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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有效且公平地课税

第11章 有效且公平地课税
第11章 有效且公平地课税

第11章有效且公平地课税

选择题

1. 自然垄断是:

a) 很多厂商生产同一种产品;

b) 很容易进入该市场;

c) 只有一家厂商提供该产品;

d) 该产品只有一个买家;

e) 都不对。

2. 横向公平的含义是指:

a) 高收入者应当缴纳更多的税;

b) 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应当缴纳同样的税;

c) 缴纳税收的多少不应该和收入水平有关;

d) 税收不应该产生超额负担。

3. 逃税是:

a) 非法行为;

b) 在中国非常流行;

c) 不缴纳应纳税额;

d) 都对;

e) 都不对。

4. 拉姆齐法则是对消费中 __________的商品而言的。

a) 不相关的;

b) 互补的;

c) 替代的;

d) 适度的。

5. 避税是指:

a) 在中国是非法的;

b) 改变自己的行为以规避纳税义务;

c) 和逃税的行为相同;

d) 在我国对此的关心不够。

6. 如果逃税最小的边际惩罚大于最大的边际税率,那么相关的理论告诉我们逃税将

会:

a) 大于1;

b) .

c) 0.

d) 100.

7. 纵向公平的含义是指:

a) 高收入者应当缴纳更多的税;

b) 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应当缴纳同样的税;

c) 缴纳税收的多少不应该和收入水平有关;

d) 税收不应该产生超额负担。

8. 在什么时候会采用平均成本定价?

a) 供给等于需求时;

b) AC = MR时;

c) P = 0时;

d) AC = AR时;

e) MR > 0时。

9. “对消费中互不相关的商品而言,效率要求税率应当符合它的弹性成反比”,这

是:

a) 受益原则;

b) 拉姆齐法则;

c) 次优原则;

d) 反弹性法则;

e) 横向公平原则。

10. 逃税不会考虑下列哪些因素?

a) 被抓住的概率;

b) 抓住后定罪的概率;

c) 额外收益的概率;

d) 自我保护的成本。

11.

12. 最优商品税要求:

a) 对本不征税的闲暇时间征税;

b) 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超额负担最小;

c) 对富人优化税率;

d) 消除逃税现象;

e) 都对。

13. 对于自然垄断企业而言,如果 MC z线和 D z线相交,则企业的利润是:

a) 0;

b) 大于1;

c) 小于 0;

d) 。

14.

15. 时间禀赋是指:

a) 一天中小时的数量;

b) 一个人收到的赠予时间;

c) 一个人一年中工作的最大小时数;

d) 能够用来休闲的最大小时数量;

e) 都对。

计算题

1. 如果一个垄断者的的总成本曲线是TC=300X-(1/2)Q2。市场需求曲线是Q d=250-

(1/2)P。

a) 求出均衡产量、均衡价格和企业利润。

b) 假定政府规定企业使用平均成本定价,那么均衡产量、均衡价格和利润分别

是多少?

c) 进一步假设政府要求企业在供求平衡处生产,求出相应的均衡产量、均衡价

格和利润。

2. 如下图。如果需求曲线 D x是 X d = 33 – P/3,商品最初的售价是9美元,征收的单

位税是2美元,则边际超额负担是多少?

3. 如下图。如果企业的实际边际成本 MC 是MC = 4 + 2X, 实际边际收益是MB = 44 –

3X ,实际的产量是多少?如果实施管制,边际成本变成 MC = 9 + 2X 之后产量会是多少?

4. 假设商品X 的需求曲线是 X d =22-(1/4)P ,进一步假设商品Y 的需求曲线是Y d =50-

P 。

a) 求当价格是10美元时,商品 X 和Y 的需求弹性。

b) 假设对商品征收从价税,商品Y 的税率是 5%,应用反弹性法则,对商品X

进行征税的税率应当是多少?

提示:价格给定时,弹性的计算公式是 = -(1/S)(P/X), 这里S 是需求曲线的斜率,X 是需求量,P 是价格。

5.

利用所学的逃税模型,求:如果边际成本曲线是 MC = X 2 + 4,什么样的税收税率可以保证逃税的可能性为0? Unreported Income Costs /

Benefit

s MB MC

1. 中性税就是对不同的商品征税相同的税率。

2. 政府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最优使用费和最优商品税极为类似。

3. 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曲线呈 U形。

4. 在纳税义务人认为他们所缴纳的税款没有被恰当使用时,就很可能会逃税。

5. 收入在判定横向公平时不同公民的境况相同时,效果并不是很好。

6. 风险中性的人比风险偏好的人更容易逃税。

7. 只要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才会缴纳最优使用费。

8. 如果税制是有效的,则税制就是公平的。

9. 有时,改变税制相当困难,并有可能导致不公平。

10. 少工作,以少缴纳工薪税,就是逃税。

参考答案

选择题答案

1. c

2. b

3. d

4. a

5. b

6. c

7. a

8. d

9. d

10. c

11. a

12. b

13. c

14. b

15. c

1. 可改写需求曲线:P = 500 –2Q。总收入可用产量乘以价格得到:TR = 500Q –

2Q2。边际收入是 MR = 500 – 4Q。边际成本是 MC = 300 – Q。

a) Q* = 200/3, P* = 1,100/3, 利润是 20,000/3。

b) Q* = 400/3, P* = 700/3, 利润是零。

c) Q* = 200, P* = 100, 利润是–20,000。

2. 价格是$9时,需求量是30。价格是$11时,需求量是29?。由于征收单位税,价

格变为 $12,相应的需求量是 29。四边形ibae的面积是 (2)(1/3) = 2/3。三角形 fbi 的面积是 (1/2)(1/3)(1) = 1/6。所以总的边际超额负担是 2/3 + 1/6 = 5/6。

3. 令MB = MC,则4 + 2X = 44 – 3X,所以 X* = 8。MC的增加导致X*减少到 7。

4. a) εx = (1/4)(10/19.5) = 0.128. εy = (1/1)(10/40) = 0.2

5.

b) 为了t x/t y= εx/εy,令t y= 0.05, 可求得t x/0.05 = 0.25/0.128 = 0.0975 或者

9.75%.

5. t* < 4.

判断题的答案

1. T

2. T

3. F

4. U

5. T

6. U

7. T

8. F

9. T

10. F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税前扣除围和标准,统一并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源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资源税的概念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B.资源从其物质内容角度看,包括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 C.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D.国务院重新发布忡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 2.下列有关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B.进口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C.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D.上述选项的“单位”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3.下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的是()。 A.独立矿山的单位已联合企业的单位 C.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D.容易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正确描述是()。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跨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上属单位与核算单位在不同省份,对其开采的盐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纳税人跨县开采的资源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政府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划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向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有关纳税期限的正确说法是()。 A.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B.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的态度和税额多少,分别核定为5 天,15天 C.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D.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6.下列()情形不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C.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A.二.B、三C.四D.五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目的。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解教学总结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作业题三: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4年取得以下所得: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0月份,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息900元; (7)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11年申购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该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000元; (8)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民进行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李某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银行应扣缴李某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9)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个人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A.美国人甲2013年9月1日入境,2014年10月1日离境 B.日本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法国人丙2013年1月1日入境,2013年12月20日离境 D.英国人丁2013年1月1日入境,2013年9月20日离境至10月31日 【答案】C 【解析】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到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天,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A、B、D不符合要求。 2.下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国库券利息 B.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个人所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

数字经济所得课税国际规则制定的最新进展及中国应对

一、数字经济所得课税国际规则制定的背景 2015年以来,在国际税务领域,一场针对数字经济跨境所得课税的规则制定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矛头直指大型的跨国企业集团。这块瞄准了数字经济的小石子,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波及更大范围的与数字化相关的经济活动,并且搅动了整个国际税收规则的大池子。 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以经济效忠(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作为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础,区分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种情形,默认物理存在是所得来源地对跨境经营利润行使课税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这些陈规和预设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当今的数字经济企业更多倚重于无形资产,由此催生了大量的新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跨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出现了数字化、制造业服务化、去中介化以及生产定制化等特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路径也相应出现了轻海外资产、轻就业、高技能化以及非股权投资增多等多重特征。企业不再需要大型的海外分支机构,只需要借助很少的资产和海外员工,通过设立代表处即可进军国外市场;企业的资产重心从土地、人力和资产等这些传统的有形资产逐渐转向无形和流动资产,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成为企业创造价值和增值的主要来源,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这些新兴的企业形态和经济特点都在冲击着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墙垣。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重新确定管辖区对跨境活动课税的连接点以及税权在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分配,成为新时期必须重新思考的“老问题”。 在这场针对数字经济所得课税的规则制定行动中,OECD和G20主导下的多边性规则制定努力与部分管辖区开展的单边规则制定行动并行不悖。2015年,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一项下发布的《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论及应对数字经济可供考虑的三种课税方式,虽未将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推荐模板,却也不反对各国在不违反税收协定的前提下采取单边措施。这一默许态度认同了一些数字经济消费地管辖区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满情绪,也释放了它们进行规则制定尝试的诸般创意。截至2020年6月,全球范围内已有几十个管辖区引入或准备引入专门针对数字经济所得课税的新举措,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不乏“一带一路”沿线管辖区。这些单边措施不仅规则制定模式不同,如数字服务税、均衡税、预提所得税、数字型常设机构等,而且规定的适用行业和主体范围、税基计算、税率确定等也存在较大差异。虽说单边措施带来了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譬如在短时间内为市场地增加税源,刺激跨国企业集团作出商业重整、将更多的收益留在市场地等,但缺乏协调、政出多门的做法不可避免地

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论——以税收客体的归属为视角

CONTEMPORARY ECONOMICS No.9,2019 信托所得课税规则论 —— 汤岭甲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信托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于用益权(USE)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演变而来,被认为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所做出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是基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二元管辖,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二元划分与传统民法“一物一权”的理念格格不入,信托财产移转之后的所有权的归属成为了一个扑朔迷离的议题,由此引发了“信托法与税法”之间的冲突,给信托税制的建立带来了一个巨大的难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信托所得的课税。由于信托关系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及债权关系,如果没有一套遵循信托基本原理的税制与之适应,势必阻碍信托业的蓬勃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信托制度发展的所得税规则,弥合信托法与税法之间的裂隙,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课税困境:信托财产及其所得的归属不明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协议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的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在转移信托的财产权之后,便退出了信托关系,由受托人获得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能,受益人获得最终的信托受益权,即信托制度的本质就在于财产的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割,这是信托区别于委托及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所在。然而,我国在制定《信托法》时,立法机关对这个棘手的问题采取了迂回战术,即并未直接采用一元所有权,也没有肯定二元所有权,使得这个重大问题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题。[1]《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以看出《信托法》采用的是“委托给”的表述,而不是“转让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晰。民法学界中“无主的目的财产”、“委托人所有权”、“受益人所有权”、“受托人所有权”等观点众口纷纭。但从信托的性质与功能来看,如果信托财产权没有从委托人处发生移转,那么信托所要达到的管理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功能将无法实现,信托将沦为与委托、居间等无异的法律制度,信托也将失去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此,本文认为信托在设立时,必须发生所有权的移转,至于是移转给了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则是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扑朔迷离,似乎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是阻碍信托所得税发展的根本障碍,即要想对信托所得进行课税就必须先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然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非信托所得课税的本源问题,根据可税性理论与量能课税原则,税法决定对谁进行课税并不是完全依据私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主体,而是财产所得增加了谁的经济利益或税收负担能力,这才是税法的精神之所在。换言之,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托所得的税收客体应当如何归属于纳税主体。 摘要: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制度,因其双重所有权分割机制与传统民法的物权理念不符,导 致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明晰,给信托所得的课税带来了法律障碍。本文以量能课税 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因循,在税收客体的“法律所有权归属原则”之外,引 入“实质归属原则”,是跳脱信托课税困境的可行性方案。在类型化的信托制度中,应以信托导 管理论为基础,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补充,构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规则。对于既得信托, 应采用信托导管理论确立受益人纳税原则,而在累计信托中宜适用信托实体理论,由受托人履 行纳税义务。 关键词:信托所得;税收客体归属;量能课税;实质归属原则 145

财产课税

第六章财产课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现行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征。 第一节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 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上述房产 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经营自用和出租、出典。 ?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第一节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一节房产税 第一节房产税 ?五、税收优惠(教材143页) 第二节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 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第二节契税 第二节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差额。 ?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 经济利益。 第二节契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教材第147页)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1月1日起)

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doc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而研究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理论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这一定义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

资源税习题

资源税习题

资源税习题 一、单选题 1.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已自用1500吨(不是用于加热、修井),该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其10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12000元 B.64000元 C.76000元 D.80000元 2.目前我国资源税设置()个大税目。 A.7 B.10 C.11 D.13 3.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课税数量为( ). A.以液体盐为课税数量 B.以固体盐为课税数量 C.以加工成的固体盐减去已耗用的液体盐的余额为课税数量D.以二者之和为课税数量 4.下列各项,不属于资源税的特点的是()。 A.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B.实行从价定额征收 C.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D.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A.开采地B.销售地C.生产地D.收购地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 A.天然气 B.天然矿泉水 C.盐 D.煤炭制品 2.一般情况下,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应纳税额的变化规律是()。A.应纳税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 B.应纳税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C.应纳税额越小,纳税期限越短。 D.应纳税额越小,纳税期限越长 3. 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的是()。 A.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国有企业 B.生产盐的私有企业 C.经营已税矿产品的单位 D.经营已税进口矿产品的单位 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精品】财产课税

【关键字】精品 第六章财产课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现行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征。 第一节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上述房产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经营自用和出租、出典。 ?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第一节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一节房产税 第一节房产税 ?五、税收优惠(教材143页) 第二节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公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第二节契税 第二节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公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公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第二节契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教材第147页)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

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特点

第二部分财政——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学习重点: 1.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2.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特点。 3.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4.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和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一)税制要素:指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和免税、违章处理、纳税地点等。 【注意】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可能是法人。 【注意2】纳税人=负税人,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负税人,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即征税课体,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注意】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 税目: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注意】税目反映整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或课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它规定了如何确定和度量课税对象,以便计算税基。 分别是:计税金额(从价税)和计税数量(从量税)。计税金额可以是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 3.税率: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单选) 【注意】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单选) 分类: 【示例】:

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分别用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1)全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 6000×20%=1200(元)。 (2)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000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5000×10%=500(元); 第二级的1000元(6000-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000×10%+1000×20%=700(元)。 4.纳税环节,是指在国民收入与支出环流的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6.减税和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7.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注意】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单选) 8.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注意】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例题·单选题】(2016年)在税制要素中,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 A.课税对象 B.纳税期限 C.税率 D.减税免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税制要素。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例题·多选题】(2016年)通常情况下,税率的基本类型有()。 A.差别税率 B.比例税率 C.宏观税率 D.定额税率 E.累进税率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税率。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和累进(退)税率。 (二)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分为: 流转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单选)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选) 所得税: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目前已经开征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指以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多选) 资源税:指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多选) 行为税:指对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开征的税,目的是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为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选)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A.房产税 B.车船税 C.增值税 D.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 第一条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注2〕 (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注2〕 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1〕 (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1〕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见

课税(所得)证明书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 科学的课税模式是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也是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不外乎这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混合课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各类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付出劳动较多取得的所得应课以较轻的税,付出劳动相对较少而取得的收入应课征较重的税。从理论上说,理想的对个人所得的分类课税制度是有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这种税制模式的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课征的税,应纳税所得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扣除各项法定的减免额后的净所得,然后按一个统一的税率课征。 二元混合课税模式模式是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然后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入汇总征收并清缴。其理论依据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分配时不能充分地、公开地累进,因而需要综合所得税加以协调。 一、从理论上比较三种课税模式 首先,我们从公平角度来比较一下三种课税模式的优劣。综合课税模式通过对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汇总,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通过累进税率加以课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建立直接的关系,真正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在税率的选取上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因为如果一个纳税单位有各种来源的所得,运用累进税率必将产生对税基的“切割效应”,即在对税基采用累进税率时,任何对税基的增加都意味着平均应纳税额超比例地上升,如果纳税人能够成功地将整个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他就可以相当大地减弱累进的冲击。实行比例税率,虽然可以缩小较富者和较穷者收入的绝对差距,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就无能为力。分类所得 课税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可以对资本所得课以比劳动所得更高的(比例)税率,以此来提高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尽管这样,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还是不能解决这样一种事实:对优先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取得资本所得和对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资本所得采用统一税率的不公平性。因此,总观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可以看出这种课税模式公平性较差。 二元混合课征模式是法国于1917年最先采用的,法国当时的税制引进七种分类税和一种对个人总所得课征的附加税,以提高税制的公平性。从理论上看,它既保留了分类和综合课税模式对所得的分门别类的“区别定性理论”,即应对来自资本的所得课征比来自劳动所得更高的比例税,又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力量,即支付能力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由于分类所得税内部难以真正实行累进税率,且免征额或起征点的设计均需分类设计,因而二元混合模式很难体现公平。 我们再从效率角度比较一下三种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必须汇总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从理论上讲,确认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方法有两种,即个人申报和税源扣缴。税源扣缴虽然征税成本较低,税率较高,但只限于纳税人的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稿酬收入等,而纳税人的很多收入项目很难或根本无法进行税源扣缴。个人申报虽然可以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过审计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据此进行相关费用或特别扣除项目的抵扣,这种操作的难度极大。因此,在全额认定纳税人收入方面从实践来看,有一定的困难。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 一、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的一般特征 人类的财富有两类:一类是大自然赐予的各种资源,如土地、河流、矿山等;另一类是人类经过劳动,利用已有资源制造出的社会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证券等。这两类财富有时是难以截然区分的,如土地,即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社会财富,而且这两类财富具有某些相同或类似的性质。与此相适应,对这两类财富的课税也具有某些相同的特点和作用。 对自然资源的课税称为资源税。资源税有两种课征方式:一是以自然资源本身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必须是私人拥有的;二是以自然资源的收益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往往为国家所有。前一种资源税实质上就是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的自然财富的课征,它与对纳税人拥有的其他形式的课税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为私人拥有,因而这些国家只有财产税而没有资源税。财产税也有两种课征方式:其一是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其二是以财产收益为计税依据。而第二种财产税又与资源课税有密切联系,如果是对自然财富收益的课税,往往可以纳入资源课税。很明显,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具有较强的同一性。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的划分主要因政府的=思考问题的标准不统一所致,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课税比较公平。个人拥有财产的多少往往可以反映其纳税能力,对财产课税符合量能纳税原则。企业或个人占用的国家资源有多有少、有和无的差别,有质量高低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又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益水平,课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级差收入,也合乎受益纳税原则。 2.具有促进社会节约的效能。对财产的课税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限制挥霍和浪费。对资源的课税可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资源的无效损耗。 3.课税不普遍,而且弹性较差。这是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固有的缺陷。无论是财产课税还是资源课税都只能选择征税,不可能遍及所有财产和资源,因而征税范围较窄。同时,由于财产和资源的生成和增长需要较长时间,速度较慢,弹性较差,因而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不可能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税种,一般是作为地方税种。 二、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收益,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的纳税人,它的作用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中央和地方的资源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我国于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按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既得利益受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开采企业。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1986年,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为了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方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和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还有一个属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即历史上延续下来的盐税。盐税与资源税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也是按照不同盐产区资源条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从量征收的;不同之处是盐税普遍征收,包括国家储备盐在动用时也要补缴盐税,并且盐税征税定额相对而言比资源税要高得多。 现行的资源税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简化原盐税征税规定;二是贯彻普遍征收、极差调节的原则,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规定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资源税;三个对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负担结构的调整做统筹考虑,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转移到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课程背景: 2020年在国家降税减费的政策大背景下,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就要准确把握哪些地方是节税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筹划的空间?企业该如何掌握及应用?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尤为重要。 课程收益: 本课程将通过讲授加案例分析的形式,全面解读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析和应用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纳税收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应用。本课程将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讲解。为了降低税收风险,争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安排,调整规范经济业务,以便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特别是在国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纳税压力不断增大。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将为企业带来极大的收益!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人员等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 第一讲: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第二讲:研发费加计扣除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关于资源税缴纳

关于资源税缴纳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税围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围包括矿产品和盐。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2.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税率 我省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单位税额是: 1.原油:22元/吨 2.天然气: 13元/吨 3.金属矿原矿: 铁矿石 9元/吨 4.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计税方法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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