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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压级压价为何难以抑制?

招投标中压级压价为何难以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行为逐渐规范,招投标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在建筑市场上,招投标对促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执行了招投标制,公开招标比例也大幅提升,使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得以提高。

但是,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健全,招投标管理水平离实际要求还有差距,目前的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不少不成熟、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的行为。有的串标围标,抬高造价,有的压级压价,无序竞争。特别是招投标中违规过度压级压价行为普遍蔓延,形成不正当竞争,增加了建设项目质量的不确定性,从长远看,不利于建设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试就招投标中压级压价行为难以抑制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对法律法规存在片面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上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产生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执行中,除少数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和某些需要特殊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极高的工程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大多数工业与民用建筑招标采用的都是最低价法。

虽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写的都是“经评审的最低价,即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如何判定一个投标是否低于成本,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而很难界定。因而,无论是评标专家还是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对评审最低价都感到难以衡量和把握,为稳妥起见,大都将最低价默认为“经评审的最低价”。这给施工企业为谋取中标而竞相压价提供了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招投标制普遍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招投标的目的就是

要压低价格,节省投资,因而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指导思想、评标办法的制定、合同文件的商谈等各方面都体现出这一点。施工单位在多次投标碰壁后,也变得“聪明”起来,为了找饭吃,养活队伍,只好咬牙压价。

二、不顾配套措施缺乏的国情,生搬硬套国际上的招投标模式

国际上,最低价中标法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采用。在初期,他们也产生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过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的“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长期不断的努力探索,他们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保证该招标法能顺利实施至今。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因为,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看来,他们也怕是非。但是,它们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这样,国内就有不少人主张采用最低价中标,一些地方还纷纷出台了最低价中标的法规,其主要理由,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流行的评标办法;二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我们不否认最低价中标确实是国际上很流行的一种评标办法。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法律尚不健全,市场机制也很不完善,实施最低价中标,将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一些管理不规范、实力差的承包商,就可能肆意以最低报价谋取中标,而最终有可能出现的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这样的风险谁来承担?

三、招标代理机构利字当头,评标专家队伍良莠不齐

从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看,由于准入门槛较低,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庞大,普遍水平低下,责任心缺失,加上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最多是出了问题才处罚。由于竞争激烈,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降低成本,招标文件粗制滥造,东拼西凑,评标成本也尽量压缩。有的用最低价法评标的项目,评委才将招标文件看

完,还未及评审,代理人员就催促赶快填写评审表格,于是有的评委就拿着开标记录简单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总价比较一下,草草打分,匆匆收场,哪里谈得上评审此最低价的合理性。

从评标专家方面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产生、管理、权力及义务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评标专家的准入门槛不高,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另外,由于评标专家采用社会化的选拔方式决定,对专家缺乏行政管理与考核的约束力,许多专家只是为了那最终的“评标费”,怕麻烦,图省事,评标时一目十行。如果采用综合评标法,因为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业绩等打分,所以还能勉强应付,但如果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有的就简单地将总价比较一下,投标文件尚未过目,专家们就匆匆依次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者定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有的“最低价”甚至低到荒唐的地步。笔者有一次参与评标,当时钢材市场价格约为4500元/吨,大多数投标人的报价在4200~4500元/吨,而最低价的投标人其钢材价格只报了3400元/吨,其总价也比平均价低了15%以上,我提出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然而,多数专家表示反对,理由是如果将其判为低于成本,易遭其投拆,到时,不管我们专家的观点是对是错,都要对此标重新进行评定,又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吃力不讨好。

从实际考虑,按照现行的评标模式,招标人(包括评标委员会)在有限时间内要想对投标人的报价作出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价的评估和审定,也是不太现实的。

四、发包方利益驱动因素

这个问题可分两个方面来谈。

一是财政资金项目。

1、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有的发包人想节省预算项目资金以挪作他用,或者想通过压低价格、减少投资,来提高投资的回报率,以获取“功名”。

2、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在其自身并不具备建设能力的条件下,少数地方官员为创政绩的需要,为便于顺利立项批准,故意将概算投资压低,造成其概算有较大的缺口,然后通过招投标方式压低价格来作为填补这个缺口的重要途径,弥补资金不足。

二是自有资金项目。自有资金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拨款项目、各级企业的项目、自然人项目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相对来讲管理比较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国内民营企业的项目。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起步较晚,许多企业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众多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了,笔者所在的单位经常为他们编制标底或预算,几乎所有此类企业在招投标压级压价上可谓做到极致。

五、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素质低,追求短期利益

目前,我国拥有建筑业企业近10万家,从业人员达4000多万,这还只是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及其注册人数,实际上,挂靠的企业要多上好几倍。由于“施工企业”数量大大过剩,僧多粥少,形成了严重的买方市场,再加上一些垄断行业的项目,如石油、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只在本行业内部招标,其他企业根本无法进入,还有的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早已预谋串标,其招标信息一般企业事前根本无法知晓,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缩小。这样,业主可以从容选择低价高质的施工队伍,要求施工企业降级降价、提供优惠,而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若想中标,就只有拼命地往下压价,变成恶性竞争。带来的后果是低价中标的单位,因为报价低要么中标后不敢签订合同,要么中途停工要挟,要么偷工减料,生产出豆腐渣工程。

不仅资质等级低、实力弱、任务严重不足的企业是这样,即使任务饱满的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去开拓和占有某个领域的市场,争取后续工程,也有可能保本经营甚至亏本经营。在现实环境下,低价竞标也许是这些企业明智和合理的选择。

为了承揽到项目,企业的经营者们自觉不自觉地走进了为保中标而拼命压价的怪圈。企业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经营者们为什么要亏本去拿项目呢?大致有如下原因:一是实现闲置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价值。如果没有了施工任务,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企业也是亏损。而压价亏本中标,可以发挥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价值。二是可以保证职工的工资发放,稳定队伍。建筑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很强,一个企业如果长期没有项目,其员工收入必然不能保障,时间一长,优秀的人员就会流失。所以宁肯压价亏本,也要拿到项目。三是经营者的政绩需要。一个经营者,如果不顺应市场的变化,多次投标不中,长期拿不到工程项目,给人的印象和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人们会说经营者经营不力,企业

实力不强,队伍不稳,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而一个经营者,如果顺应市场要求,你市场要低价我就给你低价,结果施工任务饱满,人们会说经营者经营有方,企业竞争实力强,队伍也能暂时稳定,领导形象好。尽管在这种价位上有亏损,但这似乎是隐性的,聪明的经营者们可以用多列在建工程的方式,实现账面上的盈利,这种虚盈实亏的账本,是经营者创造政绩的重要手段。即使留给后来者的也许是企业的破产,但在他的任期内企业盈利了,队伍稳定,自己升迁了。

六、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不可否认,招投标制度被引入我国建筑行业以来,各级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相应出台了一些法规。但这些法律和规定,在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与市场经济规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有很大的差距,在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受巨大利益的诱惑,总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如有的承包商让利30%以上中标,他明知这个价格肯定亏本,明知这样做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但他还是要这样做。为什么呢?心存侥幸。"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是国际上工程承发包中常采用的一种策略。不中标,什么也得不到。先拿到标再说,只要能够拿到标,日后还有与业主讨价还价的余地。中了标,可以向管理要效益,并可以通过索赔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益。

然而,由于投标时压价太多,就算在施工中加强管理,想方设法进行变更、办理签证等来增加造价,能够赚钱甚至保本的企业仍寥寥无几。于是,不少施工企业开始使用他的法宝了:1、在工期上,以停工相威胁,不增加造价就停工不干,有的甚至巧借国家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封堵建设单位大门,干扰建设单位正常工作。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要求很紧,对他们来说,进度就是效益,有些明智的业主,知道自己骑虎难下,只能给承包商增加工程价款,以求工程得以顺利进行。2、在质量上,有的承包商以低价低质相威胁,要求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否则在施工质量上大打折扣,购买低价劣质材料,使用低成本低水平的施工人员,最终受害的还是建设单位自已。

3、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上,这样的承包商往往尽其所能降低成本,安全设施设置不全,文明措施跟不上,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述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造成的。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只有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考评,象某些地

区对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样,发生诚信缺失的问题,轻者几年内不准承接工程,重者永远逐出建筑市场。

七、发包人与投标人暗箱操作,保护本地企业中标

有的投标人与发包人串通一气,在投标单位之间串标无望的情况下,先将项目以低价拿到手后,施工过程中再谋求推翻中标价,另签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施工合同,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制造变更项目,以推翻原来的中标价,或者办理现场签证,以增加造价等等。这也是少数施工企业不计成本压价中标的原因之一。

还有地方保护的原因。有些地方政府投资工程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中标,对外来企业压级压价,好让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甚至还有腐败因素在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压级压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上我们根据自己的了解,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肯定还有没能提到的原因,但这无碍招投标中压级压价现象普遍存在的这一事实。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制尚不健全、缺乏配套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不利于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值得有关部门加以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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