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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汉语地域方言与对外汉语教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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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汉语地域方言与对外汉语教学的关系

作者:宋瑶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33期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汉语地域方言与标准语的关系,讨论汉语地域方言与对外汉语教学

的关系,并由此提出对外汉语教学中地域方言知识教学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汉语地域方言;标准语;对外汉语教学;关系

作者简介:宋瑶,女,生于1988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乐山人。现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1级语言学的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H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4--02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我国对外汉语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到我国各大高校学习汉语。他们期望在这些学校提升自己的汉语交际能力和水平,达到自己的汉语学习目标。但是,在平时的校园生活中,他们还会接触到与课上老师所教授的普通话有所不同的当地方言,这对他们的汉语学习必定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怎样认识和处理方言与对外汉语教学的关系,成为对外汉语教学领域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汉语地域方言与标准语

如今国内的对外汉语教学,基本上是以标准语教学为主的,因此,要讨论汉语方言同对外汉语教学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说到汉语方言同标准语之间的关系。

方言,通常定义为“语言的变体”,就是由一群人使用并且具有词汇、语法或发音方面的特征从而与别的群体使用的该语言的变体相区别的语言,它包括地域变体和社会变体。我国的标准语,即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作为汉民族的共同语,它是我国通行的交际口语与书面语,是大陆与港、澳、台,以及海外华人沟通的法定共同语。

从二者的概念可以看出汉语标准语同方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汉语标准语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方言,同样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中国人,只是使用它的人们教育水平高,有社会地位、人口众多而比其他方言享有较高的声望1,再加上《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第十九条),以及各语言组织为其定义并大力推广,才确定了它的权威地位。但是,它仍然是一种社会方言,是特定人群使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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