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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报审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 年5 月

1. 总则

1.0.1 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 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重要强制性控制内容;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

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和分级调整的办法,由市政府负责总则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分则的审批,规划调整也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相应的权限内进行。

1.0.4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 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塑造特定意图区范围及控制引导。

1.0.5 为突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

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1.0.6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除专家参与规划的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0.7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南京城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指引》、《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1.0.8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成果数据必须经验收并入库校核无误后,规划编制工作方可结束并履行合同有关条款。

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的要求。

2.重要强制性内容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参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市场体制下政府调控需求,并结合南京实际,重点落实两方面内容,一是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必须由政府行为控制的内容,二是塑造城市特色的内容。

2.1“六线”控制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河道兰线、高压黑线、轨道

橙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2.1.1道路红线规划控制

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公交站场、行人过街通道(包括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控制要求。

地形高差特别复杂的地区以及重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

2.1.2绿化绿线控制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绿化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2.1.3文物和城市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紫线”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 )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 ),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

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非文物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本体和保证其基本安全的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2.1.4河道兰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河底和水位(内

河)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2.1.5高压黑线控制

确定35KV 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

2.1.6轨道橙线控制

对于已建设或已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的线路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05 )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对于已完成轨道交通专项控制规划的轨道线路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05 )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并划定具体轨道线位和站位以及保护控制范围,提出有关控制要求,确定出入口位置及控制要求。

2.2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控制

明确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2.2.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着重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规划。

2.2.1.1城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2.2.1.2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四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2.2.1.3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

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的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2.2.2道路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规划。

2.2.2.1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站点、站场等。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2.2.2.2研究确定各类道路交通设施的规模,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要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周

边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留。

2.2.2.3研究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容量,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划定各项市政设施源和站点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

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的(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涉及安全防护的(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规划指引》的要求落实。

2.3高度规划控制

2.3.1根据城市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2.3.2高度分区应划分到街区,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

2.3.3高度分区一般分6 级:12 米以下、12-24 米、24 -35 米、35 -50 米、

50 -100 米、100 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

2.4特定意图区规划控制

2.4.1特定意图区划定

特定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有特别开发意图而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区域。

根据城市特定意图区规划,在进一步研究地段特色基础上,划定城市特色展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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