平均费用 (元/月)设计值 住宅80 43.2 21.6 720 办公楼、教 室 85 45.9 22.95 765 医院、幼儿 园 85 45.9 22.95 765 旅馆85 45.9 22.95 765 商店100 54 27 900 别墅大堂85 45.9 22.95 765 以上数值的测算是按全天24小时运行,并持续保持室温20℃温度的使用情况。 实际使用中,当系统有运行保温模式情况下,费用会降低1/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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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

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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