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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7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EC)NO. 629/2008号法规,对(EC)NO. 1881/2006法规第三部分食品中铅、镉和汞三种重金属的最大限量标准作了调整。

其中涉及食用菌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修改:1、关于铅含量。原标准对人工栽培食用菌的最大限量标准一律为0.30PPM,新标准修改为仅对蘑菇、平菇和香菇规定最大限量标准为0.30PPM,其他人工栽培食用菌未做规定。2、关于镉含量。原标准对人工栽培食用菌的最大限量标准一律为0.20 PPM,在新标准中,蘑菇、平菇和香菇的最大限量标准保持不变,仍为0.20 PPM,其他人工栽培食用菌则放宽到1.0 PPM。

新法规将于公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8年7月23日开始生效。

欧盟委员会法规(EC) No 629/2008

2008.7.2

对法规(EC)No 1881/2006关于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大限量标准的修订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

考虑到1993年2月8日制订的理事会条例(EEC)315/93中关于食品污染物的委员会程序(1),尤其是其中的条款2(3)。

鉴于:

(1)法规(EC)No 1881/2006 (2)制定了关于食物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标准,包括铅、

镉和汞等重金属含量的限定。

(2)为保护公众健康,保证污染物的含量水平不会成为健康隐患成为当务之急。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必须在安全水平,在良好生产和规范农业/ 渔业操作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低含量。

(3)根据新资讯,即使是良好农业和规范渔业操作也不能使某些水生物种和食用菌中铅、镉和汞的含量继续维持在法规(EC)No 1881/2006附件中所规定的水平。因此需要修改那些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标准,以此保证高水平的消费者健康保护。

(4)欧洲议会2002/46/EC号决定第2条款和2002年6月10日讨论各成员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类似法规的理事会会议(3)都定义了食品添加剂。目前在其中特定食品添加剂中发现了高含量的铅、镉和汞等重金属,“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也发出通告。这表明这些食品添加剂很大程度上可以让人摄入大量的铅、镉和汞。因此为保护公众健康,有必要给食品添加剂中的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做出限制。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必须在安全水平,在良好生产和规范农业/ 渔业操作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低含量。

(5)海藻会自然累积镉。因此干海藻或以干海藻为主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较其它添加剂含有更高含量的镉。鉴于此,放宽对干海藻或以干海藻为主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中隔的最大含量要求。

(6)各成员国和食品业经营者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的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标准,故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标准的执行相应后延。

(7)有必要对法规(EC)No 1881/2006附件附注1做出修订,进一步明确水果的最大限量标准不适用于树生坚果。

(8)2007年3月28日关于食品(4)中农残监控的委员会建议2007/196/EC和2007年5月3日关于食品中丙烯酰胺水平监控的委员会建议2007/331/EC这两个文件中已经提出了新的监控建议。据此,法规(EC)No 1881/2006中关于监测和报告内容的条款需要给予完善。由于委员会建议2005/108/EC(6)中提出的对多环芳烃的监控操作已经敲定,因此该建议可以不予考虑。

(9)法规No 1881/2006因此需要做相应修订。

(10)本法规中提出的措施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该委员会接受本法规:

条款1

法规(EC) No 1881/2006修订如下

1..条款9,第三段被以下规定替换:

对于委员会决定2006/504/EC(44 )和委员会建议2006/794/EC (45)中所定义之黄曲霉毒素,二垩英,二垩英类多氯联苯,非二垩英类多氯联苯的发现,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对于委员会建议2007/196/EC(46)和2007/331/EC (47 )中所定义之丙烯酰胺和呋喃的发现,各成员国应向EFSA报告。

(44) OJ L 199, 21.7.2006, p. 21.

(45) OJ L 322, 22.11.2006, p. 24.

(46) OJ L 88, 29.3.2007, p. 56.

(47) OJ L 123, 12.5.2007, p. 33.’

2.该法规的附件也做相应修订。

条款2

该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起第20日生效。

附件3.1.18 ,3.2.19 ,3.2.20 和3.3.3制订的最大限量标准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合法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不受此标准限制。产品投放市场后,解释/证明所产生的费用由食品业经营者负担。

本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完全直接的约束力。

2008年7月2日布鲁塞尔

For the Commission

Androulla V ASSILIOU

Member of the Commission

附件法规(EC)NO 18811/2006修订如下:

(4)附注(1)中新增:

树生坚果不受水果最大限量标准限制。

(5)附注(8)被以下句子替代:

本栏所列的食品指在委员会公告2006/141/EC (OJ L 401, 30.12.2006, p. 1).中所定义之食品。

中国美国日本欧盟四国饮用水质标准比较

. 快适水水质卫生标准 1、快适水概念 水质指标达到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现行饮用水标准中最高要求,适合于婴幼儿等对水中污染物较为敏感的人群长期饮用的优质饮用水。 2、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四国或地区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2.1分类的区别 (1)美国水质标准分为国家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和二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又有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MCLG)两个指标,MCL为强制性的标准,MCLG是非强制性的更高目标值。美国一级饮用水指标共有78个,分为:无机物、有机物、放射性物质、微生物学指标,其中无机物指标有15个,有机物指标54个,放射性物质指标有3个,微生物学指标有6个;二级饮用水污染物指标共有15个,没有细分。 (2)欧盟水质标准并没有特别分类,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学指标、化学物质指标和指示指标,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个(瓶桶装水是5个),化学物质指标26个,指示指标20个。 (3)日本水质标准分为水质基准项目和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水质指标项目分为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无机物、金属类、有机物、消毒剂残留及消毒副生成物、基本特性、其他类。日本水质基准项目共50个,其中病原微生物指标有2个,重金属指标有10个,无机物指标有9个,有机物指标有11个,消毒剂和消毒副生成物10个,基本特性指标5个,其他类指标2个;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共27个,其中重金属和金属指标有4个,无机物指标有2个,有机物指标有9个,消毒剂和消毒副生成物6个,其他类6个。 (4)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分为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共计106项。饮用水标准水质常规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四类共1 / 19 . 38个,其中微生物指标有4个,毒理指标有15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17个,放射性指标2个;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4个;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分为微生物指标2个、毒理指标59个、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3个。 2.2水质指标对比 以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为参照,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4个国家和地区的水质指标对比见表1和表2。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对比 限指中美日欧 GB5749-20MC6MCL标 、微生物指 总大肠菌51MPN/100m不得检CFU/100m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不得检 CFU/100m

农残限定2006年欧盟版本C_17_normativa_1773_allegato

Ministero della Salute DIPARTIMENTO PER LA SANITà PUBBLICA VETERINARIA, LA NUTRIZIONE E LA SICUREZZA DEGLI ALIMENTI DIREZIONE GENERALE DELLA SICUREZZA DEGLI ALIMENTI E DELLA NUTRIZIONE DECRETO Prodotti fitosanitari: recepimento della direttiva 2006/62/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12 luglio 2006, della direttiva 2007/55/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17 settembre 2007, della direttiva 2007/62/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4 ottobre 2007 e aggiornamento de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7 agosto 2004 concernente 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elle sostanze attive nei prodotti destinati all’alimentazione. Sedicesima modifica. IL MINISTRO DELLA SALUTE Visti gli articoli 5, lettera h), e 6, della legge 30 aprile 1962, n. 283, successivamente modificata con legge 26 febbraio 1963, n. 441; Visto l'articolo 19 del decreto legislativo 17 marzo 1995, n. 194, che prevede l'adozione con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d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i sostanze attive dei prodotti fitosanitari; Visto l'articolo 34 del decreto del Presidente della Repubblica 23 aprile 2001, n. 290, relativo ai residui ed intervalli di carenza; Visto i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7 agosto 2004 “Prodotti fitosanitar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ella sostanze attive nei prodotti destinati all’alimentazione”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 Serie generale n. 292 del 14 dicembre 2004, supplemento ordinario n. 179), modificato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7 novembre 2004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30 del 7 febbrai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4 marzo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21 del 26 maggi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maggio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84 del 9 agost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5 novembre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8 del 3 febbra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9 april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62 del 14 lugl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0 april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61 del 13 lugl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3 giugno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04 del 2 settembre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3 ottobr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82 del 4 dicembre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6 febbrai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02 del 4 maggi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99 del 28 agost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00 del 29 agost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6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7 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8-11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2 9、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3 10、废弃物处置制度14-16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7-18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A.微生物学参数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B.化学物质参数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相应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能释放出的最大量计算得; 2.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 5.成员国应确保[硝酸根浓度]/50+[亚硝酸根浓度]/3≤1,方括号中为以mg/L为单位计的硝酸根和亚硝酸根浓度,且出厂水亚硝酸盐含量要小于0.1mg/L.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杀螨剂、有机除藻剂、有机杀鼠剂、有机杀粘菌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具体的化合物包括: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芘、茚并[1,2,,-cd]芘 10.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下列化合物值: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15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指示参数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不是来自地表水或没有受地表水影响,则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若为瓶装或桶装的静止水,最小值可降至 4.5pH单位,若为瓶装或桶装水,因其天然 富含或人工充入二氧化碳,最小值可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是10000m3/d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注:译自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欧盟饮水指令规定的水质指标及其限值

欧盟饮水指令规定的水质指标及其限值指标限值如下: 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0/100ml 肠球菌0/100ml 市售瓶装水要求 大肠杆菌0/250ml 假单胞菌0/250ml 菌落计数(22℃) 0/250ml 菌落计数(37℃) 100ml 化学指标 丙烯酰胺0.10μg/L 锑 5.0μg/L 砷10μg/L 苯 1.0μg/L 苯并[α] 0.010μg/L 硼 1.0μg/L 溴酸盐10μg/L (最迟于指令实施后10年达到) 25μg/L (指令实施后5~10年的限值) 镉 5.0μg/L 铬50μg/L 铜 2.0mg/L 氰化物50μg/L 1,2-二氯乙烷3.0μg/L 表氯醇0.10μg/L 氟化物 1.5mg/L 铅50μg/L(目前) 25μg/L (指令实施后5~15年的限值) 10μg/L (最迟于指令实施后15年达到) 汞 1.0μg/L 镍20μg/L 硝酸盐50mg/L 亚硝酸盐0.50mg/L 农药①0.10μg/L(单个农药) 农药总量0.50μg/L 多环芳烃②0.10μg/L(特定化合物总浓度) 硒10μg/L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 1.0μg/L(总浓度)

三卤乙烷总量100μg/L(特定化合物总浓度) 氯乙烯0.5μg/L 指标性指标 铝200μg/L 氨0.50μg/L 氯化物③250mg/L 产气荚腊梭状芽孢杆菌(包括芽孢) 0/100ml 色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电导率250μS·cm-1(20℃) 氢离子浓度 6.5≤pH值≤9.5 铁200μg/L 锰50μg/L 嗅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氧化性 5.0mg/L(O2) 硫酸盐250mg/L 钠200mg/L 味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菌落计数(22℃) 无异常变化 大肠杆菌0/100ml 总有机碳无异常变化 浑浊度饮用者可以接受,无异常变化 放射性指标 氚100Bq/L 总指标性计量 (Total indicative dose) 0.10Sv/a ①该值用于单个农药,当农药为艾氏剂、狄氏剂、七氯、七环氧化物时限值为0.030μg/L。 ②②包括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g,h,i]芘和茚并[1,2,3cd]芘。 ③③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

最新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版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文档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 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理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中国与美国、欧盟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从上表可见,在标准的制定时间上,我国较美国晚了45年。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修订标准至少10次,而我国仅修订过2次。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尚缺少相关技术法规。 在水质指标数量方面,美国共52项,而我国只有35项,约为美国的67%,因此,在水质监测方面有可能遗漏对某些有害成分的检测项目。在我国水质标准中,有机物指标仅有7项,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而美国标准则以有机物为主,多达27项,约占总数的52%。可见中、美两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监测重点不同。此外,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要求很低,甚至还有一项肉眼可见物指标。 与欧盟相比,我国的指标分类与其基本一致,而且在性质上都是以无机物指标为主。在指标数量方面,欧盟共56项,比我国多60%,可见其水质监测比我国全面得多

2006年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与85年的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水质标准由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1.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 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3.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 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瞵;修订了四氯化碳; 4.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 订了浑浊度; 5.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有色金属标准》各国重金属和农残限量和标准

部分国家、地区草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 甘草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总B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DT)不得过千万分之二,五氯硝基苯(PCNB)不得过千万分之一。 黄芪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总B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DT)不得过千万分之二,五氯硝基苯(PCNB)不得过千万分之一。 丹参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白芍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西洋参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金银花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石膏 重金属: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含砷量不得过百万分之二。 煅石膏 重金属: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2020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Word]欧盟水质检测标准

[Word]欧盟水质检测标准 指标值(个/mL) 指标 埃希氏大肠杆菌 0 肠道球菌 0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指标指标值 埃希氏大肠杆菌 0/250mL 肠道球菌 0/250mL 铜绿假单胞菌 0/250mL 细菌总数(22?) 100/mL 细菌总数(37?) 20mL B.化学物质参数 指标指标值单位备注丙烯酰胺0.10 μg/L 锑 5.0 μg/L 砷10 μg/L 苯1.0 μg/L 苯并[a]芘0.010 μg/L 硼 1.0 μg/L 溴酸盐10 μg/L 镉 5.0 μg/L 铬50 μg/L 铜 2.0 μg/L 氰化物50 μg/L 1,2-二氯乙烷3.0 μg/L 环氧氯丙烷0.10 μg/L 氟化物1.5 μg/L 铅10 μg/L 汞 1.0 μg/L 镍20 μg/L 硝酸盐50 μg/L 亚硝酸盐0.50 μg/L 农药0.10 μg/L 农药(总) 0.50 μg/L 多环芳烃0.10 μg/L 硒10 μg/L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10 μg/L 烯

三卤甲烷(总) 100 μg/L 氯乙烯0.50 μg/L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相应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能释放出的最大量 计算而得;

2.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 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在达到指令中中规定的参数值前,成员 国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水中铅的浓度。 5.成员国应确保[硝酸盐浓度]/50+[亚硝酸盐浓度]/3?1,方括号中为以mg/L单位计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且出厂水亚硝酸盐含量要小于0.1mg/L。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杀粘菌剂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具体的化合物包括,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g,h,i]苝,茚并按[1,2,3,-c, d]芘。 10.如果可能,在不影响消毒效果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下列化合物值:氯仿、溴仿、 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15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指示参数 指标指导值单位备注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色度异味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浊度注7 异味

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成立以本店负责人李申亮为组长,李申亮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李申亮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工作,李申亮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质量自检、食品台帐工作,李申亮负责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健康卫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健康管理制度 本店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

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店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需要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本店由工商部门许可的预包装食品或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糖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其生产经营资格、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和票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 五、初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时,应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指商品有注册商标的),保存复印件,并依其有效期定期核对。同时,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商品供货档案。对有“总经销”、“总代理”、“质量承保”等标志的,应持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六、日常交易中的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合格证及其他证明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以及发票或供货单、提货单等销售凭证,并保存复印件或原件。 七、进货检查验收。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购进的食

中日饮用水标准对比

中日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刘晓茹李贵宝李文奇) 刘晓茹李贵宝李文奇 摘要:本文比较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日本《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各自的特点,以及二者在水质指标分类、指标数目和指标值等方面的异同。中国《规范》基本上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标准;日本;比较 自来水是城市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物品,它应是安全、无害,并且清洁卫生、无嗅无味、可口好喝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就是为达到此目的而制定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水质标准也在不断修改与完善。 我国加入WTO后,水环境监测也必须逐渐与国际接轨。2001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中国《规范》),该规范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水质卫生部分,在检测项目和指标值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与国际同类标准比较,基本上是一个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又是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日本《标准》)的制订同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EC)和美国环保局(USEPA)的相关标准,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就这两个规范和标准进行对比,以反映中日两国在标准制定方面的差异,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质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1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1.1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发展 上海是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于1928年10月修订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 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一个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草案,有16项指标,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9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批准,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 20-

欧盟农残限量指标

欧盟农残限量指标 编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限量检测限欧盟指令备注 1 , 1 乙滴涕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Dichloro-2,2-bis(4-thyl-phenyl-)ethane/Perthane 2 1,2-Dibromoethanee(ethylene dibromide) 1,2-二溴乙烷0.1 0.1 9 3 58 EEC 3 2,4,,5-T 2,4,,5- 涕0.05 0.05 93 58 EEC 4 Acephate 乙酰甲胺磷0.1 0.1 93 58 EEC 5 Aldiarb 涕灭威0.05 0.05 93 38 EC 6 Aldrin 艾氏剂0.02 0.02 见狄氏剂 7 Amitraz 双甲脒0.1 0.1 95 38 EC 8 Amitrole(Aminotriazole) 杀草强0.1 0.1 93 58 EEC 9 Aramite 杀螨特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10 Atrazine 莠去津0.1 0.1 93 58 EEC 11 Barban 燕麦灵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12 Benalaxyl 苯霜灵0.1 0.1 94 30 EC 13 Benfuracarb 丙硫克百威0.1 0.1 94 30 EC 14 Benomyl 苯菌灵见多菌灵 15 Bifenthrin 联苯菊酯 5 98 82 EC 16 Binapacryl 乐杀螨0.1 0.1 93 58 EEC 17 Bromophos-ethyl 乙基溴硫磷0.1 0.1 93 58 EEC 18 Bromopropylate 溴螨酯0.1 0.1 95 61 EC 19 Camphechlor(Toxaphene) 毒杀芬0.1 0.1 93 58 EEC 20 Captafol 敌菌丹0.1 0.1 93 58 EEC 21 Carbendazin 多菌灵0.1 0.1 93 58 EEC 22 Carbofuran 克百威0.2 0.2 94 30 EC 23 Carbosulfan 丁呋丹0.1 0.1 94 30 EC 24 Cartap 杀螟丹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5 Chlorbenside 氯杀螨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6 Chlorbufan 氯草灵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7 Chlordane 氯丹0.02 0.02 93 58 EEC 28 Chlorfenson 杀螨酯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9 Chlormequat 矮壮素0.1 0.1 96 32 EC 30 Chlorobenzilate 乙酯杀螨醇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31 Chlorothalonil 百菌清0.1 0.1 93 58 EEC 32 Chloroxuron 枯草隆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33 Chlorpyrifos 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34 Chlorpyriphos-methyl 甲基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35 Cyfluthrin(sum of isomers) 百治菊酯(氟氯氰菊酯)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

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国外水质标准分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19017387.html,/Html/ryxf/201104/ 2574.html 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状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1-4-19 18:52:20 来源:酷比商务网【字号: 大中小】浏览27次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 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 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 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 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予以罚金。

欧盟最新农残标准

欧盟最新农残标准 茶叶 农药英文名称农药中文名称MRL (mg/kg) 检测限 (mg/kg) 指令备注 ethylan 乙滴涕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Ethylene dibromide 二溴乙烷0.1 0.1 93 58 EEC 2,4,5-T 2,4,5-涕0.05 0.05 93 58 EEC Acephate 乙酰甲胺磷(欧杀松) 0.1 0.1 93 58 EEC Aldicarb 涕灭威(得灭克) 0.05 0.05 95 38 EC Aldrin 艾氏剂见狄氏剂 Amitraz 双甲脒0.1 0.1 95 38 EC Amitrole(Aminotriazole) 杀草强0.1 0.1 93 58 EEC Aramite 杀螨特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Atrazine 莠去津(草脱净) 0.1 0.1 93 58 EEC Azoxystrobin 安灭达0.1 0.1 99 48 EC 2001/04/01执行Barban 燕麦灵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Benalaxyl 灭菌安(本达乐) 0.1 0.1 94 30 EC Benfuracarb 丙硫克百威(免扶克) 0.1 0.1 94 30 EC Benomyl 苯菌灵(免赖得) 见多菌灵 Bifenthrin 联苯菊酯、氟氯菊酯 5 98 82 EC Binapacryl 双苯唑菌醇0.1 0.1 93 58 EEC Bromophos-ethyl 乙基溴硫磷0.1 0.1 93 58 EEC Bromopropylate 溴螨醇0.1 0.1 95 61 EC Camphechlor(Toxaphene) 毒杀芬0.1 0.1 93 58 EEC Captafol 敌菌丹(四氯丹) 0.1 0.1 93 58 EEC Carbendazim 多菌灵(贝芬替) 0.1 0.1 93 58 EEC Carbofuran 克百威(加保扶) 0.2 0.2 94 30 EC Carbosulfan 丁呋丹(丁基加保扶) 0.1 0.1 94 30 EC Cartap 杀螟丹、培丹、巴丹、派 丹 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benside 氯杀螨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bufam 氯草灵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dane 氯丹0.02 0.02 93 58 EEC Chlorfenson 杀螨酯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mequat 矮壮素0.1 0.1 96 32 EC Chlorobenzilate 乙酯杀螨醇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othalonil 百菌清(四氯异苯腈) 0.1 0.1 93 58 EEC Chloroxuron 枯草隆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pyrifos 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Chlorpyrifos-methyl 甲基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Cyfluthrin 氟氯氰菊酯0.1 0.1 00 42 EC 实施日期:01/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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