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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精讲班讲义07

《公共基础》精讲班讲义07
《公共基础》精讲班讲义07

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班讲义(07)

第7章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7.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 合同法律制度

7.3.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3.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讲义资料

公共基础讲义 考试说明 1、考试题型:公共基础考试题型分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三类;题量: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判断题30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2分),总计100分。 2、公共基础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试验室管理和试验检测基础知识三部分内容;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0%、试验室管理30%、试验检测基础知识40%。 第一章概述 了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起源与发展过程、在交通建设工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章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计量器具分强制性检定和非强制性检定。 3)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4)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强制性标准如GB50164、JTJ032,推荐性标准如GB/T50123、JTJ/T239;行业标准可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也可转化为强制性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2)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属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属土木工程范畴。 2)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第一章:数据结构与算法(约占10分) 算法 I=1 ’给变量I赋值为1 S=0 ’给变量S赋值为0 Do while I<=100 ’循环结构:当I小于100时循环 S=S+I ’对I的值累加求和 I=I+1 ’变量I的值每循环一次增加1 ENDDO ’循环结构:遇到ENDDO就返回DO处重新循环MSGBOX S ’输出求和变量S的值 算法是指解题方案的准确而完整的描述。 算法规定了解决某类问题所需的操作语句以及执行顺序,使其能通过有限的指令语句,在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算法是一个操作序列、有限长度、目的是解决某类问题。 注意:1、算法不等同于数学上的计算方法:因为很多数学计算公式也许无法在计算机上实现。 2、算法也不等同于程序:因为程序的编制不可能优于算法的设计。 算法的基本特征(算法具有动态性):可行性、确定性、有穷性、拥有足够的情报(指的是有输入和输出) 在设计一个算法时,必须要考虑算法的执行过程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算法的基本元素 第一要素:对数据对象的运算和操作 算数运算+ - * / 逻辑运算NOT AND OR 数据传输赋值,输入与输出 第二要素:算法的控制结构(决定了算法中各操作的执行顺序)顺序、选择、循环 算法设计的基本方法(计算机解题的过程实际上是实施某种算法)列举法(列举所有的解决方案) 根据提出的问题,列举所有可能的情况,并用问题中给定的条件检验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 归纳法(特殊->一般)适合于列举量为无限的情况 通过列举少量的特殊情况,经过分析,最后找出一般的关系递推法(已知->未知) 从已知的初始条件出发,逐次推出所要求的各中间结果和最后结果递归法(逐层分解) 将一个复杂问题归结为若干个较简单的问题,然后将这些较简单的内一个问题再归结为更简单的问题。。。 减半递推法(对问题分而治之)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讲义(完整版)

公共基础 第一篇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5、负

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 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一是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二是非现场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 四是监管谈话; 五是信息披露监管。 (8)背景知识——“一行三会” 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队,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公文】讲义 公共基础全套讲义(独家)

目录 公文概述 (1) 行文规则 (16) 公文处理 (27)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注:文书:所有文件材料,文件:重要正式公文。 广义:法定公文(通用)、专用公文、事务公文 1)特点: 1.政治性 2.法定性 3.时效性 4.规范性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2012) 【真题-单选】在文件、公文、文书这三个概念中,就其外延而言() A.文件的外延最大,公文次之,文书最小 B.公文的外延最大,文件次之,文书最小 C.文书的外延最大,公文次之,文件最小 D.公文的外延最大,文书次之,文件最小 C 2)公文的作用

1.领导、指导 2.规范言行 3.宣传教育 4.处理公务 5.凭据依据 【真题-多选】公文的作用是( ) 。 A.明法传令,指挥工作 B.传递社会新闻 C.联系公务,沟通信息 D.描述社会现象 E.记录记载,以为凭证 ACE 【真题2014-单选】公文具有其他任何文献形式无法替代的功能是( ) A.执行性功能B.强制性功能 C.权威性功能D.凭证性功能 C 二、分类 1、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 通用公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2.按公文机密程度:秘密、普通、公布 3.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4、按公文性质、作用分: 规范性,指挥性(领导指导)、报请性(陈述呈请)、记录性。 公布性(公报、公告、通告) 知照性(通知、通报) 商洽性(函) 证明性。 5、根据公文来源:收文、发文 6、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特急件、加急、平件 【真题2014-单选】下列公文文种中,属于指挥性公文的是( )

【讲义】公共基础知识——公文

公文目录 行政管理之公文概述 (2) 公文格式 (4) 行文规则 (10) 公文稿本 (13) 常用的主要公文种类 (15) 公文处理 (19) 公文拟制 (20) 公文办理 (21) 公文管理 (22)

行政管理之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与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广义:法定公文(通用)、专用公文、事务公文 1)特点: 1.法定作者 2.法的效力 3.特定样式 【真题-单选】公文的作者是指()。 A.收文机关 B.发文机关 C.撰稿人 D.签发人 B 【真题-单选】《关于XX公司进口KC2型精密仪器的请示》,其作者是() A、XX公司 B、XX公司的负责人 C、起草文件的李秘书 D、签发文件的张总经理 A 2)公文的作用 1.领导、指导作用 2.行为规范作用 3.传递信息作用 4.公务联系作用 5.凭据记载作用 【真题-多选】公文的作用是()。 A.明法传令,指挥工作 B.传递社会新闻 C.联系公务,沟通信息 D.描述社会现象 E.记录记载,以为凭证 ACE 二、分类 1、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

通用公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2.按公文机密程度:秘密、普通、公布 3.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4、按公文性质、作用分: 规范性,指挥性(领导指导)、报请性(陈述呈请)、记录性。 公布性(公报、公告、通告) 知照性(通知、通报) 商洽性(函) 证明性。 5、根据公文来源: 收文、发文 6、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特急件、加急、平件 【真题-单选】根据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A.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B.通用公文、专用公文 C.规范性公文、指挥性公文、呈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 D.收文、发文 C 【真题-单选】下列公务性文体中属于上行文的是()。 A.指示 B.报告 C.批复 D.命令 B 【真题-单选】“函”属于公文中的()。 A.证明性文件 B.呈请性文件 C.商洽性文件 D.领导指导性文件 C 【真题-单选】公文中的命令(令)是()公文。 A.呈报性 B.批准性 C.商洽性 D.领导指导性 D 三、公文文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整理版)

公共基础知识总纲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概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6、法律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 8、公文写作; 9、经济知识; 10、科技常识; 11、中国近现代史; 12、世界现代史; 13、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题型: 1、单选; 2、多选; 3、不定项选; 4、实务; 5、论述; 6、简析; 7、写作; 8、案例分析; 9、综合分析; 10、材料处理

第一篇政治常识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1、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哲学 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 2、唯物论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及实践基础 3、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两大特征:联系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 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现象与本质、必然和偶然、原因与结果、 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 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和反对形而上学 4、认识论认识与实践 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认识的本质 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 真理与价值 5、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一、哲学 1.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总结; 2.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 哲学,随其他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哲学,给具体科学以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使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 1.物质和意识的问题 ①谁为第一性划分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哲学两大派别的根本区别。 ②有无统一性划分可知论、不可知论的标准。 可知论:一切的唯物主义者&彻底的唯心主义者; 不可知论: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

公共基础讲义全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第一章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简称:PBC 1984年1月1日:专门行使央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 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监管机构:银监会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成立时间: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法正式施行时间: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时间:2006年10月31日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2.监管职责 17项 监管理念 3.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4.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5.监管标准: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6.监管措施: ①市场准入:机构、业务、高管 ②非现场监管; ③现场检查; ④监管谈话; ⑤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时间:2000年 2.简称:CBA 3.性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4.主管单位: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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