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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即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省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和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下列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实行监理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了招标工作组,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应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813145.html,)及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工程的,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5个以上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或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及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三)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四)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五)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六)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须知;

(十)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外省(市)投标人来本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企业简历、财务状况;

(四)投标人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监理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的协议;

(六)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九条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监理费的1%。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专家应在开标前从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名册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三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下限的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定。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改证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手段、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比较和评分,排列名次。以量化方式进行评标的,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以监理取费标准或监理费报价作为定标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否则将导致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顺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四)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同时向未中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予以罚款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建管[2001]86号文件同时停止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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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招标,均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殊之处说明如下。 (1)勘察设计招标除应遵守上述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4)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5)关于监理招标,国家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规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故主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 2.招标程序的步骤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①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②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③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④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文件大致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 (2)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方案

目录 一、软件介绍 (3) 二、软件功能介绍 (3) 1. 工程管理 (3) a) 工程信息录入 (3) b) 工程信息维护 (3) c) 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4) d) 自定义输出 (4) e) 工程概况 (4) f) 工程详细信息 (4) g) 项目组织情况 (4) h) 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5) 2. 规划细则 (5) 3. 工程监理 (5) a) 监理工作程序 (5) b) 监理准备工作 (6) c) 监理例会 (7) d) 专题会议 (7) 4.进度控制 (7) 6.造价控制 (8) 7.合同管理 (8)

8.资料管理 (9) 9.用户管理 (9) a)用户色、权限管理 (9) 三、系统网络结构 (9) 四、系统设备配置 (10) 一、软件介绍 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系统从功能上可分为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监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文档资料管理。通过本系统使得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变得更加简单、方便,能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大大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效率 本系统目标是监理工作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保证项目监理部良好、高效、低成本的运行,特别适合监理公司与专业监理人员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软件功能介绍 1.工程管理 a)工程信息录入 用户在此建立工程项目名称,并输入工程基本情况,这部分信息将自动转入监理规划和监理月报等所有相关之处。 b)工程信息维护

本系统可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用户可以在此新建、选择、删除工程,对系统中所有的工程进行维护。 c)工程信息导入导出 用户可以将某个工程的相关信息导出到指定文件,方便地拷贝到其他机器上。使用导入功能可以将系统导出的文件重新加到当前系统中。 d)自定义输出 可以对当前工程或系统中的所有工程的工程信息、单位工程、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信息输出到WORD文档中供用户打印输出。 e)工程概况 工程基本情况:记录工程的基本信息,可以输入工程基本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本软件可处理多个工程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多个单位工程,以适应住宅小区及多个单体组成的功能区。 f)工程详细信息 分部工程的有关信息,供监理参考。 g)项目组织情况 对项目有关的监理、建设、总包、分包、设计、供应商及其他单位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情况和人员信息。用户一次输入后,便可以在其他窗体中下拉选择,无须反复输入。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

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分析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管理不断成熟和规范化,也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体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然而,随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监理企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缩减监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等。因此,需要关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招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1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的内涵及优势 1.1内涵 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其开放式的内涵及封闭式的内涵之分,从开放式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可以在互联网上实施,可以扩展到所有具有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从封闭式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没有在互联网上开放,而是在单位内部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上实施,局限于特定的项目及投标人。可以说,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电子商务活动。 1.2优势 1.2.1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是用自动化替代人工操作的方式,其将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而将更多的智力和管理集中于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提

升领域,可寻找到更多、更为适合的资源,进行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 1.2.2更为灵活和便捷化。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实现更为规范化、灵活化和流程化的操作。其可以极大地缩减人为操作的空间,也可以在网络的操作系统中留痕,便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检查、取证等工作。 1.2.3实现建设工程相关数据的存储与累积。在传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不仅速度慢,而且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较差。而采用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则可以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数据实现自动存储和分类,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从而实现科学的决策。 1.2.4防范废标。在传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出现废标的情况,而电子招标投标则可以最大程度上防止废标的出现,由于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可以避免在标书编制过程中的失误现象,从而减少废标的损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1]。 1.2.5提供一个诚信的平台和环境。在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也为市场主体诚信数据库的创建提供了平台和环境。其可以将诚信分计入到评标分值中,从而减少违规成本,更好地促进市场各主体间的履约行为。 1.2.6符合绿色建设的原则。在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利用电子标书进行传递,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和纸张费用,也

2018-2019-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 安徽省政府出台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下面跟小编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X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X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

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知识-建设工程监理数据及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监理数据及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系统概述: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各种审核单、监理作业单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在房地产网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及档案中发文前,提交规定的发文单位审核. 建设项目监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系统总结: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表、各种审核表、监理作业表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规定的发行人审核后发行 文章来自房地产网 建设工程监理资料和档案管理系统 一、监理文件的管理 1、监理文件是指项目部监理人员在监理类管理中的监理; 2.监督文件分级管理是指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按照职责权限对文件进行编制、审查和签发; 3.监理文件的分类管理是指文件形成后的编号、发送、传递和保管。 二、监理项目部签发的监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分为五个层次管理 1、监理项目部管理制度和监理作业指导文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审批后由相关人员编制,作为级文件; 监管规划 经公司批准为公司文件后,作为一级文件管理; 2.项目监理部向业主提交的重要报告:总结、月报、专题报告、图纸

审查/复核总结、工程暂停令、重罚工期审批、索赔签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签发为二级文件。 3.监理项目部出具的正式函由相关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作为三级文件出具。 4.监理项目部下发的项目联系单、通知、备忘录、报告、各种审核单、监理作业单等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规定的发行人审核后作为四级文件下发。 三、监理作业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的分类 1.按专业分类可分为以下11类:锅炉、汽轮机、土木工程(含测量)仪表与控制、护炉、焊接、化学、给排水、技术与经济、综合等。 2.文档属性的分类: 综合管理:监理规划、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项目部重要报告、总结、月报。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综合施工作业指导文件后出具的工程联系单; 质量管理:针对施工质量、设备质量和缺陷消除方案发布的通知、联系单等相关质量控制文件; 进度管理:对开工报告的审核意见,以及监理项目部与开工、停工、复工指令相关的进度控制文件; 投资管理:针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和材料代用,以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更而发出的与投资控制有关的联系单、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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