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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

附件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

申请人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24分)、设备设施(33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24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等六部分,共34个核查项目。

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6.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一、生产场所(共24分)

二、设备设施(共33分)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四、人员管理(共9分)

五、管理制度(共24分)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 号) 2010年04月04日发布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准备文件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准备文件资料 1、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2、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记录、质量奖惩台帐; 3、标准文件夹(包含产品标准、原料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检验方法标准、食品添加剂备案文本。所有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必须是最新有效版本;原料标准、包装材料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的,可以是购买原材料、包装材料时所执行的有效版本); 4、生产设备文件夹(生产设备台帐、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以及管道压力表的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及证书、生产设备使用、维修、定期清理记录); 5、生产工艺文件夹或工艺文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文件、工艺要点、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资料、关键控制点及相关生产过程记录); 6、检验设备文件(检验设备清单及说明书、需要强制检定的器具台账及证书); 7、产品检验文件夹(包括产品检验的制度,生产过程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必须按照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及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要体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检验项目要能覆盖相应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判定,要有检验人员签字); 8、不合格品管理文件夹(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回收过期食品处理记录等); 9、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严格按照GB 2760-2007及其增补文件执行,企业应如实填写每批产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使用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添加剂名称、批产品投料量、添加剂实际添加量、添加剂的计算含量以及GB 2760及其增补文件中关于该添加剂使用于该产品的规定限量);

10、原、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采购文件夹(原料进货验收台帐、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或采购发票)及相关索证文件。进货验收台账应包括原辅料名称、规格、进货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方式、验证资料等内容,采购合同应体现供需双方的名称并盖章确认。相关索证文件包括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的)复印件、原辅料标准、原辅料合格证明文件。其中营业执照、许可证应确保进货时有效,原辅料标准在进货日期(或生产日期)是有效版本,原辅料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可以是该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是供应商提供的与该批产品的信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一致的《合格证》。合格证明文件要能明确反映供应商的信息(如供应商公章、质检章等)。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作为原料的,应索取出厂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根据相应的细则规定);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要提供食品级证明。 11、人员管理档案(应包括生产、技术、采购、化验等人员,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有健康证、检验人员还应有从事该类产品检验的资格证); 12、产品销售台帐<适用于换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13、产品防护管理文件夹(包括产品在生产加工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消毒液、消毒池、灭蝇灯、紫外灯、防鼠设施、温控设施等防范措施的配置情况,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工作服(帽、靴)清洗灭菌情况等相应的记录)。 ★审查当天现场必须生产,人员必须到齐、有足量自检合格产品待抽样。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版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第二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经营者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餐馆(□大型;□中型;□小型);□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 目的重 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 理缺项) 1.选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 围之外。 1***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 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 室内。 2*** 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 应操作专间。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 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3***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 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 作台操作。 4**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5**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 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6**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7***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给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8***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 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9**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10**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1*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201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85811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 一、预备会议(10分钟) 进入企业前,由组长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 1、明确核查要点; 2、核查组分工,时间要求,并填写现场核查计划表; 3、强调核查纪律。 二、首次会议(30分钟) 1、参加人员:核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车间、企 业指定的联系人等; 2、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主要内容: a、核查组、受核查企业负责人介绍双方参会人员; b、核查组长介绍本次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 c、企业领导简要介绍企业情况; d、核查组长介绍:核查内容; 核查的原则:科学、公正、客观; 抽样的原则和规定; 核查的方法:查、看、听、考; 形成的结论文件; 核查组人员分工; 廉洁声明,并向企业递交《廉洁信息反馈表》; 为企业营运和技术机密保密的承诺; 核查计划和时间分配; 明确企业联系人;

观察员承诺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三、核查 1、首先由企业负责人陪同参观企业的厂区环境、原辅材料库、按生产工 艺流程察看企业的生产过程、成品库、化验室;(30~60分钟) 2、按分工分组活动(按现场核查的42条要求,逐条通过查看现场、看材 料、记录、询问或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小范围的考试等方法核查, 对每条应得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结论,对于一般不合 格和严重不合格,依据判定原则提出判定的具体问题,此处不得以“希 望”、“要求”、“以后”、等语提出,发现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越 具体越好)。(120~240分钟) 3、核查组碰头会(30分钟) 主要内容:汇总各个负责核查情况;组长提出核查结论意见的初稿, 统一核查组意见,确定一般不合格项,并填写一般不合格改进表。 4、与企业负责人沟通(15分钟) 主要内容:把核查组核查结论意见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听取企业负责 人对核查结果的意见,若有异议,应经沟通、交流取得一致;若双方 异议较大,核查工作可按规定判定核查不予通过或限定整改期限,商 定下次核查时间。 5、抽样(30分钟)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进行核查前应准备好样品封签。 抽样,由核查组(至少2人)在成品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抽取。 抽样方法、样品基数和抽样样品数按各类产品审查细则中抽样规则进 行。样品在规定时间内由核查组或企业,送至指定检验机构;填写抽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

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马平分董蔚 检测范围:全部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赵丽秀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一、核查时限:自接到流转资料起三日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若首次核查通过,网上录入核查信息,并将纸质材料流转至审核发证人员;若首次核查不通过,需限期整改,则在接到申请人整改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第二次核查。第二次核查通过后,即时流转材料。第二次核查仍不通过,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二、文书适用: 首次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依照核查汇总表所统计的不符合项目数,判断核查结果。 1、不符合项目数在标准范围以内,即判断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写明现场情况。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应当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 2、不符合项目数超出标准范围,即判断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重点写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整改的所有事项,并要求其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到位后送交整改报告,主动向原核查人员申报第二次核查。 3、首次核查不符合标准条件,第二次核查时填写现场

核查表,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需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发证后移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现场核查笔录需详细列出不符合条件的事项,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三、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项目 见附件1 四、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规范 1、所有场所、设备设施需场所或设备标牌标识张贴到位后方可拍摄。 2、各附属设施(如预进间水池、专间紫外线消毒灯、空调等),拍摄时需兼顾到其所在位置,不能单独拍摄附属设施。各类水池拍摄时,需在同一幅图片中有上水或下水存在,表明上下水畅通。 3、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分区销售的标识标牌和专门区域需共同摄入。 4、应当摄录公示的标牌、制度等内容 3、非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无须拍摄。 五、影像资料打印规范 影像资料打印到A4纸上,每页纸打印4幅图片,大小一致,图片下方进行图片说明,内容简约,表述清晰,清楚说明图片所示物品的规范名称、位置、用途。一幅图片上同

2016年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 核查事项及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 结果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1*** 选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区域,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2*** 场所设置和布局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 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3***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4*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备设施5**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配制、裱花操作和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 备(分)餐的单位食堂,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6***饮料现榨、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设置相应专用操作场所7***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 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8**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9***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10**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11**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50m2以下的≥1/4;150m2(含150m2)~ 500m2以下的≥1/5;500m2(含500m2)以上的≥1/612** 粗(初)加工场所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3**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 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 切配烹饪场所切配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5**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 清洗和更换 16*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要点

附件1-1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 申请人: 地址: 核查日期:年月日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是否通过网络经营(□是□否) 核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经营类别:□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经营项目含有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照表中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核查内容为合理缺项,不进行核查,填写核查表时在“合理缺项”一栏用“/”表示。 3.本表27项核查内容,分为关键项与一般项,其中关键项18项用“***”标识、一般项9项用“*”标识。结果判定有“符合”与“不符合”两个选项。 4.根据核查情况,在“核查结果”一栏中“符合”或“不符合”选项中画“√”。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整改后不合格的核查结论,在“□”中画“√”。 6.本表需核查人员、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申请人为企业的,由申请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得到授权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本人签字或盖章。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10802085929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说明 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70分 2.场地80分 3.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40分 4.生产能力40分 5.检验能力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条款”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但有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 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 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的核查根据《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进行。 审查记录表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7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1.申请材料审核 1.1组织领导 1.1.1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不符合项1:未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1.2申请人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1.2质量目标 申请人应制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 不符合项1:质量目标实施办法不明确。 1.3管理职责 1.3.1申请人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1.3.2申请人应当制定对不符合情况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不符合项1: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完善(缺部分容)。 1.4人员要求 1.4.1申请人应规定生产管理者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管理者的

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1.4.2申请人应规定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项1:质量管理人员培训不足(整改:进行培训,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表、检验员培训考核记录表)。 不符合项2:未明确质检部能独立行使不合格品的否决权。 不符合项3: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4.3申请人应规定技术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技术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项1:未明确技术人员的义务。 1.4.4申请人应规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1.5技术标准 1.5.1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1.5.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1.6工艺文件 申请人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合理。 不符合项1:产品配方,作业指导书与投料记录不符。 不符合项2:产品配方表应明确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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