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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8]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化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村基

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地有序流转,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林业发展管理水平,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现代林业强区,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权更加明晰,农户承包权更加稳定,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林地经营权更加灵活,林业金融支撑更加有效,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实现集体林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继续完善集体林地承包权发证工作。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继续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还没有发放到位的地方,群众要求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群众不愿意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可以采取“确权不确地、分山不分地”的方式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对目前林权证已打印但未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上述原则分类处理、完善程序。对林权证已发放到位的地方,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

则,继续按照程序做好纠错工作。对新造林地,要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林权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加大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并做好林权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不动产权登记系统的衔接工作。建立林权证变更、撤销、换证机制。对当事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更改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林权证,或因林权登记工作失误导致证地不符而出现错证,且持证人又不同意更正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五)切实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的合法经营活动。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毁坏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农户承包的林地。确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探索采取置换或者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林落界核实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尽快根据落界核定成果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停伐管护协议,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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