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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业机构知 产权意 调查2008

香港商业机构知 产权意 调查2008
香港商业机构知 产权意 调查2008

Summary of Findings

調查結果摘要 Introduc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insight into Government's policy in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vital driving force towards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IPD) has been conducting surveys on Business Attitude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since 2004. Mercado Solutions Associates Ltd. (MSA) was commissioned to conduct the survey between 30th October and 28th November 2008. In total, 1 001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successfully enumerated

by means of mail survey. The overall

response rate achieved was 30.3%. This

executive summary highlights the major

findings of the survey.

前言

為向政府提供有關商業機構的統計資料,以配合政府建立知識產權為知識型經濟的重要推動力,知識產權署自二零零四年起進行了多個香港商業機構對知識產權的意識調查。米嘉道資訊策略有限公司 (米嘉道) 受委託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進行了調查,透過郵寄問卷形式成功訪問了1 001間商業機構,回應率達到30.3%。本摘要概述了主要的調查結果。

Knowledge and Attitudes toward IPR

The majority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aware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covered “copyright” (96.3%), “trademarks” (95.0%), “patents” (92.1%) and “designs” (78.0%), the percentages were slightly lowered as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surveys (more than 85%). Yet, when comparing to the last survey (4.1%), largely higher proportion of establishments were aware that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22.1%) were also covered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en asked whether thought that “copying newspaper articles / articles from books without authorization for distribution to staff for internal reference” was an infringement of IP

rights, only 50.5% of the establishments

claimed “yes”.

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及觀念

大部分商業機構均知道知識產權包括「版權」(96.3%)、「商標」(95.0%)、「專利」(92.1%) 及「外觀設計」(78.0%),比例較過去幾年的調查結果 (超過85%) 略有下降。

然而,與上一次調查 (4.1%) 比較,知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22.1%) 亦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的比例則有所增加。

當被問到是否認為「未經授權而複製報章 / 書籍文章發放給員工作內部參考」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只有50.5% 的機構認為「是」。 98.3% of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e.g. patents for invented products / technology, design, logo or brand name) were valuable assets of a company,

which was quite consistent to the last survey.

98.3% 的商業機構均認為知識產權 (例如發明的產品 / 技術、外觀設計、標誌或品牌) 是公司的寶貴資產,結果與上一次調查頗一致。

Establishments were asked whether they considered the statement “After I have obtained a business or company registration in Hong Kong, no one else can use my company name as a trademark in Hong Kong” was true. 65.0% of the establishments misunderstood that the statement was true, which was higher than the previous surveys (below 55%). However, still 35.0% considered that was not true. 28.6%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laimed that they had registered trademark, patent or design in Hong Kong, while 71.4% had not done so. The rate of doing so was similar to that of the last survey. Among those establishments which had trademark, patent or design registered, 52.1% had registered 1 trademark, patent or design; 11.1% had registered 2 – 3; and 30.8% had registered 4 or more.

各機構均被問到認為「當我在香港取得商業/ 公司註冊後,沒有人能夠在香港採用本公司名稱作為註冊商標」的說法是否正確。65.0% 的機構誤以為此是正確的,比例較以往幾年(55% 以下) 有所上升。但仍有35.0% 知道這句子並不正確。

28.6% 的商業機構表示已經在香港註冊了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而71.4% 則表示沒有。有這樣做的比率與上一次調查的差不多。

在那些已經在香港註冊了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的機構中,52.1% 註冊了一個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11.1% 註冊了2 – 3個;另有30.8% 註冊了4個或以上。

80.6%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Hong Kong as an important place to register trademark, patent or design, which was quite similar as compared to the last survey.

80.6% 的商業機構認為香港是一個重要地點去註冊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與上一次調查的差不多。

72.6%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not aware that there were licensing schemes (administered by copyright owners) authorizing copying of local newspaper articles and books for use in business, while only 27.4% were

aware of it.

72.6% 的商業機構均不知道有特許計劃 (由版權擁有者執行) 授權公司複製本地報章報導/ 書籍內容供業務中使用。只有27.4% 對此有認知。

54.3%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know that the statement “If I have a trademark, patent or design registered in the National Trademark or Patent Registry of PRC, it will automatically be protected in Hong Kong” was false, which was similar to the past surveys.

The remaining (45.7%) considered the

opposite.

54.3% 的商業機構知道「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或專利註冊處註冊的註冊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將自動地於香港受到保護」的說法是錯誤的,與以往幾年調查的結果相若。而餘下的(45.7%) 則並不知道。

49.5%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had heard about the newly amended Copyright Ordinance – regarding the criminal liability that directors / partners may attract if their 49.5% 的商業機構有聽過最新修訂版權條例中,有關董事 / 合夥人可能因為公司在業務中管有盜版軟件,須負上刑責。

companies possess pirated software for business use. Among them, the major channels of learning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provision were TV / radio API (67.7%) and print ad. in newspapers / magazines (42.4%).

在他們之中,主要得知條例內容的渠道是電視/ 電台廣告 (67.7%) 及刊登於報章 / 雜誌的廣告 (42.4%)。

IP Compliance 遵守知識產權的法例規定

While 57.8% of the establishments would not check the Hong Kong trademark register before using / adopting their own trademark for their goods / services, 42.2% would do so, which was lower than that in the last survey (54.6% in 2006).

57.8% 的機構表示不會在使用商標於產品/ 服務前檢索商標是否已有同樣的商標註冊過,而42.2% 則會這樣做,比例較上一次調查減少了 (2006年有54.6%)。

Only 15.5%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had deployed staff specifically responsible for IP management. Among them, many claimed that the staffs were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patents or designs”(62.2%), followed by “monitoring employees’ use of other people’s IP rights” (53.1%), “monitoring the IP rights of the company”(41.0%) and “licensing / trading IP rights of the company to others” (37.2%). 48.4% of the establishments claimed that they prohibited their staff from using the company computers in uploading or downloading files for personal use during the office hours. Besides, 71.6% claimed that they prohibited their staff from installing or using pirated computer software. Among the 48.4% and 71.6%of establishments, the common measures taken were: “setting up internal rules / guidelines”(78.8% and 76.4% respectively), “by company’s monitoring” (43.5% and 52.4% respectively) and “regular checking of computer hard disks” (29.3% and 32.8% respectively). 64.0%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did not carry ou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nd 26.7% claimed that their business had no such need, only 9.2% had carried out 只有15.5% 的商業機構有委任員工專責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在他們之中,很多都表示員工是負責「申請註冊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62.2%) 的,其次是「監察員工使用其他人的知識產權」(53.1%)、「監察公司的知識產權」(41.0%) 及「處理公司知識產權的專利授權 / 交易事宜」(37.2%)。

48.4% 的機構指出它們會禁止員工在辦公時間內使用公司電腦上載或下載檔案作私人用途。另外,71.6% 表示它們有禁止員工在工作上安裝或使用盜版電腦軟件。

在該48.4% 及71.6% 的機構中,普遍採取的措施是:「訂立公司內部規定 / 指引」(分別有78.8% 及76.4%)、「由公司監察」(分別有43.5% 及52.4%) 及「定期檢查電腦的硬碟」(分別有29.3% 及32.8%)。

64.0% 的商業機構沒有在香港進行研究及開發,另有26.7% 表示公司業務沒有此需要,只有9.2% 有在香港進行研究及開發。結果與以往幾年的調查頗相似。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The findings were quite similar to the previous surveys. Among the 9.2%, most of them (78.1%) would search the patent register to ensure that they would not infringe other’s inventions.

在那9.2% 的機構中,大多數 (78.1%) 會檢索專利註冊,以確保不會侵犯他人的發明。 Perception of IPR Situation in HK 對香港知識產權情況的看法

93.7%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hat it was very / quite necessary to protect IP rights i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Hong Kong, which was quite similar to the previous surveys. When being asked whether agree that the measures of the Government have been effective in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for IP rights in Hong Kong in the past two years, most of the establishments (68.6%) “strongly agree / agree”, while 10.7% considered the

opposite. The remaining 20.7% claimed

“don’t know / hard to say”.

與以往幾年的調查結果相若,93.7% 的商業機構均認為知識產權在香港的商業社會是非常有需要 / 頗需要受到保護的。

當被問到是否同意政府在過去兩年所採取的措施有效改善香港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時,多數機構 (68.6%) 均「非常同意 / 同意」,而10.7% 持相反意見。其餘20.7% 表示「不知道 / 很難說」。

For the stakeholder which was considered the most important in reducing IP rights infringement in Hong Kong, more than two-fifths of the establishments (46.0%) consider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while some others considered th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19.1%) and “copyright owners” (17.8%) should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t was

noteworthy that the percentage for “the

Government” was decreased as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surveys (about 55% or more).

至於各機構認為在改善香港侵犯知識產權情況中,哪一方面應擔當最重要的角色,超過四成的機構 (46.0%) 認為「政府」應該擔當最重要的角色,而部分機構則認為「教育團體」(19.1%) 及「版權擁有者」(17.8%) 應該擔當最重要角色。值得留意的是,認為是「政府」的百分比較以往幾年的調查 (約55% 或以上) 減少了。

Regarding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IP infringement in Hong Kong, the top four suggestions were the same as those in the previous surveys, which were: “lowering the price of genuine goods” (69.0%), “raising awareness of IP rights protection /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63.8%), “increase penalties” (36.7%) and “full-scale enforcement action against the sale of pirated and

counterfeit goods” (36.3%).

對於認為最有效改善香港侵犯知識產權情況的方法,首四項最多提及的建議與以往幾年調查的相同,就是:「正版貨品價錢下降」(69.0%)、「提高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 加強教育」(63.8%)、「加重刑罰」(36.7%) 及「全力掃蕩銷售盜版及冒牌貨品」(36.3%)。

92.1%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hat protecting / registering IP rights was beneficial to the company, which was quite similar as in the last survey. Among them, 81.7% thought that the benefit was to “prevent others from copying / using the compan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llowed by “enable the company to build up reputation or goodwill” (44.3%) and “earning income from the compan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32.9%).

與上一次調查的結果相若,92.1% 的商業機構均認為保護 / 註冊知識產權對公司是有好處的。

在他們當中,81.7% 認為其好處是「預防他人複製 / 使用公司的知識產權」,其次是「有助建立公司聲譽」(44.3%) 及「公司可藉著知識產權以賺取收入」(32.9%)。

Establishments were asked about their perceived most serious consequence for a company which infringed the IP of others. 52.9% considered the most serious consequence was “criminal liability”, which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last survey. It was followed by “civil liability” (17.8%) and

“damage to company’s reputation / goodwill”

(15.6%).

對於認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最嚴重後果,52.9% 的機構認為最嚴重的後果是「公司要負上刑事責任」,比例明顯較上一次調查的為高。其次是「要負上民事責任」(17.8%) 及「公司的聲譽受損」(15.6%)。

In terms of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for IP rights, the majority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was very / quite helpful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creative industries (84.5%), the creation of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wealth (77.6%) and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s economy (72.3%). The findings were quite consistent to the previous surveys. Awareness of IPD and its promotional activities

While most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aware that IPD was responsible for “promoting awareness on IP rights protection” (88.1%), “public education about IP” (69.2%),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67.3%),

“registration of patents” (66.2%) and

“registration of designs” (52.9%), about two-fifths were aware that IPD was also responsible for “IP law drafting” (45.3%) and “Government’s IP legal advisor” (43.1%).

On the other hand, 51.6% misunderstood that IPD was responsible for “receiving complaints 就保護知識產權的長遠發展而言,大部分商業機構均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對促進本地創意產業發展 (84.5%)、促進營商者創造商機及財富(77.6%) 及促進香港整體經濟發展(72.3%) 非常有幫助 / 頗有幫助。結果與過去幾年調查的頗一致。

對知識產權署及其宣傳活動的認知

商業機構大多都知道知識產權署是負責「宣傳

/ 推廣保護知識產權」(88.1%)、

「有關知識產權的公民教育」

(69.2%)、「商標註冊」(67.3%)、「專利註冊」(66.2%) 及「外觀設計註冊」

(52.9%) 的,而知道知識產權署亦有負責「草擬知識產權法例」(45.3%) 及「作為政府的知識產權法律顧問」(43.1%) 的比例則有大約四成。

另一方面,51.6% 誤以為知識產權署負責「接

受盜版及商標冒牌的投訴」

,亦有部分機構誤以

on copyright piracy and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Some also misunderstood that IPD wa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into infringing activities” (46.1%), and “criminal justice of IP” (33.2%). When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surveys, it was observed that the proportion of establishments which were able to give correct answer (91.4%) was similar to those of the previous surveys (ranged from 94.2% in 2004 to 97.2% in 2006). All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asked whether they had attended any exhibition / seminar organized by IPD, or seen any IPD’s advertising and promotional activities in the past two years. 11.1% of the establishments had attended IPD’s exhibitions / seminars. Moreover, 72.9% had seen IPD’s electronic media promotions / print ad / promotional materials, such as the API series on IP protection (60.2%), promotions on “No Fakes Pledge” Scheme 2008 (49.4%), promotions on “Copyright (Amendment) Ordinance 2007 – Anti-circumvention” (33.5%), promotions on “Software Asset Management Consultancy Programme” (30.9%) and promotions on “Beijing 2008 Olympic Games” and “Shop for

Real” (20.4%).

為知識產權署負責「調查侵權活動」(46.1%) 及「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執法」(33.2%)。

與以往幾年比較,發現能夠給予正確答案的機構比例 (91.4%) 與以往幾年調查的相差不遠(比例由2004年的94.2% 至2006年的97.2%)。

所有機構均被問及在過去兩年曾否出席 / 參觀過由知識產權署舉辦的展覽 / 講座,或見過該署的廣告及宣傳活動。

11.1% 的機構代表曾出席 / 參觀過知識產權署的展覽 / 講座。此外,72.9% 有見過該署的電子媒體宣傳 / 印刷廣告 / 宣傳物品,例如《保護知識產權》電視宣傳片系列 (60.2%)、「正版正貨承諾」計劃2008的宣傳 (49.4%)、《2007年版權 (修訂) 條例 – 反規避科技措施》的宣傳 (33.5%)、《軟件資產管理諮詢計劃》的宣傳 (30.9%) 及「北京2008年奧運會」及「愛正版 買正貨」的宣傳 (20.4%)。

In term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motional activities held by IPD in raising the awareness of Hong Kong businesses on protecting IP rights, 69.8%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hem “very / quite effective”, which was higher than the previous surveys (below 50%). On the other hand, 20.6% considered “quite / very ineffective”. Finally, 89.6% of the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V / radio” as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to gather information from IPD, followed by “newspaper / magazine” (56.2%), “Internet / website” (36.0%) and “other promotion channels (e.g. bus, activities in shopping

centres etc.)” (31.7%).

對於知識產權署的宣傳活動對提升香港商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有效程度,69.8% 的商業機

構認為「很有效 / 頗有效」

,較以往幾年的比例 (50% 以下) 增加了。另一方面,有20.6%

認為「不大有效 / 完全沒有效」

最後,89.6% 的機構認為透過「電視 / 電台」接收知識產權署消息最有效,其次是「報紙/ 雜誌」(56.2%)、「互聯網 / 網頁」(36.0%) 及「其他宣傳媒介 (如巴士、商場活動等)」(31.7%)。

Conclusion Overall speaking, the survey findings were quite consistent with those in the last survey. Majority of the business establishments were awa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nsidered they were valuable assets to the company. They also considered that it was very / quite necessary to protect IP rights i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Hong Kong. Furthermore, most of the establishments considered that protecting / registering IP rights was beneficial to the company, and had positive responses on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IP rights. Yet, not many establishments were aware of licensing schemes (administered by copyright owners) authorizing copying of local newspaper articles and books for use in business, and had heard about the newly amended Copyright Ordinance – regarding the criminal liability that directors / partners may attract if their companies possess pirated software for business use. Further publicity may be requir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above, it is suggested that IPD should keep using TV as a major channel for promotion, and it is expected that business attitudes towards IP rights protection and creation will be raised continuously. 總結 整體而言,是次調查的結果與上一次的頗一致。大部分商業機構對知識產權有認知,並認為知識產權是公司的寶貴資產。 他們亦認為知識產權在香港商業社會是非常有需要 / 頗需要受到保護的。 除此之外,大多數的機構都認為保護 / 註冊知識產權對公司是有好處的,而且對於保護知識產權的長遠發展亦有正面的回應。 然而,知道有特許計劃 (由版權擁有者執行) 授權公司複製本地報章報導 / 書籍內容供業務中使用,和有聽過最新修訂版權條例中,有關董事 / 合夥人可能因為公司在業務中管有盜版軟件,須負上刑責的機構並不多,這或有需要加強宣傳。 參考以上的調查結果,建議知識產權署保持以電視作為推廣的主要途徑,可以預料商業機構對保護知識產權及創作的意識將持續提升。

浅谈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建设意义

浅谈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平台建设意义 摘要: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交易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当前企业乃至一个经济体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交易资源,使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收益,而不是仅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必须依托市场通过交易来实现。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现状;意义 知识产权是人类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产和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技术、版权、商标等不仅是一种法律资源,也是一笔无形的财富。这些财富很多拥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但是因为没有被很好的利用而发挥不了它们的效用。现阶段,众多企业急需专利、商标等来树立自身的品牌,做市场开拓的企业申请不到好专利,注册不到好商标。另外也有许多个人或企业愿意出让闲置专利和商标等。此时,市场就需要一个统一的公平、公正、公开、中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 1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背景 1.1 国外背景 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国外的企业高度重视,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各跨国公司和全球大型企业为占领市场和垄断先进技术,纷纷运用多样化的、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手段,采取专利许可贸易与商标组合许可、技术输出等方法,来谋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最大化的利润。 随着全球技术贸易额的上升,世界贸易形势已发生变化,由货物贸易演变成技术贸易、货物贸易、资本贸易多种形势并存的方式,而技术贸易上升比重最大,增长速度最为明显。德国在2009年全年的技术贸易进出口总额为738.55亿欧元,专利许可出口贸易额98.76亿欧元,专利许可进口贸易额102.33亿欧元。据统计,从20世纪70年代专利技术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为0.67%,已发展到21世纪初期的近5%。世界技术贸易额已远超过普通商品贸易年增长率3.3%,平均增长率已达到15%。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运作了近70%的国际技术转移。 1.2 国内背景 就我国知识产权运营现状来看,虽然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技术市场,但现阶段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普遍的问题是“买技术难,卖技术难”,产学研结合的还不够紧密,研发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远远没有发挥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建立了技术市场体系,经过20年的发展已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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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保荐人应当掌控尽职调查的过程,对于试图忽略负面的尽调结果或抵制进一步询问的行为给予重视和警惕。保荐人应留意其在以下规则中应承担的责任:《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以及《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份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保荐人在上市工作启动时就需要和律师团队一起制定全面的尽职调查的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考察基本药物原理 2. 了解目标市场 3. 询问核心问题 a.评估临床发展计划 b.评估监管前景 c.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d.调查公司的生产能力 4. 联交所审查反馈意见的经验教训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一 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阶段,其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则是大量出现了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新的户籍称谓。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南地区,其发展更为引人注目。以茶叶的种植来说,据史书记载,早在唐代,“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③。到了宋代,茶叶种植更为普遍。在四川, ———————————————— ①《唐会要》卷86《市》。 ②《至顺镇江志》卷10。 ③《册府元龟》卷404《邦计部·山泽》。 “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篇一:上海、香港、天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各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知识产权流转是实现智慧创新的重要方式,更是推进知 识产权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打造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不权为思想、智慧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可能,更是为整合市场资源,创新产业的融资模式,降低创意产业的投资风险做出有益的实践。交易中心的建立将为知识产权供求双方搭建一个灵活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 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的交易平台,促进将知识产权转换为财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1、中心背景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11日,是一家服务 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交易中心是集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交易服

务于一体,同时将企业、高校等技术研发机构,同银行、pe 等资本实体联合在一起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在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初的一年中,共完成各类知识产权交易900余宗,累计金额42亿元人民币,涉及领域包括电子信息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业、现代服务 业、城市建设等方面。 2、组织架构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九大政府部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和监管部共同领导,中心下设登记处、融资处、交易处、信息处、结算处等部门负责相应工作。 3、运作模式 上海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运作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估价和流转两方面。交易中心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业务重点,主要为知识产权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鉴证、结算清算、托管登记、项目融资、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提供相关服务。中心交易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交易、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 4、经验借鉴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质押物提供权威的系统评估。

港股通知识自测题题目(单项选择题)

港股通知识自测题目 (2016年7月修订) 1.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____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A.2014年4月10日 B.2014年4月29日 C.2014年5月9日 D.2014年6月13日 2.中国证监会于6月13日发布了____,将《联合公告》确定的若干原则细化为规章,并明确了沪港通业务中的若干监管规定。 A.《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B.《沪港通试点办法》 C.《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D.《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3.对沪港通积极意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

A.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 B.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 C.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D.有利于将人民币投资渠道锁定在香港市场 4.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____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A.10 B.30 C.50 D.100 5.关于港股通交易日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港股通交易日与港股相同 B.港股通交易日与A股相同 C.港股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D.只要港股与A股均可交易,港股通就可交易 6.关于联交所市场半个交易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 A.圣诞节前日如果不是周末,那么将只有早市交易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十二章土地产权制度 点击数:1385???????????????????????? 发布时间:2006-9-14 14:33:55 字体〖〗导读 1.本章内容 ????? 在对土地产权制度概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现状及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并分别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难点、目标和方向等。 2.学习要点 ????? (1)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及其对土地产权的影响; ????? (2)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的基本要求; ????? (3)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主要的动力;????? (4)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5)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与主要方向。 3.课外阅读书目 ?????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索,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 (2)曲福田,中国土地制度研究,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 ????? (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 (4)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 (5)张? 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 (6)伍山林,中国农作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1998 .8:67-73 ????? (7)靳相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述评,中国农村观察,2003.2:14-24 ????? (8)刘守英,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利,中国土地科学,2000.3:1-9 ????? (9)叶艳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与耕地保护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1997.6:32-37 ????? (10)Chengri Ding, land policy reform in China: assessment and prospects, Land Use Policy 20(2003)109-120 第一节土地产权制度概述 一、产权 ????? (一)国内学者对产权概念具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 1.产权是财产权(property—rights),是有关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现代实用民法词典》 ?????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辞海》 ????? 3.产权既是权利,又是规则。——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 ????? 4.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王国平《公有产权论》????? 5.产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各项权利的总和,产权制度明确资源的利用和使用问题。——高尚权 ???? ?6.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段毅才。????? (二)西方经典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理解 ????? 1.产权就是经济当事人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科斯(Coase. R)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册 前言 章数一释义 章数二导言 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 章数二B 覆核程序 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 章数四会计师报告 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 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证券 章数七上市方式 章数八上市资格 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 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 章数十一上市文件

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数十二公布规定 章数十三上市协议 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 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 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 章数十七股份计划 章数十八矿务公司 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 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投资工具 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 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二十八 可转换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章数三十矿务公司 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 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 指引摘要∕应用指引 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

美国参考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2974561.html,/mgck/ 雾谷飞鸿的博文 雾谷是美国国务院所在地. 雾谷飞鸿的博文作者均为美国国务院工作人员, 具有多年在美国的生活和工作经验, 我们希望通过与中国网友的互动, 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 加强美中两个伟大国家人民之间的友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2974561.html,/mgck/ 美国地产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2974561.html, 一千万亚裔移民美国华人成第二大移民群体 自从1843年5月7日第一位日本移民来到美国,迄今居住在美国的亚裔移民已经遍及各地,人数超过一千万。在亚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中国城、日本城、韩国城、越南城等纷纷出现。 1965年美国通过新的移民及入籍法,取消了有利于欧裔的移民配额,此后来自亚洲的移民大大增加。1960年时亚裔移民只占外国移民总数的5%,但到了2009年,其份额增加到近28%,增幅超过5倍。目前亚裔是美国的第二大移民人口,人数仅次于拉美裔,拉美裔占外国移民总数的53%。 截至2009年,约有1060万亚裔移民生活在美国,其中,近一半的亚裔移民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以及德克萨斯州,使这三个州成为亚裔移民人口最多的州。在亚裔移民中,排名前三位的是华人移民、菲律宾移民以及印度移民。 欧巴马在迎宾阁餐馆与喜出望外的顾客合影(照片:Pete Souza) 目前华人移民是仅次于墨西哥移民的第二大移民群体,华人移民占整个在美

外国移民人数的4.5%。移民政策研究所(Migration Policy Institute) 根据人口普查局的统计所做的报告显示,2010年生活在美国的华人移民(不包括美国本土出生的华人) 约有180万人,其中68万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37万人居住纽约,也就是说,近三分之二的华人移民居住在这两个州。由于大部分华人移民居住在加州以及纽约,使得这两个州的中国城成为中国菜的美食天堂,中餐馆不但多,菜式也全,而且正宗地道,价格还便宜。不久前欧巴马到旧金山时,特意到位于中国城的迎宾馆(Great Eastern restaurant) 买外卖,还引起不小的议论。 根据移民政策研究所的报告,居住在华盛顿特区的华人移民为2533人;居住在马里兰州的华人移民为42031人;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的华人移民为34492人。移民政策研究所的报告是根据人口普查局的统计数据得出的,据此,华盛顿特区、马里兰州与弗吉尼亚州的华人移民加在一起总共不到8万人,而其中住在华府的华人移民人数就更少。 大华府地区的华人移民虽然不及加州以及纽约多,但却有各种社团上百个、各种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十多个;地区的免费中文报纸有五种,再加上全国性的中文报刊,数目超过十种。从华人社区文化活动的角度看,大华府的华人还是很活跃的。 华人移民有许多自己的特点: 从2001年到2010年,约有70万从中国大陆以及香港到美国的华人获得绿卡; 从整体上看,通过家庭团聚渠道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人较少; 2010年以工作方式获得绿卡者中,超过十分之一是华人; 从总体上看,华人移民更愿意入籍美国; 接近五分之三的华人移民英语不够精通; 华人移民的教育程度比较高,19.2%的华人移民有大学以上文凭,远高于外国移民15.9%的整体水平。 在2010年,将近四分之一的男性华人移民在信息技术、科学、工程领域工作。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原沿袭英国的土地产权封地体系(Feudal System)。根据英国普通法,在这种封地体系下,所有的土地产权绝对地归政府或国王所有,任何个人对房地产没有所有权,仅仅只是一个租户,在君主的授权默许下,具有一定限度的使用和占有权利。经过17世纪的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封地制逐步演变成现有的房地产的自由拥有制(Allodial System)。房地产产权的自由拥有制得到了美国宪法坚定的保护,房地产产权的私有制不再受到原封地制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房地产产权的种类:独立房地产产权(Estates In Land);共同房地产产权(Concurrent Ownership);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Ownership for Investment Purposes)。 独立房地产产权 1.自由拥有的产权(Freehold Estates)。产权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更长的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

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我国技术研发最重要的机构,在科研人员和资金投入上占有优势,一般积累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有很大不同的是,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运营的目的就是获得资金上的收益;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通常不会去实施自有的知识产权,没有对应的市场,也没有竞争者,所以对被许可人、受让人完全没有限制。 在许可与转让两种方式中,转让属于一次性获得大额收益,转让完毕则代表交易结束,出让人与受让人不再有任何关系,出让人的收益不会因为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的运营而减少或增加;而许可则是一个可持续的过程,每年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收益会因为运营的情况发生变化,并且需要有专人持续跟踪,浪费人力。所以,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倾向于选择专利转让,快速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变现,体现出其价值。 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让详解如下: 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部门,首先收集高校和科研机构已有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以及正在开发且未来可能取得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研究项目,并对技术进行内部评估,筛选出可以用于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评估标准可以从技术的成熟性、产业化的可行性、涉密性等方面进行。 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自身,或者借助技术转移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介等机构,将内部评估出的可进行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向市场公开寻求合作,并最终与技术需求方(一般为企业)达成市场化交易意向,并初步拟定交易合同。

③为避免私下交易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交易过程中,通过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平台将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技术需求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意向,向公众公示;公示内容可包括交易涉及内容、交易价格、股权分配,甚至人员支持和未来收益分红等;公示时间可为10-15个工作日。 ④在公示过程中,若有异议人对公示的具体交易项目提出异议,则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向交易双方反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指定评估机构介入,对交易情况进行评估。 ⑤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评估机构对此次交易进行评估:若拒绝接受评估机构对此次交易进行评估,则技术转移交易失败;若双方接受指定的评估机构介入评估,则通过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对技术交易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果与此次技术交易价格,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判定是否符合市场情况,符合则交易继续进行,否则宣布此次交易不予准许。 ⑥在公示过程中,若没有个人或单位对公示的具体交易项目提出异议,或者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判定此次交易符合市场情况,则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出具公示证明,以证明此次交易项目已通过公开渠道对社会提出公示,符合市场情况。 ⑦交易双方签订具体技术转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技术转移市场化操作方式进行技术实施,高校和科研机构按约定决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交易完成。 ⑧在技术转移的市场化操作实施过程中,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可进一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对过程进行监控协调。实际操作中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平台通过公开查询和展示高校和科研机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 (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 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 (1) 其配偶; (2)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 (3) 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 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 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

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分析

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分析 马小刚 [摘 要]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和土地制度的提供者,政府对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管控,对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政府管控机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着重分析了我国 政府管控制度的外部制度环境,以及由此决定的政府职能和行为目标。本文将政府管控土地一级市场 的原因分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将政府管控机制分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两个层次进行详细论证,得出了政府管控的综合机制,对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完善我 国土地一级市场相关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管控制度;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中图分类号]F2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2-0032-05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从运作机制角度看,政府管控制度分为政府垄断制度和市场出让制度,政府垄断制度体现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政府审批,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制订,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土地储备必须由政府来完成,政府采用计划、行政、法律等手段决定土地供应的区位、时间、规模、空间等要素;市场出让制度体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决定土地供应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 一、政府管控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由国家基本制度构成,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等决定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基本框架的制度属于制度环境的范畴,[1]我国政府管控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土地产权、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等。 (一)土地产权制度环境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护产权。土地产权制度是政府管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产权的界定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构成看,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延伸权利,如使用权、占用权、收益权等。大多数的学者已经对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做了大量的研究,在此不做赘述,本文主要从土地发展权(Land Devel opment R ights)的角度重新认识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发展权就是发展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使用和处分的不动产产权,这里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一般指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使用强度的提高。“土地发展权就是为了适应土地使用管制和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的需要而设立,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与利用强度等利用方式的权利,是一项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权”。[2]在欧美等国家,由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土地所有权是最高权利,规划分区和土地使用规制等政府行为可能限制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延伸出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情况下将土地发展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土地发展权常常被用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生态保护等用途。 土地所有权和发展权有四种组合方式,美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和发展权私有制度,英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和发展权国有制度。从欧美土地产权的界定来看,如果土地所有权为私有,土地发展权的产权配置方式将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发展权的产权配置方式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会产生何种影响?我国政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展权,这种产权界定模式实际上取消了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分享土地开发价值的权利,使得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任意进行城市规划、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冲突,同样会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且有失社会公平。为此,有些学者提出,只有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原土地使用者,才能防止耕地资源的破坏,保护农民和城市拆迁户的利益。 (二)政治制度环境 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发展权私有,固然可以减少政府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受到诸如历史因素、技术因素的制约。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与我国土地产权界定方式相同,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发展权均为特区政府拥有,但实践证明香港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较高。究其原因在于

土地产权制度评析

课堂设计(论文) 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 年级: 09 学号: 0902090004 姓名: 崔宁 专业:土地资源管理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 摘要:本文从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土地产权的定义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入手,深刻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办法。 关键字:土地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一、中国土地资源现状 (1)土地类型多样。其中湿润、半湿润区土地面积占52.6%;干旱、半干旱区土地面积占47.4%。从地形高度看,从平均海拔50米以下的东部平原,逐级上升到西部海拔4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 (2)山地面积大。山地(包括丘陵、高原)面积约633.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6%。全国1/3的人口,2/5的耕地和9/10的有林地分布在山地。 (3)农用土地资源比重小。中国土地总面积很大,按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被农林牧渔各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资源仅62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5%。其他约1/3的土地,是难以被农业利用的沙漠、戈壁、冰川、石山、高寒荒漠等。在可被农业利用的土地中,耕地和林地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耕地约1.35亿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林地约1.67亿公顷,占17%。 (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据统计,在天然草地、蔬林地、灌木林地和海涂中,尚有适宜于开垦种植农作物、发展人工牧草和经济林木的土地约353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7%。 二、土地与土地产权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三、关于对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要支柱。现代的公司交易通常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管理者们往往将其注意力集中到交易的完成上,对知识产权在交易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没能给予足够的注意。 知识产权有许多类型: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许可和其他协议等等。这些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机制并不相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可能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有的可能没有申请,有的可能正处在申请过程中。公司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通过收集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料并分析其与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收益,来为预期投资者提供目标公司可能影响预期交易定价及其他关键因素的详细的知识产权信息。 错误处理或忽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恰当的调查,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并没有获得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其所有权已经被转让,或者被第三方的利益或诉讼所累。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正如商务交易各不相同一样,给定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也有自己的特征和要求。能够影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因素包括目标公司的政策和文件留存方式,组织、注册程序及知识产权所在的地理位置,业务经营时间的长短,管理团队的成熟程度以及目标公司的产业环等。但一般来讲,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特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对其实际控制程度。对任何形式的注册知识产权,首要的问题是要到相关政府部门查阅其所有权登记状况,并确定其所有权与目标公司一致,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具有重要价值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目标公司所有,而是由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而且,如果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是受让的权利,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文件要能够清楚地前后衔接。如查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是由他人许可使用还需要了解以下情况:①许可或被许可的权利的类型,是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②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及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③是否允许转许可;④是否允许分许可;⑤许可或许可使用的期间。许可协议的任何上述条款都可能会对预期进行的交易的知识产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独占使用范围。查清预期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对于交易对方的战略价值及该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是有效的尽职调查的另一个关键因素。首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43-12 (2012年10月)(於2013年7月及2017年3月更新) 事宜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 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第2.03(2)及(4)條 《創業板規則》第2.06(2)及(4)條 相關刊物香港交易所新聞稿(更新日期:13/10/2010)、指引信 HKEX- GL29-12(「臨時指引」)及HKEX-GL44-12(於 2017年3月更新) 本函內容取代以下「上市決策」: 1. HKEX-LD36-1 及 36-2 2. HKEX-LD55-1、55-2 及 55-3 3. HKEX-LD59-1、59-2、59-3、59-4、59-5、59-6 及 59-7 指引提供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若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詢。 1. 目的 1.1 本指引整合聯交所過去所發出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多份上市決策,載入 2010年10月13日推出臨時指引後仍適用的原則。過往的上市決策由本函內容取代。 1.2 2011年6月的「上市決策」HKEX-LD12-2011(關於臨時指引是否適用於尋求 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二上市的申請人)及2011 年7 月的「上市決策」HKEX- LD15-2011(關於臨時指引是否適用於因權證行使而進行的股份發行)仍然生效。 1.3 本函與臨時指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1。1有關非上市公司可換股或可轉換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載於指引信HKEX-GL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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