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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的本质特征

寄生虫的本质特征
寄生虫的本质特征

寄生虫的本质特征

——再论艺术造假

晁一公

寄生虫是什么?寄生在人、动物身上吸食人血的:虱子、跳蚤。寄生类的害物,是寄生于人的生存、生活空间中的:蟑螂、苍蝇、蚊子、老鼠。

寄生虫、物,具有同样的特点:1相貌丑陋,2在见不得阳光的阴暗、肮脏的角落,3一旦发现好处或有利可图,便会在第一时间窜、扑上去,4不劳而获、无事生非,5传播疾病、造成危害。

早在五、六、七十年代,国家为了人民大众的健康,始终在“除四害”(蚊、蝇、鼠等寄生害物)

按人伦、人理说,人不该如虫。但却有人将自己隔离于人类,而归于虫类,而且是寄生与害虫之类。这样的“虫人”,放弃了人的标准,处处“虫思”“虫言”“虫为”,虽然方式有别:偷的、抢的、骗的、造假的……,但目的殊途同归:不劳而获、寄生。

几乎每个人都会遇到过寄生的“虫人”:有身边认识的、有远在千里万里根本不沾边的……。

“寄生虫人”,大多是不具备正业能力、不务正业的混子、骗子。为了利益,一贯方法:1以利益为诱饵,虚假、夸张的好话说尽,却坏事做绝(假软的)。2以不沾边的、或造假、假冒机构、职务、身份、权力、金钱、影响、人等名义,狐假虎威,恫吓恐吓,强取豪夺

(假硬的)。3利用工具实施骗、偷、抢。

当今在治理污染、雾霾、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亦应严除寄生害物,确保人民群众与社会的健康。

在1986年沂蒙画派创立30年之际,2012年至今这段时间,就×××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事件,可以看出:人、人群的素质、水准,决定所做事情的品质的优劣。

俗话说: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玉、翠界,对玉、翠的好坏、价值的评价标准是:种(品种)、地(材质)、色(正与不正)、工(雕刻技巧、水准)。与阅人有相似的规律。

×××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一案,在发达地区,如有千百年城市历史、文明的发达城市,发生几率相对很低。原因很简单:

1、发达城市行政与执法、监管,更规范、更严格。

2、发达城市人更多受过良好的文化与家庭教育,有相对高层次的道德、价值、做人、做事标准、底线,自律与公众意识更强些。大多知法懂法,一般不齿、不屑于做那些不择手段、破坏规矩、偷鸡摸狗的肮脏、下三烂的事情。因为一旦过失、失误、犯错,成本非常高。

3、发达城市人眼界、眼光、思维更开阔,更多独立思考,很少盲从,更有大局观念,公众更多的是互相帮助与监督,而不是互相攀比、互相利用。发达城市人更懂得礼貌与相互尊重。

4、发达城市社会秩序更稳定,人有更多的生存空间、发展机会,有更好的生存与安全保障,个人独立做事的可能性、几率更大,更能实现正能量与价值,虽注重合作,不一定非要成群结伙、靠血缘、亲

缘、攀老乡才能生存,所以才更有自我、自发、自主的创造力。

5、发达城市的设施与配套更先进、精良、合理,物质生活条件丰厚、多样,生活成本虽然高,反而更勤于肯于做事、不懒惰不懈怠,更注重效率,浪费却相对少,反而更懂得珍惜。

6、发达城市人因通讯、交通便利,易于外出与交流。见过国内外各种不同地方的人、走过国内外很多地方,有更多的比较与选择,自然就少了狭隘、地方意识,也就更能容纳与世界接轨。也就更懂得比较、辨别,知足、低调与谦和。少了盲从与内斗。

面对不均衡的现实、承认差距,不断学习、补充、提升,迎头赶上,才有可能进步。21世纪全球一体化、城镇化,必须摒弃千年落后愚昧的封建观念与地缘、地域、区域、小农意识、盲从、瞎折腾,加强学习文化知识、城市生活必须具备的文化与能力,提升素质。靠欺骗、作恶,是无法生存的。因为法治社会失信、过失、失误与犯错、犯罪,都是有成本的,而且会越来越高,不仅影响声誉、生命、生存、生活,甚至决定贫富的生存、生活质量。

×××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过程:

20世纪

1、1986年刘阳先生创立沂蒙画派(以地理、地质科学与行政划分的,山东临沂所属3区(历史上有金雀山汉墓、王羲之)9县的费县(历史上有颜真卿、沂蒙小调诞生地)、蒙阴(孟良崮)、沂水、兰陵、平邑、沂南、莒南、郯城、临沭的沂蒙山主体的山水(崮,等自然地理特色)、风情,为主要表现载体。)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2、1988年(沂蒙画派创立2年)北京荣宝斋出版《刘阳画集》肯定刘阳先生艺术专业性、创造性与成果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3、1990年(沂蒙画派创立4年)科技报采访刘阳先生发表第一篇关于沂蒙画派的文章《根植乡土的沂蒙画派》。应临沂文化局之邀,刘阳先生在临沂展览馆举办画展,并在临沂艺校授课与带学生于平邑大洼等地写生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4、1996年(沂蒙画派创立10年),刘阳先生设计沂蒙画派标识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5、1998年(沂蒙画派创立12年)出版版《沂蒙情刘阳画集》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21世纪

6、2000年(沂蒙画派创立14年)日照市邀请刘阳先生在日照创作3个月,并在日照博物馆举办刘阳先生画展,日照电视台拍播刘阳先生电视专题片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7、2001年(沂蒙画派创立15年)山东省文化厅主办在北京中国美术馆的“世纪沂蒙.刘阳画展”,众多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拍播刘阳先生专题采访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8、2008年(沂蒙画派创立22年)刘阳先生画展期间,江苏连云港电视台拍播刘阳先生电视专题片《水墨歌者》(获奖)。

同时“中国沂蒙画派”网站注册建立。

×××在哪里?在干什么?(×××突然开始以所谓“画派创始人”自居,公开编造所谓传记《从××走来》,拍摄虚假视频,并通过“邀请”其他地域不明真相的人,“组织”所谓多次“采风团”,进行组团忽悠)

9、2010年(沂蒙画派创立24年)山东美术出版社出版《中国名家名作刘阳画集》,刘阳先生作品捐赠威海图书馆展、青岛博物馆展)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

10、2011年(沂蒙画派创立25年)刘阳先生作品捐赠临沂大学、山东省图书馆展。临沂市委宣传部高明写《大美沂蒙画赋》、山东省文化厅王廷琦写文,肯定支持沂蒙画派创始人刘阳先生及1986年创立沂蒙画派时。

×××在哪里?在干什么?(×××制作、上传其所谓“画派创始人”视频)

11、2012年(沂蒙画派创立26年)青岛半岛都市报邀约刘阳先生商谈画展与设立沂蒙艺术馆事,并印刷《2012刘阳画集》时,×××在哪里?在干什么?(×××在真正的沂蒙画派创始人刘阳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所谓“省美术团体”支持名义,在×县(根本不属于当今临沂所辖沂蒙山)挂牌所谓“画派研究院”。并在×县、

××市及省城、甚至“晋京“,弄所谓“画派画展”与多次所谓“研讨会”,大肆非法“宣传”,通过混淆沂蒙画派与所谓“画派研究院”的概念(真正的沂蒙画派,与所谓“画派研究院”,从人物、时间、历史、地域、专业程度等,毫无任何关系),蒙蔽、欺骗、愚弄、利用了不明真相的机构(并未经过详查、核实)媒体与大众。)

12、2013年(沂蒙画派创立27年)后,

×××在哪里?在干什么?(×××凭借上述“活动”与“宣传“,获取省美术团体所谓“副主席”及×县“委员”(属于有问题“带病”提拔、使用),更加变本加厉“办展”、弄所谓“研讨会”,顶风、破坏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欺骗、蒙蔽、愚弄、利用了一些不明真相的地方团体、大众、媒体。

(1)×××长期无视历史事实与法律,长期严重非法侵权,已构成犯罪(1、《民法通则》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公开性、非物质性特点。A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B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剽窃、篡改、假冒、侵占……

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A假冒他人名称注册。B擅自使用特有名称。C擅自使用他人名称。D虚假宣传。……

3、《刑法》指出:侵犯知识产权指包括:侵犯无形产权、侵犯核心内容、侵犯专有权利。侵犯特征:无权源。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败坏了美术团体与社会风气,

扰乱了视听与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执行)其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造假,是刑事犯罪,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的动机与特点剖析:

1、动机:A道德、文化、水准、素质低下,不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B骨子、本性深处依然存留造假、颠倒黑白的余孽。C 为了非法获取利益,无视历史、事实、法律。

2、特点:

A在偏远地方某县(而不敢在省会济南),以群团名义挂牌所谓“画派研究院”、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采风”、“画展”、“研讨”,自以为地方监管疏松、大众文化、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容易欺骗得手,搞见不得人的阴暗、肮脏、无耻勾当(有些缺乏辨识能力、无原则、盲从、也想从中获利的人,被利用)。

B存侥幸心理,企图用所谓“画派研究院”混淆沂蒙画派名称、概念,用偷换概念的低劣手段,以为不明真相的政府、大众、媒体容易欺骗得手。

C所捏造、传播的非法虚假信息,大多选择非美术、绘画专业载体。(而权威专业艺术、美术、绘画媒体,是很难被糊弄的)以为搅浑水、浑水摸鱼容易欺骗得手。

D明目张胆欺骗,利用个别地方干部,无视历史、现实、法律与党风、党纪的纵容,及所谓地方利益与“保护”观念,公开非法欺骗。

E非法假冒、侵权沂蒙画派,从中非法获利:a尝到“甜头”(骗取省群团“副主席”等),更加丧心病狂、变本加厉;b既然说谎、造假,就需一辈子为“圆谎”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人格的基本构成 [人格基本特征]

人格基本特征 1、人格定义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态度、气候、性格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 2、人格的基本特征整体性、稳定性、独特性、社会性。 (1)人格的整体性。它是指人格不是单一的特质,更不是多个特质或特征的简单堆砌,而是多个身心特质之间相互密切联系的一个有机组织。各特质之间的协调整合保证了我们与外界的和谐相处,保证了个体自身的健康完整,同时又是自身发展的前提。一旦这些特质之间出现了断裂,不仅特质间无法实现统整,而且也无法将外界经验统整到自身的人格结构之中,精神分裂症就是极端的代表。 (2)人格的稳定性。“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种稳定性一方面表现为跨时间的持续性,即个体的人格特征在不同年龄阶段趋于稳定;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格特征跨情境的一致性,亦即个体的行为虽然随情境变化而有不同,如一个孩子很友好不仅是他在学校表现得很友好,在家里或其他场合都表现得很友好。当然,稳定性是相对的,个体的人格也会受到重要事件的影响出现部分人格特质的改变甚至整个人格结构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3)人格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不仅体现在各

人格特质的数量、组合方式上,还体现在每种特质的表现方式上,即便都是外向的人,表达方式也会有很大差别。即使是同卵双生子,他们的人格也不会完全相同。因为人格是在遗传、成熟、环境和教育多种因素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每个人所面对的这些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都不可能完全相同。 (4)人格的社会性。人们出生之时只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与其他动物并无本质区别。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纯粹是生物学的或遗传学的。但出生也就意味着从一个简单的生理环境进入到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要掌握所处社会的行为道德规范、价值观念、信念体系、社会风俗等。这种社会化过程在已有的生理基础上赋予了人格更充分的内涵。 3、个性一个人在思想性格、品质、意志、情感、态度等方面下同于其它人的特质,这个特质表现在外即个人的言语方式、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等。个性化就是人存在的方式。个性心理特征是能力、气质、性格;倾向性是需要、动机。 4、性格个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了的行为方式。是后天的,是社会文化模式的刻印,有可能改变,有好坏之分。 5、气质个人在生活早期就表现出来的个性差异。是先天的,是体质和遗传的自然表现,很难改变,无好坏之分。 6、人格的影响因素遗传因素、生理因素、环境因素、交互影响。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扩展资料: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概念 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特征 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涵义和时代特征

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涵义和时代特征 【英文标题】Essential meaning and the Era'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nal's All-ro und Development SHI Shu-chen Research and Teaching Department of MarxismLeninism,Hebei University,Baodin g 071002,China 【作者】石书臣【作者简介】石书臣(1965-),男,河北临西人,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副教授;中山大学社科系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071002 【内容提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为指导,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特点,分析和论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社会素质和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不断提升和发展;人的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人力资源的开发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目标。【摘要题】人学探讨【英文摘要】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xism,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al characterist ics of modern society,essential meaning and the era's characteristics of Hum 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have been analyzed and discussed in this text. 【关键词】人/发展/人力资源开发 human being/development/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2)02-0010-05 发展是一个哲学概念,现在已经被广泛引入各个领域。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科技竞争日趋激烈,而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人自身的全面发展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和世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涵义人的发展,尤其是个体人全面、充分、自由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许多思想家、哲学家关注的中心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思想家、教育家们由于各自所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都未能正确揭示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直到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和批判前人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创立起科学的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才真正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涵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应包括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和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社会素质和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 (一)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是人,因而,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内容应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具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16)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概括和经典性表述。根据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有关论述,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主要有三方面涵义: 1.人的本质的全面发展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与人的属性相关。人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态、特征和本能,主要指食欲、性欲、自我保存等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主要包括语言、思维、创造性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主体性、目的性、交往性、道德性、阶级性等。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的生命机体,不能离开自然属性;但是,人的自然属性并不是人的本质属性,作为区分人与动物根本标志的、表现人的本质的是人的社会属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考试题含规范标准答案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考试题 1.全科医疗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E A 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B 提供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 C 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 D 提供以家庭为单位的服务 E 提供以家庭病床为主的基层医疗服务 2.世界全科/家庭医生组织/学会(WONCA)成立于 C A 1969年 B 1986年 C 1972年 D 1993年 E 1992年 3.全科医学概念引入中国是在 B A 20世纪60年代后期 B 20世纪80年代后期 C 20世纪90年代后期 D 19世纪80年代后期 E 19世纪60年代后期 4.全科医生的工作方式,不包括 D A.以人为中心提供照顾 B.以家庭为单位提供照顾 C.提供机会性预防服务 D.主要提供急诊和住院服务 E. 以团队的形式提供所需服务 全科医生是 D A 全面掌握各科业务技术的临床医生 B 提供“六位一体”全部服务内容的基层医生 C专门为社区群众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生 D 经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合格,在社区提供长期负责式医疗保健的医生

E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医生 全科医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D A 以门诊为主体的照顾 B 为个体提供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照顾 C 为服务对象协调各种医疗资源 D 提供以急诊室和家庭病床为主的服务 E 提供使社区群众易于利用的服务 5.全科医疗作为一种基层医疗保健,它不是 C A公众需要时最先接触的医疗服务 B 以门诊为主体的医疗照顾 C 仅关注社区中前来就医者 D 强调使用相对简便而有效的手段解决社区居民大部分健康问题 E 强调在改善健康状况的同时提高医疗的成本效益 6.全科医学“连续性服务”体现在 D A 全科医生对社区中所有人的生老病死负有全部责任 B 全科医生在患者生病的过程中均陪伴在病人床边 C对患者的所有健康问题都要由全科医生亲手处理 D全科医生对人生各阶段以及从健康到疾病的各阶段都负有健康管理责任E如果全科医生调动工作,就必须将自己的患者带走 7.对“以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描述正确的是 C A 对辖区内全体居民进行健康登记 B 在居民社区内设立全科医学诊室 C 以一定的人群健康需求为基础,提供个体和群体相结合的服务 D 对社区内所有居民的进行健康状况普查 E 组成医-护-公卫团队每日巡回于居民区 8.对“以家庭为单位照顾”描述最佳的是 D A全科医生将家庭访视作为其日常工作中的最主要内容 B全科医生必须为社区内所有家庭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C全科医生负责管理每个家庭所有成员疾病的诊疗及康复

第二章工程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章工程的本质与特征 一、工程的本质 工程的本质可以被理解为,工程是围绕着一个新的存在物的各种工程要素的集成过程、集成方式和集成模式的统一。简而言之,工程就是工程要素的集成过程。这种集成方 式和过程是工程与科学和技术相区别的一个本质特点。 工程要素的集成主要包括科技要素与非科技要素,工程是科技要素 和非科技要素的统一体,这两类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其中科技要素构 成了工程的内核,非科技要素构成了工程的边界,包括资源环境、文化政 治和经济社会等各种要素。 (一)技术要素的集成 1. 从要素的角度,技术是工程的基本组成 技术一般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 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所创造的一些产品,比如机器、硬件或工具器皿等等通常也可以叫做技术。一项工程活动中,往往包含了多种技术,或者说,若干技术的组合便构成了工程的基本状态,技术是工程活动的基本要素。 技术作为工程的要素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局部性。技术总是工程中的一个子项或个别部分。除了技术之外,工程的实施还受很多非技术因素的影响。第二,多样性。工程中诸多技术有着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功能。第三,不可分割性。不同的技术作为工程构成的基本单元,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以不可分割的集成形态构成工程整体。 2、从过程的角度,工程是技术的集成和物化 技术能力一旦转化为实际的操作过程、形成新的存在物的时候,就形成了工程。或者说当若干技术从观念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化时,这就伴随着工程活动。所以,我们说工程总是与“物”的建造联系在一起,它必须要形成新的存在物。 比方说,建筑师在没有实施建筑之前,就已经掌握了足够的建筑技术,一旦当他将图纸、规划付诸实施,进行实际的建筑活动,那么这就是一项工程活动。当我们说生物技术的时候,它往往指的是各种方法、技能的体系,当我们说生物工程的时候,往往指的是通过各种生物技术的集成而构造一个新的存在物(比如一个目的基因片段)的过程。 工程作为技术的集成则具有以下特征:(1)统一性。工程是技术及其相互关联中产生的整体。(2)协同性。(结构元素各自之间的协调、协作形成拉动效应,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使个个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导致事物向积极方向发展。)工程至少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复合而成,不同技术之间具有相互协同关系。(3)相对稳定性。工程都是技术的有序、有效集成,不是简单加合,其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非技术要素的集成

秦汉时期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

秦汉时期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 一、建筑的本质与室内设计关于建筑的本质意义,老子曾在《道德经》中说:“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用之。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用之。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①此话语实证了“无”在器、建筑中的价值。现代建筑大师 F.L.wright也说,“建筑的本质(re-ality)不在于其四面墙与屋顶,而在于其内的空间。”(spacewithin)②所以,“建筑不唯以其实体的造型、结构、风格与装饰细部,向人们传布某种文化信息,建筑空间也同样具有十分深广的文化内涵……深入到不同建筑空间的文化背景层面上进行一些考察,就会发现,空间,较实体,负载有更多的文化内涵,因而,也更具有质的方面的意 义。”③从这个意义上讲,室内设计也是对建筑本质的诠释。二、秦汉时期的社会背景室内设计不仅是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成社会文化的一个有机因子。回眸建筑史,我们不难发现,不同时期的建筑文化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室内的空间形态、组织形式、陈设方式、设计风格,不仅受到一个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技术的影响,也深受特定时代的风俗民情的浸染。秦汉时期的室内设计,必然具有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中华民族走向政治、经济、文化“大一统”的历史,是从秦汉时代开始的。在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以儒学主导的多元文化为汉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经济由弱转强并得到快速发展,商业(官方)、手工业、建筑技术都有较大的进步。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文化缩影的室内设计,其物质风貌和精神内涵也较前代发生了显著变化。 三、秦汉时期室内设计的基本特征 1.秦汉时期的建筑室内空间基本形态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建筑室内空间的主要形态已基本出现,其内容大体包括:⑴宫殿、礼制等主要建筑。这类土木混合结构的高台建筑是“聚合许多单体建筑在一起的建筑形式。”④其室内空间形态的特点是由若干个“小的矩形单元”聚合而成“高敞”的大空间的。平面布局呈“前朝后寝”。 ⑵住宅。一般住宅为单体建筑,其平面形态为“一堂二内”。⑤宅第的建筑平面布局为前后多重院落。院落空间的形成是单体建筑的“堂”“门”分置的结果。从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图像资料分析,当时厅堂的前檐对庭院是敞开的,且不设檐墙;遮阳避雨靠张设帘帷来实现,同时,帘帷也起到了界分室内室外的作用。从空间功能看,庭院与厅堂是内外互渗的。宅第的空间形态基本是“前堂后室”的平面布局。另外,楼、阁、阙等多层建筑也有新的发展,这种立体的空间关系丰富了该时期的空间形态,也使得室内的功能分区更为合理。⑶东汉时期,全木梁柱框架结构体系技术日臻成熟,单体建筑已有“墙倒屋不塌”的特性,以此结构体系而形成的室内空间形态,具有“高敞融 通”“自由分隔”的特征。 2.灵活多变,虚实相生:秦汉时期室内空间组织特征秦汉时期主要建筑,“高敞”的室内空间与低型的家具在尺度上比例严重失调,而且“室大则多阴”⑥。帷帐在室内的使用,便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将灵活的“帷帐”置于固定的“房屋”内的做法,把两种形式的建筑由外而内进行,“空间复合”的设计,不仅满足了室内空间不同使用功能的需要,即便是同一室内空间,在不同的时间段完成不同功能需求,也变成了可能。同时,它更弥补了固定建筑空间组织上的不足。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设计,最终在哲学层面上体现了道家“虚实相生”的思想。秦汉以前,帷

人格的基本特性

二、人格的基本特性 (一)人格的整体性 一个现实的人具有多种心理成分和特质,如才智、情绪、愿望、价值观和习惯等,但它们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联系并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组织。一个现实的人的行为不仅是某个特定部分运作的结果,而且总是与其他部分紧密联系、协调一致进行活动的结果。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最常见的精神病,布洛伊勒(Bleuler,1911)在提出精神分裂症这个术语时便认为,精神分裂症是精神内部的分裂,他将统—性的 丧失、精神的内部分裂视为此病的本质。可以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心理与行为比喻为一个失去指挥的管弦乐团。得了这种病,患者的感觉、记忆、思维和习惯这类心理机能虽然不至于丧失,却是乱七八糟的。由此可见,一个正常人的心理是多样性的统一,是有机的整体。 (二)人格的稳定性 人格的稳定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格的跨时间的持续性。在人生的不同时期,人格持续性首先 表现为自我的持久性。每个人的自我,在世界上不会存在于其他地方,也不会变成其他东西。昨天的我是今天的我,也是明天的我。过去的我透过现在的我,影响着我的现在和将来。虽然未来不能决定现在,但自我对未来的洞察力能决定现在的我。这就是自我的持续性。二是人格的跨情境一致性。所谓人格特征是指一个人经常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与行为特征,那些暂时的、偶尔表现出来的行为则不属于人格特征。例如,一个外向的学生不仅在学校里善于交往,喜欢结识朋友,在校外也喜欢交际,喜欢聚会,虽然他偶尔也会表现出安静,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 人格的稳定性并不排除其发展和变化。人格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人格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指较为持 久的、一再出现的定型的东西。人格变化有两种情况。第一,人格特征随着年龄增长,其表现方式也有所不同。如同是特质焦虑,在少年时代表现为对即将参加的考试或即将考入的新学校心神不定,忧心忡忡;在成年时表现为对即将从事的一项新工作忧虑烦恼,缺乏信心;在老年时则表现为对死亡的极度恐惧。也就是说,人格特性以不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内在秉性的持续性是有其年龄特点的。第二,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和机体因素,如移民、严重疾病等,都有可能造成人格的某些特征,如自我观念、价值观、信仰等的改变。不过要注意,人格改变与行为改变是有区别的。行为改变往往是表面的变化,是由不同情境引起的,不一定都是人格改变的表现。人格的改变则是比行为更深层的内在特质的改变。

《中医学基础)习题

中医学基础》试卷 、 单项选择题 ( 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 ) 1. 中医学的基本特点是 ( A. 整体观念和阴阳五行 B C.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 D 2. 中医学“证”的概念是 ( A.疾病的症状与体征 B C.对疾病症状与体征的分析过程 D 3. 属于“阳中之阳”的时间是 ( ) A.上午 B .中午 C .下午 D .前半夜 4. 下列不宜用阴阳的基本概念来概括的是 ( ) A. 寒与热 B. 上与下 C. 动与静 D.邪与正 5. 五行中具有“润下”特性的是 ( ) A.木 B .火 C .土 D .水 6. 五行中,火的特性是 ( ) A. 曲直 B. 炎上 C. 润下 D. 从革 7. 五行中, 木的特性是 ( ) A. 润下 B. 稼穑 C. 炎上 D. 曲直 8. 五脏生理功能的特点是 ( ) A 传化物而不藏,实而不能满 B.藏精气而不泻,实而不能满 C.藏精气而不泻,满而不能实 D.传化物而不藏,满而不能实 9. 六腑生理功能的特点是 : ( ) ) .四诊八纲和辨证论治 .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 ) .对疾病症状与体征的调查过程 .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

A. 传化物而不藏 , 实而不能满 C .传化物而不藏 ,满而不能实 10. 具有运化水液功能的脏腑是 C A. 脾 B. 三焦 八、、 11. 藏神的是 A. 心 B. 肝 C. 12. 主统血的是 A. 心 B. 肝 C. 13. 与脾关系密切的是 A. 喜 B. 怒 C. 14. “在窍为目” 的是 A. 肝 B. 心 C. 15. “受盛之官” 指 A. 胆 B. 胃 C. 16. “血府”指 A. 脑 B. 髓 C. 17. 朝百脉的是 A. 心 B. 肝 C. 18. “精血同源”指的是 A. 心肺关系 B. 肺肝关系 C. B. 藏精气而不泻 , 实而不能满 D . 藏精气而不泻 , 满而不能实 () 肝 D. 肾 ( ) 脾 D. 肺 ( ) 脾 D. 肺 ( ) 思 D. 忧 ( ) 脾 D. 肺 ( ) 小肠 D. 大肠 ( ) 骨 D. 脉 ( ) 脾 D. 肺 ( ) 肝脾关系 D. 肝肾关系

第九章 技术的本质和结构

第九章技术的本质和结构 第一节技术的本质和特征 一、技术的本质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考工记》狄德罗认为,技术是为了同一目的而共同协作完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的体系。 美国学者R·B·费希尔认为:“人们使用各种手段来为人类的生存和舒适提供物质对象,这些手段的总和就叫技术。” 认为技术是“满足整个公共需要的物质工具、知识和技能的集合。”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一)、技术——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经验或科学原理所

创造或发明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活动;二是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理论、技术工艺与技术产品(物质设备)。 (二)、技术与科学的区别 1、与自然的关系不同 2、目的不同 科学:属于认识范畴,回答“是什么”、“为什么”,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 技术:实践范畴,回答“做什么”、“如何做”,建立相应的操作体系 3、可预见性程度不同 科学不可预见,技术可以预见 4、评价标准不同 科学:能否完善科学理论,扩大科学知识的储备 技术:能否生产出新的和更好的产品 (三)、技术的本质是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改造作用

1、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即人利用和改造自然,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而技术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不能缺少的工具、手段和方法。 2、人能动地作用于自然的实践活动,是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在改造客观世界中实现主观的目的。 “理性何等强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总是在于它的间接活动,这种间接活动让对象按照它们本身的性质相互影响,互相作用,它自己并不直接参与这个过程,而只是实现自己的目的。” 3、技术作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推动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演化,并改变着人自身的自然。 “手的专业化意味着工具的出现,而工具意味着人所特有的活动,意味着人对自然界的具有改造作用的反作用,意味着生产。”“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

设计资源的基本特征

设计资源的基本特征 作者: 摘要:设计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交互性。交互性其实就是用户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从另一种角度而言,多媒体就是通过硬件、软件、设计师和用户的参与这四项来共同实现的高技术性艺术作品。由于世界实现不停变化的,所以这些设计资源相对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不同时期它的设计资源是不同的。 正文: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知识社会的到来、创新形态的嬗变,设计也正由专业设计师的工作向更广泛的用户参与演变,以用户为中心的、用户参与的创新设计日益受到关注,用户参与的创新2.0模式正在逐步显现。用户需求、用户参与、以用户为中心被认为是新条件下设计创新的重要特征,用户成为创新2.0的关键词,用户体验也被认为是知识社会环境下创新2.0模式的核心。设计不再是专业设计师的专利,以用户参与、以用户为中心也成为了设计的关键词,Fab Lab、Living Lab等的创新设计模式的探索正在成为设计的创新2.0模式。但是无论是一个真正的设计师还是一个知识人士的自我探索的设计,归根结底最为重要的也是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设计资源。资源是一切的根本,无论是设计还是生活中的任何一部分,它们赖以生存下去的依据就是与它相关的资源。诚然,因为各行各业的不同,所以它们的资源也是各有特色的,下面我就分几点来论述设计资源的特征。 一,交互性。我认为这也是它最大的特点。交互性其实就是用户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从另一种角度而言,多媒体就是通过硬件、软件、设计师和用户的参与这四项来共同实现的高技术性艺术作品。设计家有目标有计划的进行艺术性的创作活动。设计大部份为商业性质、少部份为艺术性质。 根据工业设计师的定义,设计是为构建有意义的秩序而付出的有意识的直觉上的努力。更详细的定义如下: 第一步:理解用户的期望、需要、动机,并理解业务、技术和行业上的需求和限制; 第二步:将这些所知道的东西转化为对产品的规划(或者产品本身),使得产品的形式、内容和行为变得有用、能用,令人向往,并且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这是设计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所在) 这个定义可以适用于设计的所有领域,尽管不同领域的关注点从形式、内容到行为上均有所不同。比如包装设计,包装设计最简单的关于设计的定义、就是一种“有目的的创作行为”。 然而设计也是一种职业。例如在电影业中有场景设计一职,在印刷业中,有包装设计一职。 二,本质与目的,本质与目的:设计资源的本质是指人对物的认识而改变物的性质,通过造物的方法,形成物品为人所用。设计资源的目的是适应生活的具体需要,顺应社会发展的积极方向,构成历史性的文化积累,从而证明人类高度文明的具体所在。 设计资源的本质存在有其功能性,精神性,象征性的不同作用。 ①功能性:功能性是设计资源的主要意义,这是设计的一种本质特征。人类在设计活动中始终将功能性的作用放在首位,这是由于物品的出现是满足生活的实际需要。衣、食、行、用,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物品是因人的需要而存在,因人的需要而出现。 ②精神性:精神性是指器具的使用不仅仅为人们在功能上提供方便,还有精神上的愉悦感、舒适感、美感。如逛百货商场,也许最初并无明确的购物意向,但是看到琳琅满目,五彩缤

浅谈人的特性及本质

浅谈人的特性及本质 麦柯斯 浅谈人的特性及本质 王成华 [摘要] 人与动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既看到人和动物的联系,又看到人和动物的区别,并把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统一起来考察,才能把握人的本质。据此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就是人的特性。而人的本质就是这三个特性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人的自然性人的社会性人的实践性人的本质人的特性及其本质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思考和探讨,这些思考和探讨对于我们认识人的特性和本质问题是非常有益的。但既然这是个哲学问题,也就意味着这是一个常问常新、可以永无止境地对其追问的问题。在历史上,每当人和人的社会的发展处在转折时期或关键时期,人的问题(人的本质、生存、发展等)便凸现出来。人的问题在当代的凸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表征着人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又处于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和关键时期。因此,在今天,结合人在当代生存和发展的现实状况,深入反思人的特性、本质、生存等问题,是大有裨益的。本文拟就人的特性和本质问题作些思考。 我们知道,人是直接从动物(类人猿)进化而来的,但人又不同于动物,人同动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看到人和动物的联系,或只看到人和动物的区别,偏执一端,都不可能认识人的本质,这也是人们常出现意见分歧的一个关节点。我们认为,只有既看到人和动物的联系,又看到人和动物的区别,把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统一起来考察,才能把握人的本质。据此不难看出,人在其与动物的联系和区别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自然性、社会性和实践性。而人的本质就是这三方面特性的有机统一。 一、人与动物的联系——人的自然性 (一)人的自然性 人的自然性是人和一般动物都具有的属性。从生物学上看,人是生物群的一个种类,是一种动物,因而动物所具有的所有特性人都无一例外地具有。动物最基本的特性是:

报告的本质和特征

报告的本质和特征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不了演讲。演讲的传达手段包括:有声语言、态势语言和主体形象。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最主要的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以流动的声音运载思想和情感,直接诉诸听众的听觉器官。它要求吐字清楚、准确、声音清亮、圆润、甜美,语气、语调、声音、节奏富于变化。 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动作、手势和表情,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辅助有声语言运载着思想和感情,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它要求准确、鲜明、自然,协调。 主体形象是指演讲者的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等。主体形象的美丑,好与差,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要求演讲者在符合演讲思想感情的前提下,注重装饰朴素、得体,举止、神态、风度的潇洒、优雅、大方,给听众一个美的外部形象。 必须指出,演讲假如只有“讲”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官,就会缺少动人的主体形象和表演活动;假如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众的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所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演” 1 / 4

与“讲”的和谐必须是以“讲”为主,以“演”为辅,“演”必须建立在“讲”的基础上,否则便失去了演讲的意义。现在,可以给演讲的本质下一个定义了:演讲者在特定的时境中,借助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艺术手段,针对社会的现实和将来,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抒发情感,从而到达感召听众并促使其行动的一种现实的信息交流活动。 那么,演讲都有哪些特征呢? 首先是它的现实性。这是因为演讲属于现实活动范畴。不属于艺术活动范畴,它是演讲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判断和评价,直接向广大听众公开陈述自己主张和看法的现实活动。 其次是它的艺术性。这里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它的艺术性是现实活动的艺术。它的艺术性在于它具有统一的整体感和协调感,即演讲中的各种因素(语言、声音、表演、形象、时间、环境)形成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协调的美感。同时,演讲不单纯是现实活动,它还具备着戏剧、曲艺、舞蹈、雕塑等艺术门类的某些特点,并将其与演讲融为一体,形成具有独立特征的演讲活动。 第三是它的煽动性。没有煽动性,就不成为演讲,政治演讲也好,学术演讲也好,都必须具备强烈的煽动性。这是因为; 2 / 4

医学模式特点

医学模式(medical model)是人类对健康观、疾病观、死亡观等重要医学观念的高度哲学概括,是人们对生命过程、健康及疾病的特点和本质的认识和历史总结,并据此指导卫生工作实践和医学教育,推动卫生事业发展,是医学工作者重要的理论武器。 医学模式的发展经历了神灵主义医学模式、自然哲学医学模式、近代机械论医学模式、现代生物医学模式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五个阶段。 神灵主义医学模式(Spiritualism Medial Model)是用超自然的作用来解释人类健康和疾病的健康和疾病观。产生的背景:生产力极为低下、科学思维尚未确立、对超自然力量(supernatural force)的崇拜。主要特点:健康是神灵的恩赐,疾病是对个人的惩罚或者邪恶超自然力量的侵犯;使用巫术等手段消除邪恶超自然力量来“治疗”疾病。在治疗仪式中可能使用某些植物或矿物,但并非利用其药理作用,而是用作超自然力量的载体;通过行善积德来预防疾病、保持健康;医学没有分化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治疗是一种社会活动 自然哲学医学模式(Nature philosophical medical model):是以自然哲学理论为基础的思维方式来解释健康和疾病的医学模式。我国的中医是该模式的典型例子。是一种朴素的整体医学观。主要观点有:体液的失衡是疾病产生的原因,在中医阴阳失衡是主因,人具有“自然痊愈力”;医生帮助体内的“自然痊愈力”;崇尚自然疗法;朴素唯物辩证法。 机械论医学模式(mechanistic medical model)是以机械论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解决健康 与疾病的医学模式 主要特点:用机械运动解释生命;把疾病比作机械故障;把治疗疾病比拟为维修机器。意义和影响:突破了思辩哲学和宗教神学的影响;把实验方法引进医学领域,使医学逐渐成为一门实验科学;促进生物医学学科的发展;促进了外科学的发展;对西方医学的影响比较大,对东方医学的影响较小 生物医学模式(biomedical model)是以生物学过程解释健康和疾病,将生物学手段当作保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的医学模式。 主要特点:心身二元论(body-mind dualism): 把躯体和精神割裂开来,把生命比拟为纯生物学过程。生物还原论(biological reductionism):把生命过程分解、还原为简单的元素,认为复杂的生命活动最终可以用最简单的物理、化学语言来解释。单因单果的因果模式,忽视健康与疾病过程的复杂性。过分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物学特点。 意义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类健康水平;促进了生物医学学科的发展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bio-psycho-social medical model)是从整体、系统的角度认识人类健康和疾病为主要特点的医学模式。是美国纽约Rochester医学院医学和精神病学教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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