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6年最新茶叶及其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2016年最新茶叶及其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2016年最新茶叶及其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2016年最新茶叶及其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2016年最新茶叶及其制品质量标准汇编

GBT ~3-2008 红茶

GBT ~2-2008 绿茶

GBT 速溶茶辐照杀菌工艺

GBT 18650-2008 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

GBT 18665-2008 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

GBT 18672-2014 枸杞

GBT 18745-2006 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

GBT 18957-2008 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GBT 19460-2008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茶

GBT 19598-2006 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

GBT 19691-2008 地理标志产品狗牯脑茶

GBT 19692-2008 地理标志产品滁菊

GBT 19698-2008 地理标志产品太平猴魁茶

GBT 20354-2006 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

GBT 20359-2006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

GBT 20605-2006 地理标志产品雨花茶

GBT 21003-2007 地理标志产品庐山云雾茶

GBT 21726-2008 黄茶

GBT 218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永春佛手

GBT 22109-2008 地理标志产品政和白茶

GBT 22111-2008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GBT 22291-2008 白茶

GBT 22292-2008 茉莉花茶

GBT 22737-2008 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

GBT 24614-2009 紧压茶原料要求

GBT 24615-2009 紧压茶生产加工技术规范

GBT 24690-2009 袋泡茶

GBT 24710-2009 地理标志产品坦洋工夫GBT 26530-2011 地理标志产品崂山绿茶GBT 26590-2011 粮油机械重力谷糙分离机GBT ~5-2013 乌龙茶

GBT 30375-2013 茶叶贮存

GBT 30378-2013 紧压茶企业良好规范

GBT 30766-2014 茶叶分类

GBT ~3-2015 茶制品

GBT 31748-2015 茶鲜叶处理要求

GBT 31751-2015 紧压白茶

GBT ~9-2013 紧压茶

NYT 1051-2014 绿色食品枸杞及枸杞制品NYT 1206-2006 茶叶辐照杀菌工艺

NYT 1391-2007 珠兰花茶加工技术规范

NYT 1391-2007 珠兰花茶加工技术规范

NYT 2672-2015 茶粉

NYT 2672-2015 茶粉

NYT 288-2012 绿色食品茶叶

NYT 288-2012 绿色食品茶叶

NYT 456-2001 茉莉花茶

NYT 482-2002 敬亭绿雪茶

NYT 5018-2015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

NYT 5019-2001 无公害食品茶叶加工技术规程NYT 5198-2002 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

NYT 5198-2002 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

NYT 600-2002 富硒茶

NYT 779-2004 普洱茶

NYT 780-2004 红茶

NYT 781-2004 六安瓜片茶

NYT 782-2004 黄山毛峰茶

NYT 783-2004 洞庭春茶

NYT 784-2004 紫笋茶

NYT 863-2004 碧螺春茶

NYT 864-2012 苦丁茶

QBT 4067-2010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QBT 4068-2010 食品工业用茶浓缩液

SBT 10034-1992 茶叶加工技术术语

SBT 10099-1992 茶叶皮带输送机和斗式提升机型式与主参数SBT 10100-1992 紧压茶筛、切机型式与主参数

SBT 10101-1992 茶叶平面圆筛机技术条件

SBT 10102-1992 茶叶匀堆机型式与主参数

SBT 10103-1992 茶叶风选机

SBT 10167-1993 祁门工夫红茶

SBT 10185-1993 茶叶加工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SBT 10186-1993 茶叶平面圆筛机型式与参数

SBT 10187-1993 茶叶拣梗机型式和主参数

SBT 10188-1993 紧压茶压制机型式与参数

SBT 10560-2010 中央储备边销茶储存库资质条件

SNT 1490-2004 进出口茶叶检疫规程

SNT 3133-2012 出口茶叶检验规程

GH/T 1118-2015金骏眉茶

GH/T 1116-2015九曲红梅茶

详细内容可联系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机械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机械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机械工业是国家工业体系的核心产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c没有先进的机械工业,就没有发达的农业和工业,更不可能实现国防现代化。机械工业担负着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技术装备的任务,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技术水平与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械工业所能提供装备的技术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因此,机械工业的技术水平与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程度和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机械类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主干学科分别包括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机械类专业承担着机械工业专业人才的培养重任,直接影响着我国机械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同时,机械类专业人才培养所提供的相关教育,对其他工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机械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另外,机械类专业的大规模、多需求以及社会的高度认可,使其成为供需两旺的专业类。 机械学科的主要任务是将各种知识、信息融入设计、制造和控制中,应用现代工程知识和各种技术(包括设计、制造及加工技术,维修理论及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使设计制造的机械系统和产品能满足使用要求,并且具有市场竞争力。 机械学科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械的基本理论、各类机械系统及产品的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原理与技术、测控原理与技术、自动化技术、材料加工、性能分析与实验、工程控制与管理等。机械学科及相关学科的飞速发展和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极大地充实和丰富了机械学科基础,拓展和发展了机械学科的研究领域。 总体上,机械类专业更加强调学生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机械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融合,更加强调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融合,更加强调学生设计、创新和工程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2适用专业范围 2.1专业类代码 机械类(0802)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机械工程(0802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203) 机械电子工程(080204) 工业设计(080205)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206) 车辆工程(080207) 汽车服务工程(080208) 机械工艺技术(080209) 微机电系统工程(080210) 3培养目标 3.1专业类培养目标 机械类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掌握必备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毕业后能从事专业领域和相关交叉领域内的设计制造、技术开发、工程应用、生产管理、技术眼务等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 1.农业产品 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截了当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旧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

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连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待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关于编写本科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关于编写本科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各部门: 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是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和实施建议的纲领性教学文件,是教材编写、教学组织、管理、评价和考核的基本依据,也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2013版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并顺利实施,学校决定启动相应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编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要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一对应。学校提供标准的体例,同时提供范例供修订时参考,所有课程均须按照模板统一格式编写,严谨、明确、扼要、规范。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和实训课程均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非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可纳入整体制定。 2.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要力求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对课程目标、内容、要求表述的行为动词要明确、具体。同一专业必修课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注重相关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衔接,减少相关课程内容的重复。 3.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要有所突破,要体现先进性和实践性;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要有创新,不能局限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注意改革课程教学方法,探索讨论式、案例式等多种模式的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组织落实 1.各学院应在11月完成修订工作所需的调研工作,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建议各学院(专业)认真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高质量完成大纲和质量标准修订任务。 2.各学院根据新版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明确本单位应编写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课程(包括为其他学院开设的课程),组织具有丰富本科教学经验的副教授以上人员进行编写。非本学院开设的课程,请事先告知开课学院,协调做好编写工作。 3.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由教务处统一汇总成册,其余课程(包括特设、学科基础以及专业课程)质量标准由学院统一按专业汇总成册。 三、其他事项说明 1.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初稿编写请于2015年1月9日前完成。下学期开始,学院和学校将分别组织专家审定,2015年5月全面完成审核工作,装订成册。学校将对课程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 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 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 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2018农业工程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农业工程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等学校农业工程类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与学位授予、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支持条件和质量保障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监管高等学校农业工程类本科教育专业准人、专业建设和专业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工程类本科专业:农业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 1.2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1.2.1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对该类专业本科生在毕业后5年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能力的总体描述。培养目标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2.2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是对本类专业本科生毕业时所应掌握的技能、知识和具备的能力的具体描述。 1.2.3评估 评估是识别、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与数据的过程,是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的一个或多个进程。 评估应运用直接、间接、定性和定量等手段,以确定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的程度。 适当的抽样分析可作为评估过程的一部分。 1.2.4 评价 评价是解释评估过程中积累的数据和证据的一个或多个进程。 评价决定学生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程度。 评价结果用于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1.2.5 学时和学分 学时是指学习时间以课时为单位的计算单位,不少于45分钟计1学时。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32学时计1学分;工程实践1周计1学分。 1.2.6 学制和学位 学制是国家对学校的组织系统和课程、学习年限的规定。 学位是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2适用专业范围 2.1专业类代码 农业工程类(0823)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农业工程(0823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2302) 农业电气化(0823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082304)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说法 股息红利还是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根据各自采用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

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五、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评估标准(讨论稿)

全国药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讨论稿) 二○○七年十二月

药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讨论稿) 1 标准 1.7个一级指标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指标为核心指标。 2.各个指标的评价意见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完全达标”、B表示“基本达标”、C表示“不达标”。 3.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和“不通过认证”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一级指标中A≥6,C=0,其中核心指标全部为A。 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一级指标中A≥5,其中核心指标为A≥3。 不通过认证:一级指标中C≥3或核心指标C≥2。

2 标准内涵 1. 专业目标 1.1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地区与行业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发展及医药科技进步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充分,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1.2 培养目标及要求 专业培养目标明确,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1.2.1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药学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够从事药物研究与开发、药物生产、药物质量控制、药物临床应用等方面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 1.2.2 培养要求 本专业基本学制4年,授予理学或医学学士学位。毕业生应达到的培养要求如下: (1)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 学生要达到国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要求以及职业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药学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人际交流的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自主学习能力。 (2)掌握药学基础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掌握与药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掌握与药学相关的化学、生命科学、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3)掌握药学专业的基本知识与实验技能 掌握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受到各学科实验技能、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具备药物研究与开发、药物生产、药物质量控制、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能力。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教学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教学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浙商大教〔2005〕434号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合格本科毕业生,特制定本科主要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一、本科教学质量目标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是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决定因素。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增强整体实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科专业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教学型大学。 本科教学的质量目标,也就是人才培养目标,其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中反映。 二、本科教学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 (一)理论教学 1、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进行课程理论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 (1)备课

备课是圆满完成课堂教学的基本保证,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①教师备课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教学计划安排,深入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讲稿,制定本课程的授课提纲。 ②备课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将本学科的新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 ③根据教材各章节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选用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④备课时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课程设置、已学课程、相关课程等具体情况,注意本课程与已开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处理好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⑤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拟定好为学生布置的思考与练习题及自学内容。 ⑥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教学设备、教具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并积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 ⑦承担大课的系(教研室)应坚持定期集体备课制度,加强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授课提纲的执行情况。 ⑧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集体讨论,鼓励教师形成自己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一)综合 一九九九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二)营业税 二○○一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一九九八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l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一九九七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一九九六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84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一九九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44号 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讲法 股息红利依旧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依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依照各自采纳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4、各有关银行对《电子缴款凭证》保存时刻为半年。

2016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一、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的税种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二、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部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 准(部分) 经济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一、适用专业范围 1.专业代码:经济学类(0201) 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1)基本专业(2个):经济学(020101)、经济统计学(020102)(2)特设专业(4个):国民经济管理(020103T)、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104T)、商务经济学(020105T)、能源经济学(020106T) 二、培养目标 经济学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类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方法,熟悉中国经济运行与改革实践、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经济学专门人才。 在满足基本培养目标的同时,各高校应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学校特色,在培养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上各有侧重,对开设的相关专业制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并根据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对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培养

目标和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三、主要课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包括大学语文与写作、外语、数学、计算机操作与数据库应用、创新创业教育、体育,以及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的人文学科、管理、法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课程。通识课程为30学分左右,其中外语类课程8学分左右,数学类课程9学分左右。通识课程应至少开设以下课程:大学语文与写作、外语、数学分析(或微积分)、高等代数(或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操作与数据库应用、创新创业教育、体育、国防教育(军事训练)。 2.专业课程 (1)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25学分左右。专业基础课程应至少开设以下课程: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统计学和会计学。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可增开其他专业基础课程。 (2)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21学分左右。专业必修课采取“4+4+X”模式,第一个“4”是指既是专业基础课又是专业必修课的4门课程;第二个“4”是指必须开设的4门专业必修课,“X”是指学校根据培养目标选开的进入专业必修课的课程。既是专业基础课又是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可适当增加学时、学分,学分统计在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当中,但不重复统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