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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疗〔2012〕6号

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
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确保护士注册工作规范有序、数据真实准确,便于军人(含武警,下同)护士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和注册变更,现将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使用身份证件要求
军人护士执业注册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其中,有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护士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二、变更身份证件要求
1.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在军队内因工作单位调整需办理变更注册时,由军队注册机关负责将身份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现所在单位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在变更注册的同时,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此通知下发前已变更到地方的军人护士,由地方注册部门负责变更身份证件号码。
3.变更身份证件仍使用原《护士执业证书》,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注册系统信息中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在《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4.军队院校应届毕业学员使用学员证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军队护士注册机关在进行执业注册时,应将连带信息中的学员证件信息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现所在单位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如遇《护士执业证书》丢失的,仍由原发证机关负责补发证书,并可在补发证书的同时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此页无正文)



总后勤部卫生部 卫 生 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护士 执业注册 变更

共印(80份)
承办单位:医疗管理局 联系人:田晓丽 电话:66886581
医 政 司 王曼莉 687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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