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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水岸一期高层商品房买卖合同》鄞工商格式备案2007-1-1-23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93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271000794

企业资质证书号:鄞综字074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联系电话: 27665388邮政编码: 315100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

地址:

-1-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钟公庙街道庙堰村、吴陆周村、编号为14-31-04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07第14-05037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92031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自-至2076年11月9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万科金色水岸一期高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7)浙规(建)证0260009,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27************、330227************。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该地块涉及配套的商业用房和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鄞房预许字(内)第2007-024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高层住宅,属钢混结构,层高为 2.85米,建筑层数地

上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3-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4、(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4-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X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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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1)、签约时支付房款元,其中含定金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1)、签约时支付房款元,其中含定金元。

(2)、年月日前按揭支付房款元。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叁拾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6-

(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款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3.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6.╳

-7-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行为以及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而延误工期。

因上述变更而延期交房需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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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叁拾天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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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叁拾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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